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赔偿请求人,指向国家主张赔偿权利的民事主体。依《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刑事赔偿的请求人按第二十条确定,直接依照第六条执行,不另设规则。

资格问题看似简单,实际是赔偿申请被退回的高频原因。被羁押的人自己签申请书是常态,但一旦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企业注销,谁来签、凭什么签,就需要把法律关系理清楚。递上去的材料如果请求人主体不合格,机关不会进入实体审查。

构成要件

一、第一顺位是受害人本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指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害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行使。

二、公民死亡时,请求人转为继承人与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这里有两类主体,不是只有继承人。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依民法典继承编确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类「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独立的一类,指虽不在继承人范围内但与死者存在扶养关系的人,比如长期由死者扶养、或者长期扶养死者的亲属。两类主体可以并存。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请求人转为权利承受人。 企业被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被分立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受;依法清算注销的,在剩余财产范围内由股东按比例承受;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仍由该企业作为请求人。这里容易出错的是「注销后股东直接申请」:需要先证明自己是权利的承受人,而不是天然的请求人。

四、请求人必须是权利的实际归属者,不能是「代为跑腿」的人。 律师、亲友、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但请求人一栏必须填写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的承受主体,受托人只是代理人。这一点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有明确要求: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五、同一损害有多个请求人时,可以共同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 多个继承人共同申请赔偿的,可以推选代表,但赔偿数额的分割不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机关只对总额作出决定,内部分配另行处理。这与其他共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方式一致。

六、请求人资格与赔偿范围是两件事。 有资格提申请,不等于每一项请求都能获得支持。资格解决「门能不能进」,范围解决「能拿多少」。范围的判断见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两篇。

七、请求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程序是否可以继续。 申请提出后请求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参与程序;单位终止的,由权利承受人继续。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继原理相通,实务中需要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承继关系的证明材料,避免程序被终结。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第六条三款构成一个完整的主体链条:本人、本人的承继者、单位的承继者。第二十条用一句话把这条规则整体移植到刑事赔偿一章,所以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在请求人资格上没有差异,不必分别研究两套标准。

与请求人资格配套的是第十二条对申请书的要求: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当面递交的,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权利承受人继承人
角色主张赔偿的一方代表国家赔付的一方受委托办理具体事务的人单位终止后承受权利的主体公民死亡后承受权利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十条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民法典继承编
是否必须是受害人原则上本人,死亡或终止后转承继不适用不必是不必是原主体不必是
能否放弃权利可以,但须明示不适用无处分权可以可以,继承开始后放弃需书面
常见误区律师直接把自己写成请求人错把内设机构当机关以为代理人可以签放弃声明注销后股东未证明承受关系只找第一顺序,忽略有扶养关系亲属

赔偿请求人与委托代理人,绝对不能混。 请求人是权利主体,代理人是办事的人。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申请书「请求人」一栏填了律师姓名,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上写了「代为放弃部分赔偿请求」——前者导致主体不适格被退,后者可能被视为请求人放弃了权利。代理人可以代办递交、阅卷、参加质证,但放弃、变更请求数额这类处分行为,必须有请求人的明确特别授权。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是同一程序的两端。 义务机关的确定按诉讼阶段逐一判断,规则见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继承人与权利承受人,适用场景不同。 继承人是针对自然人死亡,依继承编确定范围;权利承受人是针对单位终止,依公司法、民法典法人制度确定。两者不能互换:企业注销后由股东申请,身份是权利承受人,不是继承人。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认受害人是否还在、主体是否存续。 受害人健在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人签申请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转入承继路径;单位还登记存续的,由单位作为请求人,即使已被吊销执照也仍以单位名义。

第二步,死亡案件要把两串名单都列出来。 一串是继承人,按第一、第二顺序逐一列明,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或者继承权公证书;另一串是有扶养关系的亲属,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扶养费用支付凭证。只列继承人而漏掉有扶养关系亲属,可能导致部分主体缺席、后续分配争议。

第三步,单位终止案件要准备好「承受链条」证明。 合并的提供合并协议与工商登记;分立的提供分立决议与登记;注销的提供清算报告、注销登记、股东会决议。链条断一环,机关就可能要求补正。这类材料通常要跑市场监管部门调档,提前动手。

第四步,多请求人共同申请时把代表推选清楚。 提交推选代表的书面文件,写明授权范围。注意区分「代表全体请求人办理程序」与「代表全体请求人处分实体权利」,后者需要每个人的单独授权。

第五步,递交环节一定要拿凭证。 当面递交的,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的,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拿不到凭证的,改用邮寄方式(建议邮政特快并保留投递查询记录)。凭证是计算两个月决定期限的起点,丢了就说不清。

第六步,把主体材料与实体材料分册装订。 主体材料在前(身份证明、承继关系证明、授权文件),实体材料在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文书、羁押证明、损失凭证)。分册装订的好处是机关初审时能快速判断主体是否适格,减少因材料混装被整体退回。申请书的写法可参考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向谁交,范本见行政赔偿申请书(单独提起·范本)。

第七步,注意时效与主体资格同时起算。 请求时效是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被羁押期间不计入。承继情形下,继承人知道的时点往往是死亡之日,起算点要单独论证。时效的完整规则见国家赔偿时效。

常见问题

被羁押的人自己不能签字,家属能直接申请吗?

不能以家属自己的名义申请。受害人在世时,请求人仍是本人,家属只能作为委托代理人代办,需要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确实无法签署的(如昏迷),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这一点与「人已经不在了」的承继情形完全不同。

受害人已经去世,只有一个人来申请,其他人没签字,可以吗?

可以提出,但存在风险。机关一般会要求说明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如果其他继承人明确放弃,需要提交书面放弃声明;如果无法联系,可能被要求补充材料。稳妥做法是所有继承人共同申请或者出具一致意见,避免后续因分配纠纷反复。

公司注销了,股东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赔偿?

可以作为权利承受人申请,但必须证明承受关系。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注销登记材料、股东会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的决议。如果清算时该笔赔偿请求权没有列入清算财产,程序会更复杂,可能需要先解决清算遗漏问题。没有承受证明,容易被认定主体不适格。

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谁来做请求人?

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请求人一栏仍写未成年人本人。需要提交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自己不能独立处分权利,放弃部分请求的声明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作出并说明理由。

多个请求人对赔偿数额分配有争议,机关会处理吗?

不会。赔偿义务机关只对请求人整体作出赔偿决定,不对内部分配作判断。分配争议属于民事纠纷,需要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这也意味着,递交申请时最好明确各请求人的份额,或者约定由一人代收后自行分配。

外国人可以申请我国的国家赔偿吗?

可以。第四十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请求人资格的判断同样适用第六条,不因国籍而不同。涉及外交对等的情形另有处理规则。 请求人资格是赔偿程序的第一道门。把主体理清楚,后面的范围、标准、程序才有意义。整个制度的框架见国家赔偿,两条主线的实体规则见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办理步骤见申请国家赔偿怎么走?期限和材料有哪些,常见问答另见国家赔偿常见问题。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