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个受贿、一个利用影响力受贿,会怎么判?先把一件事说清楚:这是两个罪名、两套数额、两条量刑线,不是一个案子判两个人。只有当两人事先通谋、分工收钱、共同占有,才可能被并成一个受贿共犯,都按受贿罪处理。家属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两个人的事混在一起讲——一份口供“照顾”另一个人,本来各自独立的案子,反而被串成一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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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线,先拆开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看身份定罪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谁在台上、谁在台下,决定谁套哪个罪名。

② 看有没有“通谋”:两人事先商量好由谁收、收了怎么办、钱怎么分,就是受贿共犯,都按受贿罪;近亲属自己打着旗号去收、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才是各定各的。中间地带是“知道后不退不交”——司法解释直接推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故意。

③ 看数额对档次:两罪的数额标准都参照受贿罪的3 万、20 万、300 万三档,但法定刑档次不一样:利用影响力受贿最高一档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罪最高一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样的钱数,两条线的天花板差得很远。

五步应对,各自为战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分开委托律师两人利益方向可能相反,同一名律师不能同时给两人辩护。分别找律师,委托前主动说明“配偶是同案”辩护利益冲突的基本规则
2分别核对数额让律师分别问清:每一笔钱是谁收的、以什么名义收、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是否办了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3绝不串供、不对口径不要递条子、不要托同监室的人带话、不要在会见时统一说法。串供可能另行构成犯罪,也会摧毁原本的辩解空间监察法第七十二条
4退赃分账退谁收的钱以谁的名义退,凭证分开保存,不要用一个人的账户替两个人退司法解释关于积极退赃的认定
5保住合法财产提前整理家庭财产的来源凭证(工资、房产、继承、婚前财产),区分个人份额刑法第六十四条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把“另一位的口供”当成自己的口供去背;② 不要让一个人替另一个人“顶”数额;③ 不要在处理房产、股权时临时过户给亲戚,这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赃款。

几类情形分别怎么定

数额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等)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0 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处容易看漏的地方:

  • 数额标准参照,法定刑不参照。数额档次按受贿罪的三档走,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自己写死了刑期区间,第二档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1 万元也可能入罪。受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具备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同样在三年以下这一档。

三份入库案例,各管一个认定点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3-1-404-014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以借款形式实施的受贿往往有借条等借款手续及款项流动,仅从形式上难以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对于所涉行为是否属于以借款为名掩盖受贿事实,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等情节,依法准确作出认定。

唐某有案点的是受贿认定里最经典的对抗点——「这是借款不是受贿」:借条、流水齐备也只是形式,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有没有合理借款事由、钱花去了哪、与出借方有没有职务关联。夫妻案里,请托人常把「借」字挂在嘴边,这一组审查要素就是拆解的话术。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3-1-406-001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外的人员,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结合交往时间、频次、对外称呼以及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产生影响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孙某甲案解决「谁算关系密切人」:不是近亲属也照样够利用影响力受贿——交往时间、频次、对外怎么称呼、说话在国家队里管不管用,四样放一起看。配偶当然是最典型的「密切」,这条要旨的实务价值在于告诉那些「我只是朋友帮忙」的辩解:影响力本身才是评价对象。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3-1-404-032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在离职前约定,于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一罪论处。

缪某波案处理的是时间差: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钱,只要离职前有约定、离职前后连续收受,仍然定受贿一罪——「等退休再拿」的安排改变不了性质。家庭里常有人以为钱晚点收就安全,这个案子给出了否定答案。

再答几个问题

问:两个人一起被留置,是不是就一定是共同犯罪? 答:不是。同时被调查只说明两人都与同一笔钱有关。是不是共犯,看有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分工:事先有没有商量、钱怎么分、国家工作人员知不知情。

问:一个人退赃,能不能算另一个人的? 答:不能直接算。退赃原则上按人对应:谁收的谁退。但家属代退,经被告人要求或者同意,可以视为被告人本人积极退赃——这一点在司法解释里有明确依据。

问:夫妻都进去了,家里老人孩子谁管? 答: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近亲属处理生活事务,也可以请律师转达。留置期间家属不能会见,移送看守所后也只有律师能会见。

问:判了以后,家里的房子会被收走吗? 答:只追缴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财产、家属应得份额不能动。关键是尽早把购房款的来源凭证整理出来。

问: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钱,家属主动上交了还算犯罪吗? 答:主动上交发生在收受之前的不存在「收受」;收下之后上交,只影响情节评价,不影响罪名成立。「先收着再说,出事就交回去」的侥幸,在两个罪名里都不成立。

问:两个人的案子会并到一个法院审吗? 答:有关联的案件可能由同一法院审理,但罪名、数额、量刑分别认定。并案审理不等于并成一个罪。

法条与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一段话收住

先分清是“两个人两个罪”还是“两个人一个罪”——这一步分错了,后面退赃、认罪、辩护的方向全都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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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