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七条,十四条、一千四百四十七字、条均一百零三点三六。这一段横跨第四、第五两章:审查批准八条七百二十五字,条均九十点六三,是除附则外最薄的一章;期限、终止和无效六条七百二十二字,条均一百二十点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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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有个很特别的地方:查遍这十四条,「应当」八次,「可以」八次,一次不多一次不少。全书是「可以」五十九次多于「应当」五十五次,这一段恰好两平。原因不难找——审查程序一半是申请人的义务(应当提交、应当在期限内答复),一半是申请人的选择(可以请求早公布、可以修改、可以放弃),义务和选择在这十四条里正好对半。

这一篇不算什么能授(上一篇)、不算怎么维权(下一篇),只算两件事:一件专利怎么被审出来,以及它怎么被弄没。前者是程序,后者是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十四条怎么分

条内容条文汉字
第三十四条发明专利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可以请求早公布72
第三十五条三年内请求实质审查,逾期视为撤回107
第三十六条请求实审时提交参考资料120
第三十七条审查意见通知,逾期不答复视为撤回84
第三十八条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驳回48
第三十九条发明授权、发证、登记、公告,公告之日生效72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与生效101
第四十一条驳回后三个月复审,对复审不服三个月起诉121
第四十二条三种保护期、授权延迟补偿、新药期限补偿231
第四十三条授权当年起缴年费22
第四十四条未缴年费或书面放弃,专利权提前终止75
第四十五条任何人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68
第四十六条无效审查、登记公告、三个月起诉、第三人149
第四十七条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三个不追溯例外177
合计—1,447

最长的是第四十二条二百三十一字,一条顶三条;第四十七条一百七十七字;第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九字。最短的是第四十三条二十二个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期限」在这十四条里出现十一次,「审查」十二次,「公告」七次,「视为」四次——其中三次是「视为撤回」,一次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邻居表述。数字说明这十四条的性质:它几乎全是时间点和程序动作。

二、十八个月公布:早公布是一把双刃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

这里有个前置条件容易被跳过: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初步审查查的是格式、明显实质性缺陷、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客体,不查三性。格式不合规,会先发补正通知,十八个月的时钟照走,但公布要等初步审查通过。

十八个月的设计是一个折中。公布太早,申请人还没准备好,技术方案提前暴露;公布太晚,公众看不到,重复研发。十八个月正好卡在「优先权十二个月」之后——申请人有十二个月时间决定去哪些国家申请,等这个窗口关了再公布。

早日公布是申请人的选择权。它的好处是早进入临时保护(第十三条),可以开始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费用;坏处是技术方案提前公开,竞争对手看得一清二楚。所以是否请求早公布,是一道策略题:如果技术容易被绕开、或者市场窗口很短,早公布有利;如果技术是工艺秘密、靠它吃饭,能晚就晚。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公布程序。它们的申请文件在授权公告时才公开,这是三种专利在程序上最大的差别。

三、三年实审:不请求,申请就没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五条两款,是发明专利最关键的一道闸。

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二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一款里有两个动作。前半句是「根据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不是自动开始的,必须有人提请求,而且要交实审费。后半句是后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申请被视为撤回。

这是发明专利最常见的死法之一。企业报了申请、交了申请费,以为等着就行,三年过去没人提实审请求,申请自动没了。而且「视为撤回」不是驳回,不会发驳回通知,很多人是查状态时才发现。

三年从申请日起算,不从公布日起算。这与十八个月公布的节奏是错开的:公布在十八个月,实审请求的截止在三十六个月,中间有十八个月的窗口。

第二款是行政机关的自行启动权,实务中很少用,但存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等申请人请求,自己启动实审。

第三十六条接着补了一刀: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意义是:国外同族申请的检索报告、审查意见,审查员有权要。要了不给,同样视为撤回。所以走巴黎公约或者 PCT 进中国的申请,最好一开始就把国外检索结果准备好。

四、审查意见与驳回: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这就是实务里说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它给了申请人两个动作:陈述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两个可以同时做,也可以只做一个。

注意「指定的期限」——不是法定的三个月或四个月,是审查员在通知书里指定的,通常发明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给四个月,可以请求延长。逾期不答复,同样视为撤回,而且这个「视为撤回」是可以恢复的(有恢复权利请求程序,要交恢复费),但恢复有严格的时间和理由要求。

第三十八条是下一步:经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驳回是实体决定,会发驳回决定书,附理由。

从第三十七条到第三十八条,实务上可能反复好几次。审查员发第一次审查意见,申请人答复并修改;审查员发第二次,再答复;两次之后仍不行的,驳回。每一次答复都是一次机会,用完了就没了。

这里有一条经验:答复审查意见的核心不是争辩,是修改。绝大多数驳回,是因为申请人只争辩不修改,或者修改超出了原范围(第三十三条)。真正能争的,是审查员对技术事实的误读;纯法律观点的争辩,成功率很低。

五、授权与生效:公告之日才起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个动作连着:决定、发证、登记公告。生效日是公告之日,不是决定之日,也不是缴费之日。

这个时间点很要紧。专利权的排他效力从公告日起算(第十一条),此前的实施行为只能按临时保护(第十三条)要适当费用。诉讼中主张侵权,起算点也必须落在公告日之后。

第四十条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版本: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权决定、发证、登记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区别只有一处——它们不经过实质审查,只做初步审查。

这解释了为什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快、稳定性低。初步审查不查三性,所以「授权」这两个字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只代表格式过关,不代表技术方案真的新颖、有创造性。要判断稳定性,得看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六、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审查差的是命

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只差一句话,背后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审查。

项目实质审查(发明)初步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查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格式、明显实质性缺陷、是否属于不授予的客体
要不要请求要,申请日起三年内主动请求并缴费不要,递交后自动进入
通常多久授权两到四年,快的走优先审查可压到一年内六个月到一年
稳定性较高,三性已经审过较低,三性没审过
维权时的补强无可能需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这张表的最后一行最实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快,但授权不等于稳。真到了维权阶段,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这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做检索、分析和评价,把三性问题补审一遍。评价报告结论不利,很多案子在立案前后就和解了。

所以实用新型的正确用法不是「便宜快捷的发明」,而是「快速占位、后续补强」:先用它把申请日锁住、把权利拿到手,同时另报一件发明;等发明授权,再按第九条第一款放弃实用新型。只报实用新型不报发明,等于把稳定性押在对方不去提无效上。

七、复审:三个月,两道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两款,给了被驳回的申请人两条救济路。

第一款: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道门,都是三个月,起算点都是「收到通知之日」。第一道门在行政机关内部(复审),第二道门到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这里有个结构上的细节:复审不是重新审查一遍全部内容,而是针对驳回理由审查。复审程序中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修改仍受第三十三条限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个月的期限是硬线,不能延长。错过就是丧失救济权,只能重新申请,申请日重排。

八、保护期:一条法条,三个年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二条三款,二百三十一字,是全书最长的一条之一,也是整部法最值钱的一条。

第一款: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个年限,一个起算点。注意是申请日,不是授权日。这意味着审查拖得越久,实际能用的年限越短。一件发明专利审查了五年才授权,剩下十五年;审查了八年,剩下十二年。

外观设计从十年改成十五年是二〇二〇年修法的变化,对应的是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的国际接轨。实用新型十年没变,发明二十年没变。

第二款是授权延迟补偿: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应专利权人请求,就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申请日起满四年、实审请求日起满三年。都满足了还没授权,超出的部分才可能补偿。而且是「应请求」——不请求不补。

「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这一句,把申请人自己拖延的时间排除掉了。比如反复答复审查意见拖了两年,这部分不算。

第三款是新药期限补偿: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两个上限要一起看:补偿本身最长五年,补偿后从上市之日起算的总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举一个算例。某新药专利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申请,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授权,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获得上市许可。按第一款,专利期到二〇三五年三月一日;从上市日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算,剩余十二年两个月,没超过十四年。如果申请延长五年,专利期延到二〇四〇年三月一日,但从上市日算已经十七年两个月,超过十四年上限,所以实际只能补到二〇三七年一月一日。

这个算例说明:十四年上限是按「上市日」算的,不是按「授权日」。药企做专利布局时,这一条直接决定新药上市后还能独占多久。

九、年费与终止:不交钱,权利就没了

法条依据

第四十三条二十二个字,是全书第二短的一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年费是维持权利的对价,按年缴,逐年递增。第一年到第三年低,后面越来越高,这是有意设计的——让权利人自己判断这件专利还值不值得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四条列了两种提前终止的情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终止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注意「提前终止」四个字。正常终止是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是期限没到就没了。两种都导致专利权消灭,但后果不同:期限届满终止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谁都能用;提前终止的,也一样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续。

年费有六个月的滞纳期(实施细则),滞纳期内补缴要交滞纳金;滞纳期满仍未缴的,专利权终止。终止后还有恢复程序,但条件和时限都很严。

实务上有一个常见错误:企业并购、重组、换代理机构期间,年费缴款通知发到旧地址,没人管,专利悄悄终止。等发现时已过恢复期,只能眼睁睁看着技术进公有领域。所以年费监控是专利管理里最基础也最容易出问题的一环。

十、无效宣告:任何人都能提,没有时间限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个要点。第一,起算点是授权公告之日,授权之前不能提。第二,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无关的第三方,还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实践中用于部分无效自己的专利以缩小范围)。第三,没有时间限制——授权十年后照样能提。

这与商标法的「五年」形成对比:商标无效宣告有相对理由的五年期限,专利无效没有。理论上,一件专利在整个二十年生命期内都可能被挑战。

无效的理由限于「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务中主要是: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二十五条)、缺乏三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或者不清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超范围(第三十三条)。

十一、无效的程序:审查、起诉、第三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六条两款。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无效的决定由该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二款: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款有两处值得注意。一是「或者维持专利权」——不只是被宣告无效的一方可以起诉,专利权人输了(专利被无效)可以起诉,请求人输了(专利被维持)也可以起诉,两边都有诉权。

二是「通知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效宣告是双方程序,一方起诉到法院,另一方必须被拉进来,否则判决对他不发生效力。这一句是二〇二〇年修法后与行政诉讼法衔接的表述。

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同样是硬线。而且这个诉讼是行政诉讼,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是对方当事人——这一点很多当事人搞错,以为告的是竞争对手。

十二、无效的后果:自始不存在,但有三处不追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七条三款,是整部法最难处理的一条。

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自始」两个字很重。不是从宣告之日无效,是从授权之日就无效,仿佛这件专利从来没存在过。

第二款是三个不追溯的例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类不追溯:已执行的判决和调解书、已履行或已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已履行的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逻辑是维护既成事实的安定性——钱已经赔了、合同已经履行完了,不能因为后来专利被无效就全部推倒重来。

但有一个例外之例外: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明知专利无效仍然起诉索赔、明知无效仍然许可收费,属于恶意。

第三款是公平原则的兜底: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这一款给了法院一个调整空间。什么算「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实务上看三个因素:不返还的金额与专利实际价值的偏离程度、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双方在缔约时的信息对称程度。

举一个算例。甲公司持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二〇二二年起诉乙公司侵权,法院判赔八十万元,二〇二三年执行完毕。二〇二四年该专利被宣告无效。按第二款,已执行的判决不追溯,乙公司不能要回八十万。但如果乙公司能证明甲公司在申请时就知道这个技术方案来自乙公司的公开资料、属于恶意申请,则可以依第二款后半句请求赔偿;如果金额巨大且合同刚履行完,也可以尝试第三款的公平原则请求部分返还。

十三、这十四条里,最该记住的五句话

第一,发明专利必须主动请求实质审查,三年不请求,申请自动视为撤回,而且不发驳回通知。

第二,十八个月公布是默认,早公布是选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公布程序,授权公告时才公开。

第三,保护期从申请日算,不从授权日算。审查拖几年,实际年限就少几年;授权延迟和新药上市占用的时间,可以请求补偿,但都有上限。

第四,年费不缴,专利权提前终止,技术进公有领域,不能续。

第五,无效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任何人都能提,无效的效力是自始不存在,但已执行的判决、已履行的合同原则上不追溯,恶意除外。

十四、接着看

先回到母篇八十二条九千四百八十二字的总账,八章怎么分、总则怎么定都在那里;上一篇讲的是授予条件与申请;本篇讲审查批准与期限无效;后面两篇依次讲特别许可十六条、保护十七条,各自成篇,本文不重复。

无效宣告这条线,站内有专门词条:专利无效宣告讲谁能提、宣告无效后赔偿要不要退;保护期怎么算、能不能延长,看药品专利链接与期限补偿;专利权的年限本身在专利里有对照表。

条文原文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完整表述归在专利期限补偿标签下,第四十七条归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相邻的一组;审查流程本身看专利审查流程,被驳回后的复审看专利复审。

算具体日期的用期限计算器;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要走复议的,行政复议可以先用一遍;专利这一类目在知识产权,法条深读全族在法条深读。企业做年费监控和专利资产盘点的,公司企业类目下有专门条目;常见问答在商标、著作权与专利。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通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法共八章八十二条、九千四百八十二字、条均一百一十五点六三。本篇解读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共十四条一千四百四十七字,条均一百零三点三六。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