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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案号:(2024)苏0830民保令2号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 一审 · 2024-11-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孩子三个月大,被父亲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抱走藏起来,母亲要求见孩子、要求继续母乳喂养,全部被拒——她申请的不是离婚,是一份禁令。

禁令的价值在时间: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动辄数月,而孩子断奶、认人、错过关键期,都是不可逆的损害。

法院把婚姻家庭里的身份权,参照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来救济;2025年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把这条路径写实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且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另一方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为这条路径提供了依据: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三个月的孩子,被抱走以后就找不到了

于某和张某是夫妻。2024年8月,他们的女儿张某某出生。孩子出生以后,一直由于某母乳喂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个人发生了矛盾。2024年11月,张某在没有和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于某处强行把只有三个月大的女儿抱走,藏了起来。于某多次提出要见孩子、要给孩子喂奶,都被拒绝。 她于是向法院提出一个申请:禁止张某藏匿婚生女;要求张某如实告知孩子的具体住址;要求张某配合她抚养、哺育孩子。 这份申请的名字叫「人格权侵害禁令」。2024年11月29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830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支持了她的请求:禁止张某藏匿张某某,张某应当向于某如实告知张某某的具体住址,并配合于某抚养哺育张某某。 案子到这里结束。没有离婚,没有争夺抚养权,没有分割财产,只解决一件事——孩子在哪里,母亲能不能见到、能不能喂奶。 这正是这类案件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孩子被抢走了,为什么不直接起诉离婚、顺便把抚养权要过来?答案是来得及,但来不及的是孩子。一场离婚诉讼,从立案到一审判决,通常要几个月;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还可能判不离,要等六个月后再起诉,前后一年多。而一个三个月的婴儿,一年之后已经会走、会认人、断了奶。 母乳喂养这件事尤其经不起等。乳汁分泌靠的是持续的吸吮刺激,母子分离几天,奶量就会明显下降,几周之后可能完全回奶。这种损害没有价格,也没法用钱补回来。法院在裁定里用的词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三个月的婴儿处在什么阶段,值得说清楚。这个月龄的孩子,视力只能看清很近的东西,靠气味和声音认人;吃奶是主要的生活内容,一天要吃七八次;夜里还要起来两三次。照护不是「看着别摔了」这么简单,它是一整套高频、连续、依赖特定人的动作。换一个人来带,孩子的作息、进食、情绪都会乱,而这种乱不会写在判决书上,只会写在一个母亲的记忆里。 还有一个细节:孩子被抱走时只有三个月,裁定作出时也才三个多月。法院受理后很快就作出裁定,没有走完整的举证质证流程——因为禁令程序本身就是简易、快速的,它不审实体,只看「权利是否存在、侵害是否正在发生、是否等不起」这三件事。

等判决等不起:四条路,各管一段

孩子被一方抢走、藏起来,法律上其实有好几条路,但它们解决的不是同一个问题,时间也完全不同。 第一条是离婚诉讼,附带解决抚养权。它解决的是「这段婚姻还要不要」「孩子最终跟谁生活」。这条路最彻底,也最慢。而且它有一个前提:你得愿意离婚。本案于某和张某的矛盾还没有走到那一步,她想要的只是见到孩子。 第二条是单独的抚养权诉讼或者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它解决的是「孩子跟谁生活」,同样要经过完整的审理程序,几个月起步。孩子在被藏起来的状态下,法院还可能因为「已经形成的生活状态」而在裁判时有所顾虑,这对被抢走的一方并不利。 第三条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也可以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实践中,抢夺、藏匿孩子常伴随对另一方的暴力、威胁、辱骂,这种情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可行的。但如果只是单纯的藏孩子,没有暴力,保护令的适用就有争议。 第四条就是本案用的这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它解决的是「正在发生的侵害,先停下来」。它的特点是快——法院受理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还会更快;内容是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不解决终局的归属问题,但能把最紧迫的损害截住。 四条路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可以接力的。先用禁令把孩子的位置问出来、把见面和喂养恢复,再慢慢打离婚和抚养权的官司。法律给的工具箱里,本来就不止一把工具。 四条路的时间差,可以用一句大白话概括:禁令按天算,诉讼按月算。禁令从申请到裁定,通常几天到两周,情况紧急的更快;离婚诉讼从立案到一审判决,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还可能判不离,要等六个月后再起诉。孩子三岁前的这几年,是按月长的,不是按判决长的。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路:如果两人已经分居、孩子一直由一方实际照料,另一方突然带人上门抢走孩子,可能同时构成治安违法甚至刑事犯罪。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报警、要求出具接警记录,比事后去法院申请禁令更有效——警察到场能确定孩子当时在哪里、被谁带走,这份记录日后就是禁令申请里最硬的一份证据。 禁令与保护令还有一处程序差别:申请保护令可以不依附于离婚诉讼,独立提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同样可以独立提出。但两者对担保的要求不同——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有的案件中会被要求提供担保,保护令一般不要求。手头不宽裕的当事人,这一点要提前向法院问清楚,免得材料备齐了却卡在担保上。

身份权能不能借人格权的壳:三条法条怎么串起来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直接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问题在于,「抚养、教育、保护子女」这项权利,属于身份权,不是典型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这一类,身份权是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这一类。硬套,套不上。 法院用了两步。 第一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一条就是那座桥。它说的是:身份权先按婚姻家庭编走,婚姻家庭编没写办法的,可以看性质,参照人格权那一套来保护。 第二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条说明,抚养、教育、保护不是谁恩赐给谁的,是父母双方平等享有的权利。一方把孩子抱走藏起来,等于把另一方的这项权利整个抹掉。 两步走完,结论就出来了:母亲对三个月大女儿的抚养、哺育,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身份权利;这项权利正在被侵害;不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婚姻家庭编没有专门的禁令制度;因此可以参照第九百九十七条发出禁令。 这个推理看着绕,其实是立法留下的正门。民法典设置第一千零一条,本来就是为了让身份权在遇到新型侵害时,不至于因为「法律没写」而得不到救济。 参照适用不是无边界的。人格权保护里有一套完整的请求权体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禁令只取其中的「停止侵害」这一项,而且是程序上的临时措施,不解决赔偿,也不解决终局归属。所以它适合用在「先别继续」这个层面,不适合用来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把禁令当成万能钥匙,反而会在后续诉讼里被动。 还要说一句「参照」的边界:不是所有身份权纠纷都能借这条通道。比如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法律有专门规定,就优先适用专门规定;只有在婚姻家庭编没有给出救济手段、而侵害又具有人格权侵害的性质时,才谈得上参照。本案的落脚点是「抚养、教育、保护」这项具体权利被实际剥夺,性质上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侵害接近,所以参照得通。

申请要交什么、多快能下来、对方不听怎么办

真要用这条路径,几件事必须提前准备好。 一是证明「权利存在」。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证明你是父母、孩子是你抚养的。本案还有一层: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母乳喂养,这一点要有证据,比如病历、产后访视记录、喂养记录、和家人朋友的聊天记录。 二是证明「侵害正在发生」。孩子被抱走的时间、地点、方式;此后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记录;报警记录或者接警回执;找过居委会、妇联的记录。这些材料要能拼出一条线:某月某日孩子被带走,此后我多少次要求见面、要求喂奶,对方多少次拒绝。 三是说明「为什么等不起」。这一点常被忽略,却是法院裁量的核心。孩子多大、是否在哺乳期、是否母乳喂养、有没有疾病需要特定照料、断奶或者中断喂养会带来什么后果。说清这些,才叫「难以弥补的损害」。 关于速度,法律对禁令的审查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情况紧急的会更快。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点很重要:对方提出复议,不等于禁令就停了。 最现实的问题是:裁定下来了,对方还是藏着不交,怎么办。禁令是有强制力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践中还有一层操作: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报告孩子的具体位置,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但要如实说一句:禁令能解决「停止藏匿」,解决不了「孩子最终跟谁」。它是一道止血带,不是手术。真正决定孩子归属的,还是抚养权的裁判。 执行这一环,实践中的做法比条文更细。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报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被申请人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处理,也就是罚款、拘留。有的法院还会把禁令抄送公安机关、居委会、幼儿园和学校,让孩子的活动范围被看见。这些做法不是每条都写在法条里,但它们是让一纸裁定真正起作用的关键。 关于「孩子在哪里」,还有一个现实手段:如果孩子到了入园、入学年龄,学籍和入园登记会留下地址;如果孩子生病就医,医保结算会留下就诊记录。这些信息普通人拿不到,但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法院向教育、卫健部门调取。比起托人打听,这条路径合法、可靠,也更容易被对方接受。

2025年的一条规定,把这条路写实了

本案裁定作出于2024年11月。四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施行,文号是法释〔2025〕1号。这部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一款,把本案这类做法明确写了下来: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的意义有三层。 第一层,把「可以」变成「依法予以支持」。在此之前,各地法院对这类申请的处理并不一致,有的支持,有的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现在有了明确的态度,申请人的预期稳定了。 第二层,明确了两条路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前者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框架里,后者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框架里,程序、时限、后果都有差别。解释给当事人留了选择空间,也给了法院按案情匹配的余地。 第三层,把适用主体扩大了。条文写的是「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也就是说,不只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的,同样可以适用。实践中有不少案子是爷爷奶奶把孩子带走藏起来,这一条把这种情况也纳入了。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裁判理由里专门写了一句:该解释「已肯定、吸收上述实践做法」。这句话是法院在说明,本案不是孤例,而是一类正在成型的规则。案例先走一步,司法解释把这一步固定下来,这是当下婚姻家庭领域规则生长的常见方式。 对普通人来说,这条规则最实际的价值是:孩子被抢走、被藏起来,不再只是「家务事」,也不再只能等离婚官司慢慢打。有一份可以在几天内拿到的裁定,能让一个母亲先见到自己的孩子。 这条规则和反家庭暴力法是并行的两套工具,不是互相替代。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令,核心是「人身安全」,措施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人格权侵害禁令,核心是「停止侵害人格权(包括参照保护的身份权)」,措施是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抢夺藏匿孩子往往两种侵害同时存在,申请人可以两条一起提,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选择适用。 还有一个变化趋势值得注意:这几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在立法和司法上都越来越被当成独立的侵害行为来处理,而不再只是离婚纠纷里的一个情节。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把它单独列条,就是这个方向。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不必等到离婚、不必先证明感情破裂,就可以单独就「孩子被藏起来」这件事寻求救济。

这类案子里,最刺人的一句话往往是「孩子是我的」。法律给的答案是:孩子不是谁的,孩子是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平等承担义务。一方把孩子藏起来,不是在行使权利,是在消灭另一方的权利,同时也在拿孩子的成长当筹码。 如果你正处在这样的处境里,先做三件事:把孩子的出生证明、你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证据收好;把对方带走孩子的时间、地点、拒绝见面的记录一条条记下来,越具体越好;去派出所报警,去居委会和妇联登记,留下书面痕迹。然后,去法院问一句:我能不能申请禁令。 也提醒一句,禁令不是用来争输赢的。它的作用是把孩子从「被藏起来」的状态里拉出来,让见面、喂养、照料恢复,让接下来的抚养权裁判能在一个正常的状态下进行。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孩子以后跟谁生活、怎么生活——那需要的是另一场更慢、更细的审理,而不是一份更快的裁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申请人于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4年8月生育婚生女张某某。张某某出生后,一直由于某母乳喂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和张某发生矛盾,后张某2024年11月在未与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于某处强行将仅3个月大的张某某抱走、藏匿。于某多次提出要见张某某,以对其进行母乳喂养,均遭到张某拒绝。为确保张某某健康成长,于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张某藏匿婚生女张某某,即张某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于某婚生女张某某的具体住址并配合申请人于某抚养哺育婚生女张某某。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苏0830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禁止张某藏匿张某某,即张某应当向于某如实告知张某某的具体住址并配合于某抚养哺育张某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如夫妻一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可参照适用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获得保护。

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且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抢夺、隐匿方停止相关行为。

本案中,张某擅自抢夺、藏匿尚在哺乳期的张某某,导致于某被迫中断母乳喂养,若不及时制止,既对于某在母乳哺育阶段抚养、保护张某某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对张某某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故对于某提起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已肯定、吸收上述实践做法,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且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4)苏0830民保令2号 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4-2-48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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