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时对方只说"身体有点小毛病",婚后才发现是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婚前告知,可以撤销婚姻吗?可以。法律给了一条专门的出路:撤销婚姻,而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先说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看什么:不看疾病名称是否吓人,而看它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愿——例如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严重传染病,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婚姻生活与生育决策的重大疾病。 "未如实告知"包括什么:不只是"一个字不说",只告知轻症、隐瞒具体病情或严重程度(比如只说抑郁症、隐瞒精神分裂症)也构成未如实告知。 撤销的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错过就丧失撤销权。
不要和"婚姻无效"混淆 · 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自始无效,且无效情形在起诉时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比如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 · 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一方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由受损害一方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 两者的共同点:都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规则婚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结婚登记前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症、未告知具体病情或者隐瞒疾病严重程度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把"未如实告知"的口子划得很清楚:部分告知、避重就轻,等于没告知。如果你只听到"她有点抑郁",婚后才发现是精神分裂症,从你发现真实病情的那一天起算一年,就要动手了。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影响结婚、生育"是判断重大疾病的关键标准。艾滋病这类疾病,直接关系另一方的健康权和生育选择权,属于典型的应当婚前告知的重大疾病。主张撤销时,要把"这种病会实质影响结婚决定"这一点论证清楚,而不只是列举病名。
一、怎么举证
- 主张撤销婚姻要准备的材料:
- · 结婚证与结婚登记时间(用于判断是否"婚前"未告知)
- · 疾病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记录、门诊记录(关键:诊断时间早于结婚登记)
- · 医院出具或鉴定机构出具的疾病性质与严重程度说明
- · 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病情的证据(体检报告、聊天记录、亲属告知的时间点)
- · 对方隐瞒的证据(如对方对外承认、婚后交代的对话记录)
- · 婚后共同生活与财产往来的材料(用于后续财产处理与损害赔偿)
二、撤销之后的三个后果
身份关系
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彼此之间不产生继承权、扶养义务等配偶权益。
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注意这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法院会把隐瞒疾病这一过错纳入衡量。
损害赔偿与子女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受婚姻被撤销的影响。
常见问题
一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或对方未如实告知)之日起算。"应当知道"是指按常理你本来就能发现,比如结婚时对方已在服药、有明确病历而你注意到了。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
已经在一起过了三年才发现,还能撤销吗?
关键不是"结婚多久",而是"你知道多久"。如果三年后才第一次确知病情,从确知之日起一年内仍可请求撤销。但如果证据显示你早就知道,就可能被认定为已过除斥期间。
只是婚前没提,但婚后对方主动说了,还能撤销吗?
法律要求的是"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婚后才告知的,撤销权原则上已经产生,仍可在一年内主张;但如果你的行为(比如继续共同生活多年、明确表示不计较)足以表明已放弃撤销权,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撤销婚姻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撤销婚姻的后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等于这段婚姻"从未存在",不影响你此后再婚的婚史认定;离婚则是解除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但会留下婚史。二者在财产处理、损害赔偿规则上也有所不同。
对方隐瞒的是一般慢性病,能撤销吗?
一般不能。判断标准是是否严重影响另一方结婚意愿、影响婚姻目的实现。高血压、糖尿病等可通过药物稳定控制、不影响共同生活与生育的疾病,通常不构成"重大疾病"。参见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一句话: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无过错方还能请求损害赔偿——这一年的期限不中止、不中断,发现就要动手。受胁迫结婚的情形,可参阅被胁迫结婚的,能否申请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