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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海南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74号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0-10-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家公司 2005 年自愿申请把划拨土地过户给职工持股公司,2006 年交钱、交证、配合办完登记。十年后的 2017 年,它突然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当年的省政府批准复函。省政府居然受理了,还作出复议决定。

最高法再审把这个复议决定撤了:复函是内部审批文件、没送达过,但公司交证缴款时就「应当知道」了内容;复议期限从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十年后再来,明显超期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不予受理。

「我不知道文件内容」挡不住「我用行动配合了文件执行」——这个案子的时间账,每个复议申请人都得会算。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以自己名义缴款、交出权属证书配合履行的,应认定应当知道。

明显超过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复议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十年后的翻烧饼

事情的起点是公司自己:2005 年它和受让公司共同向国土局申请过户,这是它的真实意愿;2006 年国土局发通知让它补缴出让金、办纳税,它以自己名义缴了款;12 月国土局复函明确写「同意过户」,月底政府收回它的土地证、给受让方发了新证。此后受让方实际控制土地十年,公司从未异议。2017 年它突然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省国土厅当年的批准复函——潜台词是土地升值了,当年卖亏了。省政府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这一步就错了:超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受理本身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应当知道」怎么算

复函在行政系统内部流转、从未送达公司——公司抗辩「我从不知道文件内容」。最高法用行为推定堵住这个口子:2006 年 8 月你收到缴款通知书、9 月你以自己名义缴了土地出让金、12 月你交出了自己持有的土地证——这些行为都只能在「知道批准过户」的前提下才会做。所谓应当知道,就是按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从那时起算,到 2017 年早就过了两年(按当时规定),且十年间从未主张任何权利,不存在正当理由。给复议申请人的时间课:别等「感觉吃亏了」才翻旧账,期限的起算点是你配合执行的那一刻,不是你后悔的那一刻。

复议机关的受理审查义务

这个案子对复议机关同样是一记警钟:受理审查不是走形式。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要求对明显超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省政府不仅受理还作出了实体复议决定,被最高法整体撤销。实务中「受理了再说」的习惯暗藏风险:受理一个超期申请并进入实体审查,等于替申请人绕开了期限制度,最终整个复议决定都会因程序根基错误被推翻。受理环节的期限审查,是复议决定合法性的第一道承重墙。

企业改制的弃权后遗症

判决书末尾留了一句:公司如认为企业改制有争议,可另循途径解决。这提示了本案的深层背景——公司可能想借土地升值翻企业改制的账,但选择错了工具:改制协议争议是民事诉讼的范畴,行政复议员不了它。企业注销、改制、资产处置中形成的文件,多年后想翻盘,先分清争议的性质(行政行为违法还是民事合同不公),再看期限(复议六个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各不同),最后评估自己当年行为的痕迹——交过钱、交过证、领过地的,几乎都构成对自己不利的「应当知道」。

十年间按批复函缴款交证,十年后突然说不知道复函内容。最高法的时间账算得干净利落:行动比语言诚实,期限从你配合那天就开始跑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7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16-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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