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再犯,待遇怎么算——先给结论。关键一句话: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重新就业,并不会把原来的工伤待遇一笔勾销——旧伤复发仍走原来的工伤关系。要做两件事:一是保留好原来的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二是证明这次的复发与原工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另外要分清一种情况:如果是在新单位又发生了新的事故伤害,那属于新工伤,要另行认定、按新伤计算,不能和旧伤复发混为一谈。下面分开讲。

一、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结论: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

先把最核心的一条摆出来。第三十八条讲的就是工伤复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这条要抓住两个关键词:

  • 「工伤复发」:前提是这次的伤病,属于原来那次工伤的复发——所以因果关系是核心;
  • 「确认需要治疗」:复发还要经过确认,确认需要治疗的,才恢复享受相应待遇。

待遇的内容: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主要对应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换句话说,治疗复发的相关费用,仍然按工伤来处理,而不是当普通疾病走医保。

二、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

结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很多旧伤复发的职工,本身已评定了伤残等级。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第三十六条有专门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条包含三块内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劳动关系与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本人提出解除的处理: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重新就业后复发,仍走原工伤关系

结论:重新就业不消灭原有的工伤待遇,旧伤复发仍按原工伤关系处理,但要证明复发与原工伤有因果关系。

「重新就业」这个词,容易让人误以为原工伤关系断了。实际上要分开看:

  • 原工伤关系仍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是针对原来那次工伤作出的——这次是复发,救济对象仍是原来的工伤;
  • 因果关系的证明:要证明这次的伤病是原工伤的复发——新旧病历的连续性、诊断说明、必要时申请复发确认,都是关键;
  • 待遇按复发处理: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是按普通看病处理。

四、在新单位又发生新伤,要另行认定

结论:在新单位发生了新的事故伤害,属于新的工伤,应当另行申请认定,按新伤计算待遇,不能与旧伤复发混同。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一点,要分清楚两种情形:

情形性质处理路径
旧伤复发原工伤的延续申请复发确认,按原工伤关系享受待遇
新单位发生新伤一次新的工伤另行申请工伤认定,按新伤评定和计算

区分清楚的意义:

  • 责任主体不同:旧伤复发走原工伤关系,责任主体是原工伤对应的单位或者基金;新伤则要重新确定承担责任单位;
  • 认定程序不同:新伤要单独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用原来的认定结论;
  • 待遇计算不同:新伤要重新走认定、鉴定,按新的伤残等级计算待遇。

五、几个常见误区

结论:以为「重新就业就等于放弃原待遇」、或者「复发直接按新工伤算」,都是常见误解。

  • 误区一:以为「换了工作,原工伤待遇就没了」。原工伤关系不因重新就业而消灭,旧伤复发仍按原工伤处理。
  • 误区二:以为「复发不用证明因果关系」。复发的前提是这次伤病属于原工伤的复发,因果关系是核心,必要时申请复发确认。
  • 误区三:以为「复发直接找新单位」。复发走原工伤关系,与新单位无关;只有在新单位发生新的事故伤害,才是新工伤。
  • 误区四:以为「复发治疗按普通疾病走医保」。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按工伤处理。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再犯,核心规则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重新就业并不消灭原工伤关系;要保留好原来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并证明复发与原工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要时申请复发确认。五级、六级伤残另有专门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者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等。如果是在新单位又发生了新的事故伤害,则属于新的工伤,应当另行申请认定、按新伤计算待遇,不能与旧伤复发混同。相关内容还可参阅工伤复发后旧伤待遇怎么算、工伤康复费用待遇怎么算与换工作后社保怎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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