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一定要征得军人同意吗?不一定。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这一种情形,才需要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本人要求离婚不适用这条特别限制,按普通离婚处理。下面把适用范围、重大过错例外和程序上的注意事项讲清楚。
特殊规定的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适用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也就是说,是军人一方被要求离婚时,才需要其同意。它是对军婚的保护性规定,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避免军人因家庭变故影响服役。但这项保护是有边界的,并不是"军人不同意就永远离不了"。适用时有两个前提要同时满足:一是军人处于现役状态;二是提出离婚的是其配偶。
例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配偶可以不经其同意要求离婚。这里的"重大过错",通常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的准予离婚情形来理解,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是否构成重大过错,不能由当事人一方说了算,要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所以,主张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配偶,应当围绕上述情形收集证据,而不是笼统地说"过不下去了"。
军人本人要求离婚,不适用这一条
如果要求离婚的是军人自己,则不适用"征得同意"这一限制,按普通离婚程序处理: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按普通的离婚标准审查。这一点常被误解,很多人以为军人离婚一律要"军委批准",其实并非如此,关键看是谁提出离婚。
程序上还要注意部队政治机关意见
实践中,军人离婚往往还会涉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意见的环节,这是军队管理方面的程序性要求。需要提醒的是,部队政治机关的意见是程序环节之一,最终是否准予离婚,仍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不要把部队的意见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两者性质不同。
复员、转业、退伍后不再适用
征得同意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现役军人"。已经复员、转业、退伍,不再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不适用该条,按普通离婚处理。判断时以办理离婚时的身份状态为准。如果一方曾是军人、现已退出现役,另一方要求离婚就不再需要"征得军人同意"。
主张"重大过错"要拿什么证据
如果配偶想援引"重大过错"例外,绕开征得同意这一关,就要围绕具体情形收集证据。
- 一、重婚的,可以收集结婚登记材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
- 二、与他人同居的,可以收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证据,而不是仅凭偶尔往来的记录。
-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收集报警回执、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告诫书、就医记录。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收集长期不予照顾、拒绝扶养的证据。
- 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以收集行政处罚、戒毒记录以及屡次不改的证据。
这些证据同时也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材料,收集得越充分,越有利于法院作出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取证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手段获取,否则可能不被采纳。
常见问题
军人不同意,配偶就一定离不了吗?
不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配偶可以不经同意要求离婚。重大过错是否存在,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
军人自己想离婚,需要对方同意或者部队批准吗?
军人本人要求离婚不适用"征得军人同意"这一条,按普通离婚规则处理,法院仍依法审查是否准予离婚。
退役后离婚还受这条约束吗?
不再受约束。该条只适用于现役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后按普通离婚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正在服刑,另一方办理离婚的路径与普通情形不同,可参考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如何办理离婚?;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标准,见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会判离吗?关键看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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