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钱发福利算单位受贿吗」的关键,落在下面几个环节上。
单位收钱给员工发福利,算不算单位受贿?算。只要收的是别人送的钱、替别人办了事,钱进单位、发“福利”,性质仍是单位受贿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本身还是从重情节。最容易做错的事,是以为“钱没进我个人口袋”就没事——单位被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照样判刑;反过来,钱若其实进了个人口袋,连“单位受贿”这块挡箭牌都没有。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三层判断:
① 看主体: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民营公司收钱不在本罪范围内,但具体经手人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② 看钱去了哪:进单位账、用于单位开支或发福利——单位受贿;以单位名义收受但实际归个人——按个人受贿处理(解释(二)第十五条)。
③ 看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二百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备多次索贿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同样入罪(《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一条)。
照着做的五步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把钱的性质查清 | 是回扣、手续费、赞助,还是真实对价;有无对应合同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 2 | 查有没有入账 | 账外暗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直接以受贿论,不入账是最重情形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
| 3 | 分清“单位”还是“个人” | 谁决定的、钱归谁、单位与个人财产是否混同 | 解释(二)第十五条 |
| 4 | 算准数额档 | 20 万、200 万两个点;10 万以上不满 20 万要看有没有五种情形 | 解释(二)第一条 |
| 5 | 主动退缴并留凭证 | 按指定账户退缴,附集体决定记录、账目、发放清单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事后补做“职工福利发放表”;② 不要把账外资金临时转进工会账户;③ 不要让财务一个人签字担责——谁决定、谁经手,各有各的位置。
四种去向,一栏一栏对
| 钱去哪 | 谁决定 | 定性 |
|---|---|---|
| 进单位账,用于单位支出或发福利 | 单位决定 | 单位受贿罪,集体私分从重 |
| 以单位名义收受,实际归个人 | 个人决定 | 受贿罪 |
| 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 | 单位决定 | 以受贿论,依单位受贿处罚 |
| 私分本单位自有国有资产 | 单位决定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第一行和第四行最容易混。单位受贿收的是别人送的钱,侵犯职务廉洁性;私分国有资产分的是本单位自己的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两者可能同时成立,但不是一回事。
入库案例怎么看
裁判要旨1.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其部门主管人员利用行使职权的便利,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且所得利益归内设机构所有或支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单位犯罪论处。2.在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集体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构成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应基于该行为是否基于集体意志、是否以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名义实施,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所有等因素综合考量。
「集体决定」怎么才算数
这是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分水岭,也是最容易事后翻供的地方。
证明集体意志的三类材料:
一是会议记录。 有没有开会、谁提议、谁拍板、有没有反对意见。有会议记录且记录了决定的,认定单位犯罪最直接。
二是资金流向。 钱进的是单位账(含科室账外账),还是个人账户。进个人账户而说「我替单位保管」的,很难成立。
三是利益归属。 钱用于单位开支、发放全员福利,还是几个人分了。这一点往往是决定性的——归单位支配的,单位犯罪;归个人所有的,个人犯罪。
反过来,办案机关常用来否定「单位意志」的三点:
一是只有负责人一人决定,没有经过任何集体程序;
二是收的钱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也只有少数几个人分;
三是钱进了负责人的私人账户,只是事后补了一张发放表。
「事后补表」的风险要说清:事后编制职工福利发放表、补签领款单,一旦被查出时间倒签,不仅不能证明单位犯罪,还可能被认定为伪造证据,加重处理。
单位被判罚金,个人还要判刑吗
要。单位受贿罪是典型的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没有法定倍数区间,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实务中一般与受贿数额挂钩。
对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到十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谁:拍板决定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谁:具体经办、经手、保管账外资金的人员。
能不能只罚不判: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的,检察机关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法院可能判处缓刑。但「单位罚金 + 个人免刑」的组合,实践中并不常见。
一个现实提醒:单位犯罪里,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常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不是替罪,是因为他们实际经手了资金的收取、保管和发放。做这类岗位的,遇到不合规的收钱要求,第一件事是留下书面反对意见。
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分
两个罪名常常一起出现,必须分清。
单位受贿罪:收的是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侵犯的是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分的是本单位自己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侵犯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
举例对比:
某医院科室收药企回扣 50 万,进科室账外账,年底按人头分给全科——这是单位受贿,集体私分是从重情节。
某国企把账上的国有资产(比如门面房租金收入)以奖金名义发给全体职工——这是私分国有资产。
两者可能同时成立:收了别人的钱,又在单位内部私分,同时侵犯两个法益的,可能数罪并罚。
「以单位名义」不是挡箭牌: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样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照样判刑。
「情节严重」的五个下调情形
20 万是「情节严重」的一般线,但不是唯一线。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构成「情节严重」:
一是多次索贿。 主动要钱、反复要,比被动收受恶劣。「三次以上」是实务中的常见掌握。
二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收了钱还把事情办坏了。
三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拿受贿的钱去赌博、放贷、投资违法项目的。
四是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致使无法追缴。 这一条最容易踩到——钱花了、转移了、说不清去哪了,反而把自己从 10 万档送进「情节严重」。
五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被媒体曝光、引发举报潮、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200 万元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线,同样有 100 万至 200 万加上述情形的下调档。
这告诉我们一件事:数额不是唯一变量。「拒不交代去向」这一条,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决定。实务中不少人本来只是个 12 万的案子,因为说不清钱去哪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配合追缴,是当事人最该做的一件低成本、高收益的事。
账外暗中收受,为什么特别重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账外暗中」这四个字是加重因素。理由在于:
一是隐蔽性。 不入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财务监督,主观恶性更高。
二是持续性。 账外账一旦建立,往往长期运作,数额累积很快。
三是腐蚀性。 账外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演变为集体腐败的温床。
实务中的判断:钱收进来有没有入账(哪怕是单位的小金库,只要有账);有没有开票、有没有登记。完全不入账、只由一两个人记在私人本子上的,是最重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意义:如果钱入了单位账(哪怕是小金库),有完整的收支记录,可以主张按一般单位受贿处理,不适用第二款的加重评价。这一点的辩护价值不小。
退缴怎么做才算有效
这一步做对,能实质影响结果。
退什么:单位收受的全部财物及其孳息。孳息也要退,比如用受贿款买房升值的部分,一并追缴。
退给谁:办案机关(监委、检察院、法院)指定的账户。不要退给送钱的一方,那不叫退赃,可能被认定为串供。
留什么: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办案机关的书面确认。开庭时要提交。
单位与个人分别退:单位退单位收的部分,个人退个人实得的部分,不要混在一起。
一个常见误区:单位已经退了,个人经手的那部分是否还要退?要看个人是否实际占有。个人没拿的,不重复退;个人拿了的(比如从集体私分中分到的),要单独退。
被问得最多的四个问题
问:科室、部门能构成单位受贿吗? 答:从案名看,医院科室可以被单独列为单位被告。关键看它有没有相对独立的意志和财务,违法所得归谁。
问:钱全发给员工了,个人一分没拿,还判吗? 答:判。单位受贿是双罚制: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集体私分”还是从重情节。
问:单位受贿和个人受贿怎么分? 答:三看:谁决定的、钱归谁、事为谁办。以单位名义收、实际归个人的,按个人受贿处理。
问:主动退缴能不能不起诉? 答:退缴是从宽情节,不是免罪条件。是否起诉看数额、是否账外、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什么后果。
条文这样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条 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 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第十八条 单位非法收受财物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定罪从重处罚,集体私分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后一句
“发给员工”换不掉罪名,只会加一个从重情节;钱进谁的口袋、事为谁办,才是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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