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怎么认定?关键看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没有形成,双方只是因婚姻联系在一起的姻亲,并不产生抚养、赡养和继承上的权利义务。
先说结论
①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③ 是否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认定。 ④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相互之间也可能产生继承关系。 ⑤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一、关键前提: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情形。一种只是名义上的姻亲关系:父或母再婚,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因婚姻而产生了称谓上的联系,但并未共同生活、也未受到实际抚养教育。另一种则是法律认可的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了抚养教育,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区分的意义在于权利义务的有无。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在抚养、赡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基本相同;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彼此之间并不因此负这些义务、享这些权利。关于继子女继承权与抚养关系的关联,可参见再婚家庭中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二、认定抚养教育事实看哪些因素
判断继子女是否"受其抚养教育",法律给出了以事实为基础的综合标准:
-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认定的基础;
- 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了生活照料;
- 是否履行了家庭教育职责;
- 是否承担了抚养费;
- 上述因素需要综合考量,不宜只看其中一项。
也就是说,认定既不是只看有没有给钱,也不是只看有没有住在一起,而是看双方是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形成了稳定、持续的抚养教育事实。实践中,短暂同住、偶有往来的,通常难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并被实际抚养、教育的,认定形成的可能性更大。
三、形成关系后的权利义务
一旦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产生一系列权利义务:
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义务
继父母应当抚养、教育和保护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权利义务,不因时间去向而当然消灭。
相互继承的权利
符合条件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法继承遗产。
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法律明确禁止继父母虐待、歧视继子女,也禁止继子女虐待、歧视继父母。
四、离婚后的关系变化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继续,需要具体判断。当事人主张继父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有两种例外: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二是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
关系解除之后,如果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继父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常见问题
继子女一定要赡养继父母吗?
不一定。只有在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前提下,双方之间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成年后才可能负有赡养义务。仅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产生赡养义务。
继父母给过生活费,就一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吗?
不一定。是否形成关系要综合共同生活时间、生活照料、家庭教育、抚养费等因素判断。单纯的给付行为如果缺乏共同生活等事实支撑,未必足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取决于关系是否继续。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除外。关系延续的,继承权相应延续。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这一事实前提。是否形成,需要以共同生活时间为基础,结合生活照料、家庭教育、抚养费等因素综合认定,不能仅凭称谓或单一行为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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