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核心是一句话:"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由三块组成——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另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仍不服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先说结论
补偿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①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 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 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④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 价值底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异议救济(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机构(第二十条):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补偿方式(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达不成协议(第二十六条):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搬迁。
一、审查"补偿是否公平"的两把尺子
法院审查补偿是否公平,主要看两方面:补偿范围是否全面、补偿价值是否公允。前者看有没有漏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后者看评估时点、评估方法和比较案例是否恰当。
| 审查维度 | 常见问题 |
|---|---|
| 补偿范围 | 漏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
| 评估时点 | 未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
| 评估方法 | 未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
| 补偿方式 | 限制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
| 程序 | 未依法公告、未组织协商、未作出补偿决定 |
二、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给你的启示评估时点是"锚"。要盯住是不是以公告之日为时点、比较案例是不是同期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把这两项锁定,才谈得上"补偿公平"。
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否公平时,应当注意从补偿范围是否全面、补偿价值是否公允两个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房屋征收公告,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但因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而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中明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将由行政机关直接决定补偿方式的,并不构成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侵犯。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又主张行政机关直接决定补偿方式侵犯其选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选择权是有期限的。收到补偿方案后要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作出选择并留痕,逾期未选,机关依法决定补偿方式不构成侵权。
四个提醒: ①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期限要记牢——复议 60 日、起诉 6 个月;收到补偿决定当天起算。 ② "先补偿后搬迁"是硬规则——补偿未到位就要求搬迁、以断水断电断路相逼的,属于违法。 ③ 评估异议要按程序走——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要跳过。 ④ 不要放弃书面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要在期限内书面表示并保留送达凭证。
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有什么区别?
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偿决定是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依法作出并公告的。
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会怎样?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区改建一定要安置在改建地段吗?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一句话:盯"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这一条底线,补偿范围要全、评估方法要对,选择要在期限内书面作出。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与强拆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