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把受贿的打击半径延伸到了官员身边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人,收钱办事同样独立成罪。常见误解是“领导本人没拿钱、不知情,家属收点谢礼不算事”——本罪恰恰不需要官员本人构成受贿,家属自己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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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类主体、两种路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构上分两款:在职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是一条线,离职人员及其身边人是另一条线——离职不是安全阀,靠原职权、原地位的影响继续收钱,一样构罪。两条线共同的要求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正当事务的正常往来不落入本罪。

二、数额标准:参照受贿罪

法条依据

即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门槛与受贿罪的对应档次一致把握。请托人这头也不是空白: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单独设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给领导亲属送钱办事,送的人和收的人各自成罪。

三、和受贿罪共犯、介绍贿赂、诈骗的界分

这是本罪最容易出现定性之争的地方:

  • 与受贿共犯:亲属与官员共谋、共同占有财物的,按受贿罪共犯处理,刑责更重;官员不知情或未共谋的,才落本罪;
  • 与介绍贿赂:中间人在官员不知情时把请托财物截留占为己有的,按司法解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截留部分财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与诈骗:根本没有那层关系,虚构“认识领导”收钱的,是诈骗罪;
  • 与正常人情: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数额在正常交往范围内的,不构罪,但“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钱”可能转入受贿评价体系。

官员身边人收钱后官员默认、知情不退还的,官员本人的受贿故意同样可能被认定,两头都可能出事。

四、涉案双方的应对

要准备的材料
  • 1. 先分清自己的角色:是收钱的亲属本人、请托的企业,还是居间转达的第三方,角色决定罪名与辩护方向。
  • 2. 收钱一方:整理收受财物的性质证据,区分正当往来与请托对价;对已收款项主动退缴并记录在案。
  • 3. 请托一方:核对给付目的是否属不正当利益,未遂部分、被勒索部分单独列明,为数额之辩留材料。
  • 4. 若官员已因关联案件被调查,亲属应单独委托律师,避免与官员的辩护口径互相污染。
  • 5. 离职人员涉案的,重点查清影响来源:是原职权地位的影响,还是现任职务的关系,二者的证据构成不同。
  • 6. 主动交代与退赃宜早不宜迟,从宽幅度的差别,见退赃、退赔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五、常见误区

  • “官员不知情就都不构成犯罪”:亲属、关系人独立构成本罪,官员知情与否只影响官员自己的责任。
  • “退休了就没关系了”: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钱,同款处理。
  • “钱是别人硬塞的推不掉”:索取或收受均可构罪,被动收受不是免责事由,事后退还上交才是止损动作。
  • “只算人情往来”:存在具体请托事项且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情外壳不影响定性。
  • “收钱的一方犯法,给钱的没事”: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单独成罪,双方同追。

六、问答

身边人不是防火墙,离职也不是安全阀。官员本人的责任怎么算,见受贿罪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请托给付一端的责任,见行贿罪怎么认定?给“感谢费”“好处费”会被判刑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