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第四章叫「离婚」,十七条一千五百二十一字,条均八十九点五字,是全编条文最多、最长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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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章讲怎么在一起,这一章讲怎么分开。分开两条路:去民政局,或者去法院。条件、程序、后果都不一样,走错了要重来。

结构是「先程序、后后果」:前五条讲两条路怎么走,接着三条讲三道闸门(军婚、孕期、复婚),再用七条讲孩子和钱,最后两条讲过错与制裁。

「离婚」在全章出现四十二次,是最高的词频。「协议」十七次、「登记」十三次——协议离婚在条文里占了很大篇幅,因为它涉及三十日冷静期这个特殊设计。

一、十七条怎么分

段条文条数条文汉字
协议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七十八条3248
诉讼离婚与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至第一千零八十条2253
三道闸门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至第一千零八十三条3144
离婚后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3390
离婚后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九十条4289
过错与制裁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188
合计—171,521

最长的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二百二十一字,四层规则叠在一起;最短的是第一千零八十条,三十二字,只说什么时候算离婚。

字数分布说明了重心:子女、财产两段合计六百七十九字,占四成五。真正打官司争的,就是孩子和钱。

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书面协议加亲自到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八十六字,两款。第一款两件事: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款讲协议内容: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个要点。

第一,「书面」。口头协议不算。协议要写清四块: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多少与支付方式、探望怎么安排;共同财产怎么分(房产、存款、车辆、股权、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第二,「亲自」。不能代办、不能委托律师、不能视频。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各自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第三,「协商一致」。登记机关审查的重点不是「该不该离」,而是「有没有谈妥」。子女、财产、债务有一项没谈成,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去法院。

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协议写得含糊。常见的有:「房子归孩子」但没写谁还贷、什么时候过户;「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但没列清单;「债务各自承担」但债权人照样能找两人。这类协议离完婚就变成新的纠纷源头。

离婚协议的三个必备条款与四种程序后果,见协议离婚与冷静期。

三、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两个三十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百零四字,两款,就是俗称的「离婚冷静期」。

第一个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这是「单方撤回权」——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对方同意。

第二个三十日:前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共同申领义务」——两个人都得来,一个人来不给办。

把两个窗口连起来看:从递交申请那天算,最快三十一天拿证,最晚六十天,超过六十天没来领证,视为撤回,想离得重新申请。

三个实务细节。

第一,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去法院起诉的,没有冷静期,但有调解程序。

第二,撤回可以是单方,线上或现场都行,撤回后可以再次申请,没有次数限制。

第三,家暴、虐待不适用冷静期?法条没有例外规定,但家暴受害人更适合走诉讼离婚,因为有损害赔偿、有财产分割的倾斜、可以申请保护令。

两个三十日怎么算,见协议离婚冷静期三十天怎么算;一方撤回后怎么办,见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离婚申请。

四、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登记机关查什么

法条依据

五十八字,一句话: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查明」两个字的落点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登记机关看四样:身份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自愿(当场询问、分别询问);协议是否载明三项内容;有没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结婚登记不在内地办理等)。

所以登记机关不判断「该不该离」,只判断「程序对不对、材料全不全」。这也是为什么协议写得不清楚时,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补正。

一个常被忽略的点:离婚协议在登记机关备案后,不产生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协议(不给抚养费、不配合过户),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要另行起诉。这一点和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完全不同——后者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想避免这个麻烦,有两条路:一是协议离婚后再就履行问题起诉;二是在起诉离婚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直接取得执行依据。

五、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离婚的四层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百二十一字,全章最长,四层规则叠在一起。

第一层,调解前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所以第一次开庭,法官大多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

第二层,判决标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应当」两个字很关键——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没有裁量空间。

第三层,五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五项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表现形式,举证到位就不必再论证感情。

第四层,两条推定。一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二是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后者是民法典新加的规则,被称为「二次起诉必离」。

四处实务要点。

第一,「分居满二年」指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不包括因工作、学习两地分居。要有独立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双方陈述相互印证。

第二,「与他人同居」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发关系不算。这直接影响能不能判离、能不能要赔偿。

第三,家暴的举证要早: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告诫书、保护令、就医记录。

第四,二次起诉必离的前提是「又分居满一年」,不是「过了六个月」。判不离后六个月内再诉不予受理,满六个月可以再诉,但要判离还得看分居满一年。

感情破裂的认定与举证,见诉讼离婚与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不判离怎么办,见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不判离怎么办。

六、第一千零八十条:三十二个字,说清哪天算离婚

法条依据

三十二字: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这一条看似技术性,实际决定很多事的起算点:财产分割的基准日、债务承担的分界、能否再婚、继承权是否存在。

三种离婚方式的生效时点不同。协议离婚: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之日。判决离婚:一审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双方都不上诉,上诉期届满之次日生效;二审判决送达即生效。调解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生效。

一个高频误区:以为「开庭判离了就算离了」。不是。判决没生效之前,婚姻关系还在。这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仍有继承权;这期间一方再婚,构成重婚。

还有一个技术细节:一审判决离婚后,对方上诉的,判决不生效,婚没离成。二审可能维持、可能改判不离、可能发回重审。所以拿到一审判决不要急着办后续事宜,等生效证明。

七、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至第一千零八十三条:三道闸门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三条合起来三道闸门,都是对「想离就离」的限制或纠正。

第一道,军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两个要点:主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退役军人不适用;例外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举证责任在提出离婚的配偶一方。

第二道,孕期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三个期间要记清:怀孕期间(整个孕期)、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确有必要」指女方有重大过错、双方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由法院判断。

第三道,复婚要重新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这一条纠正一个常见误解:以为「复婚就是撤销离婚」。不是。复婚是一次新的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起点是复婚登记日。这个日期决定财产是「复婚前取得」还是「复婚后取得」——前者原则上各自所有,后者是共同财产。

军婚的限制与例外,见军婚受法律保护: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限制;复婚手续与财产认定,见复婚要办什么手续。

八、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抚养权,两条年龄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百六十五字,三款,是离婚案件里争得最凶的一条。

第一款,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句是宣示,也是后面所有规则的逻辑起点——「抚养权」这个词其实不准确,法律上只有「直接抚养」。

第二款,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仍有知情权、参与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利、探望权,以及付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款是核心,两条年龄线加一个原则。

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例外情形: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协议不成,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看什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收入、住房、健康、品行)、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感情基础、祖辈协助照顾的情况。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注意「尊重」不等于「听从」,法院仍要审查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受一方诱导。

最常见的错误是「抢孩子」。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对方见,短期看似得了便宜,长期不利:法院会评价为妨碍对方行使亲权,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见探望权与抢夺藏匿子女。

九、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可以变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百一十三字,两款。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第二款: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个要点。

第一,「部分或者全部」。可以是全额的(一方全包),也可以是分比例的。实践中多数是按月给付,标准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第二,期限一般到十八周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继续主张。

第三,「不妨碍……合理要求」是这一条最有价值的一句。抚养费不是一评定终身:物价上涨、子女患病、升学、给付方收入显著增加,都可以请求增加;给付方收入锐减、长期患病,可以请求减少。变更走诉讼,原判决不构成障碍。

操作路径与计算口径,见抚养费与抚养关系;拖欠抚养费能不能由孩子直接起诉,见对方拖欠抚养费,孩子能不能直接起诉。

十、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两种中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百一十二字,三款。第一款: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二款: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第三款: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个要点。

三点。第一,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一部分,长期不探望可能被评价为不尽抚养义务。第二,协助义务是硬性的:藏孩子、搬家、换号、教孩子说「不想见」,都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可以罚款、拘留。第三,中止由法院决定,不是一方说了算;事由包括严重传染病、吸毒赌博恶习、暴力倾向、教唆子女违法等,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探望的方式、时间怎么定,见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怎么定才合理;探望权能不能强制执行,见探望权强制执行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十一、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三个倾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九十三字,两款。第一款: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二款: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个倾斜要记清: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注意是「照顾」,不是「多分一半」,幅度由法院裁量,通常在百分之五到二十之间。

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确定,个人财产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确定。分割的对象只是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清单与认定,见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十项清单逐条拆。

第二款在农村案件中很关键: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房屋、成员资格带来的收益,不能简单按登记处理,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当地政策判断。

两个技术要点。第一,先析产再分割:与父母、子女共有的家庭财产先分出夫妻份额,再在两人之间分。第二,房产分割三种方式——一方得房给补偿、双方竞价、拍卖分钱,法院通常优先第一种,因为拍卖折价。

十二、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十字,一句话: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这一条是民法典的重要修改。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能主张补偿,实践中几乎没有适用空间。民法典删掉了这个前提——不管采用哪种财产制,只要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就可以请求补偿。

补偿和财产分割是两回事。分割是对半(原则),补偿是在分割之外单独给的一笔钱。所以全职太太离婚,可以同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 家务劳动补偿 + 生活困难帮助(第一千零九十条)+ 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四项可以并存。

数额怎么定?法院看五个因素:负担家务的时间长短;家务的强度(是否照料失能老人、是否抚育多个子女);一方因此放弃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收入损失;另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受益程度;当地生活水平。

实务中金额通常不高,几万到几十万,与「机会成本」并不匹配。这一条真正的价值是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而不是让人分到大钱。算法与五个因素,见家务劳动补偿怎么算;与生活困难帮助的区别,见家务劳动补偿与经济帮助。

十三、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怎么还

法条依据

六十字: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两个层次。第一层,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不因离婚而改变,债权人仍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第二层,内部怎么分担:共同财产够还的,先还债再分剩余;不够还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或者判决确定份额。

三点。第一,协议或者判决的分担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一方清偿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第二,是否共同债务按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判断,法院审查用途和合意。第三,婚内为第三人无偿担保、赌博欠债等不属于共同债务,可以拒绝承担;已承担的可以追偿。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见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日常需要、超出部分谁举证;债权人能不能撤销「财产给对方、债务留自己」的离婚协议,见债权人能不能撤销离婚协议。

十四、第一千零九十条:生活困难帮助

法条依据

五十六字: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个要件。一是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三是「适当」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房屋居住权、一次性给付或者分期给付。

注意三点。

第一,这是「帮助」,不是「赔偿」,不以对方有过错为前提。所以哪怕是自己提出离婚、自己有过错,只要生活困难,也可以主张。

第二,房屋的居住权是常见形式。判决「暂住两年」「居住至再婚」的都有,但要写清期限和条件,否则执行时争议很大。

具体标准与住房安排,见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十五、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五种过错,才能要赔偿

法条依据

六十五字,列五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有其中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五项是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原婚姻法只有前四项。这让一些原来赔不了的情形有了空间,比如婚外生育子女、长期赌博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

四个实务要点。

第一,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部分。物质损害是实际支出(医疗费、误工费、取证费用);精神损害由法院酌定,通常几千到几万元,重婚、长期家暴的可以更高。

第二,主张的时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提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这一点很容易错过。

第三,举证责任在无过错方:重婚要有两次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同居要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证据;家暴要有报警、伤情、告诫书、保护令。

第四,「出轨」本身不在五项之内。偶发的婚外性行为不构成「与他人同居」,一般不支持赔偿,但可以作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酌情因素。

五种过错的举证与主张时机,见离婚损害赔偿哪些情形能主张;赔偿数额怎么定,见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按什么确定。

十六、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百二十二字,两句。第一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第二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六种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伪造债务。共同点是「企图侵占」,主观上要有故意。举证要具体:银行流水、大额取现、房产过户记录、股权转让协议、虚假借条的形成时间与资金来源。

两个后果。第一,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可以」不是「应当」,由法院裁量,实践中少分幅度通常在百分之十到三十。第二,离婚后可以再诉:漏分是离婚时没处理到的财产,随时可诉;转移是被藏起来的,从发现之次日起三年内起诉。

还有一层刑事风险。伪造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执罪。

漏分与转移的区别,见离婚后发现漏分的财产还能再起诉吗;损害赔偿与财产隐藏的关系,见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隐藏。

十七、五个实务问答

第一个问题: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另一方还能离吗?

不能走协议了。撤回是单方权利,不需要理由。想继续离只能起诉;撤回记录、沟通记录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辅助证据。

第二个问题: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能判离吗?

看有没有五种法定情形。有,调解无效就应当判离;没有,第一次多半不判离。判不离后不要马上再诉,等六个月;再诉时能证明「又分居满一年」的,应当判离。

第三个问题:孩子判给谁,八周岁的话一定管用吗?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不是「必须按孩子说的判」。法院还要审查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受诱导,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整体判断。八周岁以下,法院不询问意愿,但会看日常由谁照顾。

第四个问题:全职带娃十年,离婚能拿多少?

三笔可以同时主张: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一半)、家务劳动补偿(看五个因素,几万到几十万)、生活困难帮助(如果离婚后没有住处或者收入)。对方有五种过错之一的,还可以加一笔损害赔偿。

第五个问题: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转移了房产,还能追吗?

能。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起诉请求再次分割,从发现之次日起三年内提出。要证明三点:该财产是婚内共同财产;对方在离婚时隐瞒或者转移;自己离婚后才知道。

十八、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第一,离婚两条路:协议(民政局,两个三十日)和诉讼(法院,调解前置)。协议快但要谈得拢,诉讼慢但能强判。

第二,判决离婚的核心是「感情确已破裂」,五种法定情形是它的具体化。二次起诉必离要求「判不离后又分居满一年」,不是「过了六个月」。

第三,离婚不消灭亲子关系,只改变「谁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原则上随母亲,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意愿,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看「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第四,财产分割有三个倾斜: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家务劳动补偿是独立请求权,不以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这是民法典最重要的改动之一。

第五,损害赔偿限于五种情形,偶发出轨不在内,主张有时机。第六,隐藏、转移财产的可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还能再诉,期限三年。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五章七十九条、六千一百九十三字。本篇解读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共十七条一千五百二十一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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