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与感情破裂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体标准,「调解无效」是程序前提。 两者同时具备,法院才判离;只有前者没有后者,法院要先调解;只有后者没有前者,法院判不离。
条文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它有四层结构:第一层是起诉与调解(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第二层是判决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第三层是五项法定情形(有其一且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第四层是两种特别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判不离后又分居满一年再诉)。
搜「诉讼离婚与感情破裂」的人,问得最多的是五句话:什么情况法院才判离、分居两年怎么算、第一次不判离怎么办、配偶是军人能不能离、怀孕期间能不能离。这五个问题分别落在第三款五项情形、第四项分居条款、第二款判不离后分居条款、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条款、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三期保护条款。
本文按条文结构讲,重点讲三件事:五项法定情形的证据要求(这是最实用的部分)、分居满二年的三个构成要件、以及军婚与三期两项限制的例外边界。
先看这几个要点
- 调解是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但调解不成不影响判决。
- 判决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不是「一方不同意」「有过错」「分居时间长」中的任何单项。
- 五项法定情形,有其一即应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与他人同居」有严格定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解释(一)第二条)。偶发出轨不构成。
- 「分居满二年」有三个要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连续分居、满二年。因工作、求学异地的不算。
- 判不离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第二款第五款)。这是 2021 年新增的「二次起诉」规则。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准予(第四款)。
- 有过错不影响判离:符合应当准予情形,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 军婚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 女方三期保护: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五项法定情形与证据要求
五项情形的价值在于:只要有其一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不是「可以」。这减少了法官的裁量空间,也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只要能证明情形成立,就不必再论证「感情是否破裂」。
第一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再次登记结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举证方式:婚姻登记记录、户籍信息、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证据。
「与他人同居」按解释(一)第二条: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个要件:主体有配偶、对象婚外异性、状态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偶发的婚外性行为、短期同居、网络恋情,都不构成。
这一项的举证最难。常见的证据类型:长期同进同出的监控、租房合同(两人共同签署)、同居地的物业或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的消费记录、聊天记录中关于同居的自认、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单纯的照片、开房记录,一般只能证明「有往来」,不足以证明「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的定义见《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注意包括精神侵害。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解释(一)第一条)。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
举证方式:报警记录、出警回执、告诫书、伤情鉴定、就诊记录、照片视频、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居委会或妇联的调解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其中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最有力的证据——前者由公安机关出具,后者由法院作出,证明力强。
第三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两个要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屡教不改」意味着不是一次两次,而是经劝阻、教育、处罚后仍不改正。
举证方式: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记录、因赌博被拘留的记录、大额赌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
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这一项的构成要件最容易被误解,必须逐个拆开:
| 要件 | 具体要求 | 常见举证方式 | 不构成的情形 |
|---|---|---|---|
| 分居原因 |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 | 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分居协议 | 因工作、求学、服兵役、照顾老人而异地 |
| 分居状态 | 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 两处居住证明、水电费记录、物业证明、租房合同 | 同屋分房睡(一般不认定) |
| 持续时间 | 连续满二年 | 起算点与持续状态的证据链 | 断续分居、累加不足二年 |
三个要点:
第一,分居原因是核心。 法条写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是「分居」。夫妻因工作两地分居三年,不构成这一项。这一点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分居的一方,通常需要结合分居前的关系状况(吵架记录、亲友证言、是否有分居协议)来证明。
第二,分居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同住一套房但分房睡,多数法院不认定为分居,因为难以证明「互不履行」。实务中较稳妥的做法是搬出共同住所、单独租房、保留租房合同和水电费记录,并有亲友或居委会知晓。
第三,时间要连续。 中途和好又分开的,从最后一次分开起算。
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兜底项,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法治愈、双方长期无感情交流形同陌路、一方多次出轨且拒不悔改。
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还给了一个具体情形: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第五项处理。也就是说,生育分歧可以成为判离的理由,但前提是导致感情破裂。
三、两种特别情形:宣告失踪与二次起诉
情形一,一方被宣告失踪。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下落不明满二年(第四十条),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并不自动解除,仍需起诉离婚,但法院「应当」准予。
如果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效果不同: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除(第五十一条),不需要再起诉离婚。这一点常被混淆。
情形二,判不离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 2021 年新增的规则,解决了「反复起诉、反复不判离」的困境。三个要件:
- 前案已有生效的不准离婚判决(调解和好的不算);
- 判决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注意「又分居满一年」的起算点:一般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且要求是「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这条规则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配合使用:六个月内不能起诉,满六个月可以起诉但未必判离;分居满一年再起诉,法院应当判离。
四、调解程序与「有过错不影响判离」
调解是必经程序。 第二款规定「应当进行调解」,这是强制性程序要求,但调解不成不影响判决。调解可以在庭前、庭审中、庭后进行;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
调解的三种结果: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法院出具和好调解书)、调解离婚(出具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效力)、调解不成(进入判决)。
有过错不影响判离。 解释(一)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这条规则针对的是一种错误认识:原告自己也有过错(比如也出过轨),法院是否就不判离?答案是否定的。过错影响的是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无过错方)和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不影响是否准予离婚。
五、军婚:一条限制与一个例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个限定必须讲清:
第一,主体限定。 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才受限制。军人本人要求离婚,不受此限(按普通离婚处理)。「现役军人」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预备役人员、军队职工。
第二,程序限定。 「应当征得军人同意」是实体条件,不是程序条件——不是说必须军人签字才能立案,而是说法院在军人不同意且无重大过错时,不判离。
第三,例外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解释(一)第六十四条给了判断标准:可以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也就是说,军人有前三项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比如严重违法犯罪、长期不尽家庭义务),配偶可以不征得其同意而离婚。
六、女方三期保护:三个月段与两个例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个时间段:
- 怀孕期间:从受孕到分娩,整个孕期;
- 分娩后一年内:从分娩之日起一年;
-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包括人工流产、自然流产,从终止之日起六个月。
保护的是「男方不得提出」,不是「不能离婚」。 两个例外:
例外一,女方提出离婚。 女方自己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按普通离婚案件审理。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女方在特殊生理时期的身心健康,不是限制女方的离婚自由。
例外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 什么算「确有必要」?法律没有列举,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女方所生子女经鉴定与男方无亲子关系、女方有严重过错导致男方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双方矛盾激化存在暴力风险等。这类情形的认定比较严格,需要具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还有一条相关规则要提醒: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女方单方决定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男方不能索赔;但如果因此导致感情破裂,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按第五项处理)。
七、第一次不判离之后的三条路
这是实务中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第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接下来有三条路:
路径一,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满六个月后可以再起诉,法院会重新审理,但仍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路径二,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 这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路径——判不离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准予。这条路径比路径一更确定,但需要满足「分居满一年」的实体条件。
路径三,上诉。 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上诉(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二审法院可能改判准予离婚,也可能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实务中二审改判离婚的比例不高,但如果一审明显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争取。
三条路径的选择要看具体情况:有法定情形但一审未认定的,优先上诉(因为二审可以直接改判);没有法定情形但关系确已破裂的,走分居满一年再诉更稳。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文不涉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这两块分别由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另有专篇。
第二,本文不涉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那是婚姻效力问题,走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诉,不是离婚诉讼。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诉讼。 解释(一)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解释(一)第六十条)。这是离婚诉讼中的临时措施,不影响最终的抚养归属判决。
第五,时间效力。 第五款「判不离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规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作出的不准离婚判决。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编第四章为准,配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具体案件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与在案证据判断。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