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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陈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案号:(2023)苏0722刑初407号东海县人民法院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一审 · 2023-08-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陈某明系江苏省东海县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资格。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11 月,何某某因肾结石疼痛多次就诊,陈某明多次为其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何某某后对吗啡成瘾并到外地戒毒。

2022 年 3 月 26 日起,陈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截至 2023 年 2 月 11 日共非法提供 200 余支(每支 10 毫克)。

东海县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鉴于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即构成本罪。

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此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分水岭:以牟利为目的提供的,依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没有证据证明牟利的,认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有处方权的医生,和一个已经成瘾的病人

陈某明是江苏省东海县某医院急诊科的医生,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

2020 年 8 月到 2021 年 11 月,何某某因为肾结石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这期间,陈某明多次给何某某开盐酸吗啡注射液。

吗啡是强效镇痛药,用于剧痛,比如癌痛、严重创伤、术后疼痛。它同时也是阿片类物质,长期使用会成瘾。

何某某后来对吗啡成瘾了。2021 年 11 月 1 日到 12 月 11 日,她到外地一家医院戒毒。

戒毒回来之后,2022 年 3 月 26 日,她又来找陈某明。

这一次,陈某明知道两件事:第一,她已经对注射吗啡成瘾;第二,她在冒用别人的身份就诊。

他还是开了。

从这一天起,一直到 2023 年 2 月 11 日,陈某明通过开处方,一共向何某某提供了盐酸吗啡注射液 200 余支,每支 10 毫克。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3)苏072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十个月。一个执业医师,因为开处方,坐了牢。

这个案子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是:他到底错在哪?是开吗啡错了,还是给这个人开错了?

要把这个案子看明白,得先知道吗啡是什么。

吗啡是从阿片里提取的生物碱,作用是镇痛。它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阿片受体,阻断疼痛信号,同时带来镇静和欣快感。

临床上,它用于三类情况:癌症晚期的重度疼痛;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的剧痛;术后镇痛。剂量控制得当,它是不可替代的药。

问题在于,它的治疗窗口很窄。连续使用一两周,身体就会产生依赖:同样的剂量效果变差(耐受),停药就出现戒断症状(流汗、心慌、呕吐、腹泻、肌肉酸痛、失眠、焦虑)。

这不是「意志薄弱」,是生理性的。一旦形成依赖,用药的目的就从「止痛」变成了「避免难受」。

正因为如此,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全流程管制: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专用处方、限量开具、实名登记、专柜双锁、逐支登记、空安瓶回收。

这一整套制度,不是为了为难医生,是为了让每一支吗啡都能追到去向。

陈某明的问题,不在于他开了吗啡,而在于他把这套管制绕过去了:明知患者成瘾,明知其冒用身份,仍然持续开药近一年。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一个只针对特殊主体的罪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条文的主体很特殊: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不是任何人都能犯这个罪。必须是「有资格接触」的人——药厂的、运输的、医院药房的、开处方的医生、给药的护士。

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这里有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第一,违反国家规定。麻醉药品的管理,有一套完整的规范: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专用处方、限量、实名、专柜双锁、逐支登记、空安瓶回收。违反其中任何一环,都可能构成「违反国家规定」。

第二,提供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不是普通患者,是已经吸毒、或者正在把药品当毒品用的人。

第三,提供的是国家管制、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吗啡、哌替啶、芬太尼、美沙酮,都在列。

本案三个要素都成立:陈某明是执业医师,有处方权,属于特殊主体;他明知何某某已成瘾,仍继续供药;提供的是盐酸吗啡注射液,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法院的表述很简洁:作为依法从事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仍违反国家规定,向何某某多次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一句话,三个要素,定罪完成。

「违反国家规定」这五个字,落到具体规范上,是一整套可以逐条核对的要求。

第一,处方权。医师要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备案。没有取得资格的,不得开具。

第二,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颜色、格式、内容都有统一要求,不能和普通处方混用。

第三,实名与病历。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应当建立病历、核对身份信息、记录诊断。这是为了防止「一人多卡、多地开药」。

第四,限量。门诊开具麻醉药品有明确的限量要求,不能一次开出超量。

第五,登记与回收。药房要逐支登记,空安瓶要回收核对,处方要专册保存备查。

第六,禁止为成瘾者提供。明知患者已经把药品当毒品使用,仍继续提供的,不是医疗行为。

这六条,任何一条踩线,都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本案至少踩了三条:明知成瘾仍供药、配合冒用身份、持续超量提供。

所以这个案子的证据结构很稳:不是靠口供,是靠处方、病历、药房登记、身份信息、戒毒记录,一条一条对上。

牟利目的是分水岭:十个月,还是十五年

第三百五十五条有一句关键的话: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是贩卖毒品罪。

这意味着,同一个行为,可能落到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上:

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提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最高七年。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提供——贩卖毒品罪,数量大的,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

分界线就是「牟利目的」四个字。

为什么这样分?因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不同。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多半出于人情、怕麻烦、错误的理解「帮他止痛」;以牟利为目的的,是把管制药品当商品卖,是在做毒品生意。

本案为什么定前者?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执业医师以牟利为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其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没有证据证明」这五个字,是辩护的核心,也是侦查的重点。

实务中怎么认定牟利?看几样东西:有没有加价、有没有收取「好处费」「感谢费」、有没有让对方请客送礼、有没有通过第三方转账、有没有把药品倒卖给下家。

还有一个变相的情形:不收现金,但要求对方给自己介绍病人、帮忙办事、提供其他利益。这也可能被认定为牟利。

所以对医生来说,最危险的不是「开了多少支」,是「有没有从中拿到任何好处」。拿了,性质就变了。

把两个罪名的量刑摆在一起,就知道这条分界线有多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贩卖毒品罪,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吗啡一百克以上,就是十五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 200 余支吗啡,每支 10 毫克,总量约 2 克多。按贩卖毒品罪的数量标准,这个量不算大;但如果认定为贩卖,量刑起点仍然是三年以上,而且要考虑「多次向吸毒人员提供」这个情节。

所以「有没有牟利」,不是一个小细节,是决定十年上下差距的分水岭。

实务中怎么查牟利?看资金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来自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转账;看物品流:有没有收受礼品、代付消费;看关系网:有没有通过中间人「介绍病人」;看价格:药品有没有加价。

本案没有查到这个链条,所以定非法提供。

这也给所有医务人员提了个醒:给成瘾者开药,哪怕一分钱好处都没拿,也已经踩线;一旦拿了任何好处,性质立刻升级。

明知成瘾、冒用身份:这两件事为什么致命

处方权的正当性,来自「诊疗目的」。

医生开药,是为了治病。药是一把刀,用对了治病,用错了伤人。处方权就是这把刀的使用许可,许可的前提是「为了病人的健康」。

当患者已经成瘾,继续供药就不再是治疗,是维持成瘾。这时候,处方的性质变了:从医疗行为,变成了提供毒品。

本案有两个细节,直接把「医疗目的」这个抗辩打掉了。

第一个细节:明知成瘾。何某某已经因为吗啡成瘾去外地戒毒,回来之后继续要药。这不是「疼痛没控制好」,是「瘾上来了」。医生知道这一点,还继续开,主观上就不是治病。

第二个细节:冒用他人身份。她不是用自己的身份证挂号,是拿别人的身份来开药。为什么?因为麻醉药品的处方要实名登记、要建立病历、要限量,用自己的身份已经开不出来了。

医生知道她在冒用身份,还配合开药,等于帮她绕过监管。

这两件事合在一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他知道她是成瘾者,知道她在规避监管,仍然持续供药 200 余支,长达近一年。

「医疗目的」的辩解,在这里站不住。

还要说一层医院的责任。麻醉药品的管理是双人双锁、逐支登记、空安瓶回收、处方专册保存。200 余支吗啡从药房流出,登记、核对、回收环节有没有失守?这是行政监管的问题,本案没有追究,但值得所有医疗机构自查。

为什么「冒用他人身份」这件事,在判决里被单独点出来?

因为麻醉药品的整套管制,核心是「可追溯」。

实名登记,是为了知道这支药给了谁;病历建档,是为了知道为什么给;限量,是为了防止集中流失;空安瓶回收,是为了核对实际使用。

这四道锁,任何一道被绕过,追溯链就断了。

冒用他人身份,绕开的是第一道锁。一个人用自己的身份已经开不出药了,就借别人的身份来开;医生配合,等于帮她把这道锁打开。

从这一刻起,这支吗啡在系统里的「去向」是假的。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在裁判理由里专门写: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给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

三个「明知」叠在一起:明知成瘾、明知冒名、明知违反规定。主观故意,无从辩解。

对医院管理者,这里有一个具体建议:麻醉药品处方系统应当设置拦截规则——同一身份证短期内多次开具、同一医生为同一患者高频开药、诊断与用药不匹配,系统应当报警并转人工复核。

技术能拦住的,不要靠自觉。

癌痛、术后镇痛:合理医疗的边界在哪

看到这个案子,很多医生的第一反应是:那以后还敢不敢开吗啡?

敢。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是医疗行为,不构成犯罪。

界线在四个字:诊疗目的。具体可以拆成几条可操作的判断:

第一,有没有明确的适应证。癌痛、严重创伤、术后剧痛、心肌梗死,都是吗啡的适应证。没有明确诊断、没有病历支撑的「我疼」,不足以开强阿片类。

第二,剂量和疗程是否合理。从小剂量开始、按需调整、有记录、有评估。长期大剂量、超说明书使用,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记录。

第三,有没有规范的病历与随访。疼痛评估、用药记录、疗效与不良反应、复诊安排,这些不是形式,是「医疗目的」的证明。

第四,有没有实名与身份核验。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用患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必须建立病历档案。发现冒用身份,应当拒绝并报告。

第五,有没有及时识别成瘾并转诊。患者出现耐受、渴求、强制用药行为、为获取药物而撒谎、四处找医生开药,这些都是成瘾的信号。发现了,应当转疼痛科、精神科或者戒毒机构,而不是继续供药。

这五条做到了,就是规范的医疗行为;做不到,尤其是明知成瘾仍持续供药,就越过了那条线。

还有一条给医院的建议:麻醉药品的处方权,应当与考核挂钩。定期抽查处方、核对登记、复盘异常开药模式(同一患者、同一医生、高频次、大剂量),这些内部管理动作,既是保护患者,也是保护医生。

疼痛治疗里,有两个概念经常被混为一谈:耐受和成瘾。

耐受,是身体对药物适应了,同样的剂量效果下降,需要加量才能达到原来的镇痛效果。这是正常的药理现象,癌症患者长期用药几乎都会出现。

成瘾,是一种行为综合征:强迫性地追求药物、失控性地使用、明知有害仍继续、停药出现戒断并且为了缓解戒断而不择手段。

耐受的患者,加量是为了止痛;成瘾的患者,加量是为了「不难受」。

临床上区分这两者,看几个信号:疼痛的原因是否仍然存在;用药后功能是否改善(能不能睡、能不能活动);有没有出现「四处找药」「囤药」「为拿药撒谎」「同时找多个医生」的行为;有没有出现过量的迹象。

癌症止痛有一个公认的原则,叫「三阶梯」:轻度疼痛用非甾体类,中度用弱阿片类,重度用强阿片类。规范使用,成瘾风险很低——这也是为什么癌痛患者可以用大剂量吗啡而不被认定为吸毒。

本案的问题,恰恰不在「用了强阿片」,而在「没有疼痛治疗的目标了」。肾结石的疼痛是发作性的,可以处理;成瘾之后的持续用药,是另一回事。

医生这个职业的难处就在这里:同样的药、同样的剂量,用在一个人身上是治病,用在另一个人身上是供毒。判断的依据不是药,是人、是目的、是病历上那些记录。

反过来,如果家里有人正在被「随便开药」,也要知道怎么办。

第一步,先分清是「治病」还是「成瘾」。治病,是疼痛有明确原因、剂量在合理范围、有复诊有评估;成瘾,是疼痛原因已经不明显、药量越来越大、停药就难受、为了拿药撒谎、到处找不同的医生。

第二步,把处方和病历收集起来。每一次开药的时间、剂量、医生、医院,列一张表。这张表是判断「是否异常」的基础,也是举报的证据。

第三步,选对渠道。涉及医生违规开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涉及医保基金,向医保部门举报;涉及毒品流向,向公安机关举报。三个渠道可以同时走。

第四步,处理成瘾。成瘾是病,需要治疗。可以到戒毒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就诊,必要时申请自愿戒毒。不要自己在家硬扛,阿片类戒断反应有风险。

第五步,民事索赔。如果因为违规用药造成身体损害,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这需要证明诊疗行为有过错、有损害后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病历、处方、鉴定意见,是关键。

最后一句提醒:不要私下交易。有的成瘾者会找医生「私下买药」,也有的医生会「私下卖药」。这条线一旦跨过去,一边是治安处罚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另一边是刑事犯罪。

这个案子判了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在毒品犯罪里,这算轻的。

轻的原因,判决书写在最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但十个月的刑期之外,还有几样东西是跟着一辈子的:执业医师资格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可能被注销,一份刑事判决会跟着他走到任何一家医院的人事档案里。

对医生,这个案子划了一条很清楚的线:处方权是治病的许可,不是供药的通道。同样是吗啡,给术后病人是药,给成瘾者是毒。区别不在药品,在开药那一刻的目的。

对患者,这个案子也提了个醒:疼痛该治,但别把「止疼」变成「依赖」。药量越来越大、停药就难受、开始为拿药撒谎的时候,问题已经不是疼了。

对医院,这个案子的教训在管理:200 余支麻醉药品,从药房流出去,长达近一年,登记、核对、处方审核这些环节,有没有人真正在看?

管制的意义,不只是防外人,也是防自己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陈某明系江苏省东海县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何某某因肾结石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其间陈某明多次为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后何某某因多次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镇痛药物而对吗啡成瘾,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到外地某医院戒毒。2022年3月26日,陈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给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截至2023年2月11日,陈某明通过给何某某开具处方,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共计200余支(每支10mg/ml)。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苏072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作为依法从事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仍违反国家规定,向何某某多次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陈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如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明知患者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醉品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执业医师以牟利为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其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案号:(2023)苏0722刑初407号 审理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6-1-36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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