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5 年度法定基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6,289 元/年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9,434 元/年 ·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以参保地公布口径为准)

一、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 元)的 20 倍:

1,130,040 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全国统一、不分地域户籍,2026 年度为 1,130,040 元。

另加工亡丧葬补助金(6 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金额以参保地公布口径为准),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人工资 40%、其他亲属每人 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加 10%。

二、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两块补助金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定额月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剩余月数区间制』,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11—36个月、六级8—26个月、七级4—12个月、八级3—9个月、九级2—6个月、十级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月数 按区间上限值列示)。

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付)
十级伤残3 个月3 个月—
九级伤残6 个月6 个月—
八级伤残9 个月9 个月—
七级伤残12 个月12 个月—
六级伤残26 个月26 个月—
五级伤残36 个月36 个月—

具体金额 = 月数 × 参保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当地人社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法律依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第六条、第七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补助金按剩余年限递减(不足 1 年 30%、2 年 60%、3 年 70%、4 年 80%、5 年 90%)。

三、一至四级与其他待遇

  •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基金按月发):本人工资的 90%/85%/80%/75%,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五、六级伤残津贴(单位按月发,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的 70%/60%。
  • 生活护理费(基金按月发,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以参保地公布口径折算。
  • 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经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 24 个月。
  •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由基金支付;单位没给交工伤保险的,全部由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四、申领流程

  1. 工伤认定——单位应在事故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单位不申请的,本人或近亲属、工会可在 1 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这一步是全部待遇的法定前提,务必先做。
  2. 劳动能力鉴定——治疗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结论决定伤残等级,等级直接决定补助金月数。
  3. 核对缴费状态——查单位是否为你缴了工伤保险:缴了走基金,没缴则全部向单位主张(可申请劳动仲裁)。
  4. 解除劳动关系时申领两块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时,医疗补助金由基金付、就业补助金由单位付。

数据来源(可逐条核对)

  • 国家统计局《2025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6-01-19 发布)(来源)
  • 贵州省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居民收入、消费支出) —— 贵州省统计局,2026-04-15,来源
  • 贵州省工伤保险宣传手册(载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人民政府网转载),2021-08-24,来源
  • 关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答复(2025年非私营单位工资尚未公布) —— 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2026-08-13,来源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08-28,来源
  • 关于公布2025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黔人社发〔2026〕7号,88521元) ——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息烽县人民政府网),2026-08-05,来源

统计数字来自政府公开发布,可点“来源”回到原文核对。若你看到的最新年度数字与此不同,以政府最新公布为准。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 号)
  •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同上
  •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上
  •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上
  •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同上
  •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同上
  •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

本文为普法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金额均为按法定基数推算的参考数,实际判决受责任比例、证据、伤残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等因素影响,请以个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