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可撤销婚姻是已经登记、但一方在结婚时并不自由或被骗了的婚姻——只有被胁迫结婚、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由受损害的一方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后与无效婚姻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情形一:因胁迫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什么算「胁迫」,解释(一)第十八条给了标准: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构成要件因此是两层——要有「将来加害」的威胁,且该威胁达到了让对方不敢不嫁(不娶)的程度。
这一类里有两个容易搞错的点。其一,请求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本人(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父母不能替子女起诉,其他亲属也不行。其二,一年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不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很多被拐卖、被拘禁后被迫登记的情形,人身自由恢复可能远在登记数年之后,起算点仍以后者为准。
情形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件有三:患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履行时点在结婚登记前、客观上未如实告知。请求人是被隐瞒的另一方,不是患病方。
「重大疾病」民法典没有下定义。实务通行做法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列举的三类婚前医学检查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再结合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影响婚姻共同生活来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各地裁判尺度确有差异:精神类疾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被认定构成重大疾病的情形较多;而乙肝病毒携带、糖尿病、不孕不育等是否达到「重大」,个案结论差别明显,不能一概而论。
期间是一年,且是不能中断的除斥期间。两类情形的起算点不同:胁迫的,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隐瞒疾病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这个「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五年最长期间的限制——换句话说,它不会因为对方同意协商、你发过律师函而重新起算,过了就是过了。
程序同样只有一个入口:向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把这条路指得很明确,条文只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政部门不办理撤销登记。法院判决撤销后,按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要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再按条例第二十条在档案中备注、上传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撤销的后果与无效婚姻相同。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归属上,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还规定,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外,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共有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 (二)指定传染病;
- (三)有关精神病。
-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可撤销婚姻 | 无效婚姻 | 离婚 |
|---|---|---|---|
| 瑕疵在哪 | 意思表示不自由(胁迫)或受欺诈(隐瞒重大疾病) | 欠缺实质要件(重婚、禁婚亲属、未达婚龄) | 婚姻有效,感情破裂 |
| 情形数量 | 法定两种 | 法定三种 | 不设情形,看感情是否破裂 |
| 主张人 | 受胁迫一方本人;被隐瞒疾病的一方 |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 夫妻任一方 |
| 期限 | 一年除斥期间,不中断不延长 | 无期限,但情形消失的不支持 | 无期限 |
| 效力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自离婚生效时解除,不溯及 |
| 无过错方赔偿 | 可以请求 | 可以请求 | 符合法定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才可请求 |
三者的分野可以用一句话记住:无效看「资格」,撤销看「意愿」,离婚看「还过不过」。资格不够(年龄、血缘、是否已有配偶)走无效;意愿被扭曲(被逼、被骗)走撤销;资格和意愿都没问题、只是关系维持不下去,走离婚。
也要注意,同样是「被骗」,可撤销的范围很窄。法律只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这一种欺诈情形。隐瞒婚史、隐瞒债务、隐瞒犯罪记录、谎称收入或学历,都不在撤销事由之列——这类情形只能通过离婚解决,个别情形可能构成彩礼返还或损害赔偿的事由,但不影响婚姻效力。
实操指引
- 两种撤销情形的构成与证据: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被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怎么撤销;
- 被胁迫结婚的完整路径:被胁迫结婚的,能否申请撤销婚姻?、胁迫结婚怎么撤销:条例第12条把程序指向法院,民政局不办撤销;
- 疾病范围与一年期限怎么算: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能撤销吗?疾病范围与一年撤销期限;
- 对方婚前有病没说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婚前告知,可以撤销婚姻吗?;
- 撤销后财产与彩礼的连带问题:婚姻被宣告无效,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孩子怎么办。
常见问题
问:被父母逼着去领证,算不算胁迫? 答:要看威胁的内容和程度。解释(一)第十八条要求以损害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为要挟,并达到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程度。单纯的劝说、施压、经济施惠通常不够;以断绝关系、扣留证件相逼而对方仍自愿前往的,实践中认定胁迫的难度较大;涉及暴力、拘禁、以伤害相威胁的,则较易认定。具体要看证据。
问:一年期限从结婚那天开始算吗? 答:不是。胁迫的,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隐瞒重大疾病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但这一年不能中断、不能延长,也不会因为双方还在协商而暂停。
问:对方隐瞒乙肝、不孕不育,能撤销婚姻吗? 答:不一定。法律没有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实务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三类疾病并结合对结婚意愿的影响判断,各地裁判尺度有差异。乙肝病毒携带、不孕不育是否达到「重大」,个案结论不同,需要结合病历、传染性、治疗情况等证据评估。
问:撤销婚姻要去民政局还是法院? 答:只能去法院。条例第十二条把撤销程序指向法院,民政部门不受理撤销申请;法院判决撤销后,登记机关只做档案备注。
问:撤销之后,彩礼还要得回来吗? 答:撤销使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彩礼返还问题通常按「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等思路处理,还要看共同生活时长、彩礼用途、双方过错。这块另有专门规则,见站内彩礼返还专题。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胁迫、隐瞒疾病的举证与期限计算,请尽快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审查证据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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