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协议离婚两年多后,前妻偶然发现前夫再婚所生孩子的受孕时间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索赔离婚损害赔偿,一审以「超过离婚后一年」驳回。
北京三中院改判: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协议离婚多年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路没有被堵死。
二、裁判要点提炼
胡某与刘某二〇一九年十月协议离婚,三天后刘某再婚,二〇二〇年四月生育一子。胡某二〇二二年偶然得知孩子受孕时间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起诉请求分割车辆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二十万元。一审以起诉超过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为由驳回赔偿请求。
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刘某婚内出轨致他人受孕生子,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程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过错之日起算,本案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利溯及,改判刘某赔偿五万元。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句话规则:一年除斥期已死,三年时效当立
旧规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不起诉,永不再赔。新规则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协议离婚后照样受理,除非离婚时明确放弃;请求权按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过错之日起算。本案把两个规则的更替讲透了——旧的一年期限排除了当事人权利却缺乏依据,新规则删除之。协议离婚多年才发现被出轨的,三年时效还在跑。
「其他重大过错」的边界在哪里
婚姻法时代离婚损害赔偿只认四种情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普通出轨够不上「同居」,多少受害者求告无门。民法典加的兜底条款补上了这个口子。本案的认定给出参照系:出轨对象受孕生子的时间坐标摆在那里,过错程度与法定情形相当,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相反,仅有过错聊天记录、无实质后果的,法院裁量会保守得多。证据的时间节点越硬,兜底条款越好用。
新旧法怎么选:三个更有利于
离婚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按理该用旧法,为什么用新法?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开了口子: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有利溯及。限制性列举改为兜底条款、一年期限改为三年时效,都朝着保护无过错方的方向走,符合「三个更有利于」。您遇到类似的旧案新诉,这一条是打开新法的钥匙。
避坑指南:三个动作要做在前面
第一,协议离婚时别随手写「双方无其他争议」——解释一明确,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再支持,签字前想清楚这句话的分量。第二,发现对方婚内过错的证据立即固定:受孕时间对应的亲子关系、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时效从您知道之日起算,但知道要能证明。第三,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分开主张,本案车辆归女方、补偿二十六万与损害赔偿五万是两笔账,混在一起容易互相稀释。
本案最终结果:车辆归胡某所有并补偿前夫二十六万元,刘某另行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五万元。金额不算大,但规则意义远超数字——协议离婚不是索赔的终点,三年时效加兜底条款,给了迟到的知情者一条正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胡某诉称:因刘某出轨,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上述行为给胡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此外,胡某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法院判令:1.汽车归胡某所有;
2.刘某向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刘某辩称: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涉案车辆,双方离婚后刘某还独自偿还了部分贷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女。后双方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女离婚后由女方胡某抚养。关于财产分割,归男方: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归女方:个人衣物,归女儿刘某女: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汽车一辆,男女双方各一半。关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2019年10月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刘某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一、小型普通客车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刘某补偿款2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四、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和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胡某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刘某认为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经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不应予以支持。就此问题,该争议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重大过错的认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等,需厘清以下三个子问题。
第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认定。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在第四十六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规定是我国以立法形式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但是实践中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限制性的列举方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予以规定,无法对其他过错情形进行扩大化解释,难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果,充分实现该制度制裁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的功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有四项法定过错之外又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规定,从而解决了该制度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
本案中,胡某、刘某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刘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根据刘某与他人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及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第二,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婚姻法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该“一年”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婚姻法一直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作为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理念,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得知对方存在过错情形的,如将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限制在一年,不利于无过错方权利的行使,也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宗旨相背离;二是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一年期间,排除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一年后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作为一项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很大影响的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依据。
综合上述各种考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婚姻家庭编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位于第五部分,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胡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在二人2019年协议离婚一年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已超过了一年的期限,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即是依据该审理思路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此,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能否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限制。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其中,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从而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意思自治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务的婚姻家庭领域尤为重要。
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莫过于民事主体按自己的意思处分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如仍以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作出认定,或以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关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满足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有利溯及中“三个更有利于”的标准。本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胡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仅以该请求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予以驳回,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作财产的分割处理情况,根据案件实际酌予确定。
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相关案例
- 贵州某制药公司诉湖北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2008)民抗字第59号)
- 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合同纠纷|(2017)京01民终4436号)
- 青岛某某公司诉北美某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2020)鲁02民初872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相关词条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