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胡某翠等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案

案号:(2021)川01刑终700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二审 · 2021-10-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20 年 9 月至 10 月,付某全、李某、林某有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付某全出技术、李某出资 12 万元、林某有负责开车放风,租用农房并购买 2 千克麻黄素。10 月 7 日转移半成品时被警察拦截开枪击中,二人逃逸。

付某全的女友胡某翠接应后得知其因涉毒被追捕击伤,联系刘某运、江某诊疗枪伤,支付手术费 3.4 万元,并陪同送多家医院、向医生隐瞒枪伤;刘某运、江某实施简单处理后帮助送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付某全、李某犯制造毒品罪各判十五年,林某有判八年六个月;胡某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三年缓四年;刘某运、江某犯窝藏罪,分别判十个月缓一年四个月、八个月缓一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对象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人,只能按普通包庇罪处理。

为犯罪的人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作假证明掩盖其犯罪事实,构成包庇;被包庇者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赵律师点评

一声枪响之后,三个人做了同一件事

2020 年 9 月,付某全、李某、林某有三个人凑在一起,商量做冰毒。

分工很清楚:付某全出技术,李某出钱,林某有开车、放风。

9 月 30 日,李某拿出 12 万元,付某全租了一处农房当制毒场地,付某全和林某有去买了两千克麻黄素。

10 月 6 日凌晨两点多,三个人去仁寿县一座荒山上「放烟子」,之后回到农房「提油」。这是制毒的行话,指的是反应、萃取这些步骤。

第二天上午九点多,林某有、付某全开车转移冰毒半成品,路上被警察拦截。警察开枪,击中二人,两人驾车逃逸。

枪响之后,故事分成两条线。

一条是制毒的线:三个人后来陆续归案。付某全、李某因制造毒品罪各判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有判八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另一条是「帮忙」的线。

付某全中枪后,打电话给女朋友胡某翠。胡某翠赶到指定地点接应,付某全把「因涉毒被警察追捕、被击伤」这件事告诉了她。

然后,付某全联系了刘某运、江某,请他们处理枪伤。胡某翠向刘某运指定的人员支付了手术费 3.4 万元。

因为伤太重,刘某运、江某简单处理了伤口,在胡某翠的陪同下,先后把付某全送到多家医院求医。

每到一家医院,他们都对医生说了同一句话的另一个版本:没说是枪伤。

最后,法院判了:胡某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某运犯窝藏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江某犯窝藏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个人,都没有参与制毒,都判了刑。

先把制毒这条线说清,才能理解「包庇」为什么判得这么重。

制造毒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三个人买了 2 千克麻黄素。麻黄素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2 千克的量,按正常转化率,能做出相当数量的成品。

虽然半成品在转移途中被截,人跑了,但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制造出毒品」,半成品阶段是否既遂,实务中有争议;本案三人最终都被认定制造毒品罪,付某全、李某各判十五年。

十五年的分量,直接决定了胡某翠的量刑档。

因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之一就是「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付某全该判十五年,胡某翠就落进了「情节严重」这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就是毒品案件里的一条传导链:上游的罪越重,下游帮忙的人的刑期也越重。

很多人不理解这一点:我又没制毒,只是陪他去看病,怎么就三年?

答案在「你帮的是谁」这四个字上。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象只能是那四种人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罪名有两个限制,很多人不知道。

第一个限制:对象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注意是四种,不是所有毒品犯罪。如果被包庇的人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适用这条,只能按《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包庇罪处理。

为什么这样设计?因为前四种是毒品犯罪的「上游」,社会危害最大;包庇他们,等于帮助毒品的生产与流通。而单纯持有,危害相对小,按普通包庇处理就够了。

第二个限制: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这四种犯罪分子。

这里的明知,不要求知道具体的罪名、数量、同案犯,只要知道对方在干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一类事,就够了。

实务中的难点,是包庇人往往不承认自己知道。最常见的辩解是:「我不知道他犯法。」

法院怎么判断?看客观事实:对方有没有告诉他、他是怎么知道的、他知道之后做了什么、有没有帮助隐匿、有没有对医生、对警察说谎。

本案的判断不难:付某全明确告诉了胡某翠「因涉毒被警察追捕并击伤」;胡某翠支付了手术费;陪同就医时向医生隐瞒枪伤。

这三件事连起来,「明知」不用再证。

还有一条要说清:事先通谋的,不以包庇论,直接按制毒、贩毒的共犯处理。比如事先说好「出事了我帮你跑」,那就是共犯,量刑完全不同。

本案没有通谋的证据,所以定包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还有一款,很多人不知道: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款针对的是「内鬼」。同样是包庇,普通人三年以下,缉毒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

为什么?因为这些人本来负有查禁毒品的职责,反过来掩护,危害更大。

这跟第三百一十条的包庇罪是什么关系?

简单说:包庇的对象如果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适用第三百四十九条,罪名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果是其他犯罪的人,适用第三百一十条,罪名是包庇罪。

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差不多,都是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到十年。区别在于对象和「明知」的内容。

第三百四十九条要求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且限于那四种;第三百一十条只要求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

这个区别,在本案里体现得很清楚:胡某翠知道付某全因涉毒被追捕,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刘某运、江某只知道「这个人在被警察追、受了枪伤」,定窝藏罪。

同样帮忙,罪名不同,因为知道的东西不同。

包庇和窝藏:一个作假证明,一个帮人逃匿

这两个词经常连在一起说,但法律上是两件事。

窝藏,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核心动作是「藏」和「帮跑」。

包庇,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核心动作是「说谎」和「顶替」。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把这两个行为放在一条里,罪名是窝藏、包庇罪。而第三百四十九条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单独拎出来,对象限于四种毒品犯罪。

本案为什么胡某翠定包庇、刘某运和江某定窝藏?

胡某翠做的事:接应、支付手术费、陪同就医、向医生隐瞒枪伤。隐瞒枪伤,就是作假证明——让医生、让医院的记录,呈现出与事实不符的样子。所以是包庇。

刘某运、江某做的事:处理枪伤、陪同送医、帮助躲避。他们的核心动作是「帮」,不是「证」。

还有一个技术原因:刘某运、江某未必知道付某全犯的是制毒罪。他们知道「这个人在被警察追、受了枪伤」,属于概括知道「他是犯罪的人」,但不知道具体是哪种罪。

这种情况下,只能按三百一十条的窝藏罪,不能按三百四十九条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因为后者的「明知」要求更具体。

这个区分对量刑影响很大:三百四十九条情节严重是三到十年;三百一十条情节严重也是三到十年,但一般情形是三年以下。

本案刘某运判十个月、江某判八个月,都在三年以下,还给了缓刑。

窝藏罪的核心动作,是「帮助逃匿」。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行为算「帮助逃匿」?

提供住处、提供钱、提供车、提供假身份证、通风报信、帮助转移、帮助联系逃跑路线、帮助就医以躲避追捕。

本案刘某运、江某做的事:处理枪伤、陪同送医、帮着隐瞒。他们不是简单地「看病」,是在帮一个被追捕的人躲过警察。

这里有一条界线要说清:单纯知情不报,不构成窝藏。知道朋友犯了罪,没有报警,这是道德问题,不是犯罪。

但一旦有了「帮」的动作——给钱、给地方、给出主意、帮忙躲——就从「知情不报」跨到了「窝藏」。

还有一条:亲属关系不是免罪理由。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亲属可以隐瞒犯罪」。亲属窝藏,照样构罪,只是量刑时会考虑情感因素。

本案三个人都给了缓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情感压力真实、行为有限、认罪态度好」。

但缓刑仍然是定罪。判决书上写的是「犯窝藏罪」,不是「不予追究」。

「情节严重」是从哪来的:看被包庇的人该判多重

胡某翠被判了三年。

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一般情形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才是三到十年。判三年,正好卡在「情节严重」这一档的最低点。

为什么认定情节严重?

法院的理由是:付某全依法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所以胡某翠属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一条标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于「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情节严重」不看包庇人做了什么,先看被包庇的人该判多重。

这个逻辑值得琢磨:同样是陪人看伤、同样说了几句谎,如果对方是个小毒贩,可能判一年;如果对方是制造毒品、要判十五年的,就是三到十年。

为什么?因为包庇一个重犯,对司法的妨害更大。

本案付某全制造冰毒,判了十五年,胡某翠的行为就落在「情节严重」这一档。

但法院同时列了一串从宽理由:她与付某全是男女朋友关系;除陪同就医外,没有其他积极、主动的包庇行为;无前科;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悔罪态度明显。

这些理由,把量刑从三到十年的中段,压到了最低的三年。

「情节严重」的标准,司法解释列了几种情形。

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庇多名毒品犯罪分子的;多次包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撞的是第一种。

这里有一个技术细节:判断「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是在包庇行为发生时,还是在判决时?

实务中通常以被包庇者实际涉及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的刑罚来判断,不要求包庇人当时就知道具体刑期。

也就是说,胡某翠不需要知道「付某全会被判十五年」,只要她知道自己包庇的是一个制毒的人,而这个人依法该判十五年,就够了。

这个规则有点严,但逻辑是通的:量刑看的是行为的客观危害,不是行为人的法律知识。

反过来,如果被包庇的人最终因为证据不足、情节轻微没有被判十五年,包庇人是否还属于情节严重?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侦查阶段就能判断出「不可能判十五年」,那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如果是因为证据变化导致轻判,通常仍按行为时的情形评价。

本案付某全确实判了十五年,没有争议。

三年缓四年:缓刑为什么给得出来

判三缓四,意思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年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新的犯罪、没有严重违规,三年的刑就不再执行。

缓刑的条件,写在《刑法》第七十二条: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三年,正好卡在「三年以下」这条线上。判三年一个月,就没有缓刑的余地了。

所以这个案子的量刑,其实是精确计算过的:认定情节严重,最低刑三年;再从宽到缓刑。

毒品犯罪整体从严,缓刑给得谨慎。这个案子能给,靠的是几件事叠加:

第一,行为有限。她只做了陪同就医、支付费用,没有藏匿人、没有毁灭证据、没有帮助逃跑、没有作假证栽给别人。

第二,关系特殊。男女朋友,人在重伤、被追捕的状态下求助,情感压力是真实的。法院在判决里明确写了这一点。

第三,态度好。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当庭悔罪。

第四,无前科,社区评估通过。

这四条,缺一条,缓刑都可能没有。

刘某运、江某的缓刑也是同样的逻辑: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行为限于诊疗与陪同、没有再犯危险。

但要说清楚:缓刑不是无罪。它是一份犯罪记录,加上四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再犯,或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缓刑撤销,三年照坐。

缓刑不是「不用坐牢」这么简单,它是一套监管。

判处缓刑的人,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报到、接受监督管理、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批准、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考验期内,如果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撤销,数罪并罚。

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也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所以「判三缓四」这四个字,实际含义是:四年之内,不能再出任何事。

毒品犯罪的缓刑,实务中给得比较谨慎,原因有三个。

第一,再犯率高。涉毒人员复吸、复犯的比例,在各类犯罪里偏高。

第二,社交圈难切断。一个人身边的人都在碰毒品,缓刑期间的「不再犯」很难保证。

第三,社区矫正评估严。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监管缺位,评估往往过不了。

本案三个人都给了缓刑,说明社区评估是过的,也说明法院认为他们的「再犯危险」可控——这与他们「只帮忙、没参与制毒」的定位直接相关。

一句话:缓刑给的是「边缘角色」,不给「核心成员」。

这个案子的判决,把五个人分成了两类。

三个人制毒,十五年、十五年、八年六个月,没收财产、罚金十万。

两个人帮忙,一个三年缓四年,一个十个月、一个八个月,也都缓了。

十个月、八个月、三年缓刑——看起来不重。但请记住,这些人都留下了犯罪记录,都经过了侦查、起诉、审判,都在看守所待过。

更要紧的是那条界线:付某全中枪之后,如果胡某翠做的是另一件事——劝他投案、送他到医院后报警——她今天就不在被告席上。

人道救助不是犯罪。把伤者送到医院,是对的。

犯罪的是另一些动作:替他隐瞒致伤原因、替他付钱安排「不见光的」治疗、陪着他一家一家医院躲、在医生问起时说是摔的。

这些动作,把「救人」变成了「帮他逃」。

中国法律里没有「亲属可以隐瞒犯罪」的豁免。亲属关系、情感压力,是量刑时会被考虑的情节,但不是免罪的理由。

所以那条线可以画得很具体:可以送医,不能撒谎;可以劝他治伤,不能帮他躲;可以给他一顿饭,不能给他一笔跑路的钱。

真到了那一步,最有用的一句话是:「我陪你去自首。」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9月,被告人付某全、李某、林某有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商定由付某全负责出技术,李某负责出资,林某有负责开车、放风。同年9月30日,李某出资12万元,付某全租用一农房作为制毒场地,并由付某全、林某有购买了两千克麻黄素。同年10月6日2时许,林某有、付某全、李某前往仁寿县一荒山“放烟子”,后三人到前述农房内“提油”。次日9时许,林某有、付某全驾驶车辆转移冰毒半成品时被警察拦截并开枪击中,二人驾车逃逸。随后,被告人胡某翠接到付某全通知后前往指定地点接应,付某全将其与林某有因涉毒被警察追捕并击伤之事告诉胡某翠,并联系刘某运、江某为付某全诊疗枪伤。胡某翠向刘某运指定的人员支付手术费3.4万元。因付某全伤情较重,刘某运、江某简单处理伤口后,在胡某翠的陪同下先后将付某全送往多个医院求医,并向医生隐瞒付某全受枪伤的情况。后各被告人陆续归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川019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付某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李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林某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四、被告人胡某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被告人刘某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六、被告人江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付某全、李某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川01刑终7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翠明知付某全系毒品犯罪分子而对其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系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某运、江某明知付某全系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针对胡某翠辩护人所提胡某翠基于与付某全之间的男女朋友关系,因为抢救付某全生命、法律意识淡漠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悔罪态度明显,请求对胡某翠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查,胡某翠明知付某全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对其加以包庇,且付某全依法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故胡某翠属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到胡某翠的确与付某全有男女朋友关系,除陪同就医外无其他积极、主动的包庇行为,无前科,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前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针对刘某运和江某的辩护人所提二人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又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刘某运和江某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刘某运与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前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适用该罪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包庇行为。如上所述,窝藏和包庇行为有明确的区分标准。(2)被包庇对象必须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该罪名仅适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并非所有的毒品犯罪分子,如被包庇对象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就不可适用。(3)被告人必须明知被包庇对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即便上述(1)、(2)两个要件都满足,要适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还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要件是否成立、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心态。司法实践中,包庇人通常不会承认自己包庇的事实,最常见的辩解是不知道被包庇对象犯了法。这种情形下,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来综合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以及明知的内容是明知被包庇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还是仅概括明知被包庇对象是刑事犯罪人。

案号:(2021)川01刑终70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6-1-35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