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法律只拦两类亲属——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前者不分隔多少代,后者按「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祖先、再下数到对方」的世代数计算,落在三代以内的都不能登记,登记了也无效。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先看法律划的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只有一句: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它没有把「近亲属」整体列为禁婚对象,也没有禁止所有亲属通婚,禁的只是血亲中的这两类。要判断一对人能不能结婚,得先弄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亲属分类——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法律限制的对象只是血亲。

第一类:直系血亲。范围最宽,没有代数上限。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生育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往上往下一直延伸,全部禁止。这里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同样是直系血亲;也不区分是否共同生活,送养后与生父母的血亲关系在禁婚问题上依然存在。

拟制直系血亲同样在禁止之列。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形成法律上的直系血亲,不能结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同样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实务通行观点也认为属于禁婚范围。这是实务中容易忽略的一条——没有血缘,不等于可以结婚。

第二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范围要算,不能凭感觉。通行算法是:从自己这一代算作一代,往上数到双方共同的血缘源头(同源祖先),再由该源头往下数到对方,看落在第几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常包括三种情形:

其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二代旁系。

其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即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这类是三代旁系。

其三,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姨表、舅表都在内)。这也是三代旁系。

三代以外的不在禁止之列。例如堂兄弟姐妹的子女之间、表兄弟姐妹的子女之间,同源祖先已上推到曾祖父母一辈,属四代旁系,法律不禁止。同理,姻亲本身不是血亲——兄嫂、弟媳、姐夫、妹夫这类关系,法律没有列入禁婚范围。但如果同时存在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如养父与养女),则按前一段处理。

违反的后果是婚姻无效,且不会随时间「长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列为婚姻无效的第二种情形。这一点与未到婚龄不同:婚龄可以等到届满而治愈,亲属关系却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失,所以这类无效没有「情形已消失」的抗辩空间。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也把它列为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机关凭双方签署的无禁婚亲属关系声明办理,声明不实的,责任在当事人。

还要纠正一个旧观念。2001年婚姻法曾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禁婚事由,民法典已删除该项,改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制度。所以乙肝病毒携带、糖尿病、部分遗传病等,都不是「禁止结婚」的理由,强制婚检也早已取消;真正的法律后果落在「有没有在登记前如实告知」上(见可撤销婚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三)未到法定婚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代以上旁系血亲姻亲
典型关系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养父母与养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之间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是否有血缘有,或依法拟制有有通常无
是否禁止结婚禁止,无代数限制禁止不禁止法律未禁止
违反后果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无无

要特别分清「禁婚亲属」与「近亲属」两个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一个用于回避、代理、诉讼等场景的身份范围;而禁婚范围只看血亲与代数,两者并不重合——近亲属里的配偶当然不在禁婚之列,四代旁系虽不是近亲属也不影响,反过来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并不是近亲属,却在直系血亲禁婚范围内。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表兄妹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真的不能结婚吗? 答:不能。表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禁止范围内。登记机关不会发证;已经登记的,任何一方或近亲属都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问:堂兄妹和表兄妹在法律上有区别吗? 答:没有。传统观念里「同姓不婚」只针对堂亲,但法律不看姓氏,只看血缘与代数,堂兄弟姐妹与表兄弟姐妹同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一律禁止。

问:一方是养子女、一方是亲生子女,两人没有血缘,能结婚吗? 答:要看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若两人同为一对养父母的子女,属于拟制旁系血亲,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实务上多数不认为构成无效,但各地登记机关的把握存在差异,办证前宜先向拟登记地机关确认;若一方是养父或养母、另一方是其养子女,则属拟制直系血亲,禁止结婚。

问:四代以外的远亲结婚,会被认定无效吗? 答:不会。法律只禁止三代以内旁系,四代以上的旁系血亲不在禁止范围。登记时按条例第八条签署无禁婚亲属关系的声明即可。

问:对方有遗传病,算不算「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答:不算,这是两件事。禁婚亲属关系只针对血亲;疾病问题已不由「禁止结婚」规范,而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范——患重大疾病应在登记前如实告知,隐瞒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亲属关系认定、收养或继父母子女身份的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核对户籍与身份材料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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