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受贿罪的行为结构几乎完全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主体:一个是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没有公职身份的单位工作人员。

这个罪名覆盖的范围比多数人想得宽。民营企业的高管、采购经理、销售总监、医院的非公职医生、学校的非公职教师、俱乐部的教练、基金公司的投资经理,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达到六万元,都可能构成。它不是「只有公务员才犯的罪」,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职务犯罪之一。

实务中的核心争点几乎全部集中在主体认定上:同一个人,在国有控股公司里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也可能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按本罪),两者的数额门槛、量刑档次完全不同。所以办理这类案件,第一份要看的材料不是口供和账目,而是任职文件与岗位职责。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类: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的员工;国有公司、企业中没有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普通技术工人、司机、保安);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以外工作的人员。判断标准是「是否从事公务」,不是编制、不是劳动合同类型、不是有没有职务头衔。

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受贿罪处理,不按本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同样是在国有公司收受回扣,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按受贿罪(三万元门槛),不从事公务的普通员工按本罪(六万元门槛)。

三、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经办某项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本人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仅仅因为工作在单位、熟悉环境、认识人多而收受财物,未利用职务的,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诈骗或者其他罪名)。索取是主动要,收受是被动拿;前者从重,后者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的除外)。 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不限于不正当。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进入任何一个阶段即满足。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谋利。这一点与受贿罪相同,实务中常被误解为「必须真办事才算」,实际上答应就算。

五、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以本罪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不要求另行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并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即构成。实践中采购回扣、销售返点、中介费,多数走这一款。

六、数额较大是六万元。 按两高 2016 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的,属数额巨大;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数值属司法解释,不在刑法条文内,可能随修订调整,具体可对照刑事立案标准查询核算。注意门槛比受贿罪(三万元)高出一倍。

七、量刑分三档,最高可至无期。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档都并处罚金,没有单处罚金的选择。

八、与受贿罪的量刑差距在同等数额下并不固定。 表面上看本罪更轻(数额较大档三年以下,受贿罪也是三年以下),但由于数额门槛不同(六万对三万),同样的金额在两罪中的档次位置可能不同。此外,受贿罪有索贿从重、终身监禁等特殊规定,本罪没有。总体上本罪量刑轻于受贿罪,但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两罪都可能判到无期。

九、非国有单位的认定看实质,不看名称。 判断某单位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看其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从事集体事务时)、业主委员会,都可能属于「其他单位」。单位的内设机构一般不属于独立主体,但其工作人员仍可成为本罪主体。

十、「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利益违法。 这一点与行贿罪不同:行贿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本罪只要求「谋取利益」,不限于正当。所以即使为对方办的是本应办的事、符合条件的事,只要收受了财物并承诺办事,仍构成本罪。实务中常见的辩解是「我办的是正常业务,没有违规」,这个辩解在受贿类犯罪中不成立。

十一、既遂以实际收受为标准。 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即既遂,不要求实际为对方办成事。现金存入账户、卡券拿到手、房屋过户、股权变更登记,都是既遂。如果只是约定收受、尚未实际取得即案发,一般认定未遂。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直接影响数额认定与量刑。

十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分。 本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果单位集体决定收受财物、利益归单位,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但本罪主体不包括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收受财物目前无对应罪名,通常按个人犯罪处理或者不构成犯罪)。如果多人共同策划、分工实施、共同分赃,按共同犯罪处理,按各自作用区分主从犯。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单位受贿罪
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罪为收受方)一般主体国有单位
财物来源他人财物他人财物本单位财物不适用被害人财物他人财物
取得方式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不适用虚构事实骗取单位收受
是否需谋利收受型需要,索贿不需要收受型需要,索贿不需要不要求需要(不正当利益)不要求需要
数额门槛六万元三万元六万元六万元三千至一万元二十万元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十年无期徒刑五年(责任人员)

第一,与受贿罪的分界只看主体,但主体认定极其复杂。 两罪的行为结构完全相同,区别纯在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定受贿罪(三万元门槛),非国家工作人员定本罪(六万元门槛)。复杂之处在于:国有控股公司中的人、国有单位委派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人、事业单位聘任制岗位的人、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判断都有争议。判断的核心是「是否从事公务」,即是否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能。详细规则见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二,与职务侵占罪的分界在财物的原始归属。 本罪收受的是他人(行贿方)的财物,本质是权钱交易;职务侵占占有的是本单位的财物,本质是监守自盗。判断方法是追问:这笔钱在行为之前属于谁。属于行贿人的,是本罪;属于本单位的,是职务侵占。实践中交织的情形(如采购人员收受回扣后又在公司报销),可能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处理。

第三,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合关系。 两罪互为对合,同一笔财物,收受方构成本罪、送出方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定罪、分别量刑。行贿方最高十年,收受方最高无期——收受方反而更重。这与「行贿受贿并重」的印象不同,实务中要注意。

第四,与诈骗罪的分界在有没有真实的职务便利与谋利能力。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能力为对方办事、虚构职务影响力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如果确实有职务便利、也确实承诺或实际为对方谋利,构成本罪。区别在于:收钱时有没有真实的办事能力与意愿。这一区分对量刑影响大:诈骗罪最高无期,本罪也最高无期,但诈骗罪的数额门槛低得多(三千至一万元)。

第五,与单位受贿罪的分界在主体性质与利益归属。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五类,且财物归单位;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物归个人。非国有单位收受财物的,目前刑法没有对应罪名,通常按个人犯罪处理(如决策者个人构成受贿类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第六,与正常业务提成的分界在有无违规与对价。 销售人员按公司规定领取提成、业务人员按合同收取佣金,属于合法收入。本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且归个人所有。判断三问:这笔钱有没有公司授权、是否符合行业规定、有没有如实入账。有授权、合规定、已入账的,是合法提成;私下收取、账外暗收的,可能构成本罪。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核主体身份,这是全案的总开关。 调取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章程、委派文件、国有股权结构。确认三点:所在单位是否国有、所在岗位是否从事公务、有无委派关系。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转向受贿罪(三万元门槛);如果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按本罪(六万元门槛)。方向错了,数额与量刑全盘皆错。

第二步,核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还原行为人的岗位职权:他有没有审批权、采购权、定价权、验收权、人事权、推荐权。如果收受财物与这些职权无关,只是利用熟人关系、信息优势,不构成本罪。这一步在采购、销售、工程类案件中尤其关键,因为这些岗位的「职务便利」边界往往模糊。

第三步,判断是索取还是收受。 索取是主动要,不要求谋利,且从重;收受是被动拿,要求谋利。区分标准是「谁先开口」:行为人主动提出、明示或暗示要求、以拖延或刁难相要挟的,属索取;对方主动给付、行为人被动接受的,属收受。这一判断直接影响是否需要证明谋利。

第四步,核算数额并核对门槛。 数额按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计算,多次收受的累计。六万元是「数额较大」的门槛,一百万元是「数额巨大」,一千五百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核算时剔除:合法提成、已退还且符合及时退还要件的、证据不足的部分、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且与职务无关的部分。具体标准要逐项核对,不能只看总额是否达标。

第五步,区分回扣与合法佣金。 这是本罪最常见的争点。判断三问:有没有公司授权或合同依据、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规定、有没有如实入账纳税。有授权、合规定、已入账的,是合法佣金;私下收取、账外暗收、以「咨询费」「推广费」名义规避监管的,可能构成犯罪。财务凭证是核心证据。

第六步,评估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或其他罪名。 如果收受的财物本应归单位(如供应商给公司的返利被个人截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如果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可能构成诈骗;如果与行贿方共谋损害本单位利益,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要逐项排查竞合,选择最有利的辩护方向。

第七步,争取从宽情节。 可用的情节: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初犯偶犯、收受财物后主动退还、未实际为对方谋取到利益、在单位内部主动交代。本罪数额较大档是三年以下,具备上述情节的,缓刑空间较大。实务中退赃越早、越彻底,从宽幅度越大。追缴与退赔的规则见退赃退赔。

第八步,核对追诉时效与管辖。 本罪基本档法定最高刑三年,时效五年;数额巨大档十年以下,时效十五年;数额特别巨大档无期,时效二十年。时效从最后一次收受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管辖上,本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不涉及公职人员),不归监察机关。报案、立案的流程见刑事报案流程。

常见问题

问:民营公司采购收回扣,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六万元以上即可立案,最高可至无期。前提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是主动索要,不要求谋利且从重。实践中这类案件多按「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这一款处理,不需要另行证明谋利。如果回扣本应归公司而被个人截留,可能同时构成职务侵占。

问:国有公司员工收回扣,是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答:看是否从事公务。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如采购部经理、分管副总),按受贿罪处理,三万元门槛;普通员工(如技术工人、司机、保安)不从事公务,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六万元门槛。判断依据是岗位职责,不是劳动合同类型或编制。国有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按受贿罪处理。

问:医生收药品回扣,构成什么罪?

答:要看身份。公立医院的科室主任、院长等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通常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普通临床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其开具处方的行为属于技术性劳务而非公务,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具体认定要看其是否行使管理职权、是否参与药品采购决策。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多少钱会被立案?

答:六万元是「数额较大」的基本门槛。一百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数值出自司法解释,可能随修订调整。注意门槛比受贿罪(三万元)高一倍,所以同样的金额,在民营企业可能不构罪,在国有单位可能已构罪。

问:收受的财物已经退还,还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退还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本罪是行为犯,实际收受即既遂,事后退还只是酌定从轻情节。但如果是在被查处前主动退还、且没有为对方谋取到利益,可以争取较大幅度的从轻,甚至在情节轻微时争取不起诉。退还的时点与动机很重要:查处前主动退,是悔悟;查处后退,是掩饰。

问:公司高管收受供应商好处,公司可以内部处理吗?

答:不能完全内部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诉案件,一旦达到六万元门槛,即使公司不报案,也可能因其他线索被公安机关立案。公司内部处理(如辞退、追回款项)不能替代刑事责任。不过实践中很多案件因公司不报案、证据不足而未进入刑事程序,但这属于事实状态,不是法律上的免责。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职务侵占,哪个判得重?

答:两罪的量刑档次结构相同: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至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差别在于数额标准与具体情节。总体上两者接近,但职务侵占往往涉及单位损失、影响更大,实践中量刑可能略重。两罪也可能并存(如收受回扣后又在公司报销),数罪并罚。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追诉时效怎么算?

答:按法定最高刑确定:基本档三年,时效五年;数额巨大档十年以下,时效十五年;数额特别巨大档无期,时效二十年。从最后一次收受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多次收受的从最后一次起算。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则另见刑事追诉常见问题。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特别提示一:本词条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金额(六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五百万元),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施行)第十一条,该解释不在本地法规库,本词条未逐字引述原文,仅作叙述性说明,数值可能随司法解释修订而调整。特别提示二:本词条关于公立医院普通医生、国有控股公司人员身份认定的表述,为审判实践的多数意见,个案中仍有较大争议,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提示三: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竞合处理,实务中存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两种做法,本词条未作定论。本词条仅作一般性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应结合在案证据与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