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婚姻家庭编是第五编,七十九条,六千一百九十三字,从第一千零四十条到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这一编的特点是「人人都在里面」:没结婚的在父母子女关系里,结了婚的在夫妻关系里,离了婚的在抚养探望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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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族五篇,把这一编从第一条写到最末一条。母篇取第一章一般规定和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条到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十五条九百七十一字。后面四篇依次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收养。

选这两章作母篇,是因为它们不讲具体怎么办事,讲的是「这编管什么、什么算亲属、结婚要什么条件、什么情况婚姻不算数」。后面四章所有的争执——房子归谁、孩子归谁、能不能离、收养能不能办——都要回到这十五条上的概念去判断。概念错了,后面全错。

一、七十九条怎么分

章条文条数条文汉字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至第一千零四十五条6353
第二章 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9618
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七十五条211,666
第四章 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171,521
第五章 收养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262,035
合计—796,193

条均七十八点四字,在民法典七编里不算高。合同编条均八十点六字,物权编七十一点五字,这一编七十八点四字夹在中间。条文写得短,是因为它处理的是人人心里都有数的关系,不需要太多定义。

真正值得看的是分布。收养一章二十六条二千零三十五字,占了全编三分之一;结婚一章九条六百一十八字,只占十分之一。全编「收养」出现七十次,「离婚」四十三次,「结婚」十三次。

不是立法者偏心,是需求决定的。结婚的条件几句话说完:自愿、到年龄、不是近亲、去登记。收养不一样:谁能送、谁能收、送养人要不要同意、八周岁以上孩子要不要点头、登记要什么材料、户口怎么办、什么情况能解除、解除之后生活费谁给——每一步都要写清楚,否则办不成。

二、第一千零四十条:这一编管什么

法条依据

二十三个字,一句话定范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句话在划边界。划进来五类:结婚、夫妻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收养。划出去三类,经常有人搞混:

第一类,继承。老人去世后房子怎么分,走第六编继承编,不走这一编。但这一编的亲属关系是继承编的前提——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得先按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判断谁算近亲属。

第二类,家庭内部的侵权。丈夫打伤妻子,人身损害赔偿走第七编侵权责任编;能不能离婚、能不能要离婚损害赔偿,才回到这一编。同一个事实,两条路可以同时走。

第三类,家庭内部的物权争议。房子登记在谁名下、谁有权居住,走第二编物权编;离婚时怎么分,才回到这一编。

这是最容易走错的第一步:把继承、侵权、物权的事都当成家事,一路按婚姻家庭编想下去,最后发现法条根本不在这编。

三、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三句话,三块基石

法条依据

三款,三句话。

第一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句宣言有实际落点:家庭暴力可以报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破坏军婚要负刑事责任;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国家保护不是抽象表态,是一整套可执行的机制。

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三个词各对应一条规则:婚姻自由对应第一千零四十六条(不许强迫干涉);一夫一妻对应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重婚无效);男女平等对应第一千零五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照顾子女、女方权益)。

第三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四类人,四套倾斜规则:离婚时财产分割照顾女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抚养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赡养义务不得免除(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收养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这一条在判决书里出现得很多。法官说理时常把它和具体条文一起引:先讲原则,再讲规则。当事人读到这一段往往觉得是套话,其实它是后面所有倾斜条款的解释依据。

四、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六个禁止

法条依据

三款,六个「禁止」。

第一款两个: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款两个: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款两个: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六个禁止里,实务中最容易混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彩礼。彩礼是习俗,法律不禁止,只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未办登记、办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法行为,指以结婚为条件强行索要财物,把婚姻当交易。区分看三点:是不是自愿给的、数额是不是明显超出当地习俗和给付方能力、有没有「不给就不结婚」的意思。

另一个容易混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出轨」。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偶发的婚外性行为不算。这个区别影响两件事:能不能据此判离(同居是法定情形,出轨不是);能不能要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只列了同居)。

家庭暴力这一项,2016 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有了一套独立的救济:报警、验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最快可以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紧急情况二十四小时内。这一条与反家庭暴力法是一条线,本编只写了「禁止」,具体怎么办在那部法里。

五、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风写进法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两款。第一款是「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2021 年民法典新写的,之前的婚姻法没有。它是倡导性条款,不能单独作为判决依据。

第二款有两句:「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互相忠实」常被误用。有人拿着聊天记录起诉要求赔偿,理由是违反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这个主张站不住:这一款是倡导性规定,违反忠实义务本身不产生独立的赔偿请求权。要赔偿,得落到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明的五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但这一款不是没用。它在两处发挥作用:判离时说理,法官引它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割财产时作为酌情因素,一方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虽不构成同居,法院也可能适当照顾另一方。

六、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一条底线

法条依据

两款: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款是整章收养的统领。后面二十六条所有的条件、程序、限制,都要用这一条去解释。比如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要求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为什么卡三十岁?因为要保证收养人有稳定的生活和抚养能力,这是从被收养人利益出发的。

第二款是一条刑事红线。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要区分「营养费、感谢费」和「买卖」:前者数额小、有赠与性质、不讨价还价;后者把金额和孩子的交付挂钩,谈价、分期、介绍费,一律按买卖处理。

这一条后面第八篇(收养)会用一整篇展开,这里只点一句:收养不是「把孩子给谁养」的私事,它有一套国家审查程序,登记才成立。

七、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三个圈

法条依据

这一条是整编最实用的条文之一,二十六字加两句列举,把「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三个概念分成了三个同心圆。

最外圈,亲属:配偶、血亲、姻亲。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姻亲是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

中间圈,近亲属,八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注意:只列了这八类,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都不在近亲属之列,他们是亲属,不是近亲属。

最内圈,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加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兄弟姐妹是近亲属,但不当然是你家的家庭成员——得「共同生活」才算。

为什么要分三层?因为不同的法律后果挂在不同的圈上。

刑事诉讼法上,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可以担任辩护人、可以申请回避;这个「近亲属」的范围就按这一条来。行政诉讼法上,近亲属可以代为起诉。民法典继承编上,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两个顺序覆盖的正是近亲属圈,只是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放到了第二层。

家庭成员这个概念,主要挂在三处:家庭暴力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虐待遗弃罪的对象、家庭共同财产(如家庭共有)的认定。

八、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完全自愿

法条依据

四十八字,三层: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三层里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主要是父母。父母扣着户口本不给、以断绝关系相威胁、收彩礼后逼女儿出嫁,都可能构成干涉。

但要注意一个区别:「干涉」和「可撤销」不是一回事。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两种——被胁迫(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父母包办、反复劝说、断供学费,这些属于干涉婚姻自由,但如果没有达到「胁迫」的程度,不能据此撤销婚姻。

什么算胁迫?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所以「不给户口本」一般不算——它只是设置障碍,没有以损害相要挟。但如果加上「你不嫁给他我就死给你看」,就进入胁迫的范围。

九、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男二十二、女二十

法条依据

三十一字,一句话。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是法定婚龄,全国统一。民族自治地方有变通规定的按变通规定执行——比如一些自治县把婚龄降到男二十、女十八,但只对当地户籍居民有效。

未到婚龄结婚的后果是婚姻无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但有一个重要规则:法定无效情形在起诉时已经消失的,法院不支持确认无效。也就是说,十九岁虚报年龄领了证,二十一岁被人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如果此时女方已满二十周岁,法院不会判无效。

周岁怎么算?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生日当天算满周岁。

实务中还有一种变种:办了酒席没领证,等到了年龄再领。这中间不是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财产按共有处理,一方去世另一方没有继承权。这一点第十一节再说。

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怎么算

法条依据

二十七个字,是这一章里最容易算错的一条。

禁婚亲属两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好理解: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上下各代都算,不分代数。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拟制直系血亲,同样禁止。

旁系血亲要算代。中国用的是罗马法计算法:己身为一代,往上数到同源的祖先,再从那位祖先往下数到对方。

举几个例子。兄弟姐妹:己身一代,父母二代,同源于父母,两代以内,禁止。伯叔与侄女:同源于祖父,三代,禁止。堂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三代,禁止。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三代,禁止。

再往外一层,比如自己与堂伯父的儿子(同源于曾祖父母,四代),不在禁止之列。自己与姑表兄弟的女儿(四代),也不在禁止之列。

实务中争得最多的是两类。

第一类,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禁止,没有争议。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没有自然血缘,但同属一个家庭的拟制旁系血亲,民政部门一般不予登记。

第二类,姻亲。公公与儿媳、女婿与岳母,法律同样没有明文禁止,但社会观念冲击大,民政部门通常不予办理,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这一块法律留了空白,各地做法不一,具体案件要查当地规定和判例。

十一、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登记才成立

法条依据

这一条七十七字,是结婚制度的核心,四个要点。

第一,「亲自」。不能代办、不能邮寄、不能视频。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办理。

第二,「符合本法规定」。登记机关审查三项:自愿、达到婚龄、不是禁婚亲属。2021 年起不再要求婚检,也不再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条件,改为婚前如实告知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第三,「完成登记即确立」。登记当天就是婚姻开始之日,不是办酒席那天、不是同居那天。这个日期决定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没有继承权。

第四,「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这一句背后是一整套事实婚姻规则。

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分两种情形: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后的告知补办登记,不补办按同居关系处理。

两者差别很大:同居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按一般共有,谁出资谁主张)、没有相互继承权、没有扶养义务、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唯一相同的是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

十二、第一千零五十条:谁进谁家

法条依据

四十六字: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这一条 1980 年婚姻法就有了,2021 年原样保留。它要解决的是「入赘」的法律地位: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不是「倒插门」,是法律允许的正常选择。双方约定即可,不需要谁批准。

注意两点。

第一,这一条讲的是「家庭成员」身份,不是户口。成为对方家庭成员,不等于户口必须迁过去。户口迁移是行政管理,与婚姻效力、与财产权属都无关。

第二,这一条不影响子女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不影响继承——无论谁进谁家,双方继承权完全对等。

这一条在一类案件里有意义: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权益常按「户」分配。男方入赘到女方所在村,能不能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按当地村规民约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判断。这一条只说明法律不歧视入赘,并不直接赋予成员资格。

十三、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三种

法条依据

三种无效情形,且没有兜底条款: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和 2001 年婚姻法比,删除了一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删除之后,疾病不再是无效事由,改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从一律无效改为当事人可选择,这是一个实质变化。

三个程序要点。

第一,无效需要确认。婚姻无效不是自己说了算,要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确认,案由是「婚姻无效纠纷」。

第二,谁可以请求。当事人可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范围按情形不同:以重婚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婚龄为由的,是未到婚龄者的近亲属;以禁婚亲属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三,程序特殊。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也就是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这一条还带出一个常被问的问题:重婚的第二个婚姻无效,那第一个婚姻呢?第一个婚姻的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无效的是后一个。

十四、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被胁迫的,一年内撤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款,讲胁迫婚姻。

第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向法院,不能向民政局。这一点和离婚不同——离婚可以协议去民政局,撤销婚姻只能起诉。

第二,请求撤销的时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第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区别很实际: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过了就没了。有人被胁迫结婚,忍了三年才想起来起诉,法院会驳回——不是不支持,是权利已经消灭。

为什么起算点不是「结婚之日」而是「胁迫终止之日」?因为胁迫持续期间受害人不敢行使权利。但要举证:怎么证明胁迫终止是哪一天?常见证据是报警记录、离开共同住所的时间、威胁信息的最后一条。

胁迫的认定标准前面第八节说过:以给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举证责任在主张撤销的一方。

撤销之后的效果,按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处理: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处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十五、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一年内撤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把原来「患有禁婚疾病一律无效」改成了「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

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款:请求撤销的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三个要点。

第一,告知义务在婚前。登记前说出来,对方仍愿意结婚,婚姻有效,事后不能反悔;登记前没说,对方事后知道,可以撤销。

第二,「重大疾病」的范围,法律没有列举。实务中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三,举证核心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一年从这一天起算,不是从结婚之日起算。隐瞒一方不能靠「都过去三年了」抗辩——只要对方上个月才知道,一年还没过。

这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区别在于起算点:胁迫看「胁迫终止」,隐瞒疾病看「知道或应当知道」。两条都是一年,都不能延长。

十六、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之后怎么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条一百七十字,是本篇最长的一条,讲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会带来什么。

第一款四层意思。

第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从判决之日起无效,是从结婚那天起就无效。这一点很重要:无效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

第二,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扶养义务、没有继承权、没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注意用词是「照顾无过错方」,不是「平均分割」。谁有过错?重婚的、隐瞒疾病的、胁迫的一方。

第四,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这一句保护前一个配偶:重婚者不能把财产都判给后一个「妻子」,让合法配偶吃亏。

第五,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子女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抚养、继承照常。

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个独立请求权,可以和财产分割一并提出。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第三层——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实务按一般共有处理: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归谁,另一方要主张份额得证明出资。这与离婚分割的逻辑完全不同,很多人等到打官司才发现自己「分不到一半」。

十七、五个实务问答

第一个问题:办了酒席、生了孩子,就是结婚了吗?

不是。按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只有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办了酒席没登记的,是同居关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相互继承权、没有扶养义务、没有离婚损害赔偿,一方走人不需要办任何手续。唯一的保护是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可以要求抚养费。想补救就去补办登记,补办之后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之日起算。

第二个问题:彩礼能要回来吗?

能,但要符合条件。彩礼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不禁止给付,只在三种情形下支持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返还比例看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双方过错等因素。见彩礼返还:范围怎么划、三种情形。

第三个问题:父母逼着结的婚,能撤销吗?

看逼的程度。只是劝说、断供、扣户口本,属于干涉婚姻自由,违反第一千零四十六条,但不构成胁迫,不能撤销。以伤害身体、毁坏名誉、损害财产相要挟,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构成胁迫,可按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请求撤销,期限一年。举证是关键:报警记录、录音、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越早固定越好。

第四个问题:表兄妹结婚二十年了,还能确认无效吗?

能。无效是自始无效,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变成有效,确认无效也不受时间限制。但法院会考虑两个现实:子女已经成年,权益不受影响;财产已形成稳定状态,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另外,如果无效情形在起诉时已经消失(禁婚亲属不会消失,未到婚龄会消失),法院不支持确认无效。

第五个问题:对方隐瞒精神病史,结婚两年后才知道,还能撤销吗?

能,只要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不是从结婚之日起算。结婚两年、五年都不影响,关键是发现之后一年内起诉。举证要证明三件事:对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没有告知、自己何时知道的。病历、诊断证明、知情人的证言都可以用。精神分裂症属于「有关精神病」,在重大疾病范围内。

十八、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第一,这一编管五件事: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收养;继承、家庭内侵权、房屋权属走第六编、第七编、第二编。

第二,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是三个圈。近亲属只有八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伯姑舅姨是亲属不是近亲属;兄弟姐妹是近亲属,但不当然是家庭成员,得共同生活。

第三,结婚四个条件:双方完全自愿、男满二十二女满二十、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亲自去登记。登记那天才是婚姻开始,不是办酒席那天。

第四,没登记就是同居。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符合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后的必须补办登记,不补办按同居关系处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继承权。

第五,婚姻无效只有三种:重婚、禁婚亲属、未到婚龄。可撤销只有两种:胁迫、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撤销都是一年,不能延长;无效的确认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第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不是一人一半;但子女的权益完全不受影响,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五章七十九条、六千一百九十三字。本篇解读第一章一般规定与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共十五条九百七十一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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