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不是自然人,而是单位本身,且只限于国有性质的五类单位。定罪以后实行双罚: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在实务中容易被两头误判。一头是把个人受贿错定为单位受贿——只要钱进了单位账、走了单位名义,就以为是单位犯罪,忽略了背后是不是几个人私下决定、私下瓜分。另一头是把单位受贿错定为个人受贿——单位集体研究、为单位谋利、款项入账,却被当成领导个人受贿追诉。两种错法都直接影响量刑,因为单位受贿的责任人员最高只有五年,而个人受贿可以到无期。
与它最容易混的是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三个罪名经常在同一起案件里同时出现:单位收了钱、钱没入账、几个人分了。这时就要分三段看:收钱这一段是单位受贿,分钱这一段可能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不能用一个罪名把全过程概括掉。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五种国有性质的单位,范围是封闭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列举了五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非国有的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有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否认定,要看其是否属于「国有公司」,实践中一般要求国有全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并实际控制,具体由产权界定文件确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如科室、部门)一般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除非它有自己的独立核算与对外名义。
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行为时为准,不以案发时为准。 单位在实施受贿行为时是国有性质、案发时已经改制为民营的,仍应以行为时的性质认定。反过来,行为时是民营、案发时被国有收购的,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这一点在国有企业改制频繁的九十年代、本世纪初的案件里尤其重要。认定依据是工商登记、国资批复、产权界定文件,不能凭印象或者现在的名片判断。
三、行为方式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索取是主动要,非法收受是被动拿。两者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与个人受贿不同——个人受贿的索取型不要求谋利,而单位受贿的索取型在条文上仍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连在一起。实务中多数观点认为,单位受贿的两种方式都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为条文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表述。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 只要进入任何一个阶段即满足,不要求实际办成。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还可以是通过行为推定的。单位受贿的谋利行为通常表现为:单位为请托人提供便利、违规审批、优先安排项目、减免费用、放松监管。判断时要落到具体的单位行为上,不能只凭「收了钱」推定。单位内部某个人的承诺能否代表单位,取决于他是否有权代表单位对外作出决定。
五、必须体现单位意志,这是本罪的核心。 单位意志的形成方式有三种: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由单位负责人依职权决定;由单位主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三种方式都要求决定者有为单位谋利的意思,而不是为个人谋利。如果只是单位负责人的个人行为、款项归个人、单位没有实际参与,那是个人受贿,不是单位受贿。判断单位意志的证据包括:会议记录、请示批复、合同文本、款项入账凭证、单位内部审批单。
六、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 这是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最关键的一条。钱进了单位账户、用于单位支出、纳入单位账目管理的,是单位受贿;钱进了个人账户、由个人支配、单位账目上无记载的,是个人受贿。即使以单位名义收受、以单位名义出具收据,只要款项实际由个人占有,仍按个人受贿处理。反过来,如果款项确实入了单位账,但事后被几个人私分,则单位受贿与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并存,应当分别评价。
七、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不是量刑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明文要求「情节严重」,这意味着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按两高 2016 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具有特定情形的(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致无法追回),属于情节严重。这些数值属司法解释,不在刑法条文内,可能随修订调整,具体可对照刑事立案标准查询核算。
八、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且不要求谋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特殊性在于:条文没有重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重复「情节严重」,实务中通常认为只要数额达到标准即构成。所谓「账外暗中」,指未在单位依法设置的财务账册中如实记载,包括不入账、另立账、以其他名目冲抵。这一款是查处国有单位在采购、工程发包中收受返点的主要依据。
九、双罚制,责任人员最高五年。 单位受贿罪的处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两点:一是没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档,最高就是五年;二是责任人员的范围包括两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批准、授意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者)。实践中通常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普通经办人员一般不作为责任人员追究,除非其主动策划、积极参与。
十、单位被撤销、注销、合并的,仍可追究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但单位在案发后可能已经不存在。按司法解释,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诉,但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按照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公司已经注销了,案子就结了」的想法不成立,责任人员仍在追诉范围内。
十一、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竞合要分段处理。 单位受贿后,将收受的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如果数额较大,可能同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少数人私下瓜分,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是按方案发给全体或多数职工、有账目记载,则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方式是按行为分段评价:收受财物阶段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阶段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或贪污罪,数罪并罚。也有观点认为属于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实务中多按数罪并罚处理,因为两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前者是职务廉洁性,后者是国有资产所有权。
十二、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不是同一个罪的两面。 单位受贿是国有单位收钱,单位行贿是单位为谋利送钱,两者主体可能同为国有单位,但行为方向相反,构成要件不同。一个国有单位既可能因收受供应商回扣构成单位受贿,也可能因向主管部门送钱构成单位行贿,两者可以并存,数罪并罚。判断时不要因为「都是单位」就混为一谈,方向看钱是流入还是流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单位受贿罪 | 受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单位行贿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贪污罪 |
|---|---|---|---|---|---|---|
| 主体 | 国有单位 | 国家工作人员 | 自然人或者单位 | 单位 | 国有单位 | 国家工作人员 |
| 收受方 | 单位自身 | 个人 | 国有单位 | 国家工作人员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利益归属 | 单位 | 个人 | 行贿方个人或单位 | 行贿方单位 | 单位职工集体 | 个人 |
| 是否需谋利 | 需要 | 收受型需要 | 需要(不正当利益) | 需要(不正当利益) | 不要求 | 不要求 |
| 数额门槛 | 二十万元(情节严重) | 三万元 | 十万元或二十万元 | 二十万元 | 十万元(累计) | 三万元 |
| 法定最高刑 | 五年(责任人员) | 无期徒刑 | 三年 | 五年(责任人员) | 七年(责任人员) | 死刑 |
第一,与受贿罪的分界在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两条都要具备。 单位受贿要求:决定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个人受贿则是个人决定、个人占有。实践中三种情形要分清:单位集体研究、款项入账,是单位受贿;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款项归个人,是个人受贿;单位集体研究、款项入账后又私分给个人,是单位受贿与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并存。判断顺序是先看钱进了谁的账,再看是谁决定的,最后看钱最终归了谁。
第二,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分界在行为方向。 单位受贿是国有单位收钱,对单位行贿是向国有单位送钱。两者互为对合,是同一个交易的两端。同一个案件中,收受方按单位受贿追究,行贿方按对单位行贿追究,分别定罪。注意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必须是单位本身,如果钱实际给了单位中的个人并由个人占有,行贿方按行贿罪处理,收受方按受贿罪处理,罪名组合完全不同。
第三,与单位行贿罪的分界在「收」还是「送」。 两个罪名的主体都可能是国有单位,但行为方向相反:单位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单位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出财物。一个国有单位完全可能同时实施两种行为——收受供应商回扣构成单位受贿,向主管部门送钱构成单位行贿。这时应当数罪并罚,不能以一个罪名概括。判断方法是逐笔看资金流向:流入的是受贿,流出的是行贿。
第四,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分界在财物来源与分配方式。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对象是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方式是集体分配;单位受贿罪的对象是他人送来的财物,方式是收受。两者的连接点是:单位受贿所得的财物若被集体私分,可能同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在于:私分的是原有国有资产还是受贿所得,前者单独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后者与单位受贿罪并罚。
第五,与贪污罪的分界在「分给谁」与「怎么分」。 单位受贿后私分财物,如果是按方案发给全体或多数职工、有账目记载、有分配程序,倾向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领导班子几个人私下瓜分、不入账、无分配方案,倾向贪污罪。这一区分直接影响量刑: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责任人员最高七年,贪污罪可至无期甚至死刑。判断核心是分配的公开性与覆盖面。
第六,与滥用职权罪的分界在有没有「收受财物」。 国有单位违规为他人谋利但未收受财物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收受了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区别在于是否有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实践中有些案件表面上是「单位之间的合作」「共建」「赞助」,实质上是收受财物后放松监管,这类案件要穿透名义看资金流向与对价关系,不能只看合同文本。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核单位性质与行为时点。 调取工商登记、国资批复、产权界定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确认三点:行为时是否属于五类国有单位之一、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此后有无改制或注销。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查国有出资比例与实际控制关系。单位性质不符,本罪不成立,应立即转向个人受贿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方向。
第二步,判断是否形成单位意志。 调取会议记录、决议、请示批复、内部审批单、合同文本、对外函件。重点看:决定是谁作出的、有没有经过决策程序、决定者是否有权代表单位、决定的内容是否为单位谋利。如果只有某个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单位不知情、无任何记录,倾向于个人受贿。这一步是单位受贿辩护的主战场。
第三步,核实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 查资金流水、银行账户、财务账册、记账凭证、发票。钱进入单位基本账户或专用账户、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单位支出的,是单位受贿;钱进入个人账户、小金库、账外账、由个人支配的,是个人受贿。小金库的处理要特别注意:如果小金库由单位控制、用于单位开支,仍可能认定为单位受贿;如果由个人控制、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认定为个人受贿。
第四步,核算数额并核对情节严重标准。 数额按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计算,包括现金、物品、卡券、房产、车辆、干股、债务免除。多次收受的累计计算。同时核对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现行司法解释为二十万元以上,或十万元以上加特定情形)。数额核算要区分既遂与未遂,已实际取得的计入既遂。具体门槛要逐项核对,不能只看总额是否达标。
第五步,区分「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与正常业务往来。 第二款的适用条件是「账外暗中」。如果回扣、手续费如实入账、依法纳税、有合同依据,属于正常业务收入,不构成受贿;如果未入账、另立账册、以其他名目冲抵、或者直接进入小金库,属于账外暗中,构成受贿。判断依据是财务凭证,不是当事人的说明。这一款不要求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账外收受且数额达标即构成。
第六步,审查收受后有无私分,分别评价。 如果收受的财物被私分,要单独评价私分行为:面向全体或多数职工、有方案、有账目,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少数人私下瓜分,构成贪污罪。两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辩护时要分别核算两个行为的数额,不能混在一起计算,因为两罪的数额标准与量刑档次完全不同。
第七步,确定责任人员的范围与责任大小。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批准、授意者)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者)。辩护时要区分: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是否明知财物的性质、是否从中获利、有无反对意见、有无主动交待。对执行层人员,可以主张其只是奉命行事、不明知、未获利,争取不作为责任人员追究,或者从轻处罚。
第八步,核对单位状态与追诉时效。 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诉,但对责任人员仍应追究。追诉时效应按单位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五年)确定为十年,从最后一次收受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同时注意:单位犯罪案件中,对单位的罚金与对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分别执行,单位无力缴纳罚金不影响对责任人员的判决。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常见疑问,另见刑事常见罪名问答。
常见问题
问:单位收钱给职工发福利,是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
答:通常是单位受贿。判断依据是三条:经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收受、违法所得归单位并用于单位支出(包括职工福利)。这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另见单位收钱给员工发福利,是单位受贿吗。只要三条具备,即为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个别领导私下决定、钱不入单位账、主要归个人所有,则按个人受贿处理,量刑重得多。
问:单位受贿,是罚单位还是判负责人?
答:两者都罚。这是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务中常见的结果是单位被罚、负责人被判缓刑或实刑。要注意:责任人员不包括普通职工,只包括决策者与具体实施者。如果负责人能证明自己不知情、未参与、明确反对,可以不作为责任人员追究。
问:民营企业收供应商回扣,也构成单位受贿罪吗?
答: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因为主体不适格。单位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五种。民营企业收受回扣的,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具体经办人)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回扣本应归公司而被人私吞)。如果民营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利,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数额门槛六万元。
问:单位收的「赞助费」「共建费」,怎么区分是受贿还是正常收入?
答:看三点:有没有对应的真实业务、有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款项是否如实入账。如果所谓赞助没有对应的服务或对价,实质是收钱后为对方提供便利(放松监管、优先审批、指定采购),构成单位受贿;如果确有真实业务、价格合理、如实入账纳税,属于正常收入。实践中「以赞助为名、行受贿之实」的案件,判断核心是资金与职务行为之间有没有对价关系。
问:单位受贿的钱被几个人分了,定什么罪?
答:分两段评价。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的行为,如果是领导班子几个人私下瓜分、不入账、无分配方案,构成贪污罪;如果是按方案发给全体或多数职工、有账目记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两段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不能用一个罪名概括全过程,也不能因为钱被分了就否定单位受贿的成立。
问:单位已经注销了,还能追究吗?
答:对单位不再追诉,但对责任人员仍要追究。按司法解释,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诉,但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按照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注销公司不能了结案件,负责人仍在追诉范围内。
问:单位受贿和单位行贿,哪个判得重?
答:单位行贿对责任人员的最高刑是五年,单位受贿对责任人员的最高刑也是五年,两罪的责任人员量刑上限相同。差别在于:单位行贿的入罪门槛是二十万元(情节严重),单位受贿也是二十万元(情节严重),标准接近。但单位行贿往往伴随着更严重的后果(如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实践中量刑可能略重。两罪可以并存,一个单位既收又送的,数罪并罚。
问:国有单位的科室收钱,能认定为单位受贿吗?
答:一般不能。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本身,单位的内设机构(科室、部门、车间)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科室收钱、由科室人员私分的,通常按个人受贿或贪污处理,具体看钱最终归谁、有没有利用科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例外情形是内设机构有独立核算、独立对外名义、独立财产,实践中极为少见。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特别提示一:本词条所述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具有特定情形),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施行),该解释不在本地法规库,本词条未逐字引述原文,仅作叙述性说明,数值可能随司法解释修订而调整。特别提示二:单位被撤销、注销后对责任人员的追诉规则,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样不在本地法规库。特别提示三:本词条关于「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不要求另行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述,为审判实践的通行理解,条文本身未作此明确区分,个案中仍有争议。本词条仅作一般性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应结合在案证据与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