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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60号最高人民法院 ·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 二审 · 2022-06-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家车企被前东家起诉侵害商业秘密,涉及八项专利,开庭后又撤诉,但同时在杭州提起了四十二件专利权属纠纷。被警告的三家公司发催告函后起诉「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想一次性扫清41 项专利的不确定状态。

最高法裁定驳回起诉:确认不侵权之诉有三要件——收到警告、发出催告、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对方虽撤回商业秘密之诉,但保留的权属纠纷覆盖了绝大部分争议客体,视为已在合理期限内起诉。

撤诉不等于收兵——只要确权战场还在,被警告方就无权抢先起诉确认不侵权。

二、裁判要点提炼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须同时满足收到警告、发出催告、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三要件;权利人提起涵盖警告客体的确权之诉的,视为已提起诉讼。

权利人撤回侵权之诉但保留以权利归属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属纠纷诉讼的,不构成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

三、赵律师点评

三要件是一堵墙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被警告者的主动出击工具:对方发警告又不真起诉,悬着的心态影响经营、融资、上市,所以法律允许被警告方先起诉,请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但门槛有三道:收到了侵权警告或投诉;向对方发出行使诉权的催告并留证送达;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三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三家公司前两件都做齐了(收到商业秘密之诉的警告、邮寄催告函满一个月无回应),卡在第三件。

「提起诉讼」的宽口径

最高法对第三要件的解释是被警告方败诉的关键:提起诉讼不限于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凡能实质解决争议、消除不确定状态的诉讼形式都算——尤其是确权之诉。对方虽然撤回了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但撤诉前后已就相关专利提起了四十二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权属纠纷同样以技术成果归属为前提,归属定了,侵权与否的大半就定了。所以法院认定对方已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被警告方想抢跑确认不侵权之诉,必须先确认对方真正放弃了所有战场——包括那些看起来「案由不同」的权属诉讼。

两处例外与战术含义

判决留了两个细口:其一,961.7 号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且对方未就其提权属诉讼,视为撤回警告——但驳回决定生效在前,被警告方针对它的起诉条件仍不成立;其二,420.4 号专利因避免重复授权被放弃,同样视为撤回警告。这两个例外说明:真正能起诉确认不侵权的窗口,只对「对方既未起诉也未主张」的客体开放。对被警告企业的战术含义很清楚:逐项盘点警告涉及的每项权利,区分「对方在诉的」「对方放弃的」「对方真空的」,只对真空项出手,其余的跟着权属诉讼的结果走。

给被警告企业的行动清单

从本案反推,收到侵权警告后的正确动作序列:第一步,书面回复要求对方明确权利依据并限期起诉,留证;第二步,自查对方是否已在任何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裁判文书检索),别只盯同一案由;第三步,催告函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并注明内容,满合理期限对方仍不动手,再评估确认不侵权之诉;第四步,若对方撤诉,警惕其转入权属、无效宣告等其他战场——撤诉不等于风险解除。本案三家公司正是低估了四十二件权属纠纷的覆盖力,才吃了驳回起诉的亏。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给「只放话不动手」者的解药,不是给「多线作战对手」的捷径。对方撤了侵权之诉,却把四十二件权属之诉排在路上——战场还在,抢先起诉就没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6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9-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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