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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宋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案号:(2021)新行终8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行政补偿 · 二审 · 2021-11-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重点工程占了农民三百多亩承包林地鱼塘,镇政府承诺补偿却始终不签协议,区政府和征收办说「没征过地」。农民告到法院,一审判镇政府六十日内作补偿决定;二审改判:区政府才是补偿义务主体,且本案无须再让行政机关先作决定——直接判付九十六万六千元。

判决立了两条规则:委托实施不转移补偿义务主体资格;金钱给付类案件在数额可算、行政机关又怠于履职时,应直接作给付判决,不再以「尊重行政首次判断权」为由发回去。

「让行政部门先决定」这个惯例,在明显拖延的场景下被最高层级法院按下了跳过键。

二、裁判要点提炼

集体土地征收中县级以上政府是法定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委托镇政府实施不免除其义务;达不成协议的,区政府应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金钱给付类行政补偿案件数额可直接计算且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法院应作给付判决而非履行判决。

三、赵律师点评

谁是被推来推去的被告

农民的遭遇是踢皮球的完整样本:占地的是区重点工程,谈补偿的是镇政府,出了承诺的是镇政府的《答复》,可你去找区政府,它说「没发布过征收文件、没有征过地」;找镇政府,它拿出一套「十五万六一亩」的算法,还把九万一亩的安置补偿费划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村民」,把宋某某排除在外。一审判镇政府限期作补偿决定,等于把皮球又踢回镇里。二审把主体钉死:区政府是法定公告和组织实施主体,委托镇政府干活不等于把法定义务也委托出去——义务主体永远是区政府,赖不掉。

给付判决:为什么法院直接算账

行政诉讼的老规矩是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补偿多少先让政府定,法院只管程序。但本案二审说理的关键转折:补偿标准双方无争议(每亩多少钱都认),争议只在项目和面积,这是法律适用加算术题,不需要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而且政府多年不答复、诉讼中调解又始终谈不拢,再判它「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大概率又是一轮拖延加诉讼。所以直接判付:三十点七四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九十二万二千二百元,加利息四万三千八百元,共九十六万六千零四元五角,十五日内付清。给被征收人的启示:标准无争议、金额可计算、政府已拖延——三个条件齐了,就要求法院直接判金额,别接受「责令重作」的循环。

经营承包地的九万一亩之争

镇政府把九万元一亩的安置补偿费限定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村民」,宋某某承包的是经营性林地鱼塘,被排除。这个口径被法院的算术式修正:最终判付的九十六万六包含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项目,按实际被征面积和认可标准计算。征收补偿实务里,「身份决定项目」的做法极常见——以承包性质砍项目、以户籍砍人头,都是把法定补偿项目偷偷替换成地方口径。被征收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对照省级公布的补偿标准文件逐项核对,凡是文件里有而方案里没有的项目,逐项主张,就像本案原告把每一项都摆上法庭。

从承诺书到判决书的取证线

本案原告手里的关键证据:村委会承包合同、林权证、镇政府的书面《答复》(白纸黑字承诺十五个工作日出协议)、多次邮寄的履职申请及寄送凭证。这条证据链让「政府没征过地」的辩解彻底站不住——答复就是自认占地事实。给同样处境的农民的清单:占地事实留证(答复、会议纪要、施工照片)、书面申请履职留底(邮寄单号)、标准文件打印存档、调解过程记录。行政补偿官司打的是文件,不是眼泪。

三百多亩地被重点工程占了四年,补偿款在两个政府之间踢了四年。二审判决直接开出九十六万六的价签——行政义务不因层层委托而稀释,法院也不再陪踢皮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新行终84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1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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