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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曹某波、欧阳某武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2)赣11刑终88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非法采矿罪 · 二审 · 2022-04-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曹某波组织六条采砂船在鄱阳湖无证采砂,销售金额两千二百多万。公诉机关按村民敲诈勒索的单价反推,认定采砂三百万吨、金额三千万;二审法院不认,改用港航局港务费收据反推——一百七十万吨、两千二百一十三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索赔三千七百九十三万也被动了手术:鉴定以未证实的三百万吨为基数,按比例调整为四百五十万;矿产资源损失三千万元已作为违法所得追缴,不再在民事部分重复索赔。

这个案子把刑附民公益诉讼的算账规则立住了:证据门槛民事不降格,重复追责不允许。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敲诈勒索款单价推算非法采矿量的间接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的,应按有利被告原则以港务费等直接证据反推的数额认定。

鉴定意见以未被认定的犯罪数额为参数的,可采信其计算方法并按查明的数额比例调整索赔金额;矿产资源损失已作为违法所得追缴的,不在公益诉讼中重复索赔。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千万还是两千二百万:一道证据题

公诉机关的算法:村民以每吨零点六元向曹某波索要「渔业资源补偿款」共约两百万,反推采砂三百万吨、金额三千万。法院挑出了链条的断点: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勒索时真按每吨零点六元结算——用一个未经证实的单价去推算犯罪数额,间接证据不达标。法院另找了一把更硬的尺子:上饶市港航局的港务费收据——每吨一元、有账可查,扣除一成过往船只费用后,反推采砂一百七十万零两千五百吨、销售金额两千二百一十三万余元,且与船主的供述相互印证。有利被告原则在这道算术题里落了地:宁可用行政台账,不用推算故事。

鉴定意见的「方法可用、参数不行」

司法鉴定算出三千七百九十三万生态修复费,法院的处理很精细:不整体推翻,也不整体采信——鉴定没有实地勘查,且参数用了未获证实的三百万吨,结论缺乏科学性唯一性;但它的计算方法合理,予以采信。于是按查明数额做比例手术:水污染补偿费从六百七十五万调到三百八十三万,生物资源损害从一百一十七万调到六十六万,合计四百五十万。这份判决给鉴定意见审查立了模板:方法与参数分离审查,参数错则按实调整,方法对则方法留用。

「重复追责」的红线

公益诉讼起诉人本想把三千万矿产资源损失也列进民事索赔。法院划了红线:这笔钱已经在刑事部分作为违法所得追缴上缴国库,民事公益诉讼再索赔就是一事两罚。刑附民公益诉讼的责任体系是有分工的——违法所得追缴解决「非法获利」的剥夺,生态修复费用解决「环境损害」的填补,两者不能叠加套算。这条规则对检察机关是索赔清单的纪律,对被告人是免于双重掏钱的护身符,也对所有环境案件的处理给出了责任项目的对照表。

无证采砂的成本清单

给这个案子的被告人算总账:四年半刑期、罚金六十万、违法所得两千二百一十三万全部追缴没收、生态修复费四百五十万、县级媒体公开道歉,外加被村民敲诈走的两百万——这条产业链从头到尾没有利润,只有流水。对湖区的砂石从业者,本案还提示了行政数据的风险:港务费、海事记录这些你以为只是「走流程」的缴费单据,日后都是法院反推你犯罪数额的铁证。合法开釆要许可,非法开采的每一吨都在刑附民两本账上记着。

从三千万到两千二百万,从三千七百九十三万到四百五十万——这场审判削掉的不是罪责,是证据撑不住的想象。刑附民公益诉讼的算账,从此有了刻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2)赣11刑终8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9-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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