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次讲清。法律列了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判断的关键,是看是否可能因遗嘱获得利益或者受到影响。
立遗嘱时找个"靠得住的人"来见证,看似小事,实则直接影响遗嘱效力。见证人挑错了,轻则该份遗嘱不被采信,重则整份遗嘱被认定无效,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这篇文章把不得担任见证人的范围、什么是"利害关系人",以及各类遗嘱对见证人的要求一次讲清。
法律明确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有利害关系",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可能因遗嘱内容而获得利益或者受到影响,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即可,不需要见证人;但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三类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三类是并列关系,只要落入其中任何一类,就不能担任见证人。第一类强调的是"见证能力"——年幼、精神状态不佳、不能正确理解遗嘱内容并如实见证的人,即便形式上签了字,也不能担任。第二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是遗嘱的直接利害方,让他们见证等于把裁判交给当事人自己,显然不合适。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怎么判断
第三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它没有一一列举,核心是把握一个标准:这个人是否会因为遗嘱而获得利益,或者其利益是否因此受到影响。
常见情形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以及受继承人、受遗赠人指使前来见证的人,等等。判断时不必拘泥于身份标签,而要回到"有无利益牵连"这个实质。
反过来说,与遗产分配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一般可以担任,例如邻居、同事、社区(村)干部、律师等。不过要特别注意:继承人本人不能当见证人,哪怕"家里人最清楚情况"也不行。相关讨论可以参见遗嘱见证人可以请继承人担任吗?。
三、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
并不是所有遗嘱都必须有见证人,法律对六种遗嘱形式的要求并不相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只需要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可以看到,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打印遗嘱还有每页签名的特殊要求,细节可以参见打印遗嘱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四、见证人不合格,会有什么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见证人不符合要求,通常影响的是该份遗嘱的形式效力:形式上不满足法律要求的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可能因此不能被认定有效,被认定无效的部分所涉遗产,就要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立遗嘱时选见证人,务必避开三类禁止人员,并尽量全程留痕。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