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继承编是第六编,四十五条,三千二百六十一字,从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到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七编里它条文最少、字数最少:合同编五百二十六条四万二千三百七十六字,是它的十三倍;连最短的人格权编也有五十一条四千四百二十七字。
这一族四篇,把四十五条从第一条写到最末一条。母篇取第一章一般规定和第二章法定继承,十四条一千一百七十六字;后面三篇依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管理与承继、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选这两章作母篇,是因为它们不讲手续,讲的是判断的起点:什么时候开始,什么算遗产,谁有资格,份额怎么定。后面所有的争执——遗嘱算不算数、房子怎么分、债由谁还——都要回到这十四条的概念上。起点错了,后面全错。
一、四十五条怎么分
| 章 | 条文 | 条数 | 条文汉字 |
|---|---|---|---|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7 | 536 |
| 第二章 法定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 7 | 640 |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 12 | 776 |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 19 | 1,309 |
| 合计 | — | 45 | 3,261 |
条均七十二点五字。合同编条均八十点六字,人格权编八十六点八字,总则编七十一点三字。条文偏短,因为它处理的是普通人一生只碰一两次的事,法条只把结论写下来,过程留给习惯和实务。
分布很不匀。遗产的处理一章十九条一千三百零九字,占了全编四成;一般规定七条五百三十六字,只占六分之一。开头几句话能说清——人死了就开始、遗产是合法财产、有协议按协议、有遗嘱按遗嘱、没有才按法定;麻烦在结尾:谁管、怎么清点、先还债还是先分、没人继承归谁。
二、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二十三个字划出一条边界
这一条只说一件事:这一编管什么。
「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比很多人想的窄,也比很多人想的宽。窄在它不是管人死后所有的事:丧葬怎么办、骨灰放哪里,属于人格利益和殡葬管理,不归这一编。宽在它不只管分家产:遗产由谁保管、管理人做什么、生前欠的债怎么还,都在这四十五条里。
实务上最容易混的是三个概念,都归这一编管,性质却完全不同。继承,是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取得遗产,不需要被继承人做什么。遗赠,是被继承人用遗嘱把财产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依据是遗嘱不是身份。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约定,对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它的性质是合同,有对价,所以效力最高。
办继承第一步不是数钱,是给手上的文件定性。
三、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十九个字说的是国家态度
十九个字,最短的一条之一。它没有规定任何操作,只表明立场: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是谁高兴给、不高兴就不给的事。
这句话看着像宣示,落到案子上很实在。继承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可以被侵害,也可以被救济:有人把老人存款取走、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把其他继承人排除在外,被排除的人可以起诉,请求确认继承权、分割遗产、返还不当得利。
它约束的首先是家里人。实践中侵占遗产的绝大多数是近亲属,而且往往是实际控制财产的那一个——住在老人房子里的人、拿着银行卡的人、保管着房产证的人。血缘不是侵占的通行证。
四、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哪一个瞬间开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九十九个字,两句。第一句定时间点,第二句处理一种最难处理的场面。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句话决定了太多东西:遗产范围从这一刻固定,此后增值贬值都算遗产的增减;继承人范围也从这一刻固定,此后出生的人不算,此前已去世的人不算;遗嘱从这一刻生效;放弃继承的时间限制也从这一刻起算。
死亡包括两种。自然死亡以心跳呼吸停止为准,医院死亡证明上写的时间就是。宣告死亡由法院判决,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前者按判决日算遗产范围,后者按事故日算,中间几年的财产变化要还原。
第二句处理「一家人一起走了」的场面。同一场车祸、同一次火灾、同一趟航班,几个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没法确定先后,怎么办?法律给的是三层推定,按顺序适用。
第一层,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指的是除了在场的这几位,他没有别的继承人。目的很直白:让财产尽量留在有人的那一支,不要因为推定顺序变成无人继承。
第二层,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父母和子女一起走,推定父母先走,子女先继承了父母的份额,再由子女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往下走。
第三层,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夫妻一起走,谁也继承不了谁的,各自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取得。
这三层推定的结果经常和直觉相反。最常见的结构:一对夫妻带一个独生子出行,三人同时死亡。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按第一层推定儿子先死,他的财产由父母继承;父母随后死亡,父母的遗产(含刚从儿子那里继承的部分)再由双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最后这个小家庭的全部财产,流向了两边老人。很多老人办手续时才知道,自己拿到的房子里有一部分是孙辈的份额。
倾向很明确:尽量让财产向下流转,尽量避免无人继承。推定也可以被推翻——前提是「难以确定死亡时间」,有证据能证明先后(抢救记录、事故现场时间线、目击证人)就按证据走。这类案子的关键往往不在法律,在能不能拿到那份时间证据。
五、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什么算遗产
五十一字,两句。第一句正面说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句反面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正面这句有三个限定词,每一个都能筛掉一批东西。
「死亡时」,指死亡那一刻还存在的财产。生前已经送人、卖掉、花掉的不是遗产;死后才产生的,比如死亡赔偿金,也不是遗产。
「遗留的」,指被继承人自己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里属于配偶的那一半不是遗产,家庭共有财产里属于其他人的部分也不是遗产——这一点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还要专门写。
「个人合法财产」,两个词:个人的、合法的。贪污受贿所得、盗窃所得、违法建筑都不是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占有的他人财物也不是遗产,继承人应当返还。
反面这句,实务上要一个个具体类型去对。常见的不属于遗产或者不能按遗产处理的有: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这两笔钱不是死者生前留下的,是死后由侵权人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近亲属的,性质是对近亲属的赔偿和抚慰,属于近亲属共有,不进遗产,也不用来还死者生前的债。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直接归受益人,不进遗产;没有指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放弃、丧失受益权的,才作为遗产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农村继承纠纷争的往往是房子,落脚点却在宅基地。
所以办继承第一步不是急着分,而是先把财产过一遍筛子,分成三类:是遗产的、不是遗产但要在家里分的、根本不是家里能分的。三类混在一起分,是最常见的错误来源,而且往往分完才发现,已经很难退回。
六、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三份文件撞车,谁说了算
五十二个字,一句话,把三种依据的适用顺序排死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没有协议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两样都没有的按法定继承办。
实践中最容易出错的三种情形。
第一,协议和遗嘱冲突。老人先与照顾他多年的邻居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后来又立遗嘱把同一套房给儿子。协议优先,房子归邻居;但协议只涉及部分财产的,遗嘱对未被覆盖的部分仍然有效。儿子确实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就未覆盖的遗产主张权利。
第三,遗嘱没写全。老人有三套房,遗嘱只写了一套,剩下两套按法定继承办。很多人以为立了遗嘱就都定了,其实只定了写进去的那部分。
七、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接受与放弃,沉默的意思不一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百字,两款,讲同一件事的两个方向。
继承人这一款: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时间卡在「遗产处理前」,遗产一旦分割完毕就不能再放弃,只能把自己取得的份额再转让出去——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税费和手续都不一样。形式必须是书面。口头说「我不要了」,在法庭上很难认定,尤其是人在悲伤、混乱、被亲戚围着劝的时候说的话,事后翻脸的极多。
受遗赠人这一款规则正好相反: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同样是沉默,继承人沉默等于接受,受遗赠人沉默等于放弃。因为继承人是自己人,法律推定他要;受遗赠人是外人,法律不替他做主。这条规则每年让不少受遗赠人吃亏:老人遗嘱里写「房子给照顾我十年的小王」,小王一直没表态,六十天一过,权利没了。
六十日从「知道受遗赠」那天起算,不是从死亡那天。这个起算点对受遗赠人有利,举证责任也在他——快递签收单、微信记录、见证人陈述都可以,关键是时间能固定。
八、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五种行为,两类不能回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一百九十二字,本章最长,列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又开了一道宽恕的口子。
绝对丧失的两类: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不问结果,杀人未遂也丧失;也不适用宽恕,哪怕被继承人临终前表示原谅,继承权也回不来。道理很简单:针对的是人的生命,不只是财产秩序。
相对丧失的三类: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三类都有「情节严重」的限定,也都适用宽恕。
宽恕的条件写得很清楚: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只有悔改没有表示不行,只有表示没有悔改也不行。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默示——遗嘱里重新写上他的名字,就是最典型的默示。
实务中注意三点。一是遗弃和虐待的门槛不同:遗弃指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通常是不给钱、不管人、长期不闻不问;虐待指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摧残,需要长期、经常、造成后果,偶尔一次争吵够不上。二是举证责任在主张丧失的一方,而证据往往集中在实际照顾的一方手里。三是情节严重由法院判断,没有量化标准,改一处笔误和伪造整份遗嘱,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最后一款容易被忽略:受遗赠人有第一款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这条不只管继承人,也管受遗赠人。
九、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十六个字
十六个字,全编最短。
现实中的违反方式很少是明说「女儿不分」,更多是这样:老人去世,房子一直由儿子住着,女儿提出要分,家里说「你是嫁出去的人」「你也没照顾过」「房子留给孙子」;或者分的时候给女儿一个象征性的数字;或者干脆不通知,几个人把手续办了。
这些做法在法律上都站不住。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儿子份额原则上均等。「没照顾过」是份额调整的理由(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不是剥夺资格的理由,除非达到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程度。
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两个顺序与三类人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百九十六字,全章最长,也是整编使用频率最高的一条。
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的第二顺序不进;没有第一顺序的(包括全部放弃、全部丧失),第二顺序才进。
真正难的地方不在顺序,在「三类人的范围」。法条用三款逐一展开。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四种,地位完全平等。非婚生子女不因父母没有婚姻关系而少分;养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消除,只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生父母立遗嘱给他的,那是遗赠);继子女的关键在有扶养关系——继父继母抚养教育过继子女,或者继子女赡养过继父继母,就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逻辑与子女对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养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四种。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但在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这一顺序往往是唯一的指望。
三个容易搞错的地方。第一,「配偶」指死亡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已经离婚的不算;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算配偶;此后的同居关系不算配偶,只能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酌情分得。第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在这一条里,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是特别规定。第三,这一条解决「谁有资格」,不解决「分多少」,有资格不等于均等。
十一、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民法典多了一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百零五字,三款,是民法典对继承法最实质的改动之一。
原来就有的一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老人还在,儿子先走了,儿子应得的那一份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代替取得。这个「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数限制:孙子先于老人死亡,曾孙照样可以代位。
民法典新增的第二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侄、甥可以代位。这一种 2021 年之前没有,条件严格得多——因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侄甥代位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换句话说,只有第一顺序整体空缺时才轮到。
第三款是一个限制: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儿子应得三分之一,孙子代位也只能拿三分之一,不能因为孙辈人多就多分。这是代位与转继承最本质的区别——代位是「代替位置」,不是「另起一份」。
两者经常被混。一句话分清:代位继承,继承人死在继承开始之前;转继承,继承人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前者位置空缺,由下一辈顶上;后者位置已经取得,只是没来得及拿到手,由他自己的继承人接着。时间点、主体范围、份额计算都不同,第三篇讲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时再说。
十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四十二个字,一个特别规定。
正常情况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他们不是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里的子女。这一条开了一个口子:丧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个要件要同时满足。第一,丧偶,配偶已经死亡;配偶还在的,儿媳照顾公婆是协助配偶履行义务,本人不能进第一顺序。第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是实质要件,也最难证明:通常看经济上是否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生活上是否承担主要照料、精神上是否长期陪伴,三样里有两样长期稳定一般可以认定;逢年过节探望、偶尔给钱够不上。第三,法条没有要求未再婚,旧法时代有观点认为再婚即丧失,但法条从来没这么写,目前的多数观点是再婚不影响,个案中法院会看再婚后的照料是否延续。
还有一个连带效果:这一条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取得份额,不影响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父或母应得的那一份。也就是说,可能出现「婆婆的遗产,儿媳一份、孙子一份」的局面。这一点常被当事人质问凭什么她能拿两份——她拿的是自己尽义务换来的,孙子拿的是替他父亲代位。
十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份额不是一人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百四十四字,五款,讲同一顺序内部怎么分。
第一款定原则:一般应当均等。「一般」两个字很重要,它说明均等是起点,不是终点。
第二款是照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只有困难但有劳动能力不适用;只有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不困难(有退休金、有房租),也不适用。
第三款是多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可以」不是「应当」,法院有裁量空间。第四款是不分或者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应当」是强制的,但「不分」和「少分」之间还有很大空间。第五款是协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实践中用得最多,只要大家都同意,怎么分都行。
五款合起来说明一件事:份额是一个区间,不是一个数字。同样四个继承人,可能各四分之一,也可能一个二分之一、两个四分之一、一个不分。
关键在举证。主张多分的一方要证明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居住证明、医疗费用的支付记录、护理记录、邻居和村委会的证言。主张对方少分的一方要证明对方有能力有条件却不尽义务:对方的收入状况、身体状况、居住距离,以及自己一方长期独自承担的事实。
十四、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人也能分
五十四字,给两类「外人」开了一道门。
第一类,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被继承人生前实际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典型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的伴侣、残疾的亲属、被收留照顾的人。第二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人,典型是长期照顾老人的侄女、外甥、邻居、保姆。
这两类人分得的,法条用的是「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不是「继承」。措辞有讲究:他们不是继承人,不参与继承顺序,取得财产的依据是扶养事实,数额由法院根据扶养时间、程度、遗产总额酌定。
实务中三个问题最常见。一是能不能在继承诉讼里一并提出:可以,实践中作为独立请求提出,法院一并处理,但要注意他们不是继承人,是独立的请求权人。二是能分多少:没有标准,长期共同生活、承担全部照料的,比例可能接近甚至超过部分继承人;偶尔帮忙的则很低。三是钱从哪里出:从遗产总额里出,实际会减少继承人的份额,所以这类案子对抗激烈。
十五、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打官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十三字,一款。这不是裁判规则,是处理方式的指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法者把协商写在前面不是客套。继承纠纷有个特点:当事人之间有长期的情感关系和未来的相处需要。一场官司打完,钱分清了,亲戚也断了。能协商的尽量协商,能调解的先调解。
协商的结果要落到纸上。口头商量好的方案,事后一方反悔,很难执行。规范做法是签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写清遗产范围、各自份额、交付方式、办理过户的配合义务、违约责任,全体继承人签字。这份协议本身就是一个合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履行。
协商不成走诉讼,三个程序问题要先弄清。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地方可能不在同一个城市,原告可以选择。时效:请求分割尚未分割的遗产,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返还已被某个继承人侵占的遗产,适用三年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这个区分很关键,不少案子就输在这一点上。主体:全体继承人原则上都要参加,下落不明的要公告,不愿参加的可以由法院追加。
十六、小结:十四条里的六句话
第一,继承从死亡那一刻开始,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都算。同一事件中数人死亡难以确定先后的,按三层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辈份不同的长辈先死,辈份相同的同时死亡互不继承;推定可以被证据推翻。
第二,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宅基地使用权本身,都不是遗产或者不能按遗产处理。
第三,三种依据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遗嘱只对写进去的部分有效。
第四,放弃继承要书面、要在遗产处理前;受遗赠要在知道后六十日内表态,不表态视为放弃。
第五,两个顺序、三类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同理。代位继承有两种,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
第六,份额不是一个数字,是一个区间:均等是起点,照顾、多分、不分少分是调整,协商一致可以任意。继承人以外的人,靠扶养事实也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办继承的第一步不是数钱,是给手上的文件定性、把财产过一遍筛子、把亲属关系画成一张图。这三件事做完,才谈得上分。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六编继承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四章四十五条、三千二百六十一字。本篇解读第一章一般规定与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共十四条一千一百七十六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