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会判多少年?三档: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分界线是 3 万元、20 万元、300 万元。但这个罪最容易出问题的不是数额,而是主体身份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要件:主体认定错、要件不成立,整条指控就塌了。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三层判断:
① 先看身份:能构成这个罪的一共三类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本人不是公职人员、也不是上述三类人,就不构成本罪。
② 再看「不正当利益」:这个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收钱、只是答应「帮着问问」,但没有不正当利益的内容,可能不构成本罪,也可能落到其他罪名上——这是最常见的辩点。
③ 最后看数额: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法释〔2016〕9 号第十条)——3 万元起、20 万元进第二档、300 万元进第三档。但档次对应刑期比受贿罪低:本罪第二档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受贿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档是七年以上(受贿罪是十年以上、可至无期)。
三个要件,一栏一栏对
| 要件 | 具体内容 | 常见争点 |
|---|---|---|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 「关系密切的人」不是看称呼,看是否有共同利益、是否长期往来、能否影响对方职务行为 |
| 行为 | ①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②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收钱和「办事」之间有没有因果链条;只是单纯收钱没有请托事项,可能不构成本罪 |
| 目的与结果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 | 「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取得的利益,也包括违反公平原则在竞争中获得的优势 |
一个容易搞混的地方:家属替人办事收钱,公职人员知情的,可能是受贿罪共犯;公职人员不知情的,才轮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两条路的量刑档次不一样,第一档相同,第二、三档差得不少。
六档数额,对照着看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量刑标准参照法释〔2016〕9 号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 数额 | 档次 | 法定刑 |
|---|---|---|
|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 | 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且有「较重情节」之一 | 其他较重情节 | 三年以下 |
|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 | 数额巨大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有「较重情节」之一 | 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300 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15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且有「较重情节」之一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七年以上 |
和受贿罪对照着看更清楚:
| 数额区间 | 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
| 3 万—20 万元 | 3 年以下 | 3 年以下(相同) |
| 20 万—300 万元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3 年以上 7 年以下 |
| 300 万元以上 | 10 年以上、无期,特别严重可死刑 | 7 年以上(无死刑) |
照着做的五步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
| 1 | 先分清到底涉哪个罪 |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甚至诈骗,量刑差好几档。对照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逐条比对构成要件 |
| 2 | 拆开「请托事项」 | 让对方说清:请托人求的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的「不正当」内容、有没有真办成。没有不正当利益的,本罪不成立 |
| 3 | 固定「关系密切」的真实程度 | 亲属关系好证明,「关系密切的人」要靠往来记录、资金往来、共同利益关系认定。这一步决定主体是否适格 |
| 4 | 算清数额 | 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
| 5 | 退赃、认罪认罚 | 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宽;数额刚过线的案件,退赔到位对争取缓刑、不起诉实际影响很大 |
三个入库案例怎么看
裁判要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通常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两罪不难区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完全不可能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存在行为人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的情形。当行为人自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同时又与其他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联系时,如其通过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视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的是何种性质的影响而决定定性。总体而言:如果施加的是权力性的影响,即是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施加的影响中有权力因素,均以斡旋受贿论处;如所施加的明显是、单纯是非权力性的影响,则应实事求是地依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究竟利用的是权力性影响还是非权力性影响,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定。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密切人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所利用的影响力兼有“权力性”与“非权力性”时,宜优先考虑其利用的是其国家工作人员本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权力性影响力,其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但在权力性影响力不存在或不明显的情况下,宜认定其利用的是亲友等关系密切人身份形成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其行为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裁判要旨以借款形式实施的受贿往往有借条等借款手续及款项流动,仅从形式上难以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对于所涉行为是否属于以借款为名掩盖受贿事实,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等情节,依法准确作出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外的人员,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结合交往时间、频次、对外称呼以及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产生影响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唐某有案的争点落在「借款还是受贿」的区分上,与本文讲的量刑档次并不直接对应;此处引用只看一面——同一被告人身上可能同时挂着两个罪名,数额要分别算、分别定档,不能混在一起。
「关系密切的人」到底怎么认
这是本罪主体认定上最含糊、也被辩得最多的一个概念。它不是看称呼亲不亲,法院看的是能不能真正影响对方履职。
判断材料通常有五类:
一是交往时间与频次。 认识十几年、经常见面通话的,比泛泛之交更易认定。反过来,只在办事那段时间才密集联系的,往往被质疑是临时搭上的关系。
二是经济往来。 有长期资金往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容易被认定为利益共同体。
三是外界的通常认知。 周围的人是否认为这两人关系特殊、能不能说上话。证人证言在这里很关键。
四是能否实际影响履职。 最硬的一条。如果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作证说「他找我办事我一定会考虑」,认定就成立了;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他说的我不会理」,即便关系再近,影响力也难以成立。
五是称呼与场合。 对外怎么称呼、在什么场合出现,是辅助判断。
对辩护一方来说,第四类是最值得做功的:把「实际上影响不了」这一点用证据立住,主体要件就可能不成立。
收了钱没办事,还能定罪吗
能,但要看「约定」在不在。
刑法条文写的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说与实务的理解是:只要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即已完成,是否实际办成、是否真的产生结果,不影响既遂。
这一点与诈骗罪的区分很关键:如果收钱时根本没有办事的能力和打算,纯粹是编造身份骗钱,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是真有这层关系、也确实去说了,只是没办成,属于本罪。
实务中常见的三种抗辩:
一是「只是收了礼,没答应办事」。这时要看有没有请托事项、有没有对应的承诺表示。有微信记录写着「这事我给你问问」的,抗辩很难成立。
二是「钱是借款」。这时按第二个案例的思路看:有无正当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平时有无经济往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利。
三是「退钱了就不算」。退赃是从宽情节,不是出罪理由。收受时行为已既遂。
和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一对
这类案件通常两头都办,理解对方那一头,有助于判断自己这一头的走向。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要点:
一是数额标准参照行贿罪。 一般情况下 3 万元起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
二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是核心。 没有不正当利益的内容,送钱一方也不构成行贿。
这也意味着:受贿一方如果能把「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推翻,往往连带影响行贿一方的定性,两案存在事实上的联动。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里,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会成为全案焦点。
被问得最多的五个问题
问:我只是帮着传话、引荐,钱也没进我口袋,会构成这个罪吗? 答:单纯传话、引荐,钱由请托人直接给公职人员的,一般不以本罪论;但可能涉及介绍贿赂。如果钱经过你的账户、或你从中分成,性质就变了。
问:离职好几年了,还能构成这个罪吗? 答:能。第二款明确写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第一款行为的,照第一款定罪处罚。关键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否被利用。
问:收了钱但事没办成,还算吗? 答:索取或收受财物后,是否为请托人实际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但有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约定或承诺很关键。事没办成、钱已退清,是从宽情节。
问:能不能判缓刑? 答:数额在 3 万元刚过线、认罪认罚、退赃到位、初犯的,有争取缓刑的空间;数额进入第二档(20 万元以上)后,法定刑三年以上,缓刑基本无从谈起——除非有减轻处罚情节把刑期压到三年以下。
问:和行贿人是什么关系?行贿人会不会也被追? 答: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送钱的,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 万元起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通常是两头都办。
条文这样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一句
这个罪的胜负手不在钱多少,而在「你是谁」和「办的是不是不正当利益的事」——数额只决定在第几档,身份和要件决定构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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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