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章是整编里最多人关心、也最多人出错的一章。

⁠​‌​‌​​‌​‌‌‌​‌​‌​​‌​​‌‌‌​‌‌​‌​‌‌​​​‌​​‌‌​‌​‌​‌‌​​⁠

十二条,七百七十六字,从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到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它只回答一个问题:一个人想按自己的意思分配身后的财产,要怎么做才算数。

答案分两层。第一层是「可以写什么」:给谁、给多少、附加什么条件、找谁执行。第二层是「写成什么样才有效」:用什么形式、要几个人在场、谁不能在场、要在哪里签名、要不要写日期。第一层是自由,第二层是形式。绝大多数遗嘱无效的案子,输的不是第一层,是第二层。

这一章的条文写得极短。六种立遗嘱的方式,条文加起来二百九十八字,平均一种不到五十字。最短的公证遗嘱只有二十四个字,最长的口头遗嘱七十九个字。字数少,是因为它只写要件,不写理由;但每一个要件都是硬门槛,少一个签名、少一个日期、少一页签字,整份遗嘱就作废,没有补救的机会。

本章「遗嘱」出现三十九次,「见证」十三次。见证出现十三次,说明这一章的重心不在「写什么」,在「谁在旁边看着」。

一、十二条怎么分

条内容条文汉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能处分什么、能指定谁116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28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55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49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63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79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24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谁不能当见证人76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40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撤回与变更81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81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92
合计—776

条均六十四点七字。整编条均七十二点五字,这一章比平均还短一截。

结构很清楚:一条讲自由(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六条讲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一条讲见证人资格(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四条讲限制和后果(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到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形式占了六条,是这一章的主体。

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能处分什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百一十六字,四款,是这一章的总纲。

第一款给了一个总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两个要点:「依照本法规定」说明形式是法定的,不能自己发明一种写法;「个人财产」说明处分的边界,别人的份额不能写。

第二款讲给继承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一款解决的是「不平均分」的问题——法定继承原则上均等,遗嘱可以把房子只给其中一个子女,也可以给三个子女不同比例。

第三款讲给外人:可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在法律上叫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差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适用第六十条的六十日表态规则。

第四款是民法典新增的: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老人担心子女挥霍、或者子女未成年、或者有残疾需要长期照护,可以把财产设立信托,由受托人按约定管理和分配。这一款落地要配合信托法,实务中门槛不低,但至少法律给了入口。

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一方立遗嘱写「房子归小儿子」,这份遗嘱对整套房的处分是部分无效的——他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配偶那一半还在配偶手里。类似的还有:把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子写进遗嘱、把家庭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写、把已经赠与出去的财物再写一遍。

三、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二十八个字

法条依据

二十八个字,三个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而且都是字面意思。

「亲笔书写」,指的是全文每一个字都要自己写。用电脑打好再签名,不是自书遗嘱;让别人代抄一遍自己签名,也不是;自己写一半、老伴续一半,更不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打印后签名,当事人以为「我签了字就是我的遗嘱」,法律上这既不是自书遗嘱(不是亲笔书写),也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没有两个见证人),两头不着。

「签名」,指的是正式姓名,与身份证一致。只按手印不行,只写「老张」不行,只盖章不行。签名要签在正文之后,最好每页都签。

「注明年月日」,三个要素都要有,缺年份、缺月份都算瑕疵。日期的作用是判断遗嘱能力和先后顺序:一个人立了三份遗嘱,哪份是最后的,全靠日期。

自书遗嘱的好处是简单、私密、不需要见证人、不需要花钱。坏处是容易出问题:笔迹被质疑(这时要做笔迹鉴定)、日期写错、内容有涂改(涂改处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否则涂改部分可能不生效)、保管不善丢失。

四、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五十五个字

法条依据

五十五字,四个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签名、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为不会写字、写不了字的人准备的。要件比自书严,因为它多了三个可能出问题的环节:见证人、代书人、他人介入。

「两个以上见证人」,指的是两个或者更多,包括代书人本人在内吗?不包括。通行的理解是:代书人之外还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也就是至少三个人在场。实务中稳妥的做法就是三个人:一个代书、两个见证,都签名。

「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之一,不能是外面请的打印店员工。

「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三类人都要签,缺一不可。实务中最常见的瑕疵就在这里:遗嘱人签了、代书人签了,两个见证人只签了一个;或者见证人签在另一张纸上。

「注明年月日」,一份遗嘱一个日期,不能各签各的日期。

代书遗嘱还有一个隐藏要件: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中途出去接电话、去厨房倒水,回来签字,严格说就有瑕疵。所以实务中的规范做法是:从遗嘱人开口,到最后一个人签完字,所有人不离场,全程录像更好。

五、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四十九个字

法条依据

四十九字,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它承认了一个现实:现在的人用电脑写东西。

要件三条: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容易漏的是「每一页」。打印遗嘱往往两页三页,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前面几页可以被替换,无法证明是同一份文件。所以法条要求每一页都签,包括只有几行字的最后一页。这一条在实务中导致大量打印遗嘱无效——当事人签了末页,前面两页没签,法院认定形式不符。

第二个要点是「打印」这个动作本身谁来做,法条没有限定。可以遗嘱人自己打印,也可以见证人打印,但无论谁打印,两个以上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整个过程:遗嘱人表达意思、内容录入、打印出来、逐页签名。如果遗嘱人自己在家打印好,再叫两个邻居来签字,那不叫打印遗嘱,因为见证人没有见证了「订立」的过程,只是见证了「签名」。

第三个要点:打印遗嘱不能替代自书遗嘱的功能。有人图省事,打印一份让老人签名,以为这就是自书遗嘱,结果是两头都不符合。

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六十三个字

法条依据

六十三字,要件三条: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记录年月日。

这一条把「录音」和「录像」放在一起,要件是共通的,但实务差别很大。录音没有画面,怎么「记录肖像」?只能靠口述姓名。录像可以拍脸,也可以口述。稳妥做法是:开头让每个人对着镜头说一遍姓名、身份证号、与遗嘱人的关系、今天的日期,然后遗嘱人陈述内容,最后再确认一次日期。

三个常见瑕疵:一是只有遗嘱人一个人出镜,见证人在画面外说话,没有露脸也没有报姓名;二是没有记录日期,或者日期只在文件名里;三是录像中断后重新开始,没有说明是同一次订立过程。

手机录音录像完全可以,不需要专业设备。关键是内容完整、人物清楚、时间明确。录完不要剪辑,原始文件保存好,最好另存一份到云端或者交给信任的人——实务中不少案子输在「录像找不到了」。

七、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七十九个字

法条依据

七十九字,全章最长的一条,讲的是最特殊的一种:口头遗嘱。

它有两个前提。第一,危急情况。指的是遗嘱人生命垂危、随时可能死亡,无法用其他方式订立。住院病危、事故现场、手术前,都属于这一类。第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更关键的是后半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是一个临时的、应急的安排。人抢救过来了,能写字了,就必须重新用书面形式立;不重新立,之前口头说的那一份自动失效。

这一条的实务后果很重。老人在 ICU 里对两个子女说「房子给老二」,抢救过来后又活了三年,这三年里没有另立遗嘱,那么 ICU 里那句话在法律上不算遗嘱,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办。很多家庭纠纷就出在这里:一个人记得那句话,另一些人说「当时他神志不清」。

所以口头遗嘱的证明难度极高。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要能证明当时确属危急,要能证明遗嘱人神志清楚、表达明确。三个条件缺一个,法院很难认。

八、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二十四个字

二十四个字,全章最短,但它的地位在民法典里发生了根本变化。

旧《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公证遗嘱有最高效力,要推翻它只能用另一份公证遗嘱。民法典删掉了这句话,改成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句话: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老人在公证处立了一份给大儿子,两年后在家自书一份给二女儿,以自书那份为准。

这个改动的影响很大,很多人还停留在旧印象里,以为「公证过的就改不了」。

公证遗嘱仍然有它的价值:公证机构会审查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财产权属、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瑕疵的风险最低;公证书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也强。但它不再是不可推翻的。

还要注意一点:公证遗嘱的「办理」是形式要件。法条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意味着必须本人到公证机构,不能代办;有的人把遗嘱拿到公证处只做了「签名属实」的公证,那不是遗嘱公证,只是签名公证。

九、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谁不能当见证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十六字,三类人不能当见证人。

第一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意识不清的人、听力视力严重障碍无法理解遗嘱内容的人,都不能当。这一类的判断标准是「见证时」的状态,不是平时的状态。

第二类,继承人、受遗赠人。这个最直白:拿遗产的人不能给自己作证。

第三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一类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事。什么人算有利害关系?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继承人的合伙人、雇主;与继承人正在打官司的人。实务中常见的是:老人请大儿子的媳妇当见证人,或者请二女儿的朋友当见证人,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还有一个连带问题:如果两个见证人里有一个不合格,整份遗嘱是否无效?通行观点是:不合格的见证人不能计入「两个以上」,如果去掉之后不足两人,遗嘱形式上就不成立。

所以请见证人的正确做法是:找与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关系的人——居委会干部、村里的老邻居、单位的同事、律师。律师做见证还有一个好处:会做笔录、会全程录像、会留存证据。

十、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法条依据

四十字,一条限制。

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

什么人符合?重度残疾、长期重病、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退休金和积蓄的继承人;未成年子女一般不缺「生活来源」(有抚养义务人),但如果抚养人也不在了,就要具体看。有退休金的老人,即使卧床不起,也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

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后果是什么?不是整份遗嘱无效,而是先从这个遗产里划出必要份额给该继承人,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处理。必要份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该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遗产总额酌定。

这一条在中国叫「必留份」,与有些国家的「特留份」不同。特留份是按法定应继份的比例保留,中国只针对「双缺乏」的继承人,范围窄得多。所以遗嘱把财产全给一个子女,另一个有工作能力的子女,通常无法据此主张。

十一、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撤回与变更

法条依据

八十一字,三款,讲遗嘱的「可变性」。

第一款: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遗嘱的单方性质决定的——它是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也不需要理由,随时可以撤回。

第二种撤回方式是拟制的: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最典型的是:遗嘱写「房子给女儿」,后来老人把房子卖了或者过户给了儿子,那么关于这套房的遗嘱内容视为撤回。注意是「相关内容」,不是整份遗嘱——卖了房子,其他财产的安排仍然有效。

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款是民法典最重要的改动之一,它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判断「最后」靠日期;日期相同或者无法判断先后的,就要看其他证据。

实务中要注意两点。第一,「内容相抵触」才适用最后为准;几份遗嘱内容不冲突的,各自有效,比如第一份写房子给老大,第二份写存款给老二,两份都有效。第二,撤回可以是明示(另立一份新遗嘱写明撤回前一份),也可以是默示(行为相反)。明示更稳妥。

十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四种情形

法条依据

八十一字,四款,列了四种无效。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判断的时间点是「立遗嘱时」,不是生前任何时候。老人后来得了痴呆,不影响他五年前神志清楚时立的遗嘱;反过来,立遗嘱时已经意识不清,后来清醒了,那份遗嘱仍然无效。这类争议在实务中常常要靠病历、护理记录、录像、证人证言来判断,必要时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第二,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注意这里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定,只要存在欺诈或者胁迫,遗嘱就无效,不像丧失继承权那样要求情节严重。

第三,伪造的遗嘱无效。整份都是假的,当然无效。

第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注意措辞:不是整份无效,是篡改的部分无效,未篡改的部分仍然有效。这一点常被误解。比如原本写「给老大十万」,被改成「给老大一百万」,那么「一百万」这部分无效,按原意「十万」处理——但原意要靠其他证据证明,比如遗嘱草稿、见证人陈述、录音。

这四款之外,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也是无效,只是法条把它写在各个形式条款里,没有集中在这里。

十三、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

法条依据

九十二字,讲「带条件的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常见的情形:房子给老二,但老二要负责照顾老三;存款给侄子,但侄子要每年给老人扫墓、修坟;房子给保姆,但保姆要继续让老人的老伴住到去世。

不履行怎么办?法条给的不是「遗嘱无效」,而是「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三个要点:

第一,请求权人是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利害关系人包括其他继承人、被扶养人;有关组织包括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第二,取消的是「附义务部分」的权利,不是全部。房子给老二、要求照顾老三,老二不照顾,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房子的权利,但遗嘱里给他存款的部分不受影响。

第三,需要向法院请求,不能自行处置。其他继承人不能自己把房子占了,要走诉讼或者调解。

实务中,附义务遗嘱的难点在「义务是否明确、是否可执行」。「照顾老三」这样的表述太模糊,法院很难判断履行到什么程度。「每月支付老三生活费两千元直至其去世」就具体得多。所以写附义务遗嘱,义务要写成可以量化、可以验证的条款。

十四、六种形式对照:差一个字就是无效

形式见证人谁书写签名要求日期要求特别要件
自书不需要本人亲笔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全文亲笔,不能打印
代书两个以上见证人之一本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注明年月日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
打印两个以上不限本人+见证人,每页都签注明年月日逐页签名
录音录像两个以上—记录姓名或肖像记录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都要出现
口头两个以上———仅限危急情况,消除后失效
公证公证员公证机构公证程序公证程序须本人到公证机构办理

这张表可以直接用来核对。核对的办法是:拿一份已经写好的遗嘱,逐列打勾,缺一项就补,补不了就重写。重写的成本,远低于事后打一场确认遗嘱效力的官司。

十五、两个常被追问的问题

第一,夫妻能不能合立一份遗嘱?民法典没有规定「共同遗嘱」,实践中很常见:老两口写一张纸,写「我们俩的房子留给小儿子」,两个人签名。这类遗嘱的效力,要看它能不能拆成两份各自独立的遗嘱——如果能认定各自表达了对自己那部分财产的处分意思,且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日期),可以按两份遗嘱处理。风险在于:一方去世后,在世的一方想改,只能改自己那部分,已经生效的对方那部分改不了;如果两个人写的内容互相牵连(比如「谁后走房子归谁」),一方去世后整个安排能不能执行,争议很大。稳妥的做法是各立一份,各自处分自己那一半。

第二,遗嘱信托怎么落地?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写了「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一个入口,具体规则要回到信托法。实务中要考虑三件事:受托人谁来当(信托公司有资质但门槛高,自然人受托人便宜但缺监督)、财产怎么过户(房产、股权进信托的登记和税费还在摸索)、谁来监督(可以设监察人)。对多数家庭来说,更现实的替代方案是「遗嘱+遗嘱执行人」:遗嘱里指定一个信得过的人当执行人,把分配的条件、时间、方式写清楚,由他执行。

十六、写遗嘱前要做的五件事

第一,把财产清单列出来。写清楚是什么、在哪里、权属证书编号、登记在谁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要标明份额。清单不必写进遗嘱,但自己要有,否则容易漏写或者写错。

第二,确认哪些是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共同共有,只有明确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才可以单独处分。写错了,那部分无效。

第三,想清楚必留份。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先留出必要份额,再分配其余。

第四,选见证人。与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两个以上,全程在场。人数宁多勿少,三个比两个稳。

第五,留一份「证据包」。遗嘱原件放在哪里、有几份、有没有录像、有没有草稿,写一张纸交给信任的人。很多遗嘱不是无效,是找不到。

十七、小结:六句话

第一,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

第二,六种形式各有硬要件:自书要全文亲笔,代书要三人签名,打印要每页签名,录音录像要露脸报姓名日期,口头只在危急时有效且危急消除后失效,公证要本人到公证机构办理。

第三,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不足两个,形式不成立。

第四,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第五,必留份只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留的,先从遗产中划出必要份额,其余按遗嘱处理。

第六,遗嘱可以随时撤回、变更;实施与遗嘱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相关内容;伪造的整份无效,篡改的只有篡改部分无效。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六编继承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共十二条七百七十六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