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按什么确定?——先给结论。先说范围: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五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再说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固定公式或者统一标价,法院是综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造成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的——所以别指望一个“固定报价”,把过错证据做扎实,才是提高赔偿数额的正路。还有最容易踩的坑:主张时机——作为原告要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错过时机再提,法院不予支持。下面一层层讲。
一、谁有资格索赔:五种法定情形,逐项对照
结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重婚;
- (二)与他人同居;
- (三)实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五种情形,建议您逐项对照自己的情况:
- 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注意不是偶尔出轨一次就算,要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事实;一般的出轨、暧昧,落到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里去评价;
- 实施家庭暴力: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侵害行为,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是证据;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或者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
-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项,婚内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他人怀孕生子、因过错导致配偶患病流产等严重情形,实践中多落入此项。
主张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如果您自己也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索赔就站不住了,这一点后面第三节专门讲。
裁判规则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给你的启示「有其他重大过错」不是抽象概念——配偶隐瞒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就是司法实践中被明确承认的一类重大过错。 而且发现得晚不等于权利没了:离婚后才知道的,仍然可以单独起诉索赔。
二、赔什么: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两块都有
结论: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两块加起来:
- 物质损害赔偿:实打实的损失——家暴造成的医疗费、康复费用,因对方遗弃导致的生活困难支出,为调查取证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这部分按实际损失举证,损失多少主张多少;
- 精神损害赔偿:家暴、虐待、长期同居欺瞒等对人身权益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确定。
提醒一句:精神损害赔偿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所以就诊记录、心理诊断证明、报警回执这些材料,既是过错证据,也是“后果严重程度”的证据,平时就要有意识地保留。
三、数额怎么定:没有公式,法院综合酌定
结论:赔偿数额没有法定公式,法院综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
这是本文最核心的问题,先给您一句实话:法律没有为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固定公式,也没有“出轨一次赔多少”的全国统一标价。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在个案中酌定:
-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是偶发越界还是长期重婚、与他人同居,主观恶意差别很大;
- 手段、场合:家暴是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还是私下推搡,侵权行为发生的方式和场合影响评价;
- 造成的后果:有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疾病、流产,对无过错方精神打击的程度;
-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样的过错,不同地区酌定的数额会有差异;
- 双方的经济状况:赔偿要考虑过错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判得再高执行不了也没有意义。
给您两条实在的建议:一是别在诉状里漫天要价,明显过高的请求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支持,还要按请求额预交诉讼费,不划算;二是把力气花在证据上——过错证据越扎实(报警记录、保证书、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线索),后果证据越完整(伤情鉴定、就诊记录),酌定数额的天平就越向您倾斜。
四、双方都有过错,还赔不赔:互相索赔都不支持
结论:夫妻双方均有五种法定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要特别注意:“我错了,但对方也错了”,在损害赔偿这件事上不是互相抵扣,而是互相落空——只要双方都有第1091条列举的过错情形,无论谁告谁、还是互告,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一律不予支持。所以如果您自己也有重婚、同居、家暴等行为,先掂量清楚再决定是否主张;但要注意区分程度:只有达到第1091条列举的重大过错才算数,一般性的争吵、冷战、偶尔的摩擦不在此列,不影响无过错方正常索赔。
五、主张时机:错过这一步,权利就没了
结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协议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后仍可提出,但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请求不是随时都能提的,时机错了法院不再支持,这是实务里最常见的“权利睡过去”:
- 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别想着“先离了婚,回头再单独告”;
- 作为被告:如果您不同意离婚,也没有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现行司法解释对这一情形没有再设单独的期限;一审没提、二审才提的,法院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 协议离婚: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仍然可以就对方的过错单独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前提是您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这项权利。
真正卡人的是「时机」而不是「期限」:原告不在离婚诉讼里一并提,事后就得另案再打一场。所以如果您掌握对方重大过错的证据,在办离婚手续之前就要把“赔不赔、怎么提”规划进去。
最后分清一件事:离婚损害赔偿,告的是有过错的配偶本人;如果对方的过错还涉及把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那是另一条路——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可依法主张返还,两个请求、两个被告,别混在一个案子里。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091条);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块(婚家解释(一)第86条、民法典第1183条);数额没有法定公式,法院综合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酌定;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的,互相索赔法院不予支持(婚家解释(一)第90条)。主张时机是硬门槛: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婚家解释(一)第88条),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的可以单独起诉,协议离婚的登记后仍可主张、但协议时明确放弃的除外(第89条)。把证据做扎实,比抬高索赔额更重要。相关阅读可参阅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五种情形与主张时机、一方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能要多少、怎么举证与婚内出轨,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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