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药品专利链接是把专利纠纷提前到药品审批阶段解决的程序机制,让仿制药在获批上市之前就先弄清会不会侵权;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则是给创新药补回审批占用的时间,新药上市后可以申请延长专利保护期,最长五年,且上市后总有效保护期不超过十四年。

构成要件

一、药品专利链接:把官司提前到审批之前

传统模式下,药品专利纠纷的时间线是这样的:仿制药获批上市 → 创新药企业发现 → 起诉侵权 → 一审二审两三年 → 判决停止销售。等问题解决,仿制药早就卖遍了全国,创新药企业拿到的赔偿往往抵不上市场损失。

药品专利链接要改变的就是这条时间线:不等上市,在审批阶段就把「会不会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这个问题交给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路径是: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

注意这一款的诉讼请求很特殊:「请求就……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作出判决」。

这不是侵权之诉。侵权之诉的请求是「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前提是已经发生了制造、销售等实施行为。而在审批阶段,仿制药还没有上市,没有销售,谈不上侵权。

这是一个确认之诉——确认未来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判决结果是「落入」或者「不落入」,而不是「赔偿多少」。这也是为什么第七十六条用了「判决」而不是「认定」:它是一个独立的诉,有独立的案由。

二、药监局的角色:根据判决决定批不批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后半句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这句话有三个要点:

第一,「可以」不是「应当」。法律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了裁量空间。即使法院判决落入保护范围,药监局也不是必须暂停批准——还要考虑药品可及性、临床急需、公共利益等因素。

第二,「暂停批准」不是「不予批准」,也不是「撤销批准」。暂停是一个中间状态:等专利问题解决了,可以恢复审批;专利到期的,自然恢复。

第三,「生效裁判」四个字很关键。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不能作为暂停批准的依据。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上诉,整个流程要等二审结束。

三、第二条通道:行政裁决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两条通道并行,当事人择一。

司法通道的优势是终局性强——生效判决可以直接作为药监局决策的依据,救济链条清晰。

行政通道的优势是快、专业、成本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和合议组,对专利技术问题的判断更专业,程序周期通常短于两审诉讼。但行政裁决不是终局,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实际耗时未必更短。行政裁决的一般规则,见专利行政裁决一条。

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还留了一个接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这个「具体衔接办法」就是后来出台的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声明分类、通知程序、等待期等操作细节。

四、期限补偿的两种类型,来源完全不同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给了两种期限补偿,很多人混为一谈:

第一种,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补偿(第二款)。条文是: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这一种针对的是「专利局审得太慢」。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起算:申请满四年、实审请求满三年。注意这是「起算点」,不是「补偿天数」——具体天数还要减去合理延迟和申请人引起的延迟。

第二种,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补偿(第三款)。条文是: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这一种针对的是「药监局审得太慢」。新药从申请到获批上市,动辄三五年甚至更久,这段时间专利权在「空转」——保护期在走,但产品还没上市,实际上没法变现。补偿的就是这段时间。

两种补偿的对象不同:一个是专利审查延迟,一个是药品审批延迟。同一项专利能不能同时拿到两种补偿?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条件只写「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从文义看,取得过授权延迟补偿并不妨碍申请新药补偿。但无论如何,都要受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两道上限约束。

五、新药补偿怎么算:一道减法,两道上限

细则第八十二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

第一步,算间隔天数。 从专利申请日到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中间隔了多久。

第二步,减去五年。为什么减五年?因为五年被认为是新药研发中「本该由专利权覆盖」的合理周期,超出五年的部分才是被审批真正「占用」的时间。

第三步,套上限。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给了两道限制: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举一个具体例子把这笔账算清。

假设某项新药发明专利 2010 年 1 月 1 日申请,2020 年 6 月 1 日获得上市许可,原专利权 2030 年 1 月 1 日届满。

间隔天数约为十年五个月,减去五年,剩约五年五个月。

第一道上限:不超过五年。所以按上限取五年,补偿到 2035 年 1 月 1 日。

第二道上限:上市后总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从 2020 年 6 月 1 日到 2035 年 1 月 1 日,约十四年七个月,超过十四年。所以还要再压回到十四年,即 2034 年 6 月 1 日。

最终结果是:补偿到期日是 2034 年 6 月 1 日,而不是 2035 年 1 月 1 日。很多人算到第一道上限就停了,漏掉第二道,多算了七个月。

这个例子说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第二道上限。申请日越早、上市越晚,第二道上限的压缩效果越明显。

授权延迟补偿的算法完全不同(细则第七十八条): 补偿天数等于「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到「授权公告日」的间隔天数,再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合理延迟包括三种: 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因细则规定的中止情形引起的延迟、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申请人引起的延迟包括四种: 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通知、申请延迟审查、因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延迟。

换句话说,自己拖的时间不给补。这一条在实务中很关键——很多企业为了等技术成熟、等市场窗口,主动申请延迟审查,结果到申请补偿时才发现这段延迟全被扣掉了。

六、三项限制:一项专利、一个新药、一次补偿

细则第八十一条给了三个条件,必须在申请时同时符合:

第一项,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一个药物只能挑一项专利来延长,不能每项专利都延。

第二项,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一项专利只能绑一个新药,不能靠多个适应症反复申请。

第三项,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已经终止的不能申请;已经拿过新药补偿的不能再来一次。

这三项合起来的意思是:制度设计者非常清楚「一项专利覆盖多个药物、一个药物涉及多项专利」的现实,所以用「一对一」的方式把补偿总量锁死。

申请时限也很紧: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授权延迟补偿的时限同样是三个月,起算点是「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细则第七十七条)。两个三个月都不一样,别记混。

七、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被大幅限缩

细则第八十三条: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

这一条是整个补偿制度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影响商业判断的一条。

含义是:补偿期内,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再覆盖原权利要求覆盖的全部技术方案,只覆盖「这个新药」和「这个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

举例说明: 一项化合物专利原本覆盖一整类化合物,可以用来禁止他人在任何用途上实施。进入补偿期后,这项专利只能用来保护已经获批的那个具体药品、那个具体适应症。别人在其他适应症上使用同类化合物,专利权人不能依据补偿期主张权利。

为什么这么设计?因为补偿的本质是「补回审批占用的时间」,审批占用的是这个具体药品的时间,不是整类化合物的时间。如果把整个专利的保护范围都延长,等于给了超出实际损失的利益。

实务后果是:补偿期的商业价值,远低于「原保护期延长五年」的直觉判断。做专利价值评估、做仿制药上市规划,都必须把这一条算进去。

适用条件

八、链接与补偿:一个是程序,一个是实体权利

药品专利链接是程序机制。它不改变任何一方的实体权利,只是把纠纷解决的时点提前。判决结果是「落入」或者「不落入」,赔偿问题仍要另案解决。

期限补偿是实体权利。它直接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改变的是权利本身的存续期间。

两者的连接点在于:链接程序判断的是「原保护期加上补偿期之后」的保护范围。所以做链接分析时,必须先把补偿期算清——否则可能误判专利什么时候到期。

九、创新药企业的三件武器

第一件,专利布局。一个药物往往有化合物专利、晶型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制剂专利、用途专利等多层布局。按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只能挑一项申请补偿,所以要挑「最晚到期、最难规避」的那一项。

第二件,专利信息登记。依早期解决机制的要求,把相关专利登记到指定平台,才能启动链接程序。不登记的专利,无法通过链接程序在审批阶段主张权利,只能等仿制药上市后打侵权官司。

第三件,期限补偿申请。上市许可拿到后三个月内提出,错过就是放弃,没有补救途径。

十、仿制药企业的四条路径

路径一,作出声明。依早期解决机制,仿制药申请人在提交上市申请时,要针对被仿制药的专利作出声明:没有相关专利、专利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专利到期前不上市、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注册的药品不落入保护范围。声明的内容直接决定了后续会不会被起诉。

路径二,提无效宣告。认为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无效。这是最彻底的路径——专利被无效,链接程序的基础就没了。具体规则见专利无效宣告一条。

路径三,做规避设计。调整晶型、改变辅料、修改制备工艺,让技术方案不落入权利要求范围。判断是否落入,仍要按全面覆盖原则逐项比对。

路径四,准备诉讼或者裁决应对。收到起诉或者裁决请求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应诉。链接程序的诉讼周期通常被压缩,举证准备要提前做。

十一、链接程序的三个前提,缺一不可

前提一,被主张的专利必须是已登记的专利。依早期解决机制,只有登记在专利信息平台上的专利,才能纳入链接程序。未登记的专利,即使事实上覆盖仿制药,也只能走普通侵权诉讼。

前提二,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已经提交上市申请。链接程序依附于审批程序,没有申请就没有链接。这也是它叫「早期解决机制」的原因——解决的是「审批阶段」的纠纷。

前提三,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程序。收到仿制药申请人的通知后,逾期不启动的,视为放弃在审批阶段主张权利。具体期限由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不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里。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二)申请延迟审查;(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缺口提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不在本地法规库。本词条关于声明分类、通知程序、等待期、起诉期限的操作细节,依据的是《专利法》第七十六条与业界通行做法,不引具体条文和具体天数。办理相关事务前,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现行有效的办法原文为准,不得凭本词条的概括直接确定期限。

★口径提示:新药期限补偿有两道上限,必须同时满足。第一道是「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第二道是「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两道都是硬上限,取二者中更严格的结果。实务中常见错误是只算第一道,导致多算几个月甚至一年。

★版本提示: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 2020 年 10 月 17 日修正《专利法》时新增的,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及以前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只有保护期一款,没有第二款、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是 2023 年 12 月 11 日修订时新增的配套规定,旧细则完全没有这一章。引用旧文献时注意区分。

★口径提示:补偿期的保护范围被限缩到「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这一限制写在细则第八十三条,不在《专利法》里,极易被忽略。把补偿期理解为「原专利权整体延长五年」是错误的,会高估专利价值、误判仿制药的上市空间。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十二、期限补偿与「保护期延长」:不是一回事

日常说法里的「专利延长」,通常指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

一种是保护期本身更长。比如外观设计专利在 2020 年修正后从十年延长到十五年,那是法律直接修改保护期,适用于所有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申请。

另一种是期限补偿。只在特定条件下、由专利权人主动申请、经审查后给予,并且只补「被耽误的时间」,不补别的。补偿期还可能附加保护范围限缩。

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立法调整,后者是行政授权。混淆会导致两个错误:以为所有专利都能延长,或者以为补偿期就是原权利的整体延续。

十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侵权诉讼:时点、请求、后果都不同

时点不同。 链接在审批阶段,侵权诉讼在上市之后(或者至少是制造、销售行为发生之后)。

请求不同。 链接请求的是「确认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侵权诉讼请求的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后果不同。 链接的后果是药监局可能暂停批准;侵权诉讼的后果是判决停止制造销售并赔偿。

证据要求不同。链接阶段的比对对象是「申请注册的药品的技术方案」,通常来自申报资料;侵权诉讼的比对对象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技术方案」,需要有实物证据。证据组织的差异,见专利侵权证据栏目。

两者可以并存。 链接程序判决「不落入」的,仿制药上市后仍可能被以其他专利起诉;判决「落入」的,仿制药强行上市后,创新药企业仍可另行主张赔偿。

十四、司法通道与行政通道:各有各的终局性

司法通道——两审终审,判决生效后可作为药监局决策依据,还可以申请再审。

行政通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不是对方当事人。

选择时要考虑三件事: 技术复杂程度(专利技术问题行政通道更专业)、时间压力(司法通道两审通常更慢)、后续救济(司法通道一审后还有二审,行政通道裁决后还有一审行政诉讼)。没有绝对的优劣,取决于具体案情。

关于诉讼期限的计算,可参见专利诉讼时效一条;药品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可参考原料药专利不构成不公平高价一案的裁判思路。

实操指引

十五、创新药企业:四个动作,按时间排

动作一,专利布局阶段就要想清楚「将来拿哪一项申请补偿」。因为只能选一项,最优选择往往是「最晚到期、最难规避、覆盖最核心适应症」的那一项。布局时就要有意识地让这项专利的申请日尽可能晚(但要注意不能晚于药物发现的关键时点)。

动作二,及时登记专利信息。不登记,链接程序用不上。登记的范围要与实际专利布局匹配,漏登记等于自弃武器。

动作三,盯住仿制药申请人的声明。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启动链接程序。这个决定要快——期限很短,而且一旦错过就没有第二次机会。

动作四,上市许可拿到后三个月内申请期限补偿。材料包括:补偿请求书、专利证书、上市许可证明、申请日与许可日的日期证明。同时算清两道上限,别只算第一道。

十六、仿制药企业:四个动作,按风险排

动作一,先做专利检索与稳定性评估。把被仿制药的全部专利列出来,逐项评估:是否有效、是否到期、权利要求范围多大、有没有无效可能。这一步决定后续所有策略。

动作二,选择合适的声明路径。认为专利无效的,走无效宣告;认为不落入保护范围的,做技术比对;专利即将到期的,评估等待成本。声明一旦作出,后续变更受限制,务必一次做对。

动作三,同步准备无效宣告。无效宣告与链接程序可以并行——即使链接程序判「落入」,只要专利被无效,一切归零。这是仿制药企业最有价值的武器。

动作四,为链接诉讼做举证准备。链接程序的周期通常被压缩,不能等到被起诉才开始找证据。申报资料、工艺路线、稳定性数据,都应当提前整理成可比对的技术方案说明。

十七、期限补偿申请:材料与时限对照

授权延迟补偿: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材料包括补偿请求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审查过程文件(用于核算延迟天数)。重点是证明「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以及扣除合理延迟与自身延迟后的净天数。

新药补偿: 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材料包括补偿请求书、专利证书、药品注册证书、申请日与许可日的证明。重点是确认「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的定性——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还是医药用途专利(细则第八十条)。

两种申请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补偿的决定并登记公告,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细则第八十四条)。

常见问题

仿制药在审批阶段被判「落入保护范围」,是不是就一定批不下来?

不一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用的是「可以」——药监局有裁量空间。 判决「落入」只是给了药监局一个暂停批准的依据,是否暂停还要考虑药品可及性、临床急需、是否存在替代治疗手段等因素。而且暂停是暂时的,专利到期或者被无效后可以恢复审批。

链接程序判「不落入」,仿制药上市后还会被起诉吗?

可能会。链接程序只针对已经登记、已经纳入程序的专利。 如果创新药企业还有其他未登记的专利,或者后续又获得了新专利,仍可能另行起诉。所以「链接胜诉」不等于「永久安全」,上市后仍需持续监控。

新药期限补偿最多能延长几年?

两道上限取更严格的一个: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实际能延多久,取决于申请日到上市日的间隔。间隔越长,被第二道上限压缩得越厉害。

授权延迟补偿和新药补偿能不能同时拿?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只要求「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并未排除已经获得授权延迟补偿的情形。 但从文义和制度目的看,两者针对不同的延迟原因,理论上可以并存;实务操作中建议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不要自行假定。 无论哪种,都要受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两道上限约束。

补偿期内,专利权人能不能禁止别人在其他适应症上使用同一化合物?

不能。细则第八十三条明确限定,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 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不受补偿期保护。这是补偿制度最重要的限制,做专利价值评估时必须算进去。

药品专利链接的诉讼,诉讼费怎么算?

按确认之诉或者专利权属、侵权类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具体金额取决于案件标的额和法院的收费规则。 与其他专利案件相比,链接案件的标的额往往较难确定(因为还没有实际销售),实务中常按件收费或者由法院酌定。

仿制药企业错过了声明期限怎么办?

后果取决于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本词条不给出结论。 一般而言,未按规定作出声明的,可能无法在审批阶段主张「不落入保护范围」,只能等上市后应诉;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审评上的不利后果。遇到这类问题,必须以现行办法原文为准,并及时向药监部门沟通。

期限补偿的决定能不能复议或者起诉?

可以。对不予补偿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救济途径和期限,依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注意期限很短,错过即丧失救济机会。

中药、生物制品也适用期限补偿吗?

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用的是「新药」,没有限定化学药。 细则第八十条把「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界定为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中药、生物制品的新药专利只要符合这三类,同样可以申请。 具体认定标准还要结合药品注册分类判断。更多专利运营类词条,可按专利权标签浏览。