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刑事拘留后怎么办:取保候审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确认是哪种拘留、人关在哪里
找到《拘留通知书》,看清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涉嫌什么罪名、羁押在哪个看守所,以及办案单位。只有刑事拘留,才涉及后面讲的取保候审。
家属不能被会见,别被“交钱就能见人”的话术骗了算清“37 天”到底怎么来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加四或三十、再加检察院的七日,就是常说的“37 天”。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
只有辩护律师能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不能会见。尽早委托,让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涉嫌罪名、有无违法取证、是否具备取保条件,必要时提出法律意见。
对照条件,判断“能不能取保”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六十七条)。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保证人或保证金
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八条)。保证人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六十九条);选择交保证金的,按决定机关确定的数额交纳。
取保期间要老老实实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等(第七十一条)。违反规定的,可能被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保持电话畅通、按时到案,是保住取保状态最基本的一件事盯住取保期限与后续进展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七十九条);期限届满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保证金在解除取保候审、且未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退还。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拘留通知书与涉案信息 | 确认涉嫌罪名、羁押场所与办案单位 |
| 申请人身份与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 |
| 取保候审申请书 | 写明申请理由与拟采取的保证方式 |
| 保证人材料或保证金 | 保证人身份证、收入与住所证明;或按要求交纳保证金 |
| 特殊情形证明 | 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等证明材料(据此主张符合取保条件时) |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律师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与辩护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提请批准逮捕(含延长) | 拘留后三日内,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延长至三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 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
| 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