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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赵某局诉潘某婷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号:(2023)渝05民终6314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撤销婚姻纠纷 · 二审 · 2023-09-1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婚前对方家里只说「有抑郁病」,结婚登记表上「重大疾病」一栏却填了「无」,婚后半个月才发现是精神分裂症——法院认定这属于未如实告知。

精神分裂症算不算「重大疾病」,法院是绕到母婴保健法去认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查三类病,「有关精神病」明确包括精神分裂症。

撤销婚姻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之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和离婚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称「重大疾病」,实践中参照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范围的规定审慎认定;精神分裂症属于该法所称「有关精神病」,可以认定为重大疾病。

婚前只告知对方「患有抑郁病」、未告知具体病种与严重程度,并在结婚登记声明书的重大疾病栏填写「无」的,属于未如实告知;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句「有抑郁病」,一张填了「无」的登记表

2022年9月2日,赵某局和潘某婷经人介绍认识。见面之后,赵某局按当地习惯给了见面礼,两个人开始谈恋爱。谈的过程中,潘某婷的母亲对赵某局的母亲说过一句话:女儿以前受过打击,患有抑郁病。这句话说得很轻,也很含糊,但在后来的官司里,它成了双方各说各话的起点。 2022年10月1日,潘某婷带着治疗精神病的药,到赵某局工作的地方,两个人开始一起住。住在一起的那些天,潘某婷每天服药,药就放在身边。赵某局后来说,他当时以为那就是普通的抗抑郁药。 2022年11月10日,赵某局给了彩礼,两个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那天,两个人都没有做婚前医学检查。填表的时候,有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一栏叫「重大疾病情况」,两个人都填了「无」。同一天签的还有《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和《结婚登记告知书》,上面写明隐瞒真实情况要承担相应后果。 婚后一个多月,2022年12月27日,两个人因为潘某婷的病吵了一架。2023年1月1日,赵某局把潘某婷送回了她母亲家。这段婚姻从登记到分居,前后不到两个月,没有孩子,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直到这个时候,赵某局才弄清楚,潘某婷得的不只是「抑郁病」。病历显示,2017年8月、2018年9月、2018年12月,潘某婷三次住院,诊断都是精神分裂症,医嘱明确要求坚持服药。2022年8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给她发了残疾人证,上面载明的是精神类残疾二级。 2023年3月1日,赵某局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同时要求返还彩礼、赔偿精神损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请求,认为潘某婷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母亲告知患有精神类疾病,同居期间又每天服药,赵某局应当知道实情。赵某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他放弃了返还彩礼和精神损失这两项请求,只要求撤销婚姻。2023年9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了这段婚姻。 一审驳回、二审改判,两审对同一批事实的评价完全相反。分歧不在事实,而在两个词的边界:什么叫「重大疾病」,什么叫「如实告知」。 还有一处细节值得留意。赵某局在认识初期给过见面礼,登记前又给了彩礼。这两笔钱在性质上不完全一样:见面礼多被认为是增进感情的赠与,彩礼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但在「隐瞒重大疾病能否撤销婚姻」这个争点上,两笔钱的意义是一样的——它们都说明赵某局是在以为对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走进这段婚姻的。给付的前提错了,后面的判断就跟着错。

什么叫「重大疾病」:法院为什么要去查母婴保健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只写了四个字——「重大疾病」,没有列举。立法上这是有意的:疾病谱在变,医学判断在变,法律不可能开一张永远不过时的清单。但对打官司的人来说,这四个字必须落成具体的病名,否则没法举证,也没法裁判。 法院的做法是找一部更具体的法。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三类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该法第九条还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这条路走通了:精神分裂症是被母婴保健法点名的重型精神病,属于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查、查出后应当暂缓结婚的病种,那么它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意义上,当然属于「重大疾病」。二审判决还给了「重大疾病」一个通用的判断标准:治愈难度大、治疗费用高,并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这个认定方法对当事人有实际用处。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子,不必争论「这个病算不算重」,而要问三个问题:这个病在不在婚前医学检查的范围内;它在医学上属于哪一档;它是否在较长时期内影响工作和生活。前两个问题靠病历和诊断证明,第三个问题靠日常表现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抑郁症本身通常不在这份名单上。它是常见病,多数人经过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本案的特殊之处不是「抑郁病」三个字,而是潘某婷实际患的是精神分裂症,且从2017年起反复住院、长期服药、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这是两个重量级完全不同的诊断。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本案双方都没有做婚前医学检查。婚检不是强制的,办结婚登记不需要提交婚检证明,这是现在的制度。但不强制不等于不重要。婚检的意义恰恰在于把「我不知道」变成「我知道」;不做婚检,就等于把知情这一步完全交给了对方的诚实。 顺带说一句婚检。现在的婚前医学检查是自愿的、免费的,办结婚登记不要求提交婚检证明。这个制度安排有它的道理:结婚是成年人的自主决定,不该由国家设一道体检关卡。但它也带来一个后果——如果双方都不做,就没有任何第三方的、中立的健康信息进入这段婚姻,全部依赖彼此坦白。对患病一方,这意味着更大的道德压力;对另一方,这意味着更大的信息风险。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那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也常被误解成「不许结婚」。暂缓不是禁止,它说的是在传染病传染期内、精神病发病期内,先把病控制住再结婚,而不是永远不能结婚。这条规定的落点始终是「知情选择」,不是「剥夺资格」。

「如实告知」到底要说到哪一步

潘某婷一方的抗辩其实很实在:我妈早就跟你们家说了她有病,她自己每天当着你的面吃药,这还不算告知吗?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有三层。 第一层,说的是哪一种病。潘某婷母亲说的是「抑郁病」,潘某婷实际患的是精神分裂症。这不是同一种病的两个叫法,而是严重程度、预后、对家庭生活影响都相差很远的两种诊断。告知了轻的、隐瞒了重的,等于用一个较轻的病名把较重的事实盖住了。 第二层,登记表上填了什么。结婚登记时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专设「重大疾病情况」一栏。两个人都填了「无」。这不是口头的含糊,而是书面的、签字的、有法律意义的陈述。一方在专门设置的栏目里写下「无」,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这是准确的。 第三层,同居期间服药算不算告知。法院认为不算。吃药这个动作本身不说明病名,也不说明严重程度;对方每天服药,可能被理解成失眠、焦虑、情绪波动。真正的告知应当是主动的、清楚的说明,而不是让对方从药盒上去猜。 这三层合起来,就是一个很实用的标准:告知要达到「对方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决定结不结婚」的程度。说得更直白一点,需要说清三件事——得的是什么病、现在是什么状况、以后可能是什么走向。只丢下一个模糊的病名,让对方自己去想,不叫如实告知。 举证责任怎么分,也是这类案子的关键。主张撤销的一方要证明对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没有告知。病历、诊断证明、残疾证、长期处方,这些都能证明「患有」。而「没有告知」是一件不存在的事,让原告去证明「什么都没发生」几乎不可能。所以实务中的做法是:原告先证明自己婚后才知道,举证责任就转到被告一边,由被告证明自己婚前已经说清楚了。本案潘某婷一方拿出的证据是母亲的口头转告和当面服药,都不足以证明说清了病种和程度。 再往细里说一步:如果一方在婚前确实说了「我有精神方面的病,一直在吃药,医生说要长期服」,另一方仍然决定结婚,那就不构成未如实告知。区别不在于说得多完整,而在于有没有把「足以影响对方决定」的关键信息交出去。病名、现状、预后、是否影响生育和日常生活,这四项里漏掉了核心部分,就很难说是说清了。 还有一个更有用的做法:把「什么时候知道」固定下来。发现异常之后,第一时间调取门诊病历、住院记录、用药清单,把日期留痕;必要时申请鉴定或者请医生出具病情说明。这些材料既是证明「对方婚前患病」的证据,也是证明「我什么时候才知道」的证据。这两个时间点,直接决定了一年的期限从哪里开始跑。

一年期限从哪天开始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给撤销权设了一个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句话里藏着两个要命的点。 第一个点,起算日不是结婚登记日,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一天。这对被隐瞒的一方是有利的。有人在婚后第三年才发现配偶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只要他是那时才知道,一年就从那时起算。但反过来,如果一个人早就察觉异常却一直不去查,法院也可能认定他「应当知道」,把起算日往前推。 第二个点,这一年是不能中止、不能中断、不能延长的。它不是诉讼时效,而是撤销权这种形成权的存续期间,过了就消灭,没有「因为协商过所以重新起算」这回事。 本案的时间线很清楚。2022年11月10日登记;2022年12月27日因为病情争吵,这时赵某局至少已经知道妻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2023年1月1日把妻子送回娘家;2023年3月1日起诉。无论从哪个节点起算,都在一年之内。二审特别写了这一句:赵某局在结婚登记后方知潘某婷患有精神分裂症,旋即将潘某婷送回其母亲家并于2023年3月起诉,未超过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间。 实践中容易踩的坑,是把「知道对方有病」和「知道对方得的是什么病」混为一谈。如果一个人只知道配偶情绪不稳、需要服药,却不知道诊断结论,起算日应当从拿到诊断、病历或者残疾证的那天算。所以真遇到这种情况,第一件事是把病历调出来、把诊断固定下来——不是为了吵架,是为了让一年的期限从一个确定的日期开始跑。 还有一种情形要提醒:如果婚前就知道对方患病,仍然选择结婚,那就没有撤销权。法律保护的是被蒙在鼓里的人,不是婚后反悔的人。知道以后仍然结婚,等于用自己的行为认可了这段婚姻。 还要提醒一点:请求撤销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不能找民政局办。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处理的是受胁迫结婚的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隐瞒重大疾病这一类,只能走诉讼,由法院判决撤销。跑错门,时间就白费了,而这一年的期限不会等人。

婚撤销了,彩礼、赔偿和「算不算结过婚」

撤销婚姻和离婚,结果看起来都是「两个人不在一起了」,法律上的性质完全不同。 离婚是解除一段原本有效的婚姻,解除的效力从离婚之日往后算。撤销婚姻是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表述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通俗地说,在法律眼里这段婚姻等于没有发生过。这一点在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以后再婚时的表述上都能体现出来。 但「等于没有发生过」不意味着什么都能一笔勾销。该条同时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两个人的钱怎么分,不看夫妻共同财产那套规则,而按同居关系的规则处理,并且要向没有过错的一方倾斜。本案双方婚后不到两个月就分居,没有共同财产,这一块没有争议。 彩礼怎么办,是这类案子绕不开的问题。本案赵某局在二审中放弃了对彩礼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所以判决没有处理。但放弃是当事人的选择,不是法律的答案。一般而言,婚姻被撤销后,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收受一方继续占有就失去了基础,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同时,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已经用于共同开支,法院也会酌情扣减,不会简单地一退了之。 至于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属于有过错的一方,被隐瞒的一方可以另行主张。这类赔偿的数额通常不高,主要是抚慰性质,但它是一个明确的态度:婚姻里的重大信息,不能靠瞒。 还有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这段婚姻里如果有了孩子,孩子算什么?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孩子不会因为婚姻被撤销而失去婚生子女的地位,父母该负担的抚养费一分不能少。这是把大人的过错和孩子的位置分开处理,也是这类条文里最要紧的一处安排。 撤销之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怎么显示,是很多人关心的现实问题。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持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婚姻状况通常恢复为未婚;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查验这份判决。这也是「自始无效」和「离婚」在生活层面最直观的差别——离婚留下的是「离异」,撤销留下的是「这段婚姻在法律上不曾存在」。 最后提醒一句:撤销婚姻的判决,不会自动解决钱的问题。判决只写「撤销」,彩礼、共同开支、损害赔偿都要另行主张。想一并解决,就在起诉时把这几项请求写进去;中途放弃的,法院不会主动处理。本案赵某局在二审放弃了彩礼和赔偿,换来了「只争撤销」的清晰争点,这是一种取舍,不是每个案子都该照抄。

结婚登记表上那一栏「重大疾病情况」,看起来只是十几个字的表格,签下去却是一句有法律效力的陈述。它不需要你交出病历,也不需要你公布隐私,只要求你不要在明知的情况下写一个「无」。 对患病的一方来说,婚前把病情说清楚,确实需要勇气,也可能因此失去一段感情。但瞒下来的婚姻经不起一次住院、一次复发、一次药盒被看见。民法典给的这条路,撤销之后婚姻自始无效,看着像是「重新开始」,实际上两个人已经付出的时间、金钱和情感都收不回来。 对另一方来说,如果已经察觉不对劲,最该做的不是吵,也不是忍,而是把诊断弄清楚、把时间记下来。一年这个期限,跑得比想象中快。真到了要决定的那一步,先问自己三个问题:我知道的是病名还是猜测,我手上的证据能不能证明我是什么时候知道的,我要的是撤销婚姻还是离婚。这三个问题的答案不同,走的路也完全不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9月2日,潘某婷及其母亲经人介绍与赵某局及其母亲相识,后赵某局向潘某婷支付了见面礼,双方建立起恋爱关系。期间,潘某婷母亲曾告知赵某局母亲:“潘某婷以前受过打击,患有抑郁病。”但潘某婷与赵某局仍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并通过微信聊天交流。同年10月1日,潘某婷携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到赵某局工作所在地,与赵某局一同居住生活,期间潘某婷每天服药。同年11月10日,在赵某局向潘某婷及其母亲支付彩礼后,双方当事人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均未提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结婚登记时,双方均阅读并填写确认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结婚登记告知书。其中,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重大疾病情况一栏中,双方均填写“无”。同年12月27日,双方就潘某婷患有精神病事宜发生争吵。2023年1月1日,赵某局将潘某婷送回到她母亲家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或债务。

赵某局认为,其在结婚登记后半个月方才发现潘某婷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潘某婷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自己,但潘某婷及其母亲均未如实告知,只告知其患有抑郁病。普通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的区别很大,潘某婷应当明确告知患病的种类、发病后的症状等等。因潘某婷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赵某局于2023年3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潘某婷与赵某局的婚姻,潘某婷及其母亲向赵某局返还彩礼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被告潘某婷辩称,潘某婷母亲已在二人婚前明确告知赵某局及其母亲潘某婷患有精神类疾病,且潘某婷与赵某局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随身携带治疗精神疾病药物每天服用,故赵某局在婚前就知道潘某婷患精神疾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赵某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7年8月、2018年9月、2018年12月,潘某婷因病住院,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嘱要求其坚持服药。2022年8月,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向潘某婷发放残疾人证,该残疾证载明内容为精神类残疾二级。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渝0110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驳回赵某局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赵某局明确放弃要求潘某婷及其母亲返还彩礼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渝05民终6314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撤销赵某局与潘某婷的婚姻。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局与潘某婷的案涉婚姻应否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是指治愈难度大、治疗费用高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实践中,判断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范围的规定审慎认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据此,精神分裂症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范围明确的“有关精神病”,是一种重型精神疾病,可以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双方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的,患病一方应该在婚前向另一方坦诚相告,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双方已建立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被告潘某婷在 2017 年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且截至诉前仍在服药控制病情,可以认定潘某婷患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潘某婷母亲仅向赵某局母亲告知潘某婷患有抑郁病、潘某婷在结婚登记填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未如实填写其患病情况,且在与赵某局同居生活期间亦未主动告知其服用药物及自身病情。人民法院综合前述事实认定潘某婷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赵某局其患有重大疾病。赵某局在2022年11月结婚登记后方知潘某婷患有精神分裂症,旋即将潘某婷送回其母亲家并于2023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婚姻,未超过婚姻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婚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结婚登记前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症、未告知具体病情或者隐瞒疾病严重程度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3)渝05民终631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1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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