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刑事赔偿,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与行政赔偿同属国家赔偿,但走的是完全不同的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服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最后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刑事赔偿解决的是「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出错,国家怎么赔」这个问题。它与民事侵权赔偿最大的不同在于:赔偿主体是国家,由具体机关代为履行;赔偿范围由法律逐一列举,不在列举之内的不赔;赔偿标准是法定的,不能按实际损失全额主张。
构成要件
一、侵权主体限定在五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表述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检察机关对应审查起诉与法律监督;审判机关对应法院;看守所与监狱管理机关对应羁押与执行环节。除此之外的行政机关行为,走行政赔偿,两者不能混。
二、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赔,这是第十九条第(四)项的明确排除。判断标准看行为的外观与目的:警察在下班时间因为私人纠纷打人,是个人行为;警察在讯问室里刑讯逼供,是行使职权。这一点直接决定走国家赔偿还是走民事侵权诉讼。
三、必须落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举的情形,不能类推扩张。 第十七条管人身权,五项:违法拘留、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第十八条管财产权,两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范围主义」,法律没列的,即使确实造成了损害,也不在赔偿范围内。
四、人身权类赔偿有一个共同的隐含前提:已经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第(一)项要求「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第(二)项要求逮捕后同样有这三种结果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案子还在侦查、还在审查起诉、还没有结论,一般来说还不具备申请条件。不过实务中「悬着不结」的情况不少,《刑事赔偿解释》第二条专门把六种情形拟制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办案机关决定终止侦查、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或撤案、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不起诉决定、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检察院未作不起诉决定等。
五、损害必须是现实的、可量化的。 被羁押的天数、被扣押财产的价值、伤情等级,这些都是赔偿的计量基础。尚未发生的损失、推测性的损失不赔。
六、必须排除第十九条的六种免责情形。 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导致被羁押判刑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六项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出口,详见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篇。
七、赔偿与追偿是两层关系。 国家先向受害人赔付,赔付之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不直接向个人索赔,这一点常被误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这两条把刑事赔偿的范围切成两块:人身权七种情形中的五种,财产权两种情形。要注意第十七条第(一)项里有两种违法拘留:一种是自始违法,即违反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另一种是「手续合法但超期」,即条件和程序都对,只是拘留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后一种同样要赔,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该解释列出了六种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明确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申请。同一解释第六条还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对超期监禁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刑事赔偿 | 行政赔偿 | 司法赔偿(非刑事) | 民事侵权赔偿 | 国家司法救助 |
|---|---|---|---|---|---|
| 赔偿主体 | 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法院在民诉、行诉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执行行为 | 平等主体 | 国家(救助金) |
|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 |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司法救助相关规定 |
| 程序路径 | 先申请、再复议、后赔偿委员会 | 先申请,或复议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直接起诉 | 适用刑事赔偿程序 | 直接向法院起诉 | 向办案法院申请 |
| 是否要求「终止追究」 | 人身权类原则上要求 | 不要求 | 不要求 | 不要求 | 不要求 |
| 赔偿范围 | 法定列举 | 法定列举 | 法定列举 | 填补全部损失 | 救助性质,非赔偿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有,须致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 | 有,条件相同 | 有,条件相同 | 有 | 无 |
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最容易混的是「谁来赔」。 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涉及两者:公安机关违法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走刑事赔偿;如果是行政拘留,走行政赔偿。区分看手续名称与法律依据,不看关在什么地方。两条路的对照见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的两条路。
刑事赔偿与司法赔偿(非刑事),程序相通、范围不同。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但范围是第三十八条单列的一项,不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刑事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性质完全不同。 赔偿是国家的法律责任,以违法或者无罪为前提;救助是抚慰性质的帮扶,不以违法为前提,金额也低得多。案子破不了、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时,走的是救助,不是赔偿。救助的申请见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本)。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案子处在哪个阶段、有没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 这是刑事赔偿的门槛。需要的文书依次是: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后超过一年未处理的相关证明。没有这些文书,先看能不能套进《刑事赔偿解释》第二条的六种拟制情形。
第二步,把羁押天数精确到日。 人身自由赔偿金按日计算,起点是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终点是释放之日。刑事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都要算,中间取保候审的期间不算。日期以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判决书折抵刑期的记载为准,不要凭记忆。可以先在国家赔偿计算器测算大致金额。
第三步,分清人身自由赔偿金与其他项目,别漏项。 常见漏项有三个:一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二是财产被扣押、冻结期间的损失以及返还时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项的举证要求不同,要分开准备材料。
第四步,起诉书之外的证据要提前备齐。 无罪或者终止追究的文书、羁押起止证明、伤情鉴定或者病历、财产扣押清单及返还凭证、收入证明。财产损失要证明权属,别人的东西被扣不能由你主张。证据的整理思路可参考被冤枉判刑了,如何申诉或申请国家赔偿一篇。
第五步,按法定顺序走程序,不要跳步。 刑事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能直接起诉。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月内不作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对数额有异议的,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两个月内不作决定或者不服复议决定的,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义务机关是法院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整条路径见申请国家赔偿全流程。
第六步,赔偿决定生效后盯住支付环节。 拿到生效的赔偿决定书不等于拿到钱。凭生效文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七步,刑事赔偿不影响追责与追赃。 赔偿解决的是国家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填补,不等于办案人员免责,也不等于赃款赃物不用追。两条线可以并行。
常见问题
人放了但案子没撤,能申请刑事赔偿吗?
要看具体情况。单纯释放但案件仍在侦查,一般不满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如果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办案机关既没有移送起诉、也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按《刑事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属于拟制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申请。所以关键是把「解除强制措施的日期」和「此后满一年的日期」两个时间点固定下来。
判了缓刑后来再审改判无罪,能赔吗?
要看原判刑罚有没有实际执行。第十七条第(三)项限定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是刑罚执行,单纯经过考验期一般不产生人身自由赔偿金;但如果判决前已被羁押,羁押期间属于实际限制人身自由,这部分应当赔。具体到个案要算清羁押折抵的情况。
刑事拘留超期几天,也要赔吗?
要。第十七条第(一)项把「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拘留但超过法定时限」明确列为赔偿情形,前提是其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超期部分按日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实务中常见的是提请逮捕未获批准后未及时释放,多关的每一天都在赔偿范围内。
被刑讯逼供打伤了,赔偿和追责能同时要吗?
可以,而且应当分开主张。赔偿走国家赔偿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追责走控告、举报、检察监督渠道,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赔偿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追责的重要证据。伤情要及时固定,就医记录与法医鉴定是关键。
赔的钱太少,能不能按实际损失主张?
国家赔偿实行法定标准,不能按实际损失全额主张。侵犯人身自由的按日赔偿,日标准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生命健康权按第三十四条分档计算,有明确上限。觉得数额低的,正确的路径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赔偿委员会申请,把该算的项目算足,而不是要求突破法定标准。
赔偿之后,办案人员就不用负责了吗?
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对有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情形,或者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与赔偿是两条独立的线,详见国家赔偿追偿。
看守所里被同监室的人打伤,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要看监管机关有没有失职。单纯被他人殴打,一般走民事或者刑事途径;但如果监管人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明知有危险不采取措施导致伤害,属于行使职权中的失职,可以申请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举证重点在监管记录、值班安排、巡查记录。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此类入库案例,可参照苗某顺等人申请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 刑事赔偿的入口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出口则取决于能不能拿到「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框架见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分野见行政赔偿,赔什么、由谁赔另见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生效的再审无罪案例可参考胡某波申请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