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能要求赔偿吗——先给结论:能。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然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要记住的是,「无效」和「可撤销」是两条不同的路:无效对应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可撤销对应被胁迫、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而且都在一年内提出。本文把这两条路、撤销的期限、财产与子女的处理、赔偿怎么主张一次讲清。
一、先分清两条路:无效与可撤销
结论:婚姻出问题有两个不同入口——无效是自始就没有效力,可撤销是法律给受损害一方一个「可以申请撤销」的机会,走错路径会影响你的权利。
很多人把「无效」和「撤销」当成一回事,其实它们的门是两道。无效的情形写在一条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只有这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类婚姻不需要谁来「撤」,本身就是无效的。
可撤销则有另外两种情形,一种是胁迫,一种是隐瞒重大疾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分清了这一点,后面的问题就顺了:能被撤销的,是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其余不符合条件的,走的是无效这条路。至于被胁迫的婚姻具体怎么申请撤销、隐瞒重大疾病又怎么举证,可以分别参阅文末内链的两篇专门文章。
二、撤销婚姻的两个「一年」必须记准
结论:撤销婚姻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节请务必逐字记住,因为它关系到「还能不能撤」。两条路的时间起点不一样,千万别弄混。
第一,胁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但要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意,起点不是「结婚登记那天」,而是「胁迫行为终止那天」——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一直胁迫,期限就还没开始跑;一旦胁迫停止,一年就开始算。
第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形下,期限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一年。这一条对长期被控制、无法对外求助的当事人特别重要:期限不是从被限制那天算,而是从重获自由那天算。
第三,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同样,起点也不是结婚那天,而是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被隐瞒那天。
一个具体场景:王女士结婚三年后才发现,丈夫在登记前就患有重大疾病却没有告知。她要申请撤销婚姻,时间不是从三年前登记那天算,而是从她发现真相、也就是「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算一年。反过来,如果她发现后又拖了很久才主张,就可能因为超过一年而失去撤销的机会。所以关键动作是:一旦发现自己被骗或被胁迫,尽快固定证据、尽快主张。
三、财产怎么处理:先协议,不成由法院照顾无过错方
结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条是全文的落脚条文,两款都要看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款讲的是三件事。第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而是按「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来处理。第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第三,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就是说,还要照顾到被重婚蒙在鼓里的那一位合法配偶。同时,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这里必须点出一个关键区分:「照顾无过错方」是财产处理的原则,它和「损害赔偿」是两条并行的救济,不是二选一。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既可能在分财产时得到照顾,也可以另外主张损害赔偿,两者可以同时用。
再举一个场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出钱买了车、也存了一笔钱。婚姻被撤销后,这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半分,而是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在分割上会得到照顾;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与「损害赔偿」并行的具体样子。
四、子女怎么办:仍然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
结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父母仍要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子女仍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院把婚姻认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是处理成年人的关系,不是处理孩子和父母的关系。依照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大人之间的婚姻可以无效,但孩子和父母的关系照样成立。
所以在实操中,无论婚姻是否有效,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怎么负担,都要依法处理。法院判断抚养问题,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定,并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子女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婚姻无效就把抚养义务一笔勾销,这一点请务必想清楚。具体到轮流抚养、抚养费数额这些操作,可以参阅站内关于抚养的文章。
五、谁是「无过错方」,赔偿怎么主张
结论:无过错方通常是被隐瞒的重婚受害方、被胁迫的一方、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主张赔偿要围绕「对方有过错」和「自己受了损失」两点准备证据。
先明确「谁是无过错方」。结合前面几种情形可以看出,无过错方一般是指:重婚中被隐瞒的一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总之,是那个被欺骗、被强迫、对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没有责任的人。而实施重婚、实施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就是有过错的一方。
再看赔偿怎么主张。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给的就是直接依据: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点是「对方有过错」和「自己因此受了损失」。所谓损失,可能是为缔结婚姻而付出的财物、因为这段关系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可能包括精神上的损害。主张时要靠证据说话:隐瞒病史的,需要能证明对方登记前就已患病、且未如实告知的诊疗材料;被胁迫的,需要能证明胁迫事实的相关记录。这里不列具体取证清单,因为每案情况不同,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尽早咨询执业律师。
六、实务提示:三件事越早做越好
结论:一是尽快在期限内主张撤销;二是把财产与子女问题一并提出;三是保留好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第一,别错过期限。撤销婚姻的「一年」是硬期限,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隐瞒重大疾病三种情形的起算点各不相同,但共同点是:一旦知道或具备主张条件,就要尽快行动,拖久了可能连撤销的机会都没有。
第二,财产和子女一并处理。既然婚姻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分、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怎么负担,最好在同一场程序里一并提出,避免分开打、来回跑。能用协议解决的,尽量写清楚;协议不成再由法院判。
第三,证据是核心。无论是主张撤销,还是主张损害赔偿,或是要求在分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都需要能证明「对方有过错、自己受了损害」的材料。有意识地保留凭证,比事后回忆有用得多。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子女仍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撤销婚姻要在一年内提出。相关阅读可参阅被胁迫结婚的,能否申请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婚前告知,可以撤销婚姻吗?与一方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能要多少、怎么举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