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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3)渝0112刑初1578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非法采矿罪 · 一审 · 2024-12-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单位重庆市某建材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开采、销售,案发期间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二〇一八年十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北侧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责令其编制整治方案并整治;同年十二月,第三方编制的治理方案确定治理区由十八个拐点坐标圈定,设计开挖放坡量约七点五三万立方米(折合十九点八八万吨),并明确该公司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不在该治理范围内。

二〇二〇年二月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该公司股东李某林、尤某决定将治理过程中开采的矿石予以销售;公司自始未按治理方案施工,最终造成本应形成七个安全平台的区域大部分被采空,并在设计开挖放坡范围外形成六个台阶;治理期间共开采矿石九十九点六万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决:该公司及李某林、尤某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采矿权人仅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矿产品的权利,超出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治理区与矿区范围相互分离、没有重叠的,在治理区内并未取得采矿权。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但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擅自扩大施工范围超量开采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三、赵律师点评

有证,为什么还算无证开采

这个案子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在于:公司明明有采矿许可证,而且还在有效期内,怎么就成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答案在两个范围上——采矿许可证登记的是矿区范围,而这次施工的是地质灾害治理区。判决查明,治理区由十八个拐点圈定,位于矿区范围北侧,二者相互分离、没有重叠。也就是说,他在治理区里根本没有采矿权。

治理工程不等于采矿许可

判决的第二层论证更细: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确实无需取得采矿权、不用办采矿许可证。但有一个前提——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这个豁免是为了让工程能正常进行,不是给了一个可以随便挖的口子。一旦超出方案、超量开采,豁免就不再适用。

超了三倍,性质就变了

本案超了多少?设计开挖放坡量约十九点八八万吨,实际开采九十九点六万吨,扣除治理范围内排危动用的部分,超出设计量六十余万吨,约三倍。而且不是多挖了一点,是自始从设计开挖区域之外开采,把本应形成七级安全平台的区域基本挖空。这个事实把“施工超挖”和“借治理之名采矿”彻底区分开了——前者是过失或者管理不善,后者是有计划的取矿。

钱进了谁的账户

判决记载:开采出的矿石除用于治理工程外,其余均对外销售,销售款转入公司账户和李某林、尤某的个人账户。这一笔资金流向很关键——它证明开采的目的不是治理,而是卖钱。非法采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判断故意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看采出来的矿去哪了、钱进了谁的口袋。全部用于治理,可能只是施工不当;大部分对外销售、款项进个人账户,就是采矿。

给矿山企业和施工方的提示

三点。第一,治理方案不是形式文件,开挖范围、放坡量、台阶级数都是硬约束,超一点都可能被认定为无证开采;第二,治理区与矿区不重叠时,必须单独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想当然认为“我有采矿证哪都能挖”;第三,治理中产生的石料如果要对外销售,应当先确认有无处置权、款项如何入账——本案把销售款转入个人账户,等于自己把主观故意写在了账上。

采矿证是真的,可治理区在矿区北边——那块地,他从来没有采矿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单位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开采、销售,案发期间该公司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系该公司股东,李某林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尤某负责现场管理和销售。2018年10月25日,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该区某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北侧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遂责令该公司编制矿山地质灾害整治方案并整治。

2018年12月,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出了《某建材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区位于某建材公司老采坑西北侧,范围由18个拐点坐标圈定。治理方案原则为少开挖,以清除悬石、浮石,工程监测为主。治理区主要地质灾害问题为高陡边坡、坡顶土体、采空区稳定性问题。其中,对于高陡边坡问题,采用由上而下台阶式放坡,划为7级,施工顺序由顶至底,经估算,设计开挖放坡量约7.53万m³(折合19.88万吨)。某建材公司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不在该方案18个拐点坐标圈定的治理范围内。2019年9月29日,某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按照上述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某建材公司开展了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某建材公司股东被告人李某林、尤某决定将治理过程中开采的矿石予以销售。某建材公司自始未按照治理方案施工,最终造成治理方案中本应形成七个安全平台的区域,大部分被采空,并在设计开挖放坡范围外形成了六个台阶。后经鉴定,该治理工程在治理范围内对土地资源、地貌景观、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且形成了高陡边坡、凹陷采坑以及废石弃土堆积边坡,有一定安全隐患。

某建材公司开采出的矿石除用于治理工程外,其余矿石均用于对外销售,销售款项均转入了某建材公司账户和李某林、尤某的个人账户中。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期间,该公司共计开采矿石99.6万吨,扣除在安全隐患设计治理工程范围内排危动用建筑石料资源量19.88万吨、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累计动用控制资源量17.9万吨后,实际非法开采共计61.82万吨,销售金额达586.5万元。

2023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经电话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某建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300万元。2023年9月12日、10月24日,尤某、李某林分别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贩卖毒品,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审理过程中,某建材公司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李某林、尤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各5万元、罚金各10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3)渝0112刑初157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重庆市某建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800 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 000元;三、被告人尤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 000元;四、对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违法所得586.5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建材公司有采矿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限内。其在经批准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坐标拐点范围内,超出治理方案设计开挖量,大量开采砂石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某建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外擅自采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采矿权人仅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超出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本案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期间,某建材公司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虽在有效期内,但是,案涉18个拐点圈定的地质灾害治理范围,位于该公司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北侧,二者相互分离,没有重叠区域。在该治理范围内,某建材公司并未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第二,尽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擅自扩大施工范围超量开采砂石土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开采砂石的地点,虽在经过批准的18个拐点范围内,但其并未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该公司在实际施工中,为多开采砂石牟利,自始从设计开挖区域之外开采砂石,基本挖空了本应形成7级安全平台的区域,开采砂石超出设计开挖放坡量60余万吨,约3倍。其所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大规模超量开采的砂石,完全超出了地质灾害治理的合理施工需要,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某建材公司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实施了擅自采矿的行为,且已达情节严重。从主观方面看,某建材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不顾开采行为造成的危害,自始便决定多采砂石对外销售,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该公司未按治理方案要求施工,实施了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明显超出设计开挖量开采砂石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从危害后果看,某建材公司擅自将采出的砂石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580余万元,销售款项均转入该公司和二被告人账户中,严重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综上,某建材公司为牟取私利,明显超出治理方案设计开挖放坡量开采砂石,非法获利巨大,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行为人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外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按照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施工,明显超出治理工程设计的开挖量,擅自开采普通建材类砂石土销售牟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3)渝0112刑初157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1-1-34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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