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实施同类行为的,同样按本罪处理。
这个罪名解决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处罚漏洞: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情人、身边人收钱办事,本人不承认知情,按受贿罪共犯办不了,按诈骗罪又不贴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本罪,把「有影响力但没有职权」的人单独纳入处罚范围。
它的构成有三个特点。第一,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而是「靠得近的人」。第二,行为必须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能是自己直接办事。第三,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注意是「不正当利益」,不是「利益」,这一限定比受贿罪更严。
构成要件
一、主体有三类,都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 第一类是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界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典的界定更宽,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罪中的近亲属应作广义理解,不限于同财共居。第二类是其他关系密切人,包括情人、情妇、秘书、司机、老同学、老战友、同乡等。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二、「关系密切」的实质标准是有事实上的影响力。 判断不看称谓,看三点:双方交往的密切程度(共同生活、长期联系、经济往来)、该影响力是否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请托人是否基于这层关系才找上门。实践中常见的关系密切人包括:情妇、情人、同居者、多年的秘书与司机、共同经商的朋友。反过来,仅仅认识、偶尔往来、没有实质影响力的,不能认定为关系密切人。
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离职」包括退休、辞职、被开除、调离,只要不再担任原职务即可。需要注意:离职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才是本罪;如果他在离职前已经与人约定、离职后收钱,可能构成受贿罪。
四、行为必须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具体有两种路径:一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即直接影响本人;二是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即通过本人再去影响第三人。两条路径都要求最终落到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上。如果行为人自己直接办成了事(比如自己就是办事的经办人),那是受贿罪,不是本罪。
五、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本罪与受贿罪在要件上的实质差别:受贿罪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本罪要求「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益本身违法与取得手段违法两类,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属于。如果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没有要求违规操作,不构成本罪。这一限定决定了本罪的适用范围比受贿罪窄,也是辩护中的重要出罪点。
六、行为方式是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索取是主动要,收受是被动拿。两者的量刑有差别,索取通常从重。财物包括现金、物品、卡券、房产、车辆、干股、债务免除、无偿服务。交付对象是行为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既遂以实际取得为标准,实际控制即既遂。
七、数额较大是三万元。 按两高 2016 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有特定情形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二十万元、三百万元)。这些数值属司法解释,不在刑法条文内,可能随修订调整,具体可对照刑事立案标准查询核算。
八、量刑分三档,与受贿罪的档次结构对应但更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刑为七年,没有无期徒刑,明显轻于受贿罪。
九、与本罪对应的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行贿方向这类人送钱的,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最高刑十年。两罪互为对合,分别定罪。这一点要注意:向关系密切人行贿,比向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行贿(行贿罪,最高无期)判得轻,但比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高十年)在档次设定上接近。
十、与受贿罪共犯的分界在有无通谋。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与近亲属、关系密切人有通谋——明知对方在收钱、自己承诺或实际为其办事、双方共享利益,那本人构成受贿罪,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构成受贿罪共犯,不按本罪处理。如果本人确实不知情、未授意、未分享利益,只有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单方面利用影响力收钱办事,才按本罪处理。判断依据是客观上有没有共同的犯意与利益分享,不能仅凭亲属关系推定。
十一、与斡旋受贿的分界在主体身份与利用的是什么。 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最终定受贿罪。本罪的主体是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利用的是他人的影响力。区别在于:是谁在利用影响力、钱进了谁的口袋、最终按哪个罪名处罚。两罪的量刑差距很大,斡旋受贿按受贿罪处罚,最高可至无期。
十二、与介绍贿赂罪的分界在谁收钱。 介绍贿赂罪是中间人牵线,自己不收贿赂款,只可能收取介绍费;本罪是行为人自己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区别在于财物的最终归属:钱进了中间人的口袋,是本罪;钱全额转给国家工作人员,是介绍贿赂。如果中间人既牵线又自己收一部分,可能同时构成两罪,按处罚较重的处理或者数罪并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受贿罪 | 斡旋受贿 | 介绍贿赂罪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诈骗罪 |
|---|---|---|---|---|---|---|
| 主体 | 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 | 一般主体(中间人) | 一般主体(行贿方) | 一般主体 |
| 利用的是什么 | 他人的影响力 | 本人职务便利 | 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居间撮合 | 不适用(本罪为行贿方) | 虚构事实 |
| 钱归谁 | 行为人自己 | 本人 | 本人 | 中间人(介绍费)或全额转交 | 不适用 | 行为人自己 |
| 利益要求 | 不正当利益 | 利益(不限正当) | 不正当利益 | 促成行贿受贿 | 不正当利益 | 不适用 |
| 数额门槛 | 三万元 | 三万元 | 三万元 | 二万元/二十万元 | 三万元 | 三千至一万元 |
| 法定最高刑 | 七年 | 无期徒刑 | 无期徒刑(按受贿罪) | 三年 | 十年 | 无期徒刑 |
第一,与受贿罪的分界在主体与通谋,两条都要看。 主体上,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本罪是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离职人员例外)。通谋上,如果本人与收钱的人有共同故意、共享利益,本人构成受贿罪,收钱的人构成受贿罪共犯;如果本人不知情、未授意、未分享,才按本罪处理。实践中大量案件的争点就在「本人是否知情」:检方常以亲属关系、共同生活、财产混同推定知情,辩方则要举出本人确实不知情的证据。详细对比另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亲属和关系人收钱办事的刑责。
第二,与斡旋受贿的分界在主体与罪名归属。 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行为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最终定受贿罪,按受贿罪量刑(最高无期)。本罪的主体是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利用的是他人的影响力,最高七年。区别的实质是:有没有公权力在手、钱进了谁的口袋。一个人如果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通过他人办事,应按斡旋受贿(受贿罪)处理,不按本罪。
第三,与介绍贿赂罪的分界在钱最终归谁。 介绍贿赂罪是中间人牵线,自己不占有贿赂款,只可能收取介绍费;本罪是行为人自己收受财物。如果中间人把请托人的钱全额转给了国家工作人员,是介绍贿赂;如果中间人自己留下、用于个人消费,是本罪。如果既牵线又收一部分,可能同时构成两罪,按处罚较重的处理或者数罪并罚。判断依据是资金流向,不是名义。
第四,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对合关系。 两罪互为对合,是本罪必不可少的一对:收钱方按本罪处理,送钱方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处理,分别定罪、分别量刑。行贿方最高十年,受贿方最高七年,都不轻。这也意味着,本罪案件中行贿方同样面临刑事风险,不是「送钱给家属就没事」。
第五,与诈骗罪的分界在有没有真实的影响力。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任何影响力,纯粹虚构「我能帮你办事」「我认识某某领导」,收了钱但从未打算也无法影响职务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是本罪。本罪要求客观上存在真实的影响力,并且实际借助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判断依据是:行为人是否真的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是否真的向对方请托过、职务行为是否真的被影响。这一区分对量刑影响极大: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本罪最高七年。
第六,与民事居间、正常请托的分界在有无对价与违法性。 正常的请托办事、人情往来,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没有要求违规操作,不构成犯罪。本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收受财物。判断三问: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有没有要求违规操作、收受的财物是否与办事形成对价。三者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核主体关系与影响力。 调取户籍资料、婚姻登记、共同居住证明、通话记录、资金往来记录、社交关系证据。确认三点:是否属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关系密切到什么程度、这种关系是否足以影响职务决定。如果是单纯认识、没有实质影响力,应当主张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虚构能力)或者不构成犯罪。
第二步,核实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是否知情。 这是本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分水岭,也是辩护的主战场。重点查:本人是否知道收钱的事、是否授意、是否承诺办事、是否分享利益、收的钱有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如果本人确实不知情,应坚决主张按本罪处理;如果有通谋,则本人构成受贿罪,收钱的人构成共犯,量刑重得多。
第三步,核查行为路径是否落到职务行为上。 本罪要求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办事。要查清:行为人向谁请托、请托了什么、对方的职务行为是否被实际影响、有没有具体的批示、招呼、过问。如果行为人只是吹嘘、根本没有向任何人请托,可能构成诈骗;如果职务行为完全没有被影响,本罪的对象要件存疑。
第四步,判断利益是否「不正当」。 把请托事项逐项列出:是否属于依法应当取得的利益、是否需要对方违规操作、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且没有要求违规,本罪不成立(但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者违纪)。这是本罪特有的出罪路径,不能与受贿罪混同——受贿罪不要求利益不正当。
第五步,核算数额与情节。 数额按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计算,包括现金、物品、卡券、房产、干股、债务免除。多次收受的累计。三万元是「数额较大」的门槛,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需具备特定情形。核算时剔除: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且与请托无关的、已退还且符合及时退还要件的、证据不足的部分。具体标准要逐项核对,不能只看总额是否达标。
第六步,评估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竞合。 如果行为人没有真实影响力、虚构能力收钱,应按诈骗罪处理。诈骗罪的量刑明显重于本罪(最高无期),所以辩护方向要谨慎:主张构成诈骗罪对当事人不利,主张构成本罪反而有利。但如果证据显示确实没有影响力,硬撑本罪也不现实。策略上要评估证据强度,选择最有利的定性。
第七步,争取从宽情节。 可用的情节包括: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初犯偶犯、收受财物后主动退还、未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知情(这一点既影响定性也影响量刑)。本罪最高七年,数额较大的基本档是三年以下,具备上述情节的,缓刑空间较大。量刑折算可参照量刑查询。
第八步,核对追诉时效与关联风险。 本罪基本档法定最高刑三年,时效五年;数额巨大档七年以下,时效十年;数额特别巨大档七年以上,时效十五年。时效从最后一次收受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关联风险方面,要注意行贿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追诉、涉案财物的追缴、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这些都可能牵连到当事人。
常见问题
问:官员的家属收钱办事,官员不知情,构成什么罪?
答:家属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高七年;官员本人不构成受贿罪。前提是本人确实不知情、未授意、未分享利益。如果本人知情并授意、或者事后知情仍继续为对方办事、或者收的钱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则本人构成受贿罪,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量刑重得多。判断的关键是「本人是否知情」,靠客观证据而非口供。
问:情人收钱办事,算利用影响力受贿吗?
答:通常算。情人属于「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只要客观上存在密切关系、有实际影响力,就符合主体要件。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婚姻关系,而是关系的密切程度与影响力大小。实践中还要看:请托人是不是因为知道这层关系才找上门、行为人有没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请托、职务行为有没有被影响。
问:退休干部帮人办事收钱,构成什么罪?
答: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明确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的,按本罪处理。但如果是在职期间已约定、离职后收钱,构成受贿罪;如果离职后自己直接经办(如担任企业顾问实际决策),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利用影响力受贿,最高判多少年?
答:最高七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三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七年以上。没有无期徒刑。与受贿罪(最高无期,特殊情形可至死刑)相比轻得多,所以案件中争取从受贿罪共犯改为本罪,是重要的辩护方向。
问:收钱的人没有真的去办事,还构成犯罪吗?
答:要看有没有真实影响力与请托行为。如果确实有关系、也确实向国家工作人员请托过,只是最终没办成,仍构成本罪(本罪不要求实际办成)。如果根本没有影响力、从未请托、纯粹虚构能力骗钱,构成诈骗罪。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真实的影响力与请托行为。这一区分对量刑影响极大,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
问:给官员家属送钱,行贿方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最高十年。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按本罪处理。单位实施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员最高三年。所以送钱给家属同样有刑事风险,不是「绕过本人就没事」。
问: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知情,为什么还要被纪委处理?
答:可能涉及纪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如果本人对家属收钱不知情,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因对家属失管失教、家风不正、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被追究纪律责任。此外,收受的财物可能被追缴,本人的职务调整也可能受影响。刑事责任与纪律责任是两条线,不能混同。
问: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追诉时效怎么算?
答:按法定最高刑确定:基本档三年,时效五年;数额巨大档七年以下,时效十年;数额特别巨大档七年以上,时效十五年。从最后一次收受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多次收受的从最后一次起算。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则另见刑事追诉常见问题。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特别提示一:本词条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三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有特定情形)以及「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二十万元、三百万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施行)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该解释不在本地法规库,本词条未逐字引述原文,仅作叙述性说明,数值可能随司法解释修订而调整。特别提示二:「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标准,出自该解释的相关规定与审判实践,条文本身未作定义,个案认定差异较大。特别提示三:本词条关于「本人不知情则按本罪、知情则按受贿罪共犯」的表述为通行理解,个案中「知情」的证明与推定规则仍存在争议。本词条仅作一般性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应结合在案证据与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