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这一节共七条,从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到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覆盖三类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非婚生的父母子女、拟制的继父母子女。七条里最常被援引的是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和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前者是「要钱」的依据,后者是「认亲」或者「断亲」的依据。
搜「父母子女关系」的人,问题往往很具体:孩子不是亲生的能不能否认、非婚生的孩子能不能继承、继父养了十年算不算父亲、父母再婚子女能不能拦、成年了还能不能要抚养费。这五个问题分别落在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与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本文按条文顺序讲七条,重点讲三件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请求权主体与「不能独立生活」的边界、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三种诉讼形态(否认、确认、成年子女确认)的资格限制、以及拒绝亲子鉴定时的推定规则(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这三件事是本节实务价值最高的部分。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有两款,请求权人不同:抚养费的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赡养费的请求权人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明确标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大学生一般不属于此列。
-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是父母对外的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责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只有「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只是姻亲。
-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分两款,资格不同:父或母可以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不能请求否认。
- 两种诉都有「有正当理由」的门槛,不是想告就能告。
- 拒绝亲子鉴定的后果: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成立(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两个方向、两类主体
这一条有两个方向:向下是抚养,向上是赡养。两个方向的请求权人不同,这一点最容易搞错。
向下(抚养费)的请求权人是子女,不是配偶。 条文写的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
- 子女是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不能对抗子女——子女仍然可以起诉要求支付;
- 追索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上(赡养费)的请求权人是父母。 条件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不要求同时满足。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是认为「父母有退休金就不能要赡养费」——有退休金但生活困难的,仍然可以主张;有退休金且生活不困难的,法院可能不支持或者只支持象征性数额(精神赡养部分另论)。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这一条的技术核心。 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给了标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两个要点:
第一,在校教育的范围只到高中。大学、研究生阶段的教育费用,法律上没有强制抚养义务——父母愿意给是赠与,不愿意给不能强索。这是很多大学生起诉父母要学费败诉的原因。
第二,「非因主观原因」是限定词。有能力工作而不工作、躺平啃老的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这一点在实务中常成为父母的抗辩理由。
三、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外的责任
这一条讲两件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后半句是监护人责任的法定依据。具体适用要看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里有一个与离婚相关的延伸问题:离婚后孩子闯祸,没抚养的一方要不要一起赔? 答案是可能要。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双方仍是监护人,监护人责任是连带性质。实务中法院通常判由直接抚养方承担,但另一方的监护责任并未免除,受害人可以一并起诉。这一点在站内另有一篇专门分析。
四、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不能干涉父母再婚
这一条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权利。 包括不得阻止离婚、不得阻止再婚、不得干涉再婚后的生活。干涉的手段如果是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是扣留证件、强占房屋、断水断电,可能构成侵权或者治安违法。
第二层,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这一句针对的是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抗辩:「你跟我爸离婚了,我没义务养你」「你改嫁了,不关我的事」。法律的态度很明确:赡养义务基于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再婚而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规范的是子女对亲生父母(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包括继子女对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形成抚养教育,按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判断。
五、第一千零七十条与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平等原则的两个面向
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条是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呼应——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是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条款,两句话: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
这一条的实务难点不在「权利平等」(这一点毫无争议),而在证明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要主张抚养费或者继承权,第一步是证明与生父(或生母)存在亲子关系。证明路径有三条:
- 出生医学证明:如果生父在医院登记为父亲,出生证明可以直接证明;
- 亲子鉴定:最直接的证据,但需要对方配合,或者通过诉讼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 其他证据链:同居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照片、共同生活痕迹,可以形成间接证据链。
如果对方拒绝配合鉴定,按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处理: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成立。这一条是「推定规则」,对非婚生子女一方极为关键。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社会抚养费(已取消)等问题,见 非婚生子女怎么上户口;关于抚养费的具体主张路径,见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怎么要。
六、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的「抚养教育」门槛
这一条只有两款,但决定了一大批关系的性质。
第一款是禁止性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这是底线,无论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都适用。
第二款是转化条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关键在于「受其抚养教育」这个门槛。形成了,继父母子女之间就有抚养、赡养、继承的全部权利义务;没形成,只是姻亲,没有这些权利义务。
认定标准在 2025 年被细化。 解释(二)第十八条: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四个考量因素:共同生活时间、生活照料、家庭教育、抚养费承担。实践中,继子女年幼时随继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由继父母抚养长大,通常认定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已成年或者接近成年、短期共同生活、继父母未实际负担费用的,通常不认定。
关系能否解除? 解释(二)第十九条给了规则: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这一条有两层意思:关系可以随离婚而解除,但解除后仍有条件地保留「生活费请求权」——注意是「生活费」,不是完整的赡养费,且以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为前提。
七、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三种诉讼形态,资格限制不同
这是本节最需要精确掌握的条文。它把亲子关系诉讼分成三种形态,每种的原告资格不同:
| 诉讼形态要件 | 原告 | 被告 | 请求内容 | 门槛 |
|---|---|---|---|---|
| 否认之诉 | 父或者母 | 子女(由另一方代理) | 否认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 | 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
| 确认之诉 | 父或者母 | 子女 | 确认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 | 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
| 成年子女确认之诉 | 成年子女 | 父或者母 | 确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 | 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
三个要点必须讲清。
第一,成年子女不能提起否认之诉。 条文第二款只给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一项,没有「否认」。为什么?立法者的考虑是:成年子女否认与父母的亲子关系,涉及抚养事实、情感联系、继承利益等多重因素,且容易被用于逃避赡养义务,因此不开放。成年子女如果想知道自己是不是亲生,可以通过确认之诉确认与「主张的生父」的关系,但不能起诉否认与「法律上的父亲」的关系。
第二,「有正当理由」是立案门槛。 这个门槛不高,但必须过。常见的正当理由包括:血型不符、长期分居无同居可能、配偶或第三人陈述、医学证明(不育)、亲子鉴定意见(私下做的)、出入境记录、医院出生记录矛盾等。仅凭「我觉得不像」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
第三,否认之诉的被告是子女,不是配偶。 这一点容易被搞错。父亲起诉否认亲子关系,被告是子女(未成年人由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应诉),不是起诉妻子。实务中有些当事人把配偶列为被告,法院会要求追加或者变更当事人。
还有一个技术点:否认之诉是否受时间限制? 《民法典》没有规定除斥期间。理论上可以随时提起,但实务中法院会考虑「亲子关系稳定」原则——如果子女已成年、父子关系存续多年、否认会造成重大身份动荡,法院可能从严把握「正当理由」。这一点没有统一标准,个案差异较大。
八、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规则
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是一条程序性规则,但决定了大量案件的胜负: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条规则的结构是:一方提供必要证据 → 另一方无相反证据 → 另一方拒绝鉴定 → 推定主张成立。
三个要素都不可缺少:
第一,「必要证据」的门槛。 不是随便一点怀疑,而是能初步指向「有可能不存在(或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比如:长期分居期间受孕、血型遗传学不符、医院记录显示同期未在该院生产、第三方书面承认。
第二,「没有相反证据」。 如果对方提交了相反证据(同居记录、照片、证人证言、其他鉴定意见),推定就不成立。
第三,「拒绝做亲子鉴定」。 必须是明确拒绝,且法院已经释明后果。如果对方同意鉴定但拖延,法院可以按妨碍举证处理。
这条规则的正当性在于:亲子鉴定需要采集样本,具有人身属性,不能强制。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又不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另一方永远无法证明。所以立法上用「推定」来平衡。
注意一个细节:推定是「可以认定」,不是「应当认定」。 法院有裁量空间,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九、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文不涉及收养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由收养章(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成立后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但成立条件、程序、解除规则完全不同。
第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不解决抚养费的数额与变更。 数额按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与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确定,变更按情势变更规则处理,另有专篇。
第三,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需赡养(实务中法院可能酌情减轻)。这一点与「父母遗弃、虐待子女」的极端情形不同,后者可能构成赡养义务的免除事由,但要严格审查。
第四,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与婚姻无效、离婚诉讼是不同诉讼标的。 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起,但要注意程序的衔接。
第五,时间效力。 过渡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亲子关系争议,适用当时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二)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适用于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编第三章第二节为准,配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解释(二)(法释〔2025〕1 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具体案件中亲子关系的认定,需结合鉴定意见、出生记录、同居事实与在案证据判断。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