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到第八十条,十七条、二千六百零五字、条均一百五十三点二四,是全书八章里条均第二高的一章,仅次于四条六百五十字的授予条件章。字数也是全书最多的一章,二千六百零五字,比总则二十一条的二千二百六十八字多三百三十七字。
这一章的语气是全书最松的:查遍十七条,「可以」二十七次,「应当」七次,三点八六比一。前六章的「可以」加起来是三十二次,「应当」四十七次,比例正好倒过来。原因很直白——保护这一章给的是选择权:可以协商、可以起诉、可以请求处理、可以申请保全、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权利人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走。
这一篇不算怎么申请、怎么审,那些在前四篇。只算一件事:专利被侵犯之后,从认定到赔钱,每一步靠什么、卡在哪。
一、十七条怎么分
| 条 | 内容 | 条文汉字 |
|---|---|---|
| 第六十四条 | 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用于解释 | 108 |
| 第六十五条 | 纠纷三条路:协商、起诉、请求行政处理 | 266 |
| 第六十六条 | 新产品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评价报告 | 198 |
| 第六十七条 | 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 | 49 |
| 第六十八条 | 假冒专利的处罚 | 98 |
| 第六十九条 | 查处假冒专利的五项措施 | 249 |
| 第七十条 | 全国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与合并处理 | 143 |
| 第七十一条 | 赔偿数额:四层递进、惩罚性、法定赔偿 | 333 |
| 第七十二条 | 诉前行为保全 | 109 |
| 第七十三条 | 诉前证据保全 | 59 |
| 第七十四条 | 诉讼时效三年 | 158 |
| 第七十五条 | 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274 |
| 第七十六条 | 药品上市审评中的专利纠纷 | 273 |
| 第七十七条 | 合法来源抗辩 | 60 |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保密审查泄密的处分 | 56 |
| 第七十九条 | 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推荐经营活动 | 103 |
| 第八十条 | 工作人员渎职的责任 | 69 |
| 合计 | — | 2,605 |
最长的是第七十一条三百三十三字,全书最长的一条;第七十五条二百七十四字、第七十六条二百七十三字、第六十五条二百六十六字、第六十九条二百四十九字,五条超过二百四十字,全部在这一章。最短的是第六十七条四十九个字,一句话把现有技术抗辩说完。
「侵权」三十次、「赔偿」八次、「罚款」两次、「没收」两次、「责令」五次——这组数字说明这一章的重心:认定侵权(三十次)远比处罚(两次罚款、两次没收)重要。
二、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说了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四条两款,一句话定生死。
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两款的逻辑完全一样:范围看「权利要求」或者「图片照片」,说明书和简要说明只起解释作用。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七个字,是所有专利侵权判断的起点。实务上的判断方法叫「全面覆盖」:被控技术方案必须落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个就不构成侵权。判断标准是「不许多、不许少」。
举一个算例。某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三个技术特征:A 一个壳体、B 壳体内设一个隔板、C 隔板上开有若干通孔。被控产品有 A、B、C 三个特征,落入范围;如果被控产品把隔板换成斜置的挡板,没有「隔板」这个特征,就不落入。反过来,被控产品在 A、B、C 之外还有 D、E 两个额外特征,仍然落入——多余的特征不影响侵权成立。
这就是为什么权利要求写窄了吃亏:写窄了,别人在权利要求之外加一个特征就绕开了。但写太宽又有被无效的风险——所以「以说明书为依据」这道门槛(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这一条是配套的。
三、纠纷三条路:协商、起诉、请求行政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是全书最长的条文之一,二百六十六字,一句话里塞了三条路和两个期限。
第一条路: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往下走。
第二条路: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
第三条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这里的「十五日」——这是全书最短的一个起诉期限,比复审的三个月短得多。原因是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本来就短。
还有一层: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行政处理能拿到「停止侵权」,拿不到「赔偿」:赔偿要么调解,要么另起民事诉讼。很多人以为投诉了就能拿到钱,这是个误解。
四、举证责任会倒过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六条两款,第一款是举证责任的例外,第二款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一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这是全书唯一一处举证责任倒置。正常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证明被告用了自己的方法;但方法专利的制造过程在被告厂房里,原告进不去,所以法律把举证责任推给被告——被告要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证明不了就推定侵权。
三个限定要记牢:必须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没有方法专利)、必须是新产品(不是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不适用)、必须是制造方法。
第二款: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
这一款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诉讼中的补强机制。前面说过,这两种专利没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不明;到了法庭上,法官往往要求先看评价报告。报告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很多案子不用开庭就结束了。
五、现有技术抗辩:不打掉专利,也能赢
第六十七条四十九个字,是被告手里最省力的一张牌: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注意这里的逻辑不是「专利无效」,是「我不落入你的范围」。两条路的效果差别很大:
走无效宣告,要证明这件专利不具备三性,程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周期长、成本高,而且输了专利还在;走现有技术抗辩,只要证明自己用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法院直接判不侵权,程序在民事案件里一并解决,快得多。
实务上的判断标准是:被控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方案相比,是否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注意是「一份」——不能把几份现有技术组合起来比对,那是创造性判断的方法,不是现有技术抗辩的方法。这一点常被搞错。
六、假冒专利:全书唯一能罚款的地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是全书唯一出现「罚款」的条文,而且是两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开看是三层:民事责任照旧承担;行政责任是责令改正、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加罚款;刑事责任是假冒专利罪。
罚款有两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第二档是兜底——违法所得很少甚至没有,也照样能罚。
举一个算例。某厂在自己生产的普通灯具上印了「专利号 ZL2018XXXXXXX」,而这个专利号属于另一家企业的产品。该厂销售灯具获利三十万元。按第一款,罚款上限是违法所得的五倍,即一百五十万元;同时没收三十万元违法所得。如果该厂刚开工、违法所得只有三万元,则适用第二档,罚款上限二十五万元。
哪些行为算假冒专利?实施细则里有列举: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标注、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销售上述产品、在说明书等材料上作误导性标注等。核心是「没有权利却标成有权利」和「不是自己的权利却标成自己的」。
注意与专利侵权区分:侵权是「未经许可实施了别人的专利技术」,假冒是「没有专利却标了专利」。前者是民事,后者可能招来行政处罚甚至刑罚。
七、查处措施:五项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九条三款,列了查处假冒专利时可以采取的五项措施:询问当事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检查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款把其中三项(询问、现场检查、检查产品)也给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部门,但少了查阅复制资料和查封扣押两项——因为处理侵权纠纷是居中裁断,不宜动用强制手段。
第三款是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八、赔偿四层递进:怎么算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一条三百三十三字,是全书最长的一条,四款,把赔偿算法一次写完。
第一款是四层递进,顺序不能乱:
第一层,实际损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二层,侵权获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层,许可费倍数——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层,法定赔偿——三者都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顺序的实务意义是:原告主张哪一层,就要举证到哪一层。主张实际损失,要证明销量下降与侵权的因果关系;主张侵权获利,要证明被告的销量和利润率;主张许可费倍数,要有一份可比的实际许可合同。三层都举不出来,才落到法定赔偿。
第二款是法定赔偿的区间: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这个区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二〇二〇年修法时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上来的,上限翻了五倍。
第三款: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只要合理,都可以主张。
第四款是文书提出命令: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这一款解决了「原告举不出被告的账」这个老大难。实践中,很多案件就是因为这一款,法院直接按原告主张的数额判。
举一个算例。某专利权人主张侵权获利,提交了被告的电商销售页面截图(显示销量十万件、单价一百元),并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真实账簿。被告拒不提供。法院参考原告主张,按销售额一千万元、行业平均利润率百分之十五计算,侵权获利一百五十万元,判赔一百五十万元加合理开支八万元。
九、惩罚性赔偿:一到五倍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后半段: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个要件:故意、情节严重、按前述方法先算出基数。倍数怎么套,实务上有两种读法: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一倍到五倍是「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加在基数之上,总额落在基数的二到六倍;按条文文义直读,也可以理解为总额本身就是基数的一到五倍。两种读法在个案里差一倍,主张时要按受诉法院的口径来。
故意的认定,实务上看:收到警告函后继续、曾被判侵权后再次实施、抄袭他人技术方案且无法说明来源、以侵权为业等。情节严重的认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多次侵权、拒不执行停止侵害的裁定等。
这一条把赔偿从「填平」推向「惩罚」,但基数是关键——基数低,倍数再高也不痛。
十、诉前禁令与证据保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二条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不及时制止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提出。
「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核心门槛。金钱赔偿能弥补的,法院一般不给禁令;市场份额流失、商誉受损、技术窗口期错过,才可能被认定为难以弥补。
禁令的代价是担保。申请人通常要提供担保,败诉或者申请错误要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这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提前止血,用错了要赔钱。
第七十三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在专利案件里尤其重要:侵权证据往往在被告控制之下,生产设备、模具、账簿、销售记录,起诉前不保、起诉后可能就没了。实务做法是公证购买加保全双管齐下。
十一、时效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两款,把时效分成两种情形。
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专利权人于授权日之前即已知道的,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第二款是临时保护的费用请求权。它的起算点做了特殊处理:如果权利人在授权前就知道了,从授权日起算——这一句是为了避免「公布后立刻知道、三年后授权、时效已过」的荒谬结果。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主观标准,实务上举证很难。被告常用的一招是主张原告早就知道——比如原告与被告是同行、参加过同一展会、早就发过警告函。一旦被认定「早就知道」,超过三年的部分就不受保护。
十二、五种不视为侵权:最实用的一张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五条列了五种情形,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五条是被告的常规武器,值得逐条记住。
第一项,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这就是「首次销售原则」。专利产品一经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售出,权利就用尽了,买受人可以自由使用、转售,甚至进口。这一项是平行进口的法律基础之一。
第二项,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个限定:申请日前、已经实施或者已作好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原有范围」通常按申请日的产能理解,扩大生产规模可能超出范围。
第三项,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四项,科研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注意「专为」两个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不适用,哪怕夹带一点研究性质。
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例外(Bolar 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这一项的意义是让仿制药企业在专利到期前就能完成审批所需的研究,专利一到期即可上市,不必再等几年。
十三、药品专利链接:上市前先打一场官司
第七十六条三款,是二〇二〇年修法新增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第一款: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第二款:也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第三款:两部门会同制定具体衔接办法。
这套制度把专利纠纷提前到药品上市审评阶段解决,避免「批准上市后被诉侵权、再撤市」的巨大浪费。对仿制药企业来说,这是一道必须过的关:要么等专利到期,要么挑战专利(声明不落入范围或者专利无效)。
十四、合法来源抗辩:不用赔,但要停
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要件:行为限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包括制造、进口)、主观上不知道、能证明合法来源。
效果只有一个: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停止使用、停止销售的责任还在——法院仍然会判停止侵害。
这一条对经销商最重要。进货时留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供货方资质,就是「合法来源」的证据链。缺了这些,即使真的不知道,也要赔。
十五、两条管自己人的条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与第十九条的保密审查配套,惩罚的是「该审没审就出去了」。
第七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违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管的是行政机关自己——不能一边当裁判,一边当推销员。
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条合起来,是这一章里唯一「治自己人」的部分。
十六、这一章最该记住的六句话
第一,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只用来解释;判断方法是全面覆盖,少一个技术特征就不落入。
第二,行政投诉能拿到停止侵权,拿不到赔偿;赔偿要么调解,要么另起民事诉讼。
第三,方法专利有举证责任倒置,但限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且必须是发明专利。
第四,赔偿四层递进: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三万到五百万);故意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加罚。
第五,五种不视为侵权里,最常用的是权利用尽和先用权;先用权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
第六,假冒专利是全书唯一能罚款的地方,罚款上限是违法所得五倍或者二十五万元。
十七、接着看
这一族五篇,从总账往下走:母篇是八十二条九千四百八十二字的总账;第二篇讲授予条件与申请;第三篇讲审查批准与期限无效;第四篇讲特别许可十六条;本篇收在保护。五篇合起来是整部专利法。
赔偿怎么算,站内有专门一条:专利侵权赔偿怎么算,四层递进、一到五倍、三万到五百万都在那里展开;不打掉专利也能赢的那条路,看现有技术抗辩;货是正规渠道进的为什么还要停售,看合法来源抗辩;还没开庭就要求对方停产,看诉前禁令;时效怎么算,看专利诉讼时效;不想交诉讼费、让行政部门责令停产,看专利行政裁决;产品上印个专利号什么时候违法,看专利标识标注与假冒专利。
被侵权了要走流程的,专利被侵权怎么办是先比对权利要求再谈赔多少;证据清单在专利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诉讼时效的计算器在时效计算。
条文原文在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归类在专利法71条,不视为侵权的五种情形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赔偿标准的另一组条目在专利侵权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对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读;跨境的还有跨境电商专利投诉与申诉和展会专利保护。
专利这一类目在知识产权,法条深读全族在法条深读;常见问答在商标、著作权与专利。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通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法共八章八十二条、九千四百八十二字、条均一百一十五点六三。本篇解读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条,共十七条二千六百零五字,条均一百五十三点二四。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