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讲夫妻之间的十一条,这一节讲纵向的关系:父母和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九条,六百四十八字,条均七十二字,比夫妻关系那一节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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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但覆盖六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教育与保护、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相互继承;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六组关系按亲疏远近排列,从最近的血亲一路推到旁系。

这一节的写法有个特点:几乎每一条都要先问一句「有没有负担能力」。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问,孙子女赡养祖父母要问,兄姐扶养弟妹要问,弟妹扶养兄姐还要问。「负担能力」出现四次,是这一节出现频率最高的限定词。它背后是一句实在的道理:法律只要求人做他能做的事。

一、九条怎么分

关系条文条数条文汉字
父母子女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七十条4225
非婚生子女第一千零七十一条185
继父母子女第一千零七十二条164
亲子关系之诉第一千零七十三条188
祖孙第一千零七十四条197
兄弟姐妹第一千零七十五条189
合计—9648

结构很清楚:前四条是「标准配置」,讲一般父母子女之间的四件事(抚养赡养、教育保护、尊重婚姻权利、相互继承);中间三条是三种「特殊形态」(非婚生、继亲、血缘存疑);后两条是「替补序列」(父母不在,往上一代、往旁系找)。

这个顺序本身就是立法者的判断:先把标准配置写清楚,再处理变形,最后安排兜底。读的时候按这个顺序走,比逐条背更省力。

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与赡养费,一款各一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九十一字,两款,句式中轴对称: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可以要抚养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要赡养费。

第一款的主语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两个主体要分清:未成年子女没有条件,只要父母不履行,就可以主张;成年子女要满足「不能独立生活」这个条件。

什么叫不能独立生活?实务把握两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大学生不算——接受高等教育是成年后的自主选择,不是法定抚养范围。这一点很多人不服,但规则如此。

第二款的主语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也是两个条件之一即可:缺乏劳动能力(年老、重病、残疾),或者生活困难(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抚养费和赡养费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数字。子女实际需要增加、父母收入变化、物价上涨、出现重大疾病,都可以请求变更。变更走诉讼,法院按「必要时」判断。抚养费的计算口径与变更,见抚养费与抚养关系:三档归属规则。

一个常见误区:以为赡养费只有儿子出。不是。女儿与儿子义务完全相同,出嫁、改嫁、没有分到财产,都不影响赡养义务。赡养费的确定与多子女分担,见赡养费的标准怎么确定。

三、抚养费的数怎么算出来

抚养费不是一个拍脑袋的数,实务有一套算法。

第一步,定基数。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的「月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包括经营性收入、租金、投资收益。

第二步,看需要。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块。公立学校的学费、必要的培训费、常规医疗费都在内;择校费、高价私立学校、非必要的兴趣班,不当然由双方分担,要看有没有约定和负担能力。

第三步,看当地水平。同一笔钱在一线和在县城能买到的东西完全不同,法院会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调整。

第四步,兜底。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收入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倍数确定。

三个调整因素。子女患重病、残疾,抚养费可以突破比例上限;给付方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下调;给付方收入畸高,法院也会设上限,避免抚养费变成财产转移工具。

最后提醒一句:抚养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实际需要增加(升学、患病)、给付方收入显著变化、物价大幅波动的,都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变更之诉不受原判决限制,但要有「必要」的事实。

四、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教育与保护,外加一条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

五十字,两句。前一句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后一句是后果: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和「保护」在这里是并列表述。教育是管教、引导、供学;保护是人身安全、身心健康、财产利益。两者都是义务,不是可以放弃的权利。放弃的后果不止民事——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虐待,也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二句的落点在侵权责任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孩子闯祸,家长赔钱」不是一句俗话,是法条。有财产的未成年人(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先用自己的钱赔,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一层。

三个实务要点。

第一,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离婚后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是监护人,仍是责任主体;只是诉讼中通常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先承担,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

第二,学校期间的责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在学校打伤同学,赔钱的主体是打人孩子的监护人,学校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八周岁是分界线。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由监护人承担,但本人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支付。

五、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不得干涉父母再婚

法条依据

六十二字,两句,每一句都很硬。

第一句: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这里列了三件事——离婚、再婚、婚后生活。干涉的方式常见的有:藏户口本、扣身份证、闹婚礼、逼着签「不再婚协议」、撬门赶人。

第二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句是实务中最有用的一句,回应的是那句流传很广的错话——「你改嫁了就别找我养老」。

两句合起来是一个完整的逻辑:第一句管父母的选择自由,第二句切断子女拿赡养义务做要挟的可能。

实务中还有两个延伸点。

第一,再婚配偶的继承权不受子女影响。父母再婚,新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子女并列。子女想通过阻止再婚来「保住遗产」,法律上走不通;能做的是父母自己立遗嘱,把财产安排清楚。

第二,「不再婚协议」无效。赡养人以「放弃再婚」为条件支付生活费、或者以「再婚即停付」为条件的协议,因违反这一条而无效。已经支付的不能要回,但此后的义务不能免除。

一个真实场景:老人七十岁想再婚,三个子女以「不再赡养」相威胁。老人可以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也可以就干涉婚姻自由报警。前者更常见,也更快。

六、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

法条依据

二十二个字: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句话要放到继承编里看才完整。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把配偶、子女、父母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意「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以这一条其实是双向的:父母去世,子女继承;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也继承。后者常被忽略——独生子女先走,父母与配偶、孩子一起分,很多人以为遗产应该全归配偶。

还有一个技术点: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孙子女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就是这个规则。

三个特殊情形。

第一,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父母子女同样适用,最典型的是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第三,继承权不因「没分到家产」而免除赡养义务,反过来也不因「没尽赡养」而当然丧失继承权——但分配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不尽赡养义务与丧失继承权是两件事,别混。

七、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同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八十五字,两款。第一款是一句宣言加一句禁止: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是具体义务: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同等权利」是全面的:抚养费、教育、继承、被抚养、姓名,一项不少。继承这一块特别重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原则上均等。

难点从来不在规则,在证明。要主张抚养费或者继承权,先得证明「他是孩子的父亲」。三条路径。

第一条,生父承认。出生医学证明上填了父亲信息、双方签过抚养协议、微信里承认过、有转账记录,都算。

第二条,亲子鉴定。最直接,但需要对方配合。对方拒绝的,可以起诉后在诉讼中申请鉴定;仍拒绝的,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有明确规则)。

第三条,间接证据链。同居事实、往来记录、孕期陪护、亲友证言、照片视频,形成完整链条也可以认定。

抚养费的标准与婚生子女一致: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实务中还有一个现实问题:生父失联。可以先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判决后再申请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户籍、社保、通信信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亲子确认与继承权怎么一并主张,见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亲子关系确认与继承权。

八、出生医学证明上那一栏

非婚生子女的案件里,最先要处理的是「父亲是谁」,而这一栏往往出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由接产医院签发,父亲信息一栏,原则上要凭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共同填写。生母单方申报的,很多地方只登记母亲信息;也有的地方凭生母声明加亲子鉴定登记父亲信息。各地做法不一,可以查当地卫健部门的规定。

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生父当时在场、签了字。这一栏就是直接证据,日后主张抚养费、继承权,凭它就能立住初步事实。

第二种,生父不配合、不愿签字。可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申请亲子鉴定;对方拒绝的,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

第三种,父亲一栏被人冒填或者填错。可以申请更正,凭亲子鉴定结论向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还有一个变化值得知道: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不再面临征收,但户口登记、生育登记的手续仍需按当地规定办。落户与就学的实际困难,往往比法律权利本身更磨人。

九、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卡在「抚养教育」

法条依据

六十四字,两款。第一款: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整个条文的枢纽是「受其抚养教育」五个字。形成了,就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全套适用;没形成,就只是姻亲,没有抚养费、没有赡养费、没有继承权。

怎么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实务看四个维度:共同生活(是否同住、是否在同一户);抚养时间(一般要求持续、稳定,通常两年以上更有把握);经济供养(学费、生活费、医疗费谁出);教育管教(日常照料、学业辅导、家长会谁去)。

四个维度不要求全部满足,但要有实质。给过几次钱、过年见一面,不构成。

形成了的后果,对继子女是四件事:继父母要抚养他;他成年后要赡养继父母;双方相互继承;继父母对他的侵权责任要承担。反过来,未形成的就是零——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也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认定,见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遗产吗。

两个常见争议。

第一,继父母与生母离婚后,关系还在不在?如果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认为不因离婚而当然解除,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仍存在;但也有法院认为关系随婚姻解除而终止,看有没有继续抚养的事实。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

第二,继子女对生父和继父都有赡养义务吗?是的。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再婚而消除,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又是另一层,两层并存,不能相互抵销。

继父母为继子女闯祸要不要赔钱,同样是这个判断标准,见继父母要不要为继子女闯的祸赔钱。

十、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认与否认,两条口子不对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八十八字,两款,藏着一处不对称。

第一款: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父母两个方向都能走——确认(认回)和否认(推开)都可以。

第二款: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子女只有一个方向——只能确认,不能否认。

为什么不对称?因为否认之诉的后果是「消灭」亲子关系,如果允许子女主动否认,可能出现成年子女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否认生父母的情形。立法者把这条路封了。

起诉的两个门槛要记住: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指初步证据,比如受孕期间没有同居、血型不符、医疗机构抱错、有证据表明存在婚外关系。空口怀疑不行。

举证的核心是亲子鉴定。规则是这样:一方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请求成立。也就是说,拒绝鉴定不是「你拿我没办法」,而是可能直接导致不利认定。

三个实务提醒。

第一,否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但拖得越久越难。孩子成年后,法院会更慎重,因为涉及既成的身份关系和情感利益。

第二,否认成立后,已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返还,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和侵权。

第三,婚生子女的推定不能被随意推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要否认,得有相当强的证据。确认与否认之诉的具体打法,见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怎么办;拒绝鉴定的推定与救济,见拒做亲子鉴定被推定非亲生,之后还有救吗。

十一、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两个前置条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九十七字,两款,条件完全对称。

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两个前置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第二款对应「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

这两个条件的设计意图很清楚: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是第二顺位,第一顺位是父母子女。父母还在、还有能力,就不能越过他们去找祖父母。

「父母无力抚养」怎么认定?实务看:父母双双死亡、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重病、父母均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均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仅仅「父母离婚」「父母不给钱」不算——那还是要先找父母。

「有负担能力」怎么认定?看收入、财产、自身负担(是否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其他子女)。有退休金、有房产、有劳动能力的,一般认定有负担能力。

一个数据上的现实: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父母外出务工后失联或入狱,孩子由祖父母抚养,祖父母起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或者要求其他子女分担。诉讼主体和请求要写对:告的是父母,不是祖父母之间互告。

还有一个延伸问题:祖父母能不能要求探望孙子女?民法典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实务中多数法院不支持,理由是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也有例外:父母一方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祖孙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或者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紧密情感联系的,部分法院会支持。各地口径差异大,起诉前要查当地判例。见离婚后祖父母想见孙子,法律支持吗。

十二、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之间,扶养两个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八十九字,两款,也是对称的。

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款: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注意用词: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用「扶养」;父母对子女用「抚养」;子女对父母用「赡养」。三个词不能混。

两款的宽严不同,这是这一条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兄姐扶养弟妹,条件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加上「弟妹未成年」——重心在父母缺位。弟妹扶养兄姐,条件更严:一要「由兄姐扶养长大」,二要「有负担能力」,三要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为什么更严?因为兄姐扶养弟妹带有「代父母履职」的性质,而弟妹扶养兄姐是纯粹的旁系互助,法律不宜要求过高。

实务中的三个要点。

第一,「由兄姐扶养长大」要举证。谁供的学费、谁管的吃住、父母当时在不在、有没有其他扶养人,都要有材料。户口簿、学籍档案、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缴费记录都能用。

第二,「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是两个条件并列,缺一不可。兄姐有低保、有子女赡养、有少量劳动收入,一般不支持。

第三,这一条不影响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弟妹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兄姐有扶养义务,两者并存,不能相互抵销。

一个现实场景:兄姐年轻时辍学打工供弟妹读书,年老后患病无子女,起诉弟妹要求给付扶养费。这类案件法院多会支持,但金额通常低于赡养费标准,按当地生活水平和弟妹的负担能力确定。

十三、五个实务问答

第一个问题:抚养费给到几岁?

一般给到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上,只有「不能独立生活」的才继续给——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读大学的费用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围,但父母自愿给付的不受限制,离婚协议里约定「供到大学毕业」的,按约定履行。

第二个问题:对方不给抚养费,我能不让看孩子吗?

不能。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义务,不是对待给付。一方不付抚养费,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方不给探望,另一方可起诉或申请执行探望权。互相「扣」的做法,两边都可能被法院处理。探望权的中止与执行,见探望权与抢夺藏匿子女。

第三个问题:继子女要不要赡养继父母?

看有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了,要赡养,也能相互继承;没形成,只是姻亲,没有赡养义务,也不能继承。判断看共同生活、抚养时间、经济供养、教育管教四个维度,不是看叫不叫「爸」。

第四个问题: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两条路。一是协商做亲子鉴定,拿到结论再决定;二是直接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起诉时提供初步证据(受孕期间未同居、血型不符等),诉讼中申请鉴定。对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主张成立。注意:成年子女只能提确认之诉,不能提否认之诉。

第五个问题:爷爷奶奶能要求探望孙子吗?

民法典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实务多数不支持。但父母一方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祖孙已形成抚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部分法院会支持。起诉前查当地判例,比直接立案更稳。

十四、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第一,这一节九条覆盖六组关系,排列顺序是从近到远:父母子女、非婚生、继亲、血缘存疑、祖孙、兄弟姐妹。越往后,条件越严。

第二,抚养费与赡养费的分界线在「能不能独立生活」和「有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成年大学生不在法定抚养范围内,这一点最容易误判。

第三,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难点在证明亲子关系。三条路径:生父承认、亲子鉴定、间接证据链。

第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开关是「受其抚养教育」,认定看四个维度。开了,全套父母子女权利义务适用;没开,零。

第五,亲子关系之诉的口子不对称:父母可以确认也可以否认,成年子女只能确认。拒绝亲子鉴定可能被推定不利,这是最实用的一条规则。

第六,「负担能力」在这一节出现四次,是贯穿祖孙、兄弟姐妹两组关系的门槛。法律只要求人做他能做的事。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五章七十九条、六千一百九十三字。本篇解读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共九条六百四十八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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