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合罪名,适用于商业领域最常见的权钱交易——供应商给采购回扣、承包商给项目经理好处、经销商给渠道负责人返点。

这个罪名的门槛与量刑都与行贿罪不同,且方向相反。行贿罪的数额门槛是三万元、最高可至无期;本罪的数额门槛是六万元,最高只有十年。看起来本罪更轻,但它的适用范围极广:只要有商业交易、有职务便利、有利益输送,就可能落入。企业合规中最常踩的红线就在这里。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条文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这里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没有「从轻」这一档,起点比行贿罪更高。用得好,很多商业贿赂案件可以在检察环节终结。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 自然人实施的,按第一款处罚;单位实施的,实行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处罚。这一点与行贿罪不同——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行贿另有罪名。本罪把自然人与单位放在同一个条文里,主体范围最宽。

二、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类: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的员工;国有公司、企业中没有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有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与经办人员。如果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行贿罪,不是本罪;如果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象不同,罪名与量刑完全不同。

三、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本罪的核心要件。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类:利益本身违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取得手段违法(要求对方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属于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通过正常商业条件取得,不构成本罪。

四、行为是「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 财物包括现金、转账、物品、卡券、房产、车辆、干股、债务免除、代为支付、提供旅游与消费。数额较大是入罪门槛(六万元),未达到的属于商业贿赂的行政违法,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不构成犯罪。这一点与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同——后两者条文本身不要求「数额较大」,只要求情节。

五、既遂以实际交付为标准。 财物实际交付即既遂,不要求对方实际为其谋取到利益。如果只是承诺给予、尚未交付,一般按未遂处理或者不构成犯罪。交付后因案发被追回的,仍属既遂,追回只影响量刑。

六、数额分两档:六万元与二百万元。 按两高 2016 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二百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这些数值属司法解释,不在刑法条文内,可能随修订调整,具体可对照刑事立案标准查询核算。注意门槛是行贿罪的两倍。

七、量刑两档,最高十年。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有无期徒刑,也没有「情节严重」的独立档次,档次完全按数额划分。这一点与行贿罪的三档结构不同。

八、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同样适用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单位行贿的责任人员量刑与自然人相同(三年以下或三至十年),不像单位行贿罪那样另设五年上限。这一点对企业高管影响很大。

九、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依前款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适用于跨国商业贿赂(如在境外投标时向当地官员行贿)。罪名上通常表述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十、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个要点:时点必须在立案之前;必须主动交待,不是被讯问后如实供述。这一条是本罪最重要的量刑杠杆,实务中大量案件因此获得不起诉。

十一、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互为对合,分别定罪。 同一笔财物,送出方构成本罪,收受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个罪名分别成立、分别处罚,不按共同犯罪处理。量刑上:本罪最高十年,收受方最高无期——送钱的反而不如收钱的判得重。这与普通行贿受贿的印象相反。

十二、商业折扣、佣金与行贿的分界在是否如实入账。 正常的商业折扣、佣金、返利是合法的,前提是如实入账、依法纳税、有合同依据。以「咨询费」「推广费」「服务费」名义账外支付给经办人个人的,属于行贿。判断三问:这笔钱有没有合同依据、有没有如实入账、收款方是单位还是个人。财务凭证是核心证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自然人或者单位单位不适用(本罪为收受方)自然人或者单位
收受方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国有单位
数额门槛六万元三万元(条文未写明)条文未写明数额二十万元六万元十万元或二十万元
是否要求数额较大明确要求未明文要求未明文要求要求情节严重明确要求未明文要求
法定最高刑十年无期徒刑十年五年(责任人员)无期徒刑三年

第一,与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身份。 收受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按行贿罪处理,最高无期;收受方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按本罪处理,最高十年。这一区别是本罪辩护的第一战场。判断依据是收受方的岗位职能与单位性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民营企业的员工,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争议最大的是国有控股公司、公立医院、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人员。

第二,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有无职权。 本罪的对象是有职务便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能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为行贿人办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对象是没有职权、只能靠影响力去影响他人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区别在于:收受方能不能自己决定、自己经办。如果能直接办事,是本罪;只能靠关系去影响别人,是后者。

第三,与单位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身份与主体形态。 单位行贿罪是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责任人员最高五年;本罪的单位犯罪形态是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责任人员按第一款处罚(最高十年)。后者反而更重,这一点与直觉相反。原因是本罪的条文把单位与自然人放在同一档,没有另设更低的上限。

第四,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合关系。 两罪互为对合,同一笔财物,送方构成本罪、收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定罪。量刑上:送方最高十年,收方最高无期。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收钱的一方风险更大,送钱的一方也不轻。两案往往同步推进,配合调查能在一定程度上换取从宽。

第五,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分界在收受方是单位还是个人。 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本身。区别在于财物最终归谁:进了个人口袋,是本罪;进了单位账户、由单位支配,是对单位行贿罪。实践中「赞助」「共建」名义的支付,最容易在这两个罪名之间争议。

第六,与正常商业折扣的分界在是否如实入账。 商业折扣、返利、佣金是合法的,前提是有合同依据、如实入账、依法纳税。以「咨询费」「服务费」「推广费」名义账外支付给经办人个人的,属于行贿。判断三问:有没有合同依据、有没有入账、收款方是谁。财务凭证与资金流向是核心证据,不能只看合同文本。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核收受方身份。 查收受方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单位性质、国有股权比例。确认三点: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转向行贿罪(三万元门槛);如果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按本罪(六万元门槛)。方向错了,后面的辩护全部作废。

第二步,核查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把送钱想办的事逐项列出:是否属于依法应当得到的商业机会、是否需要对方违反规定操作、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通过送钱取得竞争优势。三项中有一项落入「不正当」,即满足要件。如果是正常的商业谈判、价格优惠、履行合同,不构成本罪。

第三步,核算数额并核对门槛。 数额按实际交付的财物价值计算,多次行贿的累计。六万元是「数额较大」的门槛,二百万元是「数额巨大」。核算时剔除:正常商业折扣与佣金、已有真实对价的支付、证据不足的部分、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且无关职务的部分。具体标准要逐项核对,不能只看总额是否达标。

第四步,区分行贿与商业折扣、佣金。 这是本罪最常见的争点。判断四问:有没有书面合同或公司授权、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有没有如实入账并纳税、收款方是单位还是个人。四项都合规的,是正常商业行为;账外支付、无合同依据、收款方为个人的,可能构成犯罪。合同文本要结合资金流向、发票、账目一并审查。

第五步,判断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查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利益归属。如果是单位决策、单位出资、利益归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如果是个人决定、个人出资、利益归个人,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注意:本罪的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量刑与自然人相同,不像单位行贿罪那样另设五年上限,所以争取单位犯罪认定的收益不如其他行贿类罪名明显。

第六步,固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时点。 这是本罪最重要的从宽条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从轻」这一档。时点必须在立案之前。所以在公安机关初查、传唤之前,就应当尽早、完整地交待行贿事实,并提供收受方的线索、配合取证。实务中大量商业贿赂案件因主动交待而在检察环节不起诉。

第七步,评估关联的民事与行政后果。 行贿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因行贿取得的中标、订单可能被撤销,关联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行业禁入、信用惩戒。企业应对时要刑事、民事、行政三线并行,不能只盯刑期。

第八步,核对追诉时效与管辖。 本罪基本档法定最高刑三年,时效五年;数额巨大档十年以下,时效十五年。时效从最后一次行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管辖上,本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不涉及公职人员),不归监察机关。报案、立案的流程见刑事报案流程。

常见问题

问:给客户公司采购员回扣,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六万元以上即立案,最高十年。前提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采购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则构成行贿罪(三万元门槛、最高无期),采购员构成受贿罪。所以第一步要确认采购员的身份,这决定罪名与量刑档次。

问:给供应商的返点、佣金,都算行贿吗?

答:不一定。如果返点、佣金有合同依据、按市场行情确定、如实入账并纳税、支付给供应商单位而非个人,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如果以「咨询费」「服务费」名义账外支付给经办人个人、没有真实对价、目的是换取优先采购或价格照顾,可能构成行贿。判断核心是资金流向与账目处理。

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多少钱会被立案?

答:六万元是「数额较大」的基本门槛,二百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这些数值出自司法解释,可能随修订调整。注意门槛是行贿罪(三万元)的两倍,所以同样的金额,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已构罪,送给民营企业员工可能还不够。这个差别在实务中经常被忽视。

问:公司行贿,责任人员判得比个人行贿轻吗?

答:本罪不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处罚——也就是与自然人一样的量刑(三年以下或三至十年)。这一点与单位行贿罪不同(后者责任人员最高五年)。所以本罪的单位犯罪形态,责任人员的量刑并没有优惠。

问:主动交待了,能不被起诉吗?

答:有这个可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免除处罚在程序上可能表现为不起诉。实践中数额不大、主动交待、配合指证收受方、初犯的,不起诉的比例较高。时点必须在立案之前,立案后交代只能算坦白。

问:给外国客户公司的员工送钱,也构成犯罪吗?

答:可能构成。如果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理;如果对象是外国私营企业的员工,按第一款处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跨境商业贿赂的管辖与取证较复杂,但法律风险真实存在,尤其涉及国际组织项目、境外政府项目时。

问:行贿的钱被退回来了,还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本罪是行为犯,交付即既遂,事后退还不影响定罪。退还只影响量刑,且在案发前主动退还、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能作为从轻情节。如果是为了掩饰犯罪而退,一般不作为从轻依据。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及时退还」规则不同,不要混淆。

问:本罪的追诉时效怎么算?

答:按法定最高刑确定:基本档三年,时效五年;数额巨大档十年以下,时效十五年。从最后一次行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多次行贿的从最后一次起算。如果数额刚好在门槛附近、行为发生在多年前,时效抗辩往往是最有效的辩护方向。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则另见刑事追诉常见问题。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特别提示一:本词条所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金额(六万元、二百万元),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施行)第十一条,该解释不在本地法规库,本词条未逐字引述原文,仅作叙述性说明,数值可能随司法解释修订而调整。特别提示二:本词条关于「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罪名表述,为学理与实务的通行称谓,刑法条文本身将其规定在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未单列罪名条文。特别提示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义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同样不在本地法规库。本词条仅作一般性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应结合在案证据与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