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叫「家庭关系」,二十一条一千六百六十六字,分两节:夫妻关系十二条一千零一十八字,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九条六百四十八字。这一篇讲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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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在「怎么结婚」和「结婚之后怎么过」之间:前一章讲登记、婚龄、无效婚姻,后一节讲孩子和老人。中间这十二条,讲两个人各保留什么、共同拥有什么、欠了债谁来还。

条文写得很短。最短的一千零五十五条二十个字,最长的一千零六十五条一百九十七个字,十二条一千零一十八字,条均八十四点八字。但就是这一千零一十八个字,决定了绝大多数家庭里房子写谁的名、存款算谁的、一方在外面借的钱另一方要不要还。

一、十二条怎么分

层条文条数条文汉字
人身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7300
财产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六条5718
合计—121,018

前七条管人身:地位平等、各用己名、人身自由、共同抚养、相互扶养、家事代理、相互继承。后五条管财产: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财产约定、婚内析产。

五条财产条文占了七百一十八字,是全节的七成。婚姻里的争执八成落在钱上,而钱的问题法条只能给框架——什么叫共同、什么叫个人、欠债怎么分、约定怎么写——具体的数得看证据。

用词能看出重心:「夫妻」二十九次,「一方」二十二次,「共同」十八次,「财产」十九次,「债务」八次,「约定」八次。最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和「共同」的对比——法条在同一段话里反复区分「一方的」和「共同的」,因为整节的核心工作就是划这条线。

二、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二十个字,一条总纲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二十个字,是这一节的宪法。

两个限定词要注意。一是「婚姻家庭中」,不是「法律上」——夫妻在民法上本来就是平等主体,这一条强调的是在家里、在家庭事务决定上平等。二是「地位」,不是「收入」或「贡献」:谁挣得多、谁在家带孩子,不影响地位。

具体落到哪些地方?至少五处。

一是姓名。第一千零五十六条接着就写: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结婚不改姓,是这一条的直接推论。

二是人身自由。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三是共同抚养。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相应义务。注意是「平等享有」加「共同承担」,不是一方做主、一方配合。

四是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五是继承。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五处散在后面十一条里,都从这一条长出来:涉及夫妻之间的事,先问「平等吗」,再往下找具体条文。

它单独引用得不多,因为太抽象。但有两次实际作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主张「钱都是我挣的」,法院会用这一条回应;一方长期包揽家务、放弃工作主张补偿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这一条是逻辑起点。

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各用己名

法条依据

二十五个字,讲的是姓名权在婚姻里的具体化。

「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两层意思。第一层,结婚不改变姓名。旧社会妇女婚后冠夫姓,现行法没有这一说;改不改姓,本人自己决定,不需要对方同意。第二层,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名,也不能因为对方不改名而在其他事务上设置障碍。

这一条在实务中很少单独成案,但有一个延伸点常被问。

第一个,子女姓什么。这不是本条管的,是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四种情形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扶养人的姓氏、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还可以遵从本民族传统。

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是常见纠纷。公安部有明确口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原姓名。法院的态度也一致:改姓不属于抚养关系变更的法定事由,但可以责令恢复。

四、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法条依据

四十六个字,列了四类自由: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后面跟一句禁止:「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四类不是随便列的:生产指务农、经营;工作指就业、上班;学习指上学、培训、考证;社会活动指社交、参加组织和文体活动。四项加起来,覆盖了一个成年人在家庭之外的全部生活。

条文用的是「限制或者干涉」,两个词有区别。限制是物理上的、硬性的——不让出门、锁在家里、没收手机证件;干涉是软性的——不许上班、不许见朋友、逼着辞职。

这一条最重的落点不在民法,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条把「限制人身自由」明确列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所以一方长期不许另一方出门、上班,不只是违反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可以报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举证是关键。这类限制多发生在家里,没有第三方见证。可用的证据:报警记录和出警回执、伤情照片与诊断、邻居亲属的证言、聊天记录里的威胁、单位出具的「长期请假」说明、社区或妇联的调解记录。有一条能立住,就比十句陈述管用。

五、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共同抚养,不是一方做主

法条依据

五十二个字,两个分句对称:平等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三个词要拆开:抚养是供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解决「养得起」;教育是品德、学业、习惯的培养,解决「教得对」;保护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维护,解决「护得住」。三项并列,缺一项都算没尽到。

「平等享有」这四个字有实际后果。父母一方擅自把孩子送养、擅自决定孩子出国定居、擅自给孩子改姓,都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反过来,一方长期不让对方见孩子、不让对方参与教育决策,也是违反这一条。

「共同承担」同样有后果。抚养费不是一人一半的数学题,而是按能力和需要分担:一方收入高、一方在家带孩子,比例可以相差很多,但义务不能免除。法院判抚养费看三样: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

六、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不给生活费,可以起诉

法条依据

四十九个字,两款,核心是第二款: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一条常被误解成「离婚时才有」。不是,它管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重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不管不问,可以直接起诉,不必先离婚。

起诉要证明三件事:婚姻关系存续(结婚证);自己需要扶养(病历、诊断、收入证明、低保证明);对方有能力却不履行(工资流水、房产、经营收入)。

金额法条没给标准,实务参照三个因素:需要方的实际需要(医疗费、护理费、基本生活费)、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定期给付的居多。

这一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析产)不是一回事:前者要的是一笔钱,解决眼前生活;后者分的是财产,解决「共同财产被一方控制、另一方拿不到」。两个请求权可以并用,诉讼请求要写清。婚内主张扶养费的路径,见婚内一方不给生活费,能不能起诉要扶养费。

七、第一千零六十条:家事代理,八十八个字的新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的,婚姻法没有。八十八个字,两款,解决一个老问题:一方在外面办事,另一方要不要认账。

第一款拆开是四个要件:主体是一方;范围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后果是「对双方发生效力」,也就是另一方要认;例外是「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什么叫「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条没定义,实务按类型把握:买菜、购物、交水电物业费、日常医疗、子女学费和培训费、合理的赡养费、小额借贷、请保姆、修房子。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事项是否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二是金额是否与家庭收入水平、当地生活习惯相当。

超出这个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买房卖房、大额投资、对外担保、转让公司股权,都要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做了,原则上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善意、符合表见代理的另当别论。

第二款是整条里最实用的一句:夫妻之间对一方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两人可以在内部约定「超过五千块必须双方同意」,但这个约定只在内部有效。对方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交易照样有效。要对抗相对人,得证明他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限制——比如就是亲戚、见过这份约定、交易明显异常。

实务中这一条用在两个方向。一是保护交易的第三人: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时为家里赊了一批建材装修房子,供应商可以要求夫妻共同付款。二是限制恶意串通:一方与亲戚虚构一笔「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想转出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这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相对人非善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事代理的衔接,见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八、第一千零六十一条: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十个字,一句话: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句话的分量要放到继承编里才看得清。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把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子女、父母并列。也就是说,一方去世,另一方和子女、父母一起分,原则上均分。

但要注意顺序上的一个关键动作:先析产,再继承。夫妻共同财产里有一半是生存配偶的,这一半不进入遗产。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举个数字。共同财产一百二十万,丈夫去世,继承人是妻子、一个孩子、丈夫的母亲。先析产:妻子拿六十万;再继承:剩下六十万三人均分,各二十万。结果是妻子八十万、孩子二十万、婆婆二十万。很多人一上来就按一百二十万三人分,各四十万,差了二十万。

三个特殊情形。

第一,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有继承权。因为婚姻关系还没解除。

第二,离婚后又同居的,没有继承权。同居不产生配偶身份。

第三,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配偶同样适用,最典型的是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相互继承的权利不因一方没有收入、没有贡献而减少,这是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在继承上的落点。

九、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共同财产五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百二十五字,第一款列五类,第二款一句「平等处理权」。这是整节引用最多的一条。

第一类,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最没有争议:婚后不管谁挣的、挣多少,都是共同财产。「劳务报酬」是民法典新加的表述,把兼职、临时用工的收入装了进来。

第二类,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个体户利润、公司分红、股票基金收益、房租、合伙分红都在内。要点在「收益」二字——本金可能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归共同。

第三类,知识产权的收益。技术性限定在这里: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写书拿到的稿费、专利许可使用费,算;只完成了作品、既没取得也没确定能取得的经济利益,不算。离婚时尚未到手但已确定可以取得的稿费可以分,只是有可能大卖的期待不能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此有明确。

第四类,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是「原则加例外」:婚内继承、受赠原则上归共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归个人。所以关键在文书怎么写——写「由我儿子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归个人,只写「由我儿子继承」就归共同。

第五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司法解释填了几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边界要按司法解释和地方裁判口径看。

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的处理权」不等于「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处分全部财产」。分两层: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就是第一千零六十条的家事代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处理,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卖房、转走大额存款,属于无权处分或者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撤销,也可要求在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反过来,登记在谁名下不决定内部归属:婚后用共同财产买的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是共同财产。

十、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五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八十九字,五类个人财产。这一条和上一条是一对:上一条划「共同的圈」,这一条划「个人的圈」。两条合起来,才是一张完整的财产地图。

第一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买的房、车、存款、股权,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要点是「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结婚二十年也不会自动变成共同,这一点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婚前财产的「变形」。卖了婚前房子、用这笔钱婚后买新房,新房算谁的?看资金来源和登记:全部用婚前财产支付、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转化;掺了共同财产(比如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共同。这是离婚案件里算得最细的一块。

第二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是个人财产。理由是这类钱有专属性,用于受害人的治疗和余生生活。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都在内。

第三类,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判断标准只有一个:文书里有没有明确写「只归一方」。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写不写「只赠与我子女一人」,结果完全不同——写了是个人财产,没写是共同财产。这是父母最该懂的一句话。

第四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衣服、鞋、化妆品、价值不大的首饰、日常用具。注意「专用」和「生活用品」两个限定:价值巨大的珠宝、名表往往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兼具投资和保值功能。

第五类,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司法解释填了两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婚前房产的涨价、婚前存款的利息),原则上仍是个人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孳息和增值要分清。自然增值(市场涨价)归个人;主动增值(婚后投入管理、装修、经营带来的增值)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租金是典型的灰色地带:多数按共同财产处理,因为收租需要管理;也有法院按个人财产处理,看有没有实际投入。各地口径不一,具体案件要查当地判例。

十一、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同债务的三条路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百六十五字,两款,是整节最长的一条之一。它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写成三条路径加一条反证。

路径一,共债共签。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属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是最硬的一条:签了字就是共同债务,事后说「我不知道」没用。

路径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和第一千零六十条的家事代理同一逻辑:买菜赊账、交学费借款、小额医疗借款都是。

路径三,债权人举证。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句是枢纽: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这是 2018 年司法解释改的方向,民法典把它固定下来。此前按「婚内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很多人离婚后突然背上前配偶的巨额债务;改成债权人举证后,未举债一方才被保护。

判断顺序可以拆成四步。第一步,看有没有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有,直接认定共同债务。第二步,看金额和用途是否落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小额、家用,认定共同。第三步,超出日常需要的,看债权人能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支付子女学费)、共同生产经营(投入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店铺)或者双方合意。第四步,都不成立的,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执行时只能执行其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一方对外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几个典型场景要记清。

几个典型场景。赌博、吸毒欠的债不是共同债务,既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也不是共同生产经营。为他人无偿担保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共同签字或者担保受益于家庭。一方借款投入自己经营的公司、另一方既未参与也未分享收益的,多数不认定;但公司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可能被认定。借钱给父母看病,实务倾向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赡养是法定义务。

举证的具体打法见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日常需要、超出部分谁举证。

十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财产约定,一百九十七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百九十七字,三款,是整节最长的一条。它允许夫妻用一份书面协议,把上面两条(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默认规则改掉。

第一款给了三种模式,并要求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回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默认规则。三种模式要分清:「各自所有」是完全分开,你的归你、我的归我;「共同所有」是完全合并,连婚前的也变成共同;「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是混合,最常见的是「婚后工资各归各,房子共同」。

「书面形式」是硬要求。口头约定极难证明,除非有录音、有第三方见证、有长期履行行为印证。协议不必公证,但公证能省掉日后对签名真实性的争执。

第二款,对内效力。夫妻对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款解决的是两人之间:约定了各自所有,离婚时就不能再按共同财产分。

第三款讲对外效力: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这一款有三个限定,缺一不可。

第一,只针对「约定归各自所有」这一种模式。约定共同所有、部分各自部分的,不适用这一款。

第二,只有「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才生效。不知道的,仍按共同债务处理。

第三,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要主张「相对人知道」,得拿出借款合同写明、相对人签过确认、长期按此结算一类的证据;拿不出,法院一般认定他不知道。

最常见的错误是:夫妻签了「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一方在外欠债,另一方以为凭这份协议就能挡住债权人。挡不住。协议只在两人之间有效,对外要看得不到相对人知道。真正能自保的做法有两条:一是让债权人在借款时书面确认知道该约定;二是把财产实际登记在各自名下、账户分开、流水清楚,让「各自所有」在事实上成立。

四种常见约定模式的效力与写法,见夫妻财产约定与婚内析产;对外债务的具体承担,见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对外债务怎么承担。

十三、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不离婚也能分家产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百四十二字,两种情形,是整节唯一的「例外通道」。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能在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分割,这一条开了口子:婚内出现两种情形之一,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情形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关键词是「严重」:偶尔多花一点不算;把房子过户给亲戚、把存款转到父母名下、伪造一张借条就算。举证要落到流水、过户记录、借条的形成时间与资金来源。

情形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注意主语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他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扶养过他的兄姐,不是「对方的父母」。所以自己父母重病、配偶不肯出钱,可以起诉分割;反过来则是配偶有诉权。

三点提醒:分割不等于离婚,判完仍是夫妻,只是把共同财产切开;效力向后,已经处分的原则上不追溯;救济可叠加,转移财产的一方离婚时还可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被主张少分或者不分。

十四、五个实务问答

第一个问题:一方偷偷把共同存款转给父母,能要回来吗?

分两种。小额、属于赡养义务范围的是家事代理,有效。大额、明显超出赡养需要、目的是转移财产的,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婚内可依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分割,离婚时可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也可以另案起诉父母返还不当得利。举证重点是转账记录、金额、时间点、父母的经济状况。

第二个问题:婚内能要求对方给扶养费吗?

能,依据是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二款,不必先离婚。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自己需要扶养、对方有能力而不履行。金额按实际需要、对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第三个问题: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对方名字,还是个人财产吗?

不是。加名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房产从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或者按登记份额共有)。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对家庭的贡献、离婚过错,不一定对半分。2025 年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对「加名后短期离婚」有更细的规则,见房产加名后离婚怎么判。

第四个问题: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一方欠债,债权人能执行另一方的财产吗?

看相对人知不知道这个约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不知道,按共同债务处理,可以执行共同财产;知道,只能执行欠债一方的个人财产。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拿不出证据就挡不住。

第五个问题: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完全不知情,要还吗?

看用途和金额。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共同债务,要还。超出日常需要,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被起诉时,第一步不是喊「我不知道」,而是要求债权人举证用途。

十五、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第一,十二条分两层:人身七条(地位平等、姓名、人身自由、共同抚养、相互扶养、家事代理、相互继承),财产五条(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财产约定、婚内析产)。人身在前,财产在后,顺序本身就是态度。

第二,共同财产五类: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遗嘱赠与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个人财产五类: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赠与确定只归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其他。

第三,决定「共同还是个人」的关键往往不在法条,在文书。遗嘱写不写「只归一方」、赠与合同写不写「只赠与我子女」、房产登记写谁的名、协议有没有书面——这四件事做对了,很多争执不会发生。

第四,共同债务看三条路径:共债共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这是 2018 年以后最大的变化。

第五,财产约定可以改默认规则,但对外要靠「相对人知道」。一份锁在抽屉里的协议,对内有效,对外基本无效。

第六,不离婚也能分家产,但只有两种情形,而且要「严重」。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是例外,不是常规手段。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五章七十九条、六千一百九十三字。本篇解读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共十二条一千零一十八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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