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第五章叫「收养」,二十六条二千零三十五字,是全编最长的一章——比离婚章还多九条、多五百多字。
为什么写得这么细?因为它要处理三组人:被收养的孩子、送养的生父母或者机构、收养的夫妻或者个人。三组人各有条件、各有同意要求、各有禁止情形,还要叠加登记、公告、评估、公证几道程序,每一样都得写清楚。
三节的结构说明了逻辑顺序:第一节讲怎么成立(十八条),第二节讲成立之后什么效力(三条),第三节讲怎么解除、解除后怎么办(五条)。成立部分一千三百零一字,占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二——力气花在入口上。
一个词频细节值得注意:「收养」六十四次,「养子女」二十次,「送养」和「生父母」各十五次,而「登记」只出现七次。程序写得少,实体条件写得多。这提醒读者:收养能不能办成,八成取决于条件够不够,而不是材料齐不齐。
一、二十六条怎么分
| 节 | 条文 | 条数 | 条文汉字 |
|---|---|---|---|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 18 | 1,301 |
|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 3 | 231 |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 5 | 503 |
| 合计 | — | 26 | 2,035 |
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三类孩子可以被收养
五十六字,列三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类指向同一个前提:原来的家庭养不了。这是收养制度的底色——它是补救,不是选择。所以健康夫妻想「再要一个」不能走收养。
第三类最容易误解。「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指生父母因重病、重残、服刑、丧失劳动能力等确实无力抚养,不是「想送人」。审查时民政部门会核实困难情况和送养意愿,防止把送养当成弃养的合法外衣。
第二类要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才能登记。
三、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三类送养人
五十字,三类: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类一一对应:孤儿由监护人送,福利机构的孩子由机构送,有生父母但无力抚养的由生父母送。没有第四类——祖父母不能以「我们想送」为由送养孙子女,除非他们是监护人且符合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是民政部门设立的机构,不是任何民间机构。想从福利机构收养,要走民政部门的正规渠道,缴纳的只是必要费用,不存在「赞助费」。
以「营养费」名义收取大额款项的送养,可能构成拐卖儿童。
四、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父母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五十五字,一个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父母双方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智力障碍、严重酗酒等);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由监护人送养。注意「均」字——一方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就不适用。
这类送养审查最严,通常要有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评估意见,有的地方要求先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五、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要征得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七十五字,两句。第一句: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第二句: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这些第二顺位抚养义务人。孤儿还有爷爷奶奶在,爷爷奶奶不同意,监护人不能单方送。
第二句是出口: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想干了,不是硬送,而是重新确定监护人,或者由民政部门担任——送养是最后手段。
六、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共同送养
四十三字: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共同送养」是原则。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送,这保护父母双方的亲权,也防止一方擅自把孩子送走。
例外是「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不明指身份不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未知),查找不到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两种情形都要提供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的查找记录、公告、村居委证明。
实务中最多的是非婚生子女送养:生父不明,生母单方送养,需要书面声明生父不明的情况,民政部门会审查。
七、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五项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五)年满三十周岁。
九十六字,五项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项,子女数量。无子女可以收养;有一名子女也可以(民法典的放宽,原收养法要求无子女);两名以上不能收养。
第二项,能力。看收入、住房、健康状况、家庭环境、时间精力。不是看有钱,是看能不能养。
第三项,疾病。指传染病、精神病等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要交体检证明。
第四项,违法犯罪记录。民法典新增,主要指性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犯罪。有这类记录一律不得收养。
第五项,年满三十周岁,按周岁算。
五项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被驳回最常见的原因不是材料不齐,是条件不满足。
八、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条放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一百零五字,两款。第一款: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不受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限制——不必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送养人不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也不受「单身收养异性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第二款: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的限制,也就是不受子女数量的限制。
放宽的道理不复杂:这类收养多发生在亲属之间,比如舅舅收养外甥、姑姑收养侄女,本质是家族内部的抚养安排,社会风险低。
注意限定:是「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即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的孩子;收养侄孙、外甥孙不在此列。
九、第一千一百条:能收养几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九十四字,两款。第一款: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第二款: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前款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的限制。
第一款与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配套:无子女的、有一名子女的,加上收养都最多两名。
第二款是例外,鼓励收养困难儿童。政策意图很明确——孤儿、残疾儿童、福利机构的孩子最难被收养,所以把数量限制和子女数量条件一起去掉。
十、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夫妻共同收养
二十四个字: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三条推论。第一,已婚的人不能单方收养,必须配偶同意并共同作为收养人。第二,配偶不同意的,不能收养。第三,隐瞒婚姻状况单方收养的,收养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道理在于:收养产生的是一整套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包括抚养费、继承、监护。配偶不同意却被强加一个养子女,不合理。
十一、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单身收养异性,差四十周岁
四十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个要点。第一,「无配偶」指收养时没有配偶,包括未婚、离婚、丧偶。第二,「异性」按被收养人性别判断:单身男性收养女孩、单身女性收养男孩都受限;收养同性子女不受限。第三,四十周岁按身份证算,差一天都不行。
立法考量是让收养关系更接近代际抚养,降低侵害风险。审核很严,民政部门会核对身份证。
单身收养的其他要求与路径,见单身能收养孩子吗。
十二、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八十三字: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这是全章放宽幅度最大的一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只要生父母同意,就不必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送养人身份要求;收养人的五项条件(子女数量、能力、疾病、犯罪记录、年满三十);收养数量限制。
但两点要记住。第一,仍需生父母同意,包括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第二,收养成立后继子女与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影响继承和赡养,办之前要想清楚。
十三、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自愿,加八周岁的同意
四十八字,两句: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个「自愿」加一个「同意」:收养人自愿、送养人自愿,是契约基础;八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还要本人同意,这是把孩子的意愿纳入程序。
为什么是八周岁?因为民法典把八周岁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起点,这个年龄的孩子已经能表达真实意愿。
十四、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登记成立,五道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一百四十九字,五款,是全章程序的总纲。
第一款: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是全条最重要的一句——不登记,不成立。民间「抱养」「过继」「写个字据」,法律上都不产生收养效力。
第二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前应当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才能登记。
第三款: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注意是「可以」,协议不是成立要件。
第四款: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也是可选程序,但一方要求就得办。
第五款: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人的抚养能力、家庭环境、健康状况、收养动机。
五款连起来是五道关卡:条件审查、公告、协议、公证、评估。全部走完,登记发证。流程见收养怎么成立、怎么解除;评估评什么,见收养评估是什么。
十五、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户口
四十字: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配套条款,解决收养之后孩子户口怎么落。凭收养登记证、户口簿等材料办理,可以随养父母落户,也可以按规定单独立户。
被收养人原来有户口的要办迁移,没有户口的要先办出生登记或者按收养登记落户;跨省收养,两地材料要求可能不同。见收养的孩子户口怎么落。
十六、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友抚养不是收养
五十三字: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这是个「分流阀」:亲属、朋友帮忙养孩子很常见,法律允许,但不按收养处理。
后果要说清:这种抚养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抚养人不能取得监护权,孩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不变,继承、赡养仍按原生关系走。抚养人日后主张「我养了他十几年,应该分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十七、第一千一百零八条: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四十字: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场景很具体:丈夫去世,妻子想重新安排生活,打算把孩子送养。这时孩子的爷爷奶奶有优先抚养权——他们想养,就由他们养,不能送给外人。
「优先」不是「必须」:爷爷奶奶放弃或者无能力,才可以送养。
十八、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收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百零五字,三款,全章最长。
第一款: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款: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提供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第三款: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个要点:必须亲自到省级民政部门登记,不能代办;材料要双重认证,公约成员国按附加证明书办理;我国 2005 年已加入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还要符合公约程序。
十九、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秘密
四十五字: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其他人」包括亲属、邻居、同事、医疗机构、学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泄露造成损害的,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但保守秘密约束的是「其他人」,不是被收养人本人——孩子成年后有权知道自己的身世。涉及继承、禁婚亲属等事项时,秘密也不能对抗查明事实的需要。
二十、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效力,一次权利义务的大搬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百二十一字,两款。第一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两句话合起来是一次大搬家:权利义务从原生家庭整体转移到收养家庭。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对生父母不再有赡养义务、不再有继承权。反过来,养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也产生祖孙关系。
三个后果。第一,继承:养子女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再是生父母的继承人;生父母立遗嘱给被送养的孩子,属于遗赠。第二,赡养: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第三,禁婚亲属: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二十一、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姓氏
四十字: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可以」两个字很重要——不是必须改姓。改不改由当事人协商,八周岁以上的还要考虑本人意愿。
多数家庭会改姓,方便入学就医;也有家庭保留原姓,避免身份认同出问题。两种都行,不得强制。见被收养的孩子必须改姓吗。
二十二、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
七十字,两句。第一句:有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第二句: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原因两类。一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二是违反本编规定:被收养人不属于三类、送养人不合格、收养人不符合五项条件、单身收养异性未满四十周岁差、未办理登记、未经八周岁以上本人同意。
后果是自始无效,等于从来没成立过。难点是「事实收养」——没办登记但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上不成立,可按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处理,或者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见收养关系能被确认无效吗。
二十三、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成年以前不得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百四十六字,两款。
第一款: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二款: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注意第二款的请求权人是「送养人」,不是孩子本人,也不是其他亲属。福利机构送养的,由机构主张。
二十四、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成年后关系恶化
五十七字: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年之后的解除,标准是「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属事实判断。法院看:是否长期不共同生活、是否多次冲突、是否已互不履行义务、有无严重伤害行为。
协议解除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下一条);诉讼解除由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
二十五、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要登记
三十八字: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和成立一样,解除也要走登记。不办登记,协议解除不生效——双方签了字、各过各的,法律上收养关系还在。
材料一般包括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收养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
二十六、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解除之后,关系归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一百零一字,两句。第一句: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第二句: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未成年人自动归位,成年人协商确定。这一条影响继承和赡养:解除后养子女不再是养父母的继承人;未成年人自动恢复对生父母的继承权,成年人看协商结果。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和亲生父母的关系能恢复吗。
二十七、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解除后的两笔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一百六十一字,两款。
第一款两句。第一句: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两个「缺乏」同时具备才需要给。第二句: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第二款: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
前一笔是义务,后两笔是补偿。计算与主张,见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解除后抚养费要不要补偿。
二十八、五个实务问答
第一个问题:没办登记,养了十几年,算收养吗?
不算。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没登记,孩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不变。可按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的亲友抚养处理,或者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具体问题。
第二个问题:单身男性能收养女孩吗?
能,但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还要满足五项条件并通过收养评估。
第三个问题:收养的孩子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不能,除非生父母立遗嘱遗赠。收养成立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法定继承权随之消灭。
第四个问题:收养后能解除吗?
分两种。孩子未成年:原则上不能,除非双方协议解除(八周岁以上还要本人同意),或者收养人虐待、遗弃被送养人要求解除。孩子已成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或起诉解除。
第五个问题:解除后还要给养父母生活费吗?
看条件。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二十九、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第一,收养的入口在条件,不在材料。三类孩子可被收养、三类人可以送养、收养人五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登记是成立要件。不登记就没有收养关系,民间「抱养」「过继」「写个字据」都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的亲友抚养是另一回事。
第三,放宽只有三处: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福利机构的孩子。
第四,成立之后是权利义务的整体转移:与养父母全套适用父母子女规定,与生父母的关系消除,继承、赡养、禁婚亲属都跟着变。
第五,解除分未成年和成年两套规则:未成年原则上锁定,成年看关系是否恶化。解除要登记,解除后未成年人自动归位、成年人协商确定。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五章七十九条、六千一百九十三字。本篇解读第五章收养,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共二十六条二千零三十五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