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陈某明受贿、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一、案情速览
粮食公司总经理陈某明与经销商签了《合伙合作协议》共同卖有机小麦,分得一百七十三万余元「利润」。他不认受贿,辩称这是经营收益。法院用四个标准检验「是不是真经营」,得出结论:有经营之名、无经营之实,合作协议只是受贿的画皮。
判决同时认定他真经营的部分——自己出资三十万、共同管理、利润平分的麦麸和小麦生意——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一个案子,两种定性,界限就在经营四要件。
数罪并罚十二年,罚金九十五万。这份判决是国企高管「以合作之名行受贿之实」的定性教科书。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定是否构成经营行为,应综合考察事前筹划、事中管理、盈亏分配负担、共同决策四要素;仅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并收受酬谢的,不属于经营,应认定受贿。
以合伙协议形式掩盖受贿事实的,按实质定罪;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三、赵律师点评
经营四要件:一场定性体检
判决给了四把尺子。第一把,事前筹划:商业机会是谁找来的——本案机会是经销商蔡某凭个人关系拿的,合作计划是蔡某和钟某提的,陈某明只在别人找上门后入伙,没参与筹划。第二把,事中管理:本案陈某明干的事是动用粮食公司的资金和仓储帮钟某代收、代储、代交——那正是他职务范围内的事,不是他作为合伙人的经营投入。第三把,盈亏分配:协议虽约定了分配比例,但结算时三个人根本没按协议执行,而是按「帮忙大小」分钱,也没约定亏损怎么担——共担风险是经营的灵魂,这里没有灵魂。第四把,共同决策:合作六年,四个人从没为经营事项开过一次会。四项全不合格,「经营」两个字站不住。
对照面:真经营的那部分生意
同一个被告、同样的粮贸生意,另一笔钱被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陈某明与敖某东、王某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利润平分,三人真金白银出了八十万买基地(陈某明出三十万),陈某明亲自到面粉厂考察货源、参加竞价比选、签合同——事前有筹划、事中有管理、亏损共担(公司还帮他收购过被拒收的四百吨小麦降低损失)、决策共同参与。这一百六十余万分得的利润是经营收益,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一个案子放了两把尺子,长短立现:区别不在有没有协议、有没有分钱,而在有没有真实的经营要素。
合作协议为什么骗不过法院
受贿犯罪越来越会穿马甲:合伙、投资、借款、顾问费、书法润笔。本案的穿法是《合伙合作协议》加代持股份——陈某明故意不在协议上签名,份额由郭某代持,仪式感做得很足。但法院看的是行为实质:资金谁出的(他一分没出,只在钟某资金困难时垫付过、连本带息收回了)、管理谁做的(用的是公家的人和场)、风险谁担的(没人担亏)、分配怎么来的(按帮的忙分)。四问下来,所谓利润就是钟某对「利用职务之便提供资金和仓储」支付的酬谢。给办案机关的启示是固定这四组证据;给国企高管的警示更直白:协议写得再像样,四要件缺一不可,缺了就是受贿。
数罪并罚的账单
最终账单:受贿罪七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贪污罪四年罚金二十五万(虚增采购单价套取公司资金一百七十四万余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二年罚金二十万,并罚执行十二年、罚金九十五万。同案郭某九年六个月、姜某华三年六个月。这份账单的每一行都对应一种「马甲」:合伙协议掩盖受贿、虚增单价掩盖贪污、真实出资的经营掩盖同类营业。三类行为的分别量刑说明:刑法不反对国企高管合法投资经商(在合规前提下),反对的是用公权力为私利供血——供一次,算一次。
合伙协议能安排利润怎么分,安排不了罪名怎么定。经营与受贿之间隔着四道体检——筹划、管理、担险、决策,缺一项,分到的就不是利润,是刑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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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渝05刑终23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4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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