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了,房本还在,存折还在,可一到分的时候,兄妹几个谁也拿不出东西:房本在老大手里,存折在老二手里,老人临终前说的那句话只有老三听过。这种局面到了法院,法官不会替谁猜。遗产继承证据怎么准备才有效,不是比谁的材料厚,而是按顺序固定三组事实:谁有资格分、分的到底是什么、老人想把东西给谁。这三组之前还有一个前提——先证明老人确实走了、哪一天走的。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2021年1月1日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同日施行)写成。
- 三组证据对应三个待证事实:亲属关系证明解决谁有资格分,遗产范围证明解决分的是什么,意思表示的证据解决老人想给谁;死亡证明是这三组的时间起点。
- 能自己开的先去开:死亡医学证明找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户籍注销和亲属关系找派出所调底册,房产找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款查不到,只能靠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公证处的查询函。
- 遗嘱和微信录音不是拿出来就算数:遗嘱要逐项核对形式要件,电子数据要能证明说话的人是谁、还要拿得出原始载体,缺一样,对方一句话就能打掉。
一、先把三组证据对应到三个问题上
结论:继承官司里所有证据,最后都归到三个问题上:谁有资格分、分的到底是什么、老人自己想给谁;先把这三个问题写成三句话,再去找对应的纸。
第一组是亲属关系。它要证明的不是“我们是一家人”的感受,而是被继承人与每个主张继承权的人之间那条法律纽带:配偶靠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档案,子女靠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底册、收养登记,继子女和养子女还要靠抚养事实或者收养手续。纽带断了,谈多少亲情都没用。
第二组是遗产范围。它回答的不是“老人有什么”,而是“老人走的那天,哪些财产登记在他名下、账上有多少”。房子、车辆、存款、理财、股票、股权、公积金、养老金账户余额、借出去的钱,甚至微信和支付宝余额,都可能是遗产;多数人只知道老人有一套房子,不知道还有几张卡。
第三组是意思表示。老人有没有立遗嘱、立的是哪一种、当时状态如何。这一组最难,往往只剩一张纸、一段录音、几句微信,而对立面一定会说这不是他的意思。
三组之外还有一个前提: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法律划的线,不是家属商量的结果。日子定不下来,遗产范围、配偶资格、代位继承、时效起算全都悬空。顺序和范围的基础规则,先对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遗产范围:哪些财产能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死亡证明:第一张纸去哪儿开
结论:死亡证明是整套证据的起点,医院走的找医院,家里走的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非正常死亡找公安;实在开不出来、或者人根本没找到的,只能先申请宣告死亡,判决生效那天才算继承开始。
在医院去世的,由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般一式四联,分别给医疗机构、公安户籍、殡葬部门和家属。这张纸是后面所有手续的通行证:注销户口、火化、取存款、过户房产、办继承权公证都要用它。原件只有一份,拿到手先复印五六份,拍照存云盘。
在家中去世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派医生到场,出具同样的证明。很多人以为必须送医院,慌里慌张把遗体往医院送,反而添乱。正确做法是立刻联系社区卫生院,同时联系殡仪馆接运。
非正常死亡的,比如交通事故、意外坠亡、刑事案件,由公安出具死亡证明。这类案子往往还涉及赔偿,证明上的死亡时间、原因会直接影响赔偿计算,签字前务必核对。
证明遗失的,回原出具机构补办:医院找医务科,社区找原中心,公安找原办案单位。补不出来或者年代久远的,用注销证明、火化证明、骨灰存放证相互印证,但单独的注销证明证明力偏弱,最好再配一份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摘抄。
人失踪多年、连遗体都没找到的,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判决生效那天才算继承开始。周期长,没有替代方案,越早启动越好。流程看人走了第一张纸是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之外还要什么
结论:同一本户口本能证明的,只有登记在一起的那几个人;兄弟姐妹分户几十年、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光靠户口本过不了关,必须去调户籍底册、人事档案和民政登记。
最顺的情形是一家人始终在一个户口本上,户主页写着父母,成员页写着子女,这一本就够。但凡中间迁过户口、分过户、参过军、上过大学,户口本就会断开,断点之后要靠别的证据接上。
派出所是第一个要去的地方。可以申请开户籍证明,也可以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迁入迁出记录。已故人员的档案通常还保留着,上面往往有“户主与成员关系”一栏,是证明兄弟姐妹关系最直接的官方材料。去时带齐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和书面申请;有的地方要求公证处介绍信或者法院调查令,先打电话问清。
单位人事档案是第二个常被低估的地方。老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里有一栏“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写得清清楚楚,还盖着公章,很多家庭根本想不到去调。原单位撤销或者合并的,找承接档案的档案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民政登记解决三类特殊关系:婚姻关系去民政局调婚姻登记档案,收养关系去民政局调收养登记,都是官方登记,比证人证言硬。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空白的,只能靠亲子鉴定、抚养事实、往来记录综合证明。
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只能当辅助,对方一句“村干部又不认识几十年前的事”就能顶回来,正确用法是拿它当引子,再用户籍底册、人事档案去印证。继子女更麻烦,法律要的不是“改口叫爸”,而是抚养事实:共同生活了多久、谁出的学费、谁带的看病。学费收据、医疗费票据、学校登记表、老邻居证言,都要提前收拢。
关系理顺了才轮到办手续,办继承权公证要交哪些材料、每份去哪里开,继承人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里有逐项清单。
四、遗产范围:房子查得到,存款查不到
结论:房子查得到,存款查不到,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银行存款,除了本人和有权机关,谁都查不到,只能靠法院的调查取证或者公证处的查询函。
房产最好查。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可以查到坐落、面积、登记时间、权利人、共有情况,还能查到有没有抵押、有没有查封。要分割或者过户,光有查询结果不够,还要调登记资料,包括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产权证复印件,这些能证明房子什么时候买的、谁出的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查询要说明目的,资料不能用于别的用途。车辆去车管所查,通常需要法院调查令或者公证书,各地口径不同,先打电话问。
存款最难,也最容易引发猜疑。老人哪家银行有钱、几张卡、余额多少,继承人个人去柜台问,银行一律不答,这不是刁难,是存款保密的基本要求。可行的路只有三条。
第一条,知道具体银行和账号的,凭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去取,银行见文书就办。
第二条,不知道在哪家银行的,先起诉,立案后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写明“被继承人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余额,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由法院向人民银行或者各商业银行查询。很多案子就是靠这一步翻出几十万存款。
第三条,部分银行对配偶、子女、父母开放了已故存款人余额查询,额度内的小额存款可以简化提取,不必先办继承权公证。各家口径、额度、材料不一样,去柜台前先打客服电话。
还有几类财产经常被漏掉:住房公积金凭继承公证或者法院文书提取;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去社保经办机构查;股票、基金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开户券商查,一般需要法院调查令;股权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记录;保险先看有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了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借出去的钱靠借条、转账记录、催款微信撑起来。微信、支付宝余额和理财通也是遗产,但平台不向个人披露,通常要法院调查令。
两个高频错误必须点出来。第一,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当遗产分。这三笔钱不是老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是死亡之后才产生的,给的是近亲属,分配看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不按继承顺序平均分。第二,忘了先析产。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在世配偶,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家庭共有财产先把别人的份额分出去,再谈继承。跳过这一步直接按人头分,怎么分都是错的。房产的算法看父母一方去世,房产如何分割继承和继承房产一定要公证吗;存款三条路怎么走,遗产中有存款但不知道存在哪家银行讲得更细。
五、遗嘱真伪:六种形式逐项核
结论:争遗嘱不是争笔迹像不像,而是逐项核对形式要件:谁写的、谁在场、签没签名、有没有写年月日,六种形式各有各的硬条件,缺一项,整份遗嘱就可能不作数。
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然后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动作缺一不可:打印出来只签名,不是自书遗嘱;写了但没写日期,形式要件不全;只按手印没签名,争议极大。
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注明年、月、日。最容易错的是“见证人”变成“旁观者”:只在场没签名,或者签名的是继承人的老婆,都不算。
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每一页”是硬要求。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前面几页随时可以被换掉,法院通常不认,这是近年无效遗嘱里占比最高的一类。
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只拍老人说话、见证人站在镜头外一声不吭,这段录像基本没用。正确做法是每人对着镜头说一句“我叫某某,今天是某年某月某日,我在场见证”,全程不剪。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立,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失效。所以抢救过来第一件事,是补一份书面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要提醒一句老观念:民法典之后,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几份冲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拿着十年前的公证遗嘱来主张、被后面一份自书遗嘱推翻的案子不少,规则见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哪一份为准。
见证人资格是独立的否决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不能当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行。司法解释说得更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都算有利害关系。让老大的生意伙伴来见证,等于给自己埋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 伪造的遗嘱无效。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形式核完才轮到真伪,真伪之争走四条路。
第一条是笔迹鉴定。要提供检材,也就是老人同期留下的、没有争议的签名样本:银行开户单、单位文件签收、病历签字、邮局取款单,越接近立遗嘱的时间越可靠。没有同期签名可比的,鉴定机构往往做不出确定结论,举证责任落在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
第二条是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病历、诊断证明、用药记录、护理记录、住院监控都能说明当时的意识状态。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病”,而是那一刻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老年人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有更细的口径。老人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此前所立遗嘱;反之,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后来恢复了,那份遗嘱仍然无效。
第三条是见证人出庭。书面证言证明力有限,尤其是见证人与一方有亲属或者利益关系时。有分量的是当庭陈述整个过程:几点开始、谁在场、老人说了什么、有没有被打断、签完字遗嘱放在谁那里。
第四条是调公证卷宗。卷宗里有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录音录像、公证员的工作记录,能还原现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查阅复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笔录里如果是公证员问一句、老人答一个字,同样会被质疑。
老人写在日记本、信件、遗书里的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随手一句“房子给老二”,没签名没日期,就只是意思表示的线索,不是遗嘱。另外两条容易漏: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比如夫妻共同财产里配偶那一半),这部分无效,不是整份无效;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要先留出来,剩下的才按遗嘱分。
六、微信聊天、录音、转账记录:能用,但要按规矩拿
结论:微信和录音都能当证据,法院不会因为它是手机里的东西就排除,真正决定成败的是两件事:能不能证明说话的人是谁,以及拿不拿得出原始载体。
电子数据的范围比多数人想的宽:微信、短信、邮件、QQ、钉钉这类即时通信信息,转账记录、登录日志、朋友圈内容,文档、图片、音频、视频,都算。老人在家族群里说“这房子以后给老二”,这段记录本身就是电子数据,可以提交。
但“可以提交”和“法院会认”之间隔着三关。
第一关是原件。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件不是截图,而是存着这条记录的原始载体,也就是那部手机。截图、打印件只是输出介质,视为原件的前提是能和原始载体对上。所以手机不能卖、不能恢复出厂设置、不能卸载重装微信,换手机用微信自带迁移,旧手机也别急着处理。
第二关是真实性。法院看的是生成、存储、传输环境是否可靠,有没有被完整保存,提取方法是否可靠,是不是在正常往来中形成,保存和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一条孤零零的截图,对方一句“P的”就能让它变成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而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关是身份,也最容易崩。微信号不是实名的,昵称头像随时能改。要证明“这个号就是老二”,通常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申请带公章的版本,上面有实名校验的姓名)、绑定的手机号、对方在别处的自认、语音里的声纹、共同群聊的成员信息、朋友圈的照片和位置。
固定证据,从强到弱两步走。最稳的是公证:到公证处办聊天记录保全,公证员现场监督,从解锁手机开始,登录、点进对话框、逐条滑动、播放语音、展示转账详情,全程录屏加截屏。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应当确认真实性,除非对方拿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另一条是自己截屏打印,连续性必须做足:从锁屏开始录到打开对话框,中途不切后台、不剪辑,原始视频和手机一起带庭。
录音的规矩略有不同。自己参与的对话,一方录音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不需要对方同意。但不能越界:不能翻墙入户装窃听设备,不能在别人的私密空间偷录,不能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不能胁迫、引诱。剪辑过的录音会被打掉,原始文件和录制设备都要留着。
这里有个几乎所有家庭都会踩的坑:老人用微信语音说“房子给老二”,或者录一段视频说“我的东西都给小儿子”。这不等于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有硬性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还要有年月日。家庭群里的一段语音,一条都满足不了。它能证明老人的意愿倾向,可以作为分割时酌情考虑的因素,也可以用来质疑另一份遗嘱的真实性,但不能直接据此主张按遗嘱继承。微信文字遗嘱同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证据保全要趁早,手机在对方手里、账号可能被注销,等到开庭再找就来不及。证据保全和补强证据规则讲的正是这件事。遗产类案件的证据清单,可以对着遗产继承证据清单和遗产范围证据逐项打勾。
七、公证还是打官司:两条路怎么选
结论:全家能坐下来、对份额没有争议,走继承权公证最快;只要有一个继承人不签字、不配合,或者对遗嘱有异议,公证这条路就走不通,只能起诉,没有第三种办法能强制分。
公证的前提是“全体一致”。办继承权公证,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要到场,放弃的也要到场签字;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或者存款凭证、遗嘱原件、各自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证处核对身份、询问意愿、做谈话笔录,最后出具公证书。拿着这份公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过户,银行直接付款。
好处是快、稳、不伤和气。缺点是硬条件太多:一个人不到场,流程停摆;一个人对份额有意见,公证处不会替你判断,只会让你去法院。它是证明机构,不是裁判机构,固化的只是无争议的事实。费用按遗产标的额比例收,各地标准不同,去当地公证处问价。
诉讼的前提是“有人不配合”。管辖法院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案由写法定继承纠纷或者遗嘱继承纠纷。起诉要交起诉状、证据清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产线索。证据不齐不影响立案,立案后可以在举证期限内补,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诉讼的优势是“能强制”:不配合的继承人可以追加为共同原告或者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存款、房产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有人正在转移财产,可以申请保全先冻结;遗产没人管、有人争着管,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法院还可以酌情减少他应继承的份额。
实务里最常见的组合是:先试着办公证,办不成再起诉;起诉同时申请保全;开庭前该做的鉴定做完、该调的档案调完。已经有人私自把房子过户、把存款取走的,看遗产分割前,部分继承人私自处分遗产怎么办;有人口头说放弃、事后又反悔的,看放弃继承后可以反悔吗。
还有一条线不能忘: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自继承开始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再保护。时效的具体起算点,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分“分割”和“被侵占”两种情形讲得很清楚。
常见问题
结论:下面六个问题是家属问得最多的,答案都能在前面几节找到出处;拿不准时先问自己一句:这件事我能拿出什么纸。
老人是在家里走的,没有医院开的死亡证明,怎么办?
联系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由医生到场核实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同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不要自行搬运。拿到证明先去派出所注销户口,再办火化和后续手续。
户口本上早就分开了,怎么证明我和老人是父子?
去派出所申请查阅历史户籍档案,调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迁出记录;再去老人原单位调职工登记表,家庭成员一栏通常写着子女姓名;两样都没有的,用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婚姻登记档案、老邻居证言组合印证。单靠村委会一张证明,证明力不够。
不知道老人在哪家银行有存款,法院真的能查吗?
能。起诉立案后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写明待查事项和无法自行收集的理由,法院可以向人民银行或者各商业银行发出查询。这是继承案件里最值钱的动作之一,很多人不知道可以申请。
只有一张微信截图,能证明老人说过房子给谁吗?
很难单独成立。截图要过三关:能不能对上原始载体、能不能证明说话的人是谁、内容有没有被剪辑。至少要做到带原机到庭当场演示。金额大、争议大的,直接做聊天记录公证。
遗嘱是打印的,老人签了字,有效吗?
要看每一页有没有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的签名,有没有注明年、月、日。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前面几页可以被替换,形式要件不完整,通常无效。见证人还必须合格,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能当见证人。
有一个继承人不肯签字、也不出面,公证还能办吗?
办不了。继承权公证要求全体继承人到场,有人不到场,公证处不出证。这时只有起诉一条路,法院可以追加他为共同原告或者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今天能做的下一个动作
结论:今天能做的不是给兄弟姐妹打电话吵架,而是把三组材料先凑到手、列成一张清单发给所有人,并且用一句话把话说明白:不分可以,先别动。
- 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复印六份,拍照存云盘。
- 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办理,同时申请查阅历史户籍档案,调常住人口登记表。
- 亲属关系材料: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老人单位职工登记表。
- 房产线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含抵押、查封情况;有条件的调取登记资料。
- 存款线索:老人手机里的银行短信、工资卡、存折、理财截图、往年对账单。
- 遗嘱原件:找到后先拍照、编号、装袋,不要在原件上写字,不要塑封。
- 手机和录音:老人手机保持开机、不要恢复出厂设置、不要卸载微信;录音保留原始文件。
- 一份书面通知:发给全部继承人,写明“遗产未分割前请勿处置”,留好发送记录。
清单发出去之后,话可以这么说:
“爸(妈)的东西,我一样都不多拿,但也不能不明不白地没。死亡证明、户口注销、房产查询我这边先去办,办完把结果发群里。存款我不知道在哪家银行,谁知道的先说一声;都不知道,就走法院调查。房子、存折、老人的手机,谁拿着都行,但先别动、别过户、别取钱,等大家把数对清楚。谁要办继承公证,我把材料备齐,约个时间一起去;谁不愿意去,我就直接起诉,法院怎么判我怎么执行。”
这段话的作用不是求和,是把三件事同时说清:我要分、我按规矩分、我不接受私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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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