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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缪某波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案号:(2022)苏04刑初17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一审 · 2022-11-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缪某波担任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为有关单位在推进复工复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等方面提供帮助,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六年多次收受财物折合四十六万元。

其中二零一五年三四月间带队对某公司环保检查发现未批先建、粉尘超标等问题,该公司为尽快复工复产贿送加油卡及现金;公司复产后即提出其退休后可任顾问、年薪十万元,先后以顾问费名义给予十万元。

江苏常州中院认定该笔与其当时职务便利及请托事项高度关联,离职前后连续收受实质为一个受贿连续行为,按受贿罪一罪论处;另按其离职后斡旋收受七百七十一万余元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罪并罚执行八年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在离职前约定,于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一罪论处。

判断离职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考察该收受与在职时的职务便利及具体请托事项是否高度关联;高度关联、属权钱交易连续行为的定受贿罪,仅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他人职务行为谋利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赵律师点评

退休前办事、退休后拿钱,怎么定性

本案的时间点值得细看:缪某波按自然时间计算应在二零一五年五月退休,退休通知同年十一月印发,单位十二月收到,二零一六年一月开始领取退休金。而请托事项——帮公司在环保检查后复工复产——发生在二零一五年三月至四月,正是他带队检查、尚未退休之时。顾问费的提议也在公司复产后随即提出。法院据此认定:他以顾问费形式收受贿赂,与当时具有的职务便利以及具体请托事项高度关联,本质是环保督查过程中的权钱交易。

为什么是一罪而不是两罪

公诉方可能主张:在职时收的部分定受贿,退休后收的部分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两罪并罚。法院没有采纳,核心理由是连续性——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实质上是一个受贿的连续行为,应按照受贿罪一罪定罪惩处。这个判断有明确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与请托人在离职前约定,于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一罪论处。本案的关键事实正是约定发生在离职前:公司复产后即提出退休后可任顾问、年薪十万元,约定在前,收受在后,且跨越了退休这道线。

七百七十一万余元那部分为什么另定一罪

与之对照的是另一块: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一年,缪某波利用退休前担任督查中心副主任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在逃避环保督察处罚、违规化工项目建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环评报告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七百七十一万余元。这一块没有在职时的约定,也没有在职时的具体请托,纯粹是退休后借旧日影响力办事收钱,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造。两块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与实务提示

最终常州中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这个案例对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提示都很直接:其一,在职时谈好、退休后兑现的顾问费,性质上仍是受贿,换一个名目、等一段时间都不改变;其二,判断的分水岭是约定与请托发生的时间,而不是款项到账的时间;其三,退休后利用旧部关系办事收钱,虽然不构成受贿罪,但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期同样可以很重。

退休证发下来之前谈妥的顾问费,不会因为等到退休之后领就变成顾问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缪某波利用其担任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有关单位在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购买化工原料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缪某波多次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6万元。其中,2015年3月至4月,缪某波利用其担任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张某欢(另案处理),为某钢公司在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3月至2016年春节前,缪某波先后多次单独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虎给予的现金共计7万元及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与张某欢共同收受宫某虎以“顾问费”名义给予的钱款共计10万元。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缪某波利用退休前担任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在逃避环保督察处罚、违规化工项目建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环评报告审批、环境污染案件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缪某波多次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771.223125万元。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苏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缪某波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缪某波退休按照自然时间计算应为2015年5月,退休通知于2015年11月18日印发,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缪某波于2016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金。缪某波收受宫某虎贿赂,是构成受贿罪一罪抑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两罪,系本案争议焦点。宫某虎在本案中的具体请托事项,是希望缪某波帮助其经营的公司在环保检查后复工复产提供帮助。

2015年3月,缪某波在带队对宫某虎公司进行环保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物料堆放不规范,粉尘超标等环保问题,宫某虎为了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于2015年3至4月间通过缪某波的下属张某欢向缪某波贿送加油卡及现金,在2015年4月在公司复产后通过张某欢向宫某虎提出退休后可以在宫某虎公司担任顾问,顾问费为年薪10万元。由上述请托事项及顾问费提出的时间可知,缪某波得以顾问费的形式收受贿赂,与其当时具有的职务便利以及具体请托事项高度关联,本质是在环保督查过程中的权钱交易。缪某波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实质上是一个受贿的连续行为,应按照受贿罪一罪定罪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在离职前约定,于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一罪论处。

案号:(2022)苏04刑初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404-03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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