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收钱本人办事算受贿吗」在实务里的处理口径,可以拆成几步看。
家属收钱、本人办事,算不算受贿?先别盯「钱是谁收的」,要盯「本人知不知道」。知情、默许、事后分得的,按受贿罪处理,家属可能被认定共犯;本人确实不知情,是家属自己打着旗号收钱、托别的干部办事,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钱与职务完全对不上的,不构成犯罪。最容易做错的事,是赶紧让家属把钱退给送钱的人私了——在办案机关眼里,这一步常常就是串供和转移赃款。
三个问题定性质
三层判断:
① 看知情: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钱从谁手里过不重要,重要的是本人是否知道、是否默许、知道后有没有退还或上交。
② 看这层身份被谁用了:本人不知情,是家属借「某领导爱人」的身份去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收钱,走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罪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参照受贿罪。
③ 最后看数额:现行口径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三万元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十条)。
头几天要做的五件事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列清「谁收的、收了多少」 | 流水、购物卡、金条、房产车辆过户,按时间排清单,标经手人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 2 | 找出「知情或不知情」的痕迹 | 谁转达的、有没有当场拒绝、有没有退、家里有没有记账 |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
| 3 | 给每笔钱找「对应的事」 | 审批、招标、拨款、调动、案件处理,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性质最重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 4 | 该退的钱走办案机关 | 按指定账户退缴、留凭证,不要退给送钱人本人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 5 | 先做定性评估 | 律师会见后第一件事,是判断属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不构成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和送钱人「对口径」、删聊天记录;② 不要临时补借条把受贿说成借款;③ 不要把钱转到亲戚名下,这会被认定为转移涉案财物。
三种情形的定性对照
| 情形 | 定性 | 谁担责 | 数额怎么算 |
|---|---|---|---|
| 本人知情、有共同故意,钱对应本人职务行为 | 受贿罪,家属可认定共犯 | 本人与家属 | 按共同受贿总额 |
| 本人不知情,家属借其身份托其他干部办事收钱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家属等关系密切人 | 参照受贿罪 |
| 收钱时本人不知情,事后知悉未退还或上交 | 认定本人有受贿故意 | 本人 | 计入受贿数额 |
第三行最容易被忽略:收钱时本人确实不知道,但知道以后没退、也没上交,法律上就认定本人有受贿故意——司法解释写得很直白,这个「默认」的时间窗口,往往就是家属手里最后的主动权。知悉之后的第一反应决定了法律评价:立即退缴或上交,还来得及切断故意的认定;拖着「再看看」,就滑进了第三行。
两个罪名的边界,用两个案例看清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请托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就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的请托财物部分成立受贿罪共犯,就自己截留的请托财物部分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外的人员,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结合交往时间、频次、对外称呼以及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产生影响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两个案子分别踩在两个罪名的关键节点上。吴某案把「一个人可以同时踩两个罪名」演示得很清楚: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的请托财物,按受贿罪共犯算;瞒着本人私自截留的部分,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算,最后数罪并罚——「知情并共同占有」与「背着自己收」的界限,就是受贿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分界线,这条线划在哪,刑期可以差出几倍。孙某甲案回答另一个高频问题:不是近亲属的人(司机、秘书、多年的「老兄弟」)能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能——认定的钥匙是「关系密切」:交往时间、频次、对外称呼、能不能实际影响本人履职,四项综合判断。反过来看家属这边:近亲属是法定的「关系密切的人」,不需要额外证明,所以家属替人牵线收钱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门槛天然更低,行为更要收敛。两个案子对照着记:一个是「一个人两个罪名」,一个是「一种关系四个要素」,合起来就是这个领域大半的裁判要点。
「事后知情不退」这个隐形陷阱
把第三行情形单独拎出来讲,因为它坑过的家庭最多。收钱发生在本人「不知情」期间,家属想着「反正他不知道,先放一放」——等到案发,办案机关核对本人知悉的时间点:什么时候知道、知道后做了什么。没有退还、没有上交、没有向组织报告,三样占全,受贿故意就认定了,那笔钱从「家属的问题」变成「本人的受贿数额」。实务里最常见的抗辩是「我准备退,还没来得及」——这个说法要有凭证支撑:什么时候决定退、跟谁说过、账户有没有操作痕迹,空口说准备,法庭不会采信。所以正确的动作序列是:知悉即处置——当天商量退缴方案、按办案机关指定渠道办理、全程留痕;拿不准的,先咨询律师再动钱,别让「想退」变成「说不清」。时间线在这里就是证据:案发前主动退缴与案发后被迫退赃,在法律评价上分属「及时退还」与「退赃情节」两回事,前者可能直接切断故意的认定,后者只能作从宽参考——同样一笔钱,动手的早晚就是两条路。
退赃怎么退才有效
退赃不是「把钱交了」就完事,方式对了是从宽情节,方式错了是新的麻烦。渠道:一律走办案机关指定的账户——审查调查阶段向监委退缴、刑事诉讼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退缴,拿到盖章的收据或缴款凭证;私人之间转回去、退一半留一半,都不算数。范围:受贿款本金必须全退;滋生的利息、用赃款投资的收益,按追缴规则一并处理——主动算进退缴总额,比被查出再补主动得多。时点:越早越值钱。留置期间或侦查阶段退缴,体现的是态度,从宽评价的权重最高;到审判阶段才退,只剩「退赃」这个事实本身,评价降档。凭证管理:每笔退缴的凭证复印存档,未来在认罪认罚协商、量刑建议沟通里,这些凭证是「确有悔改表现」最直接的物证。还有一个细节:家里一时凑不齐全额的,与办案机关书面沟通分期方案、先退一部分并说明安排,同样保留态度分——比拖着不退、等着「看情况」强得多。
答疑
问:钱是家属收的,本人一分没花,也算受贿吗? 答:可能算。看的是本人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有没有收受的故意,不看钱最后谁花。共同受贿按总额认定。
问:本人真的不知情,家属会被判吗? 答:看家属有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托其他干部办事。有,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没有,不构成犯罪。
问:事后把钱退了,还能追究吗? 答:退赃影响量刑,不影响既遂——收受时即已成立。但「知道后立即退还或上交」是判断本人有无受贿故意的事实,性质不同。
问:不到三万就没事吗? 答:不一定。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仍要追刑责(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问:家属被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本人会被牵连吗? 答:本人不知情、没有参与分得财物的,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事后知悉不退不交,按解释第十六条可能被认定有受贿故意,两案并查。家属一方服刑不影响本人的责任独立认定,反之亦然。
问:送钱的人找上门要「退钱私了」,怎么办? 答:不接招。私了过程在案发后会被还原成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的证据,收回来的钱去向也说不清;正确做法是让送钱人自行向组织交代,家里把钱原封不动留待退缴,全过程不要再有任何私下沟通。
问:钱已经花掉一部分了,退不齐怎么办? 答:能退多少先退多少,凭证留全;差额部分如实说明去向(家庭日常开支、就医、教育等),与办案机关书面沟通补退安排。退缴比例与态度分开评价,全额退最理想,部分退加如实供述也有对应的从宽空间,拖着不退才是最差选项。
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收尾
受贿罪问的是「本人知不知道、钱和权有没有对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的是「这层身份被谁拿去用了」。先分清哪一种,再谈数额——而「知道后退不退」这个窗口,一旦关上就不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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