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它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填补了「送钱给家属不算行贿」的漏洞。

这个罪名的实践意义在于:过去向官员家属送钱,只要官员本人不知情、不构成受贿,行贿方往往也无法追究。现在有了本罪,送钱的一方最高可以判到十年。所以企业、个人在「走夫人路线」「找老领导打招呼」时,风险已经从「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变成「可能独立构成本罪」。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差别:本罪条文没有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宽」。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都有这样的明文条款,本罪没有。所以不能想当然地套用行贿罪的从宽规则,只能援引刑法总则的自首、坦白、立功与认罪认罚。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 自然人实施的,按第一款处罚;单位实施的,实行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注意单位犯罪的刑罚明显轻于自然人:自然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至十年,单位责任人员最高只有三年。

二、对象有三类,都围绕「有影响力的人」。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广义理解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类是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秘书、司机、老同学、老战友。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三类对象的共同特征是有影响力、无职权(离职人员曾经有职权)。

三、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本罪的核心要件,与行贿罪一致。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类:利益本身违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取得手段违法(要求对方违规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属于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没有要求违规操作,不构成本罪。这一要件的判断标准另见行贿罪怎么认定:不正当利益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条件。

四、行为是「给予」财物,交付对象是有影响力的人。 包括现金、转账、物品、卡券、房产、车辆、干股、债务免除、代为支付。交付对象必须是有影响力的人本人,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如果是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行贿罪;如果是给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象不同,罪名不同,量刑差距很大。

五、不要求有影响力的人实际办成事。 只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即构成,不要求对方实际向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也不要求职务行为被实际影响。这一点与行贿罪一致:行贿类犯罪都是行为犯,交付即既遂。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钱送了、对方也答应了,但最终没办成,仍构成犯罪。

六、量刑分三档,最高十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档都并处罚金,没有单处罚金的选择。

七、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最高三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档明显轻于自然人犯罪,也轻于单位行贿罪的责任人员(五年)。所以如果送钱主体是单位,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量刑收益明显。

八、「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参照行贿罪执行。 本罪条文未直接规定数额,实务中参照两高 2016 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贿罪的标准执行:一般情形以数额为基础,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按数额或损失后果划分。这些数值属司法解释,不在刑法条文内,可能随修订调整,具体可对照刑事立案标准查询核算。

九、没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明文从宽条款。 这是一个重要差别。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都有明文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宽;本罪条文没有。所以本罪的从宽只能依刑法总则: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这一点在辩护策略上要特别注意,不能照抄行贿罪的辩点。

十、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互为对合,分别定罪。 同一笔财物,送钱方构成本罪,收钱方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个罪名分别成立、分别处罚,不按共同犯罪处理。这也意味着两案的量刑情节互不当然传递:送钱方主动交待,不直接影响收钱方的量刑;收钱方退赃,也不减轻送钱方的责任。

十一、与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身份。 给国家工作人员本人送钱,是行贿罪,最高无期;给有影响力的人送钱,是本罪,最高十年。区别在于收受方是否有职权、能否直接办事。如果收受方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有影响力(如离职人员重新任职),要看其是否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利用的,是行贿罪;只利用影响力的,是本罪。

十二、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性质。 收受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按本罪处理,最高十年;收受方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理,最高十年。两罪的最高刑相同,但构成要件与数额门槛不同,定性时要看清收受方的身份。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自然人或者单位单位不适用(本罪为收受方)自然人
收受方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居间介绍
收受方有无职权无(离职人员曾有)有无公权力有无不适用
利益要求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促成行贿受贿
法定最高刑十年无期徒刑十年五年(责任人员)七年三年
有无被追诉前从宽条款无明文有有无(准用行贿罪)无有

第一,与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是否有职权。 给国家工作人员本人送钱,是行贿罪,最高无期;给近亲属、关系密切人送钱,是本罪,最高十年。区别在于:收受方能不能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办事。如果收受方本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了本人职务便利,按行贿罪处理;如果收受方没有职权、只能靠影响力去影响别人,按本罪处理。这一区别的量刑差距极大,是本罪辩护的第一战场。

第二,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身份性质。 收受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按本罪;收受方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最高刑都是十年,但构成要件不同:本罪不要求「数额较大」,只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即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求「数额较大」。实践中混合的情形(如给某公司高管送钱,该高管同时是某领导的亲属)要看送钱时看中的是哪层身份。

第三,与单位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是个人还是单位。 单位行贿罪是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个人送钱;本罪是向有影响力的人送钱。两罪的主体都可能是单位,区别在收受方身份。如果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本人送钱,是单位行贿罪,责任人员最高五年;如果单位向近亲属送钱,是本罪,责任人员最高三年。后者更轻,这一点与直觉相反,说明立法对「影响力交易」的评价轻于「直接权钱交易」。

第四,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关系。 两罪互为对合,同一笔财物,送方构成本罪、收方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定罪。量刑上:送方最高十年,收方最高七年,送方反而更重。这与普通行贿受贿的关系不同(受贿罪最高无期、行贿罪最高无期,但实践中受贿判得更重)。所以在影响力交易案件中,送钱的一方风险未必小于收钱的一方。

第五,与介绍贿赂罪的分界在有没有独立的居间行为。 本罪是自己送出财物,介绍贿赂罪是在他人与有影响力的人之间撮合。如果行为人是为别人的事牵线、自己不出钱,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是为自己的事送钱,构成本罪。区别在于:他是不是请托人本人、钱是不是他自己的。

第六,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分界在有无请托与对价。 逢年过节给领导家属送礼、婚丧嫁娶随份子,如果没有请托事项、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本罪。判断三问:有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送的钱与要办的事是否形成对价、数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三者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犯罪。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核收受方身份。 查户籍、婚姻、任职、离职文件、社会关系证据。确认三点: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是否属于关系密切人、是否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收受方既非近亲属也无密切关系、更非离职人员,本罪不成立,应转向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步,核查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把请托事项逐项列出,判断利益是否正当、是否需要对方违规操作、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谋取的是依法应当得到的利益、没有要求违规操作,本罪不成立。这是本罪最重要的出罪路径,与受贿类犯罪不同——受贿罪不要求利益不正当,本罪要求。

第三步,判断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查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利益归属。如果是单位决策、单位出资、利益归单位,构成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最高三年;如果是个人决定、个人出资、利益归个人,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最高十年。这一区分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辩护的重点方向。

第四步,核算行贿数额与情节。 数额按实际交付的财物价值计算,多次行贿的累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参照行贿罪的司法解释执行(数额与损失后果)。核算时剔除: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且无关职务的、证据不足仅有一方口供的、重复计算的。具体标准要逐项核对,不能只看总额是否达标。

第五步,区分本罪与行贿罪的竞合。 如果送钱对象既有职权又有影响力(如在职领导的配偶本身也是公务员),要看送钱时看中的是哪层身份、对方最终通过什么途径办事。如果通过本人的职务便利办事,是行贿罪;如果只是利用影响力去影响第三人,是本罪。证据上要看请托的内容、办事的路径、双方的约定。

第六步,注意本罪没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明文条款。 这是本罪与其他行贿类罪名的重要差别。辩护时不能直接套用行贿罪的从宽条款,只能援引刑法总则: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立功(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策略上要尽早争取自首认定,因为这是本罪唯一能大幅从宽的法定情节。

第七步,争取单位犯罪的认定。 如果送钱主体是公司、企业,且有决策程序、资金出自单位、利益归单位,应积极主张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最高三年,且往往能争取缓刑;自然人犯罪最高十年,差距明显。这一步需要完整的证据链:会议记录、审批单、资金流水、项目合同、利润归属。

第八步,核对追诉时效与关联风险。 本罪基本档法定最高刑三年,时效五年;情节严重档七年以下,时效十年;情节特别严重档十年以下(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时效十五年。时效从最后一次行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关联风险方面,收受方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往往同步推进;涉案财物会被追缴;如涉及公职人员,还可能引发纪律责任。

常见问题

问:给领导家属送钱办事,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最高十年。前提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领导本人知情并授意、通过本人职务便利办事,则送钱方构成行贿罪(最高无期),领导构成受贿罪,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区别在于:领导本人有没有介入、办事用的是职权还是影响力。

问:给退休领导送钱办事,算行贿吗?

答:可能构成本罪。刑法明确规定,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按本罪处理。前提是退休领导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如果是在职期间已约定、退休后收钱,则按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理;如果退休后自己直接经办(如担任企业顾问实际决策),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送钱给领导家属,但事没办成,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即既遂,不要求实际办成事。事没办成只影响量刑(可以从轻),不影响定罪。这一点与行贿罪一致,实务中不能以「没办成」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问:本罪有没有「主动交待就可以不起诉」的规定?

答:条文没有这样的规定。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都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宽」的明文条款,本罪没有。所以只能援引刑法总则的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实务中主动交待仍能带来从宽,但依据是总则的自首或坦白,不是分则的特别条款。这一点在辩护策略上要区分清楚。

问:公司给领导家属送钱,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答:看三点: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利益归属。经公司决策、资金出自公司、利益归公司的,是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最高三年;个人决定、个人出资、利益归个人的,是自然人犯罪,最高十年。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用公司钱、利益归个人,这种情况通常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问:送钱给领导的情人,和送给领导本人,判得差多少?

答:差很多。送给领导本人构成行贿罪,最高无期;送给情人构成本罪,最高十年。但要注意:如果领导与情人有通谋,情人只是代收,送钱方仍构成行贿罪,情人构成受贿罪共犯。判断依据是领导是否知情、是否授意、钱最终归谁。所以「送给情人更安全」的想法不成立。

问:本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哪个判得重?

答:本罪更重。送钱方最高十年,收钱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高七年。这与普通行贿受贿的印象相反(受贿罪最高无期)。原因是立法对「影响力交易」中主动送钱的一方评价更重。所以在影响力交易案件中,送钱一方的辩护压力不一定小于收钱一方。

问:本罪的追诉时效怎么算?

答:按法定最高刑确定:基本档三年,时效五年;情节严重档七年以下,时效十年;情节特别严重档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时效十五年。从最后一次行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多次行贿的从最后一次起算。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则另见刑事追诉常见问题。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特别提示一:本词条所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施行)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该解释不在本地法规库,本词条未逐字引述原文,仅作叙述性说明,具体标准应核对行为时有效的司法解释。特别提示二:本罪条文确实未设「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宽」的条款,本词条对此的表述依据条文原文比对得出,但实务中是否存在准用行贿罪从宽规定的做法,各地掌握不一。特别提示三:「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标准条文未作定义,出自司法解释与审判实践,个案认定差异较大。本词条仅作一般性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应结合在案证据与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