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到第十七条,九条里去掉第十六条(四百二十八字,上一篇已拆),剩八条六百四十字。
这六百四十字管的事,一件比一件琐碎:谁征、什么时候算发生、在哪缴、多久缴一次、违了怎么追、水怎么征、老合同怎么办、什么时候生效。再加上那张三十三行的附表。
琐碎,但是最容易被罚的部分。资源税的争议,八成不在税率,在纳税地点和申报期限。
这一篇不算纳税人、不算减免,只算征管、两个特别事项、施行,和那张表。
一、六百四十字,七件事
| 条 | 字数 | 管什么 |
|---|---|---|
| 第九条 | 67 | 谁来征,部门怎么配合 |
| 第十条 | 62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第十一条 | 30 | 在哪缴 |
| 第十二条 | 120 | 多久缴一次 |
| 第十三条 | 52 | 违了怎么追 |
| 第十四条 | 180 | 水资源税 |
| 第十五条 | 93 | 中外合作与矿区使用费 |
| 第十七条 | 36 | 施行与废止 |
| 合计 | 640 | — |
第十四条最长,一百八十字,因为它要开一个新税。第十一条最短,三十字,一句话说清地点。
二、第九条:从十个字到六十七个字
旧条例第十条只有十个字:「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新法第九条六十七字,两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九条
-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一款讲征收主体,和旧法一个意思,只是加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把征管法的适用写明了。
第二款是全新的:「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这一款为什么重要?因为资源税最难的一环是核实产量。
税务干部不下矿井,也不知道一座矿一年挖了多少吨。旧制度的办法是从收购端控——设扣缴义务人。二〇二〇年扣缴义务人撤了,控制点必须回到生产端,而生产端的数据在别的部门手里:
- 采矿许可证、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自然资源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事故认定——应急管理部门;
- 取水许可、取水量——水利部门。
「工作配合机制」五个字,是把这三个部门的数据接进税务系统的法律依据。
六年过去,这个机制的落地形态是「金税系统 + 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业权登记数据 + 水利部门的取水计量」。没有这一款,资源税从价计征就落不了地——因为从价要销售额,销售额要靠产量核。
三、第十条:两个「当日」
第十条六十二字:
销售: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用: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旧条例第九条六十一字,写法几乎一样,只有三处小改:
| 旧 | 新 |
|---|---|
| 当天(两处) | 当日(两处) |
|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 自用应税产品 |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当天」改「当日」,是法律用语的统一——民法典、各税法都用「当日」。「自产自用」改「自用」,是因为新法第五条已经不分「自产」还是「外购」,凡是应税产品自用都按自用处理。
三处改动,一个字的意思都没变。 这种条文在立法上叫「技术性重述」——不改规则,只统一表述。
为什么值得单说?因为它提醒一件事:新旧对照不能只看字数差,要看规则差。 十条六十二字对六十一字,差一个字,规则完全一样;反过来,第六条删了「修井」两个字,规则就变了。
四、第十一条:三十个字,删了「主管」和「可以调整」
第十一条三十字:「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旧条例第十二条八十三字:「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两处变化:
第一,删了「主管」。 旧法写「主管税务机关」,新法写「税务机关」。这个改动看着小,实际是机构改革后的表述统一——二〇一八年国地税合并,「主管税务机关」这个提法在各税法里逐步被「税务机关」取代。
第二,删了省内调整授权。 旧法允许省税务局在本省范围内调整纳税地点;新法没有这条。
为什么删?因为资源税是地方税,省内调整本来就不影响省级收入,只影响市县之间的分配。而市县分配属于财政体制问题,不必写在税法里。
删掉之后,跨省开采怎么办?按开采地分别申报——一个矿跨两个省,两个省各报各的,矿区范围以矿区范围登记的坐标为准。34 号公告第十条把口径写实了:「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注意「海盐的生产地」这一句。 海盐是晒出来的,没有「矿」,所以写「生产地」不写「开采地」。附表里海盐那一行没有「征税对象」,道理一样——它不是从地里挖出来的,是从海水里晒出来的。
五、海上油气:另一套征管机构
34 号公告第十一条还有一句:「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这是一条特殊的管辖规定。海上油气不归地方税务局管,归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这是从一九八〇年代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时代延续下来的体制。
所以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有三套:
- 陆上矿产品——开采地;
- 海盐——生产地;
- 海上油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
再加水资源税的第四套:取水口所在地。
四套地点规则,一部法加三份文件。 这是资源税「看着简单、办起来绕」的根源。
六、第十二条:从六档压到两档
第十二条一百二十字,两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二条
-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一款三十三字:按月或按季申报;不能按固定期限的,按次。 第二款八十七字:按月按季的,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次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旧条例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字,三款:期限档位(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申报与预缴、扣缴义务人解缴比照。
新法砍掉了四档期限、砍掉了预缴、砍掉了扣缴义务人那款。
砍掉预缴这一项,对矿山企业是实打实的减负。旧制度下,按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一期的,要在期满后 5 日内预缴,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再申报结清——一个月要跑两趟,一次预缴一次结算。
新制度只有一次:月或季终了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
十五日这个数,和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增值税按月申报也是十五日内)。期限统一的实际意义,是财务可以一次结账、一次申报、一次扣款。
七、第十三条:五十二个字,全法没有一条罚则
第十三条五十二字:「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句话,三个主体: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注意第三个主体。 大多数税法转致征管法时只写「纳税人」,这一条把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也写进去了——这是对征税方自己的约束。
资源税法全文没有罚则。十七条里,找不到「处以」「罚款」「滞纳金」任何一个词。所有责任都转致征管法:
- 少缴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第五十二条(追征期);
- 不申报——第六十四条;
- 滞纳——第三十二条(万分之五每日);
- 税务人员违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零罚则」不是疏漏,是立法技术。 契税法、城建税法、印花税法都是这个路子:实体税法管「该缴多少」,程序法管「不缴怎么办」。
这一点在写契税那一批时说过一次,这里再说一次,因为有人把「新法没写罚则」当成「不管了」,恰恰相反——转致征管法,罚得更全。
补一笔账:少缴资源税一百万元,逾期一百八十天才缴,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算——100 万 × 0.05% × 180 = 9 万元。滞纳金比银行贷款利息高得多,年化超过百分之十八。
再看追征期,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分三档: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少缴,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但不加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三年,特殊情况五年;偷税、抗税、骗税,不受期限限制。
这三档写在征管法里,不在资源税法里——但资源税的每一笔少缴,都按这三档追。 这就是转致条款的实际含量。
八、第十四条:一百八十字开一个新税
第十四条四款一百八十字,是二〇二〇年新法唯一的「新税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四条
-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一款六十三字:授权国务院对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水资源税;征了税,停征水资源费。 第二款三十二字:差别税率——按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经济发展情况定。 第三款三十二字: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款五十三字:施行起五年内报告试点情况,及时提出修法建议。
四款各管一段:开征、定率、落地、评估。
这是一条完整的立法授权链。 开征要有授权,定率要有原则,落地要有程序,评估要有期限——四件事全写在一条里,一百八十字。
落地走了四年。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十二月一日起全国推开。此前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河北试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扩到十个省份。
《办法》里有三处和资源税法正文不同,都是特别规定,逐条说:
第一,纳税地点。 资源税法第十一条写「开采地或者生产地」,水资源税改为「取水口所在地」。理由很实在:自来水的取水口和水厂往往不在一处,按生产地(水厂)缴,水源地拿不到钱;按取水口缴,钱留在水源地。取水许可与水权的基本规则见水法。
第二,只能从量。 资源税法第三条允许从价或从量,水资源税只能从量——按实际取用水量乘税额标准。因为水没有「销售额」这个概念,居民水费里含着税,价税分离。
第三,收入全归地方。 资源税本来就是地方税,水资源税明确「全部归属地方」。二〇二四年这一轮全面推开,被官方表述为「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还有一处细节值得记:法律第三款写「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际印发的是三部门。授权对象和制定主体不完全重合——中间靠「经国务院同意」衔接。这种落差在授权立法里常见,但读法条时要意识到:「国务院规定」不等于「国务院发文」。
九、第十五条:九十三字,一条十三年的尾巴
第十五条两款九十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五条
-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一款: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资源税。 第二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前已订立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缴矿区使用费,不缴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资源税。
为什么留这个尾巴?
矿区使用费是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时代的产物,一九八二年起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征收,按产量分档费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国务院修改暂行条例,把中外合作开采并入资源税,同时给老合同留了过渡。
到二〇二〇年立法,过渡条款原样保留。因为海上石油合同期限长——二十年、二十五年很常见,一九八〇年代、一九九〇年代签的合同,到二〇二〇年还有没到期的。
强行并轨,会动到已生效合同的对价结构。 合同里的经济条款是按矿区使用费算的,改成资源税,费率结构一变,双方的分成就要重谈。法律给的不是优惠,是稳定。
十、第十七条:三十六字,一年过渡期
第十七条三十六字:「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通过是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是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中间隔了一年零六天。
为什么留一年?
因为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三十一个省份,每一个都要走完「政府提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报备」四步。这个流程走完,快的半年,慢的一年。
一年的过渡期,是留给三十一场人大常委会的。
对比一下:契税法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通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施行,也是一年多;城建税法同期;印花税法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通过,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一年出头。
「通过到施行留一年」,是税收立法的标准节奏。 法律定框架,地方定参数,一年时间刚好够。
十一、附表:三十三行,五个大类
附表叫《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三十三行税目,五个大类。
| 大类 | 行数 | 代表税目 |
|---|---|---|
| 能源矿产 | 7 | 原油、天然气、煤、煤成气、铀钍、油页岩、地热 |
| 金属矿产 | 10 |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钨、钼、金银、稀土 |
| 非金属矿产 | 11 | 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砂石、宝玉石 |
| 水气矿产 | 2 | 二氧化碳气等、矿泉水 |
| 盐 | 3 |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
| 合计 | 33 | — |
旧表是七个类目、十一路:原油、天然气、煤炭(焦煤、其他煤炭两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贵重两行)、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其他有色金属两行)、盐(固体盐、液体盐两行)。
类目从七变五,行数从十一变三十三。
行数翻三倍的原因,是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这一行拆开了。旧表一行「普通非金属矿原矿」,税率「每吨或者每立方米 0.5—20 元」,什么都在里头;新表拆成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等七行,加上岩石类、砂石、宝玉石三类,一共十一行。
拆开的目的是分别定率。 石灰岩和石墨,一个水泥原料、一个电池材料,价值差十倍,一个税率不合理。
十二、征税对象:八行原矿、十九行「或者」、五行选矿
新表比旧表多一列:「征税对象」。这一列把三十三行分成三态:
| 征税对象 | 行数 | 含义 |
|---|---|---|
| 原矿 | 8 | 只按原矿计征 |
| 原矿或者选矿 | 19 | 两种形态都征,税率分别定 |
| 选矿 | 5 | 只按选矿计征 |
| 空白 | 1 | 海盐 |
只按原矿的八行:原油、天然气(含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成气、铀钍、地热、二氧化碳气等、矿泉水、天然卤水。
看得出来,这八行都是「采出来就能用」的东西——油气不需要选,地热和矿泉水更没有选的余地。
只按选矿的五行的:钨、钼、轻稀土、中重稀土、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这五行为什么只按选矿?因为这几类矿,原矿几乎不流通。稀土原矿没人买,买家要的是精矿;钨钼也一样。只按选矿征,避免了「原矿移送环节」的重复计算。
「原矿或者选矿」的十九行,是最大的一类,煤、铁、铜、铝土、金、银、石墨、砂石、宝石都在里头。这一类要分别定两个税率(第二条第二款),企业卖什么形态,按什么形态缴。
海盐那一行没有征税对象。 因为它不是矿,是晒出来的——附表用一格的空白,把它和所有矿产品分开了。
十三、六个单一税率、二十一个幅度、六个可选
把三十三行的税率形态数一遍:
六个单一税率(不浮动):
| 税目 | 税率 |
|---|---|
| 原油 | 6% |
|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 6% |
| 铀、钍 | 4% |
| 钨 | 6.5% |
| 钼 | 8% |
| 中重稀土 | 20% |
六个里,四个是战略资源(原油、天然气、铀钍、中重稀土),两个是小品种(钨、钼)。
六个都不设幅度,省里一分钱的选择空间都没有——这几类资源的税负全国统一,一个数。
中重稀土 20%,是全表最高的单一税率。 轻稀土是 7%—12% 的幅度,中重稀土直接定 20%——不浮动,没有余地。 这是资源税里唯一一处用税率表达「不许讨价还价」的地方。
二十一个幅度税率,跨度最大的是地热和矿泉水:1%—20%,二十倍。因为地热和矿泉水在各地的开发成本差得太远——西藏的温泉和上海的矿泉水,不能一个税率。
六个「比例或定额」可选:
| 税目 | 可选税率 |
|---|---|
| 地热 | 1%—20%,或每立方米 1—30 元 |
| 石灰岩 | 1%—6%,或每吨(立方米)1—10 元 |
| 其他粘土 | 1%—5%,或每吨(立方米)0.1—5 元 |
| 砂石 | 1%—5%,或每吨(立方米)0.1—5 元 |
| 矿泉水 | 1%—20%,或每立方米 1—30 元 |
| 天然卤水 | 3%—15%,或每吨(立方米)1—10 元 |
六行的共同点:都是「称重比算价容易」的东西。 砂石、粘土、卤水、矿泉水,卖给谁、卖多少钱,常常说不清;但拉走多少车、抽走多少方,秤上有数。
所以定额不是落后,是适配。 二〇一六年改革时,粘土、砂石还是纯定额,理由写着「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到二〇二〇年改成「可选」,把选择权交给省里——管得住的按价,管不住的按量。
十四、怎么查自己那一行
实务里最常问的问题是「我这个矿按哪个税率」。四步:
第一步,定矿种。 看采矿许可证上的矿种名称,对照附表里的并列名称。附表把同类矿并在一行,比如「铁、锰、铬、钒、钛」是一行,「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是一行。
第二步,定大类。 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盐。定错大类不影响税率,因为税率是按行给的,但影响查找速度。
第三步,定征税对象。 卖的是原矿还是选矿?表上写「原矿或者选矿」的,两种都能走;写「选矿」的,只能按选矿;写「原矿」的,只能按原矿。
第四步,定税率形态。 单一税率直接用;幅度税率查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选定额查省里定的计征方式和标准。
这四步走完,才轮到算税。
四步里第三步最容易错。企业常把「原矿」「选矿」当成会计口径,其实它是税法口径——看的是卖出去那一刻的物理形态,不是账上怎么记账。同一批矿,先卖原矿后卖精矿,两个环节、两个税率。
十五、两个算例
例一:石灰岩矿。
某水泥厂自采石灰岩,洗选后销售,不含税销售额 500 万元。该省在幅度内定石灰岩选矿税率 4%,计征方式为从价。
应纳资源税 = 500 × 4% = 20 万元。
如果该省选的是从量、每吨 5 元,当年销售 6 万吨:
应纳资源税 = 6 万 × 5 = 30 万元。
同一个矿、同一批货,省里选从价还是从量,税差 10 万元。 这就是第三条第二款把「计征方式」也交给省人大决定的原因——它和税率一样,是实打实的负担。
例二:地热。
某温泉企业经营地热井,年取水 10 万立方米,旅游收入 800 万元。该省定每立方米 3 元。
应纳资源税 = 10 万 × 3 = 30 万元。
若该省选从价 5%:800 × 5% = 40 万元。
从量 30 万,从价 40 万。 温泉企业收入高、取水少,从价更重;取水多、收入低的,从量更重。省里选哪种,实际上是在选「鼓励节水的方向」。
十六、四个人各看什么
矿长。 看两处:采矿许可证上的矿种和附表行对不对得上;卖的是原矿还是选矿(决定计税环节)。
财务。 看三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条)、申报期限(第十二条)、纳税地点(第十一条)。这三处错了,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算。
水厂和温泉。 看一处:本地是不是已经开征水资源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全国推开),以及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税务机关。 看两处:部门配合机制(第九条第二款)拿到没拿到产量数据;跨省开采的,开采地怎么认定。
十七、要件表
| 争点 | 依据 | 要件 |
|---|---|---|
| 谁征 | 第九条 |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 |
| 什么时候发生纳税义务 | 第十条 | 收款或取得索取凭据当日;自用为移送当日 |
| 在哪缴 | 第十一条 + 公告第十条 | 开采地或生产地;海盐为生产地 |
| 海上油气在哪缴 | 公告第十一条 |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 |
| 多久缴一次 | 第十二条 | 月/季终了 15 日内;按次 15 日内 |
| 不缴怎么追 | 第十三条 | 转致征管法 |
| 水资源税 | 第十四条 + 试点办法 | 取水口所在地、从量、差别税额 |
| 中外合作老合同 | 第十五条 | 2011-11-01 前订立且在有效期内,缴矿区使用费 |
| 什么时候生效 | 第十七条 | 2020-09-01;同日废止暂行条例 |
十八、四句话
第一句:第九条六十七字,核心是「工作配合机制」。 扣缴义务人撤了,产量数据得从自然资源、应急、水利三个部门接过来。
第二句:第十一条三十字,删了「主管」和省内调整授权。 四套纳税地点规则:开采地、海盐生产地、海上油气专门机构、水资源取水口。
第三句:第十二条把六档期限压成两档,预缴制度取消。 一个月跑两趟变成一趟。
第四句:附表三十三行,八行原矿、十九行「或者」、五行选矿、一行空白。 中重稀土 20% 是全表最高,且没有余地。
接着看
逐条细读
整部法的结构、收入账与新旧对照,见十七条两千零九十七字。同族另两篇,一篇讲纳税人、税目税率与计税依据,一篇讲两免四减与第十六条释义,本篇不重复。
资源与矿产
矿产资源要缴几道税费,见矿产资源税费是什么;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怎么分,见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申报操作见资源税申报怎么办理。
相邻税种与征管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追征期与滞纳金,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契税法的申报期限也是「登记前」,见第十一条九十二字;印花税法的纳税地点按纳税人所在地,见二十条一千六百八十字。
工具与清单
算申报期限和滞纳金用期限计算器;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限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则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本与标签
资源税法全文、资源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税收征收管理法;标签见资源税、资源税申报、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类目见法条深读与税务办税指南;专题见税务。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现行文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历史文本比对;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分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第九条六十七字、第十条六十二字、第十一条三十字、第十二条一百二十字、第十三条五十二字、第十四条一百八十字、第十五条九十三字、第十七条三十六字,八条合计六百四十字。附表统计按税目行计:三十三行,能源矿产七行、金属矿产十行、非金属矿产十一行、水气矿产两行、盐三行;征税对象为原矿的八行、原矿或者选矿的十九行、选矿的五行、海盐一行未标注;税率形态为单一税率六行、幅度税率二十一行、比例或定额可选六行。纳税地点、海盐生产地、海上油气征管机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水资源税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2024 年 10 月 15 日印发,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解读;试点历程为 2016 年 7 月 1 日河北率先、2017 年 12 月扩至十省、2024 年 12 月 1 日全国推开。文中算例均为示意性计算,税率与税额标准为假设值。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